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阮朝初期“京—城”政区体制的内涵与消亡(1802—1832)*
2019-02-15韩周敬郭声波
韩周敬,郭声波
[1.广西民族大学,南宁 530006;2.暨南大学,广州 510632]
今日之越南人习惯分本国境域为北、中、南三部,这种分区方法,肇源于西山朝,正式形成于阮朝初年。1802年阮朝初建之时,境域北抵镇南关(今友谊关)、南至富国岛,面积为历代王朝之最,因此也面临着前代未遇之治理难题。为了解决过长的南北领土与有限的控制能力之间的矛盾,嘉隆帝借鉴了西山朝的“三分统治法”,定都于中部的富春(今越南顺化市)之地,并以此地为中心构建了富春京畿区;同时亦沿袭西山朝对北部的统治方式,继续设置北城(今越南北部)来经制红河平原及其周边丘陵台地。1808年,嘉隆帝又将北城的设置经验,移植到南方国土之上,在九龙江平原建立了嘉定城(今越南南部)。嘉定城的建立,标志着阮朝“京—城”区块状政区体制的形成。该体制兼具地理、政治、文化上的三重涵义,在阮朝初期确有翼带与安定南北两地的作用。但时移势异,由“城”领“镇”而带来的事权重叠、效率低下,以及大员专阃而造成的君臣离心等弊端,都显露无遗。这些弊端转而成为明命十二年(1831年)和十三年(1832年)政区改革的重要肇因,最终导致了“京—城”体制的消亡。
一、阮初“京—城”政区体制的地理内涵
阮朝初期“京—城”体制由一京(富春京畿区)和二城(北城、嘉定城)构成。富春京畿区,居于北城和嘉定城之间,相当于今日越南的中部;北城的地域范围相当于今之越南北部;嘉定城地域范围相当于今之越南南部。一京二城构成了一个区块式政区体制。
富春京畿区下辖直隶四营(广德、广南、广平、广治)和近畿八镇(广义、平定、富安、平和、平顺、乂安、清华内、清华外),在地方政区层级上呈现营/镇—府—州/县三级制。富春京畿区的实质,是通过打破旧有的南北对立意识,将具有地理完整性的富春周边地区,纳入富春的管辖之下,构建出基本政治区,以达到巩固京师、控御二城的目的。富春京畿区是阮朝政区区块体制的核心,它居中控制狭长国土的南北两翼,起着中枢作用。
北城辖十一镇,下辖内五镇和外六镇,“山南上下、海阳、京北、山西皆汉民,[注]“汉民”一词是阮朝对其直接统治区内纳税服役、采纳华风的民众的称谓,又叫“汉人”。“汉民”并非指中国人,当时越南称中国为“北国”或“内地”,称中国人为“北人”,即居于清朝中国疆域内的人。“汉民”称谓与直接统治区内的“土人”,以及居于间接统治区内、作为少数族群称谓的“侬人”、“蛮人”相对,它表露了当时越南以华夏文明自居并以之教化民众的心态。谓之内五镇”,[6](P24)为“升隆城直隶”;[7](P161)“太原、谅山、宣光、兴化、高平、安广,侬土杂居,谓之外六镇”,[6](P24)为“升隆城外屏”。[7](P161)内、外诸镇之分,不仅以道里差别为标准,还杂有朝廷考核风土、相机设制的考虑,使阮朝初年北城的政区圈层更为规整和细腻。北城地方政区呈现城—镇—府—州/县四级制,这种层级形态,与黎郑和西山时期基本相同,嘉隆帝并未进行改革,这应是他出于安抚北城士绅以及政区本身适用性的考量。
嘉定城辖五镇:藩安、边和、永清、定祥、河仙,其地方政区呈现城—镇—府—州/县四级制。嘉定城是以北城建置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并非通过局部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来展开,而是将北城的各级建置直接整体移植过来,力图通过改定名目以更设职官、设城镇以规整层级、升格总里以扩大管理幅度、罢除诸道以淡化军事色彩,来推进阮朝政区圈层结构的整齐划一。
在地理区块的基础上,“京—城”结构内部具备明显的政区圈层制式:[注]关于政区圈层结构的理论,请参见郭声波:《中国历史政区的圈层结构问题》,载于《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第134-141页;《从圈层结构理论看历代政治实体的性质》,载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比如以京师富春为核心,以道里为基本依据,由内向外依次划分为直接行政区和间接行政区。直接行政区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直辖区,包括富春京畿区之内的广德、广南、广平、广治四个直隶营;第二类为经制区,包括广义、平定等近畿八镇,以及北城和嘉定城。间接行政区亦有两类:第一类为位置偏远的块状羁縻区,如国土南缘的河仙镇;第二类为处于经制区包围中的点状羁縻区,如以占婆孑遗势力为主的顺城镇。
