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认罪认罚从宽”
2019-02-15樊崇义先生创办
樊崇义先生创办
樊崇义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一种刑诉制度进入了刑诉法典。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我们必须加强理性认识,方能正确理解,并自觉贯彻执行。
第一,政治站位要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出现,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为了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两种认识,无可非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从更高的政治站位去理解和执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试点的经验看,贯彻这一程序,就刑事犯罪的生态而言,将解决50%—80%的刑事案件,达到案结事了,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确立这一程序和制度,在政治上,是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现代化在司法方面的重要体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大决策,它绝非只是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二,司法改革的意识要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制度实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包括速裁程序的确立,是为了保证庭审实质化的两项重要的配套措施。即80%的刑事案件依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快速并协商处理,只有20%的刑事案件进入庭审实质化程序,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的调整和使用。对于诉讼制度上的这些重大变化,我们必须要以较高的司法改革意识,进入这一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深水区,不仅在诉讼意识和理念方面转型,而且在诉讼结构、诉讼方式方法方面都要转变做法,才能把这一改革做好做强。
第三,对历史诉讼转型的认识要快。人类有史以来,刑事诉讼的历史经历了三种,一是压制型诉讼,二是产业革命后的权利型诉讼,三是近现代出现的协商型诉讼。我国在党的领导下推翻封建专制的“三座大山”,解放以来,刑事诉讼的类型已由压制型转向了权利型,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到三次修改,基本上是在为“权利”而改革。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产生,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其核心是80%的刑事案件已进入控辩协商,化解矛盾的刑事和解程序应运而生,控辩双方的调解、协商已成为诉讼的主体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性转型,即由权利型诉讼转入协商型诉讼。这一转型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是由历史发展的应然性、必然性形成的。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是一个历史的标记。在诉讼的过程中,诉讼的结构和方式已发生了变化,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控方一样作为诉讼的主体和主力。同时,诉讼的方法和程序也在变革,双方协商、交流、谈判已成为诉讼的主要方法,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律师不仅要全程参与,还要在场签发具结书,参与量刑协商等。诉讼的方法要从“对抗”迈向“合作”。由于诉讼类型的转变,控、辩、审各方进行诉讼的方式方法都要进行改革。由此,检察官、法官、刑辩律师,对当前刚刚起步的历史转型,一要有一个敏感性,二要结合案件进程深入体会,三要认真总结转型后的实践经验,四要认真学习诉讼规律的发展内涵和要求,促使自己沿着规律走,以解落伍、掉队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