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2019-02-16宋龙艳
宋龙艳
为发挥民办教育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服务北京、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规范发展为工作思路,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明确全市将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
实行分类管理
现如今,民办教育已逐渐发展为我国教育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直接指导,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等机构联合主办的GES 2018未来教育大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海涛曾表示,我国现在有三分之一的学校是民办校,五分之一的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随着数量的增多,民办学校的管理也越来越需要行之有效的办法。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其中社会公众和民办教育举办者讨论已久的“分类管理”,正式以法律形式将民办教育带进了一个新时代,由此2017年被教育界定义为我国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时代的元年。
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为了对民办学校更好地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又印发了《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配套措施。《管理办法》和《登记办法》都明确了“民办学校”是指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此次分类管理将培训机构以及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统称为“民办学校”。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北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根据《登记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
相对于公办学校的固有程式化发展模式,民办教育在管理和融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北京今后各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方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服务供给;鼓励民办中小学探索创新,在教育理念、学校文化、特色课程、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特色;鼓励民办职业院校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高校适应首都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引导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落实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赵丽萍认为,无论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都将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办得好的学校会有更多支持,如审批上的支持、融资的支持,包括上市、资产证券化等。
根据《实施意见》,北京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同时,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引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依法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为民办学校发展和教师、学生提供资金资助。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执行会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孙霄兵表示,民办教育在制度上具有优势,包括可以自主管理、经费来源灵活、用人制度简明快捷、决策便捷等。民办教育经过多年发展,在学术水平、教育质量方面与公办还有一定的差距。而如今,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定位要重新调整,把双方的强项都发挥出来,共同承担起普及教育和精英教育的责任。政府把民办教育分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也是想要通过不同的资本道路,为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會事业。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档案管理、医疗保险、就业指导、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进一步发挥民办教育作为首都教育有益补充的重要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