“城”的权力很大,“特置专阃大员,并分设列曹,诸镇之事悉关之”。[8](P11)“京—城”体制的建立,一方面有其权宜性,正如明命帝所言:“此特一初,权宜设置,仰惟明圣远图,原欲再加釐定,第开创伊始,犹有未遑。”[8](P11)在天下初定的情况下,以武臣全权代镇边方相当危险,但嘉隆帝不得不如此措置,显示出当时经制乏力。另一方面有其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对当时形势不能立刻实行行省制、却又必须建立经制体系的回应,其展现形式就是建立了“京—城”这种过渡性体制。该体制的权宜性和必然性,都根源于阮朝初年时势,是阮廷对时势既遵循又妥协的产物。
“京—城”体制体现了地域完整性与空间立体性的耦合。梁竹谭《南国地舆志》曾言越南形势:
沿湄公河之平原,居我国之南,是为南圻;沿洱河之大平原,居我国之北,与东京海湾相对,是为北圻;两圻之中心点,有一带地稍狭,延长而屈曲,西山林而东濒海,是为中圻。人尝譬我国地势,如一竹槓抬两箕焉,中圻在中间,则竹槓子也;北圻在北、南圻在南,则两箕也。形势可为奇矣。[9](P6-7)
《南国地舆志》刻于1908年,其中所言越南三圻的划分,与阮初一京二城的地域范围基本重合,这种重合并非偶然,而是由越南特定的地理形势决定的,具体而言,一京二城所依赖的地理形势,可从地理完整性和空间立体性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 地理完整性。“黎中兴”(Lê trung hu,ng)之前的越南王朝,基本境域有三:北部红河平原,清乂静地区的马江、蓝江、罗江平原,平治天地区的横山和海云山山间破碎谷地。黎中兴之后,广南阮主又陆续开拓了广南、广义、平顺、富安乃至南部九龙江平原诸地,陶维英(D- ào Duy Anh)认为,这些地理区域都具有完整性的特点。[10](P341)阮朝的一京二城的境域,覆盖了以上所有的地域单元,因此也继承了其地理完整性。但由于阮朝具体政区建置与前代不同,一京二城的地理完整性又独具时代特色。
北城十一镇之地,西、北接清朝,东夹海,南接富春京畿区之清华外镇,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地理区间,其内部地形可分为两类:东南平原区和西北山地区。与地理形势相适应,北城十一镇的内五镇基本上分布于由红河、天德江冲积而成的东南平原区;外六镇则控御西北山地区。嘉定城五镇之地,基本位于九龙江均质平原上,其内部通过繁密的河网和人工工事连成一体,对外则通过航运技术保持联系,是一块内联外接的完整地域单元。
与二城相比,富春京畿区地形南北狭长、河流东西横截,地形最为破碎,大汕《海外纪事》载:
盖大越国总是一山曲折,起伏于巨洋中,或向或背,皆依山傍海而为都邑,山峻水险,树木丛翳,多犀象虎狼,各府无路径可通,凡从一港所入尽可通之地为一府,别府则为另一港。[11](P67)
第二,空间立体性。由于越南西山东海,其地势自西向东经历了海拔递减的过程,在北城和富春京畿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北城西北为黄连山脉等山区,海拔在500米以上;山区与平原的过渡地带为台地,海拔在200~500米之间;而红河冲积平原的海拔则在200米以下。富春京畿区的西部为长山山脉,东部为宽窄不等的平原和沿海低地,山脉和平原之间则为呈块状分布的台地。不同的海拔高度,构成了立体的地理空间,进而影响了政区的设置。
