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析:基于多维视角*
2019-02-17陈方敏杨明娜
李 勇 陈方敏 杨 琨 杨明娜
(成都大学, 四川 成都 610106)
“政无信必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1]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2]。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其作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其内在的必要性。本文在基本认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集中体现,揭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价值,探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认识
社会信用体系就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支持、辅助和保护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的社会系统[3]。从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对象划分,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政府信用体系三个层次。个人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本单元,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前提和基石[4];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社会的领导者,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从宏观角度而言,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机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2014年6月我国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所阐明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微观角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分散市场风险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任何活动都是具有风险的,所以社会各界在进行交易时必定存在风险,其中一部分风险是固定存在的、不可分散的,为不可分散风险。相对而言,就存在可分散风险,分散社会各界交易风险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就有以信用作为基础的保障体系——社会信用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以信用作为交易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大势所趋。各省市纷纷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在商务诚信、司法诚信、政府诚信、社会诚信这四大领域进行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特别是在法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面做出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较晚,加上经济发展不均衡、政治体制改革力度欠缺等因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呈现出不完善、不全面的状态,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工作架构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备,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方面不完整等。因此,本文从客观角度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并给予相应建议,进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
二、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社会信用失范的现象饱受社会各界诟齿,其表现形式多样,体现在经济、法制、社会等各个层面。
(一)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市场经济秩序是保证社会经济系统市场运行的社会公共约定[5],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信用失守危害极大。目前,以信用作为交易基础的市场经济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企业恶意逃脱债务,致使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企业间合同欺诈、出尔反尔屡见不鲜,产生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寡头企业和垄断企业任意妄为,胡乱定价,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不正当的商业贿赂以故意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争取交易机会,暗中使用不正当方法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侵害了竞争对手的正当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另外,偷税漏税、黑市交易、虚假广告等现象也是数不胜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复杂,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调整为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留下旧习,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衍生出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交易会受到计划经济发展模式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随之迎来了转折点,在这种特殊时期,市场中往往鱼龙混杂。
市场经济中的主要参与者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市场经济中企业信用的缺失不仅破坏了企业形象、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而且还未能发挥社会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社会资源本就匮乏,加之未能充分利用,会致使经济的发展速度放缓、经济的发展质量降低。
(二)法制体系中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机制尚不健全。伴随着时代的进步,诚信为了适应变迁、与时俱进,在其作为一种道德品质的基础上增添了将信用作为交易基础的工具属性。然而,在我国,目前并未存在全面完整地制度化规范使用社会信用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第一,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和信用制度缺失。其一,产权明晰制度缺失。确立信用标准的前提是明晰产权,产权划分不明确就会导致社会上信用问题的激增。其二,立法不完善。各行业、各部门中虽有涉及信用的规章制度,但却过于分散,未能统一,因此在对于社会主体的权益保护上存在纰漏。第二,守信激励、失信惩罚机制不完善。诚实守信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恪守诚信的主体应当受到激励,相应地,对于违背诚信的主体应当受到惩罚。失信惩罚机制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6]。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的失信行为,失信事件数量的高居不下导致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较低,但在此方面却没有相关的制度明确与约束,因此未能对失信者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也未能达到传承传统文化、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第三,有关信用信息使用、保护的法规不健全。国家大力倡导了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并发布相应文件,但是对于信用信息搜集的方式、渠道以及如何使用的规范准则等尚未明确,有人利用信息漏洞进行谋利,从而导致信用信息泄露,危害社会。
(三)社会信用的配套机制不完善。社会信用的缺失不仅体现在经济和政治两方面,还表现在当前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失衡、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不宽泛、信用中介机构不完善等方面。目前,在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教育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由于教育机制所出现的问题,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忽视诚实守信对于自身和社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群体,如当今社会中存在大量的担保违约现象。
(四)虽然当前我国已在初步建立专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但是此平台过于局限,仅限于政府和少数专业机构,未能用于企业和个人。长此以往,便会造成政府、企业和个人这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信用危机。
(五)我国当前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尚不完善,在信息搜集上过于零散,在信用标准的制定上不够严谨,在信用评级上受到的烦扰因素众多从而未能公正地对信用做出评级,在后续的信用跟踪时缺乏监管。其后果往往是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三个主体不仅不能合理地协调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其自身内部的信用体系也未能完整地建设。
(六)社会诚信会严重缺失。社会中的信用缺失会造成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信用危机的产生。三者的不协调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极大的消极影响,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揭示
(一)法制价值
