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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之辨

2019-02-17李丽

商品混凝土 2019年8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仲裁争议

李丽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 100000)

争议解决条款是指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的条款。是否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也可以不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实践中混凝土买方作为原告(或申请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混凝土企业的情况非常罕见,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混凝土企业作为原告(或申请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混凝土买方,要求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这些案件在哪里起诉、能否最终得以顺利执行,都与争议解决条款内容密不可分,所以显然争议解决条款对于混凝土企业一方的意义更为重大。

无论如何表述,争议解决条款的核心内容如下: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简而言之,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应在诉讼和仲裁两种解决方式中二选一,一旦选择了诉讼作为解决方式,还可以约定地域管辖法院。选择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仲裁机构。

一、选择诉讼解决,可以依法约定地域管辖法院。

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考虑一个混凝土企业拟提起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

第一个维度是排除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某些特殊领域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海商海事纠纷等由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具备专业知识的法院管辖。混凝土业务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常见的混凝土货款纠纷、质量纠纷等均系买卖合同纠纷,显然不属于专门管辖范围。

第二个维度是明确级别管辖。我国绝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凡是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诉讼标的额的民商事案件,一审都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譬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更为巨大。实践中混凝土企业拟提起诉讼的案件标的金额往往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标的金额,故大都在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当然各地法院受案标的额有差异,有时还可能调整,具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第三个维度是确定地域管辖,也就是明确案件具体由哪个基层法院管辖。确定地域管辖首先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进行了有效约定,无有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于地域管辖法院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唯一的选择。除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以外的其它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一个作为管辖法院的权利,超出这五个地点之外的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约定有效,当事人对专门管辖、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二、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避免仲裁协议无效。

商事仲裁也是一种争议解决途径。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收费较高等特点,以往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并不常见。但是自从 2015 年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人民法院的法院诉讼案件激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称,2018 年北京全市法官的人均结案量是 357.1 件,居全国之首,司法资源紧张程度可窥见一斑。诉讼案件激增不但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还使胜诉人面临着执行所耗时日太长的问题。不是法官不尽力,而是案件确实太多。在基层法院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即便当事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执行申请人也得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的案件数量比区级人民法院少得多,考虑到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有些当事人也逐步将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要注意避免仲裁协议无效。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法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最常见的仲裁协议无效原因就是没有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比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在北京,但系两个不同的仲裁委员会,合同中到底选择的是哪个仲裁机构应予以明确。一旦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建议按照已选定的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起草合同相应条款,避免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

三、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或未约定有效的地域管辖法院,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仍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法院。但未和对方达成仲裁协议情况下,不能选择提起商事仲裁解决争议。另外,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但无有效的地域管辖法院约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应这样理解:

1、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应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工程所在地,而混凝土作为比较特殊的商品,出卖人混凝土企业距工程所在地距离有限,显然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混凝土企业来说比较便利。

2、如果混凝土买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混凝土企业作为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

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时,混凝土企业如果明知对方提出的地域管辖约定对己方不利,还不如不做约定,一旦发生货款争议,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在工程所在地或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貌似是小问题,如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任何一方都不会关注争议解决条款内容;一旦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比如出现混凝土企业收不回货款的情况,此条款就是救生圈。混凝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条款还是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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