北城西北部高地和中部长山山脉,都是“赞米亚(Zomia)”山地的一部分,因地形阻力和山民的主动规避,越南王朝对它控制乏力。据《大南实录》载,在阮朝时期,该地区的部落分为三类:荒蛮、贡蛮和税蛮。荒蛮除了偶尔劫掠谷地之外,基本不与阮朝发生联系,如吴高郎《五蛮风土记》中记载的诸部落;贡蛮居于阮朝权力触角的边缘,通过遵守“亚宗藩关系”[13]来获得安全保障,其代表是水舍和火舍;税蛮则是被纳入阮朝行政系统的部落,在阮朝行政系统中属于羁縻区,如甘露九州等,它们所承担的税种往往与地方物产相关,“税蛮”名称本身,表明它是阮朝“以夏变夷”过渡期的产物,过渡后的名称为“新民”,顺城镇撤罢后的占婆人和镇西城(今柬埔寨东南部)时期的高蛮人都曾被冠以“新民”之称。
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在研究东南亚高地民族时,曾概括道:“文明化的序列,即民、熟番、生番的序列,也同时是国家统合从强到弱的序列。”[14](P146)从荒蛮到贡蛮、税蛮的区分,贯穿着阮朝建立汉化文明序列的努力。但由于低地国家效应和高地内生机制的综合影响,荒蛮、贡蛮和税蛮的区分,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变动相对剧烈的,是贡蛮区域:如果时局平稳,阮朝控制力增强,这类地区就会成为阮朝与荒蛮之间的重要缓冲带和预警器,甚至转化为税蛮,如镇宁地区(今老挝川圹地区);如果时局转乱,阮朝控制力下降,则又会向半荒蛮转化,成为阮朝的对立势力,如西原高地的部落地区。
高地和平原之间的台地,通常由税蛮及汉民混杂居住,如顺城镇地区。这一部分虽是自高向低的地理交错区,但由于地形阻力较小,成为阮朝汉化努力与部落民抗争的过渡带。在阮朝嘉隆帝和明命时期,由于阮朝国力强大,汉化步骤稳步推进,致使部落民不断退入山地,接受汉化的那部分则成为“新民”。
平原地区平衍肥沃、河道交织,这对于重视农业的阮朝是得天独厚的。平原交通便捷、利于农耕,稳定的乡族聚居模式易于实现。阮朝以“总”为基础的统治模式,蕴含着构建乡族聚居网络的内在要求。“总”是阮朝权力神经的末端,“该总”一方面负责辖内治安的维护、税赋的征收事务,一方面在村社的乡豪耆老与县级主官之间充当着桥梁作用。“总”是府县的行政基础,作为治民机构的府县,自然不能脱离平原区域。阮朝北城的内五镇以及富春京畿区的府县治所,基本都位于平原。
立体空间的高度与政府控制水平是呈负相关的:海拔越高,政府控制水平越低;海拔越低,政府控制水平越高。阮朝的控制范围,基本局限在海拔在300米以下的税蛮及汉民地区:税蛮地区实行羁縻统治,汉民地区则实行直接统治。立体空间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差异,山地民族盛行游猎经济,台地居民则游猎与农耕并重,平原居民则多从事农耕和商业。不同类型的统治方式,也是对生产方式差异的尊重,这体现立体空间对阮朝政区设置中的影响。
二、阮初“京—城”政区体制的政治和文化内涵
“京—城”政区体制除了具备地理内涵外,还有独特的政治和文化内涵。从政治上来说,它是基于地理形势的“三分统治法”。阮朝的“京—城”体制,投射到地理空间上,反映了阮廷基于政治目的的地域分割,日本学者大泽一雄称之为“三分统治法”。[3](P113)他认为阮朝的“三分统治法”,脱胎于西山时期的阮惠、阮岳、阮侣的三雄分立。1789年西山阮惠灭后黎朝后,占据广南至高平十七省之地,号称“顺化主”;阮岳都符离,奄有“广义至庆和凡五省”之地,号“归仁主”;[15](P642)南部自嘉定至河仙凡六省之地,则由阮侣盘踞。[注]阮侣死亡后,其地被阮福映占据,号称“嘉定主”。三雄各凭形势、连兴兵戎,邓春榜将自1789年到1802年阮福映灭西山为止的十四年间,称为越南的“三国时代”。[15](P642)因此将西山“三分”视为嘉隆帝设置一京二城的滥觞,在表面上似乎是成立的。但笔者认为,阮朝所设一京二城的内涵,与西山朝相比,已大异其趣。
首先,在具体的地域三分上,阮朝与西山差别很大。西山三雄的领地中,唯有阮侣所占之地与后来的嘉定城地区重合,阮惠和阮岳之据地与阮朝富春京畿区、北城境域则互有参差:阮惠西山国,包括阮朝北城全域和富春京畿区大部;阮岳虽有“中央皇帝”之号,但号令作用有限,占有地域亦很逼窄,惟有阮朝广南省板津江至平顺省南界之地,只相当于富春京畿区的南部。这种现象的形成,是因为西山的“三分”有浓重的军征色彩,三人依照攻伐路线,落地为王,因此,西山“三分”暗含了以实力定分属的逻辑,体现不出政治上的层序格局。也正因未形成层序格局,西山的“三分”实际是对其自身力量的削弱,而非因地制宜的增强。因此,所谓阮朝对西山的借鉴,只是一个表象;西山“三分法”,只是嘉隆帝进行措置时的思考底色之一,并非借鉴母本。