积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从明晰产权到监管市场再到定义奖惩,每一步都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积极进行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了能更加合理有效地进行管理与监督,政府必然会从法律法规着手,不断促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此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将政府信用、社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成统一的有机体,使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效益,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第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运行,使社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筑牢了社会法治底线,从而提升了法律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二)经济价值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辅助性作用。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净化了市场环境,有利于更多优秀企业的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加了个人作为消费者对于企业的信任,进而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个人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三者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不断提高整体的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我国正处在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和推进现代国际化的关键期,同时也是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现实价值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在个人方面,一方面进行法律、制度等的约束,另一方面进行道德教育,刚柔并济、适时适度;不仅有利于个人道德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扬。在社会整体方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建设过程中,有利于提升社会各界的主人翁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有利于宣扬包括诚实守信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协调社会机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各方面的机制,如政府问责制度、市场竞争机制、教育机制……。随着各种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机制也不断趋于合理,紧随时代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能紧随时代步伐。各方面协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加强了各方之间的联系,在彼此之间建立了守信形象,也使得整体的信用水平提高,有利于宣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
“信用城市”建设被列入全国示范城市建设标准,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扩大开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城市文明诚信水平迈上新台阶。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优化设计
(一)基点:政策完善
建立健全信用法制制度,维护信用秩序。各级政府务必要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7]。一方面,要在参考先进的法律体系下建立健全相应法律体系。对于已存在但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要根据其发展情况相应地进行调整与改善,对于缺失的部分要结合实际进行补充,致力于使社会活动与法制制度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应进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完善自身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建设以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管理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其统领全局的作用,用政府来带动社会,促使社会各界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活动起到约束与管理作用。
着力完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归属。产权与信用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产权是诚信的基础,产权关系通过特定的可以预见的方式影响人类行为,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的产权关系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产权的归属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若要追求长远利益必须以讲求信用为前提;同时,明晰的产权关系也是进行产权保护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只有建立明确、清晰、有效的产权制度,才能保障人们长远利益的实现,才能制度化地进行产权保护。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严惩失信者。明确守信与失信的概念及标准,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互动机制。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于守信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促使企业主动积极地遵守行业制度和信用准则,培养并最终形成“守信即受益”的观念;对于失信现象,我国政府可建立“黑名单”,及时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与通报,不仅追究责任还将其留存档案,提高失信成本。奖惩结合,不仅彰显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性与公正性,而且凸显出了诚信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
(二)补充:协同着力构建
社会组织积极响应,活跃社会氛围。多元化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社会组织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辅助帮手,应当积极响应我国政府的号召与宣传[8]。首先,各类社会组织要以优秀的社会组织为榜样,不断学习进步,提高自身的公信力,树立自身的优秀形象。此外,社会组织融个人于集体,构集体于个人。因此,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更容易与大众接触,更了解并熟知社会的现状。所以,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其优势作用,带动社会守信氛围的形成。最后,社会组织尤其应该重视其在社会的影响力与号召力,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宣扬诚信风气,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出力。
(三)调整:权力本位转型
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要发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不断转变其职能,建设服务型、职能型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政府应该承担的是制度的制定、监管职能与自身信用建设的职能。一方面制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赋予社会信用体系权威影响力,使其成为不依赖于政府权威的社会权威[9]。
企业要积极在内部和外部建立起自己的信用准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影响。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适于自身发展的信用制度,从员工的日常上下班行为到企业整体的发展规划,都应构建合理的准则,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整齐划一的集体,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水平。企业在社会的外部环境中,要敢于树立自己的信用标准。企业要做到产品质量过关、产品服务过关、产品改进过关,在各个环节遵守诚信准则,从而提高企业形象,塑造企业品牌。
(四)配套:相关机制的协调
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加强诚信教育。在传统的教育形式上,学校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培养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从小养成恪守诚信的习惯。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优点,适时适度地创新宣扬社会信用体系,使社会各界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发展而言不可或缺;同时要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的诚信观,促使大众养成“事事讲诚信、时时讲诚信”的价值观。
支持技术研发与创新,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数据库的建立[10]。我国企业数量多、人口多,但是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集信用信息收集、汇总、处理、共享为一体的专用平台。所以,我国政府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费用上都应适度地鼓励与支持信用平台建设方面的技术创新,逐步探索与进步,不断完善与改进,建设一个适用于我国发展的信用信息平台,达到信用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共享一体化的程度。信用信息的获得不仅公开了诚信信息,推动了社会各类主体更为主动地遵守社会信用,更是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积极建设和完善信用中介机构,高效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作用。首先,政府应在初期扶持信用机构的建立,为其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科学技术,树立信用机构的权威形象并逐步推动其形成一定的规模;其次,信用中介机构应该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政府应不干涉、不参与信用中介机构的运营,以体现信用中介机构的公正性;最后,政府要作为外部监督者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制定行为准则,对信用中介机构加强有效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