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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许可制度下做好国家气象台站迁建

2019-02-18李文高

陕西气象 2019年3期
关键词:新址站址气象部门

李文高

(陕西省气象局,西安 710014)

地面气象观测站是取得地面气象资料的主要场所,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1]。陕西省共有国家气象台站99个,根据2013年全国探测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全省探测环境状况整体偏差,只有7站探测环境状况良好(评分≥89分)。从2014年到2018年,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变更、重大项目实施等原因,全省共迁移国家气象台站23个,迁站后全省探测环境状况良好站达到了28个。迁站后台站面貌焕然一新,探测数据更加准确,业务发展空间越来越大。未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速推进,国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更多的台站需要通过站址搬迁来提升探测环境状况,从而满足观测业务需求。冯慧等[2]在陕西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探测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李健丽等[3]对阿勒泰地区地面探测环境保护提出了解决方案。2016年9月1日《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施行以后,原《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废止,气象台站迁建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都发生根本变化;因此,学习和掌握《办法》,理解行政许可管理的内涵,对做好行政许可制度下国家气象台站迁建意义重大。

1 行政许可规定下国家气象台站迁建存在问题

1.1 县级气象部门掌握新政策不到位

《办法》发布以后,台站迁建审批流程从气象部门内部审批,转化为由地方政府申请,气象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流程[4]。而县级气象部门对《办法》学习不够,政策掌握不足,还按原规定执行台站迁建手续,造成申报主体有误,材料与要求不一等问题,无法正常启用迁建程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主体由县级气象部门变为地方政府;申请程序由公文审批流程变为行政平台审批流程;迁站理由只有城市规划变更和重大工程建设两类,探测环境破坏不再作为迁站理由;申报材料内容和格式均已变化;审批后有效期从2年变为3年等等。

1.2 地方政府总体部署主导力不够

行政许可制度下,气象台站迁站申报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气象部门只是作为地方政府委托人处理具体事宜。在贯彻落实《办法》上,地方政府与气象部门对迁建政策理解不一,造成地方政府主导力不够,主体责任制落实不明确。本应以地方政府总体安排部署,协调住建、规划各有关部门推进台站迁建为主,变成气象部门协调落实为主。这不仅增加了县级气象部门迁建压力,还难以有效落实土地、经费等迁建条件。

1.3 迁建新址选择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持续性欠缺

国家气象台站新址选择是迁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关乎到当下及未来气象事业发展前景。但是往往由于现址探测环境已破坏严重或即将不保,迁建工作仓促上马,迁移新址选取整体性考虑不足。不能有效兼顾探测环境保护和工作生活便利两方面,站址偏远,水、电、路等基础条件差,资金投入大,新址不能按期建成;新站址对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的代表性不强,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新站址选取缺乏长远可持续发展思维,对城市发展的前瞻性不足,同时不能有效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未将新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土地证不能办理,新址探测环境不能长期保持,甚至需要重新迁建。

2 做好国家气象台站行政许可迁建的几点建议

2.1 强化《办法》的理解掌握

国家气象台站迁建工作是有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气象事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单位多、耗时长、覆盖面广,领会掌握《办法》及其内涵,是保证台站迁建工作有效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县级气象部门需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掌握,并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当好参谋助手,让地方政府真正理解迁建责任和义务,并起到总体主导协调的作用,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城建、规划、财政和气象等单位落实迁建必需的条件,整体推进。

2.2 切实落实迁建经费和新址土地

按照规定,迁建所需的土地、观测场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实践中,经费没有真正落实,或没有足额落实,造成迁建实施困难。因此,县级气象部门要合理保量预算迁建经费,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拟选新址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充分论证。新址要满足全省站网布局结构,能够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占地面积与建设内容相适应,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够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业务需求。建设完成后,土地证能够顺利办理。

2.3 做好技术资料的规范填报

迁建申报材料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行政许可是否受理,以及受理后的审批时效。为加快审批速度,申报材料要按照资料技术要求规范填报,做到内容齐全完整,格式准确无误。行政许可下,申请迁站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为城市规划变更,另一类为重大工程(指国家级工程)建设,陕西省迁站原因多为县城城市规划发生变更。站址分析报告中材料内容要前后一致,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尤其需要做好新址100米范围内详细规划图。要落实好新址探测环境保护承诺,拟迁站址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承诺文件),具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及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迁建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他法人证书、委托函和材料真实性承诺需扫描或签字,不得漏项。

2.4 做好新址内部布局设计

在迁建过程中,台站为加快办公业务用房基建进度,经常按照“先建局,再迁站”的思路推进迁建工作,造成预留观测场不能满足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还未建站探测环境已经内部破坏的状况。因此,县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先迁站,再建局”的原则,合理设计新址内部布局。首先确定观测场位置,再确定值班室、业务用房布局,以及台站整体规划。要做好观测场中心点经纬度、海拔高度坐标的测绘工作。测绘坐标系统从2018年开始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不再沿用1980西安坐标系,需要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公司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

2.5 做好新址探测环境保护

新迁站址要按照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要求,确保国家基准气候站站址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国家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5]。要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推进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6]。在专项规划未落实前,气象部门要继续加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备案制度,进一步严格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争取进入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争取将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审查纳入当地报建联合审批流程,确保新址探测环境的长久保护。

3 结语

《办法》实施以来,在气象台站迁建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与气象事业有序协调发展。同时,地方政府和气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职责义务,相互配合衔接,有效推进气象台站迁站工作。此外,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制定与《办法》相匹配、更具操作性的指南、细则,指导气象台站迁建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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