其次,阮朝的“三分”具有明显的层序性。“三分”后的一京二城,是在军事征服完成后、在大一统框架内进行的政区分划,尽管北城和嘉定城地域广大、民丰物阜,但其政治地位都不能与富春相较。在对城的监护方式上,阮朝并不认同西山的封王之举,而是设置两城总镇。总镇与阮帝非亲非故,只是高级职官;阮廷还设都察御史牵制总镇,御史官秩低而职权大,对总镇权力起到有效监察;由于总镇权力的地方性特点,阮廷在两城设有吏部、户部的派出机构,试图用纵向的相对的监督和制约,来打破特定地域平面上总镇权力的绝对性。如果总镇有越轨行为,就会受到严厉处罚,北城总镇阮文诚的自杀、黎质的获罪就是典型例子,这意味着阮帝对“城”的控制较为有效。相比西山“三分”的各自为政,阮朝“三分”具有更强的内聚性。
内路和外路的概念,并不具备政区属性,只是一种地理空间划分;阮朝的一京二城,则具备地理和政区的双重属性。因此,如果允许内外路的地理二分法继续存在,就必然会与一京二城的三分法产生矛盾,而分区方法的紊乱,会进一步引起民众意识的紊乱,并带来现实的治理难题。为避免“二分”与“三分”的矛盾,阮朝建立之初就进行了尝试,其成果即嘉隆五年(1806年)黎光定编撰的《皇越一统舆地志》。该书一改前人著作以政区为纲的叙述模式,而以道路为叙述主脉。道路是阮朝经制能力和行政资源流动性的反映,也是阮廷统治意志的形象化,以道路为经的表述,意味着对旧有的南北对立、内外有别的地理观念的拒斥,也体现了阮朝在上层建筑中进行反正的努力。
《皇越一统舆地志》行世之后,内路和外路的地理概念逐步消解,被一京二城的三分法取代。由内外路的“二分”到一京二城的“三分”,改变的不只是区域数量,还有区域性质:在内、外路的“二分”时代,外路的郑主和内路的阮主分庭抗礼,没有政治统属关系,因而内、外路概念带有强烈的分裂属性;一京二城则是以京统城、以城拱京,京与城之间地位有别又联系紧密,具有一统属性。从统治强化的角度看,政区一统属性的成功型塑,无疑是颇有裨益的。总之,“京—城”体制一方面尊重了各地的地理差异,另一方面强调了政治统一性,是对内外路观念的适当替代。
三、“京—城”政区体制的弊端与明命改革
“京—城”体制建立之后,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了保境安民的作用,但以专阃大员管治广漠地方,其下设官分职,全由总镇统管,长此以往,其地域之离心倾向势必显明。早在嘉隆帝时期,设城之弊端已然显现,嘉隆帝特别将清乂三镇剥离出来隶于富春京畿区,即是一证;后来嘉隆帝对阮文诚的猜疑,亦是这种弊端的侧面反映。阮明祥则指出,由于当时的城官和镇守多为武官,文化程度很低,甚至不识字,因而缺乏相应的行政能力。[19](Ptr.34)至明命十二年(1831年),“京—城”体制已经运行了将近三十年,弊端更为凸显。
《大南实录》记载了明命十二年(1831年)廷议文书,认为废北城之利有十五,并逐个列出了解决方法。反过来看,这“十五利”亦即设“城”之十五弊。依性质划分,设“城”十五弊可分为四类:[注]以下四类弊端的内容,皆引述自《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第76卷,第12-15页。
第一,权力集中:如第1项:“向来城辖十一镇,总统于一大员,其权颇重。”第2项:“向来十一镇之兵民事务,由一城大员总之。”第4项:“向来诸镇事务必由城达,则官吏功过事状,未必皆达上闻。”第6项:“向来诸镇镇守,或有执以掌印,凡事必欲专决。”
第二,吏员冗杂:如第3项:“向来城曹员数繁多。”
第三,效率低下:如第7项:“向来兵聚在城,诸镇捕盗,必待城兵,动需旬月,每有鞭长不及之患。”第8项:“向来缉盗弁兵,由城调遣,痛痒无甚相关,不为悉力,甚者藉端滋扰,致官民情隔,呼应不灵,盗之不止,职此之由。”第9项:“向来兵丁催填,必由城曹,往返听候,转滋烦费。”第12项:“向来城辖人民,欲求伸理,必由城鸣覆,寻复送回镇府县衙,往来句催,不无拖累。”第13项:“向来诸镇文案册籍,必由城审,然后发递,未免需延。”
