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及建议
2019-02-15刘宁宁刘志峰
刘宁宁,盛 雷,刘志峰
(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山东省河湖分属黄、淮、海三大流域及半岛独流入海水系,共有河流8228条,总长约6.74万km。常年水面面积0.5km2以上的湖泊11个,水面总面积1188km2。各类水库共6424座,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191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山东省河湖水系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部分河道长期断流,水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功能退化。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上下游、左右岸抢水、争水等用水矛盾突出。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改善山东省河湖现状,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31日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于201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2018年4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于2018年9月底在全省建立湖长制。距今,山东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已有一段时间,山东在从“有名”到“有实”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山东省河(湖)长制推行现状
1.1 工作进展
自河(湖)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山东省各市、县(市、区),乡(镇)分别出台工作方案落实河(湖)长制,并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了长效管理措施、经费、工作机构和管理队伍,明晰了各级地方党政领导的管理职责,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目前全省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共76199人,各级湖长10087人,基本实现河流湖泊(包含水库)河(湖)长全覆盖的既定目标。
为夯实河(湖)长制工作基础,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河湖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并结合实际制定“一河(湖)一策”。目前,全省16个省级重要河流和12个省级重要湖泊(水库)“一河(湖)一策”方案已全部编制完成,省级和各市级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已经印发实施,各地“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另外,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进一步做好水域岸线管理工作,14个省级河湖(段)的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各市、县(市、区)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为重点解决河湖存在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问题,2017年8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以集中解决河湖“多年顽疾”为导向的“清河行动”,重点清理整治各类涉河湖违法建筑和违法活动。2018年5月,为巩固2017年清河行动整治成效,在全省开展“清河行动回头看”行动,统筹解决一大批涉及河湖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得到有效清理,违法鱼塘及养殖场基本清除,违法采砂取土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大规模垃圾和渣土及时得以清理,河湖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为提升全省河湖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构建了采用“统一开发、两级部署”建设模式的山东省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了省市两级管理平台,实现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的互动互通。系统充分整合生态环境水质监测、自然资源土地遥感、林业护林监控等多方面信息数据,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深度整合。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河湖管理保护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全力营造好社会共治、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良好河湖管理保护氛围。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的互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的思维,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让“河长制”走进千家万户。另一方面加强监督力度。通过设立24h河湖管理保护监督举报电话、互联网问题实时反馈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聘用民间河长、义务河长、护河志愿者等方式,带动社会民间监督力量发挥作用;通过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长制湖长制社会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等形式,逐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形成长效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1.2 典型经验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出台了《山东省生态河道评价标准》,并于2018年1月29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结合山东实际,提出生态河道的具体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共涵盖河道水文水资源、河道生物状况、河道环境状况、河道社会服务功能、河道管理状况等5个方面和16项具体指标。2018年5月,《山东省生态河道评价认定暂行办法》配套出台,规范了生态河道评价认定程序,为提升全省河道管理水平,优化水资源环境与生态环境奠定了重要基础。另外,在《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中纳入了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内容,带动全省河长制工作进入了法律法规范畴,为强化河湖管理保护,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各市也涌现出许多典型经验,如:临沂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专门建立了河长制新闻工作室,加大河长制的宣传;潍坊市启动“文化河湖”建设,深入挖掘潍坊市水文化、河湖文化、历史文化、名人文化、沿河风情文化、农耕文化等因河湖产生、相伴的民俗文化,并通过相关主题的摄影、征文等活动激发和凝聚群众关心、支持、参与河湖保护的激情与动力;日照市开展林水大会战,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林水会战指挥部,编制林水会战规划和年度规划,实行“挂图作战”;济宁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泗河管理保护条例》,明确泗河保护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同时规定总河长以及河长和河段长的职责。
2 思考及建议
2.1 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
为保障河(湖)长制工作的长效落实,需要构建相应的理论支撑框架。首先是行政管理支撑,这是河(湖)长制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主要指为使河(湖)长制工作稳步实施而制定的行政与管理制度,包括监督管理机制、部门联动机制、行政考核问责机制、巡视整改机制、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机制;其次是技术支撑,这是河(湖)长制能够顺利实施的必要手段。主要是指支撑河(湖)长制稳步落实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规范,涉及水文循环、水量平衡、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治理、信息技术等理论指标,包括水资源合理配置、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河湖健康评价、水文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等技术;再次是法律法规支撑,这是河(湖)长制能够长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主要是指保障河(湖)长制稳步落实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包括河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水权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用水方面的政策法律制度和水事纠纷处理机制。
2.2 问题及建议
1)河(湖)长制的实施应从“人治”过渡到“法治”。河(湖)长制设立的初衷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某条河流(或湖泊)的河(湖)长,以此来打破“九龙治水”的困局。无可厚非,这样的做法确实打破了以往治水的困局,借助党政领导的统筹协调能力,使得治水不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责,使得治水工作不再互相推诿扯皮。但这样的做法又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即河(湖)长制的落实情况完全取决于河(湖)长对河湖管理的重视程度。河湖治理的“主观”因素过重,必然导致河湖管理的程度参差不齐。此外,河(湖)长会随行政调动不断变更,从而影响河(湖)长制实施的连续性和效果,不利于长期有效治水。如何解决好由于干部调动带来的河(湖)长变更问题,处理好前后河(湖)长交接手续及责权利问题,解决好工作连贯性问题,是当前河(湖)长制工作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另外,河(湖)长制如果只靠行政手段去推行,生命力就会大打折扣。目前,在国家层面,河(湖)长制已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各地方也相继出台涵盖河(湖)长制内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山东省也在《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中提及河(湖)长制内容,但这些条款都过于笼统。建议在一些单行法中将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加各级河(湖)长职责,并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完善绩效考核和环保问责等方面条款,使之成为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河(湖)长的法律依据。
2)河(湖)长制的实施应从“区域”过渡到“流域”。现行河(湖)长的设置大部分是一条河(或一个湖泊)一位或多位河(湖)长,这条河(或湖泊)流经不同的行政区域,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党政领导担任河(湖)段长,即河湖是按照行政区域分段进行治理的。但每个河湖都有其流域,若河湖是被行政区域强行分割且按行政区域进行治理,必然出现双方河(湖)长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同时,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的地区性差异也必然会导致区域治理进展不一致,河流上游与下游、干流与支流治理不同步。因此,河湖的治理应从流域的层面全盘考虑,应探索流域综合治理模式,制定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另外,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平合理、权责统一、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对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许多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的地区,提供自上而下的财政纵向生态补偿资金,确保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提取一定比例排污费,着重解决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
3)河(湖)长制的实施应从“政府”过渡到“公众”。河(湖)长制的核心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湖)长以确保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顺利实施。这看似与公众参与完全不相关,但如果离开了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其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是完善河(湖)长制的关键环节,山东省各地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公示牌、举报电话、APP等方式不断探索拓宽公众监督渠道,通过聘请民间河长、义务河长、社会监督员,组织宣讲、志愿者活动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但这种末端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公众的参与还应体现在诸如政策制定、巡河、考核等各个环节。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公众参与体系,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河湖治理中,并将河湖治理、水环境保护纳入宣传教育体系,是河(湖)长制长期实施的必由之路。另外,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民间河长”的地位、职责以及其应享有的权力,确保其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积极参与,勇于负责,使之成为政府河(湖)长在治理水污染过程中的有力帮手。
3 结语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其成效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显现的,需要不断探索与完善,才能真正实现“河长治”。下一步,将不断探索符合山东实际的河湖治理体系,既管好山东盛水的“盆”,又管好“盆”里的水,为河湖功能的永续发展利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