第四,管理混乱:如第5项:“向来镇务会同商办,事之能否,无所分别。”第10项:“向来税课钱粮,间有由镇、亦有由城输纳者,殊属分索。”第11项:“向来兵丁支饷在城,给发不敷,分往诸辖支领,既属不便,又生包买之弊。”第14项:“向来府县递案,由镇而城,或藉以随案为辞,往往就城酬应,游戏流连,多旷职守。”第15项:“向来城辖各镇,凡事必由城断,制豪强刁猾之徒,每多假托势要,吓怵平民,胁制官长,所辖官不免心存畏葸,有所瞻徇,转致奸巧愈滋。”
可见,与嘉隆时期对城官独立倾向以及行政能力的顾虑不同,明命时“城”的弊端已经发生转向:对城官权力集中的顾虑趋于淡化,而更关注城的管理能力和行政效率。至此,“京—城”体制的必然性特点基本消亡,权宜性特点得到强化,体制的继续存在已缺乏内在说服力;同时,阮朝在明命帝的统治之下,国力日盛、政局平稳,也具备了改革的外部条件。因此,明命于1831年和1832年,分别对北城和嘉定城进行了针对性的政区改革。
明命改革所涉颇广,据R.B.史密斯的划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考试制度的改革、中央职能机构的创设,以及省制的全盘移植。”[20]省制的移植即政区改革,是本次改革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主要着眼于解决上述设“城”时期的四大弊端。省制的移植对象是清朝,[21](P150)这充分说明了宗藩关系体制下中国政治文化对越南政治制度的深刻影响。明命政区改革经历了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为明命十二年(1831年),主要对富春京畿区的顺化以北,以及北城全域进行改革;第二时段为明命十三年(1832年),主要对富春京畿区的顺化以南,以及嘉定城全域进行改革。
明命十二年(1831年),明命谕群臣曰:
北城十一镇地广事繁……朕祗绍前庥,遹追先志,重念此各地方兵民词讼、钱粮税课,实属胤繁,必须按辖分司,俾有专责。以及畿北之广治、广平、乂安、清葩、宁平等辖,亦宜一体改定,分设规程,则职司不至太繁,事务亦归妥便,方能垂久无弊,永保亿万年无疆惟休。[8](P11-12)
群臣议定后,同年即废北城之建置,罢除总镇、列曹、镇守、协镇、参协等官,而改设总督、巡抚、按察、布政等官。原北城内五(山南上下、海阳、京北、山西)、外六(太原、谅山、宣光、兴化、高平、安广)十一镇经历析并和更名,变为河内、南定、海阳、山西、北宁、兴化、宣光、太原、广安、谅山、宁平、兴安、高平十三省。富春京畿区之乂安分为乂安、河静二省,其余广平、广治、清华、清平各自成省。
京城以北该省之后,“兴利革弊之实效,历历可观”,[22](P11)明命随即筹备将清朝强化的督抚省制推广至京城以南地区。明命十三年(1832年),又谕群臣曰:
北圻分设事宜,曾经规措施行矣,南圻自广南至嘉定,亦须仿广治以北诸省,设置督抚、布按、领兵等职官,以昭画一。再念嘉定一辖,柔怀属国,防制邻邦,事务更为关重。其令廷臣议奏,候旨施行,至是廷议以为树屏建官,实为制治保邦之至计。
由于“南圻诸镇虽地势有大小,远近不齐,而凡一切军民财赋刑名等事,大略与北圻无异”,[22](P11)因此仍采取与十二年(1831年)相同的措施,“分定省辖,建设职官,有布、按二司分掌财赋、刑名之政,及领兵官管率弁兵而各统之以总督、巡抚,则职掌各有专责,而庶事可期就绪。至如原设嘉定城总镇列曹、诸镇镇守、协镇、参协等职,并应裁省”。[22](P11-12)将富春以南的广南、平定、富安、庆和、平顺镇改为省;废除嘉定城,将原藩安、边和、永清、定祥、河仙镇俱改为省,并新置安江省。
四、行省制的建立和“京—城”政区体制的消亡
改革后的阮朝,废除了富春京畿区和北城、嘉定城建置,将全国分为31个省级单位(府1、省30)。明命政区改革,并非严格按照一京二城的三分步骤进行,而是将富春京畿区的北部附着在北城改革进程中,将富春京畿区南部附着在嘉定城改革进程中,只分两步来进行变革。两次改革时各自的地域范围,与内、外路范围不同。其中原因正如明命所言:“一体改定,分设规程,则职司不至太繁,事务亦归妥便。”[8](P76)这种安排是出于改革便利的考虑,与此前的内外路的地理两分法并无关联。行省制建立后,原“城—镇”地区的政区层级及属性、职官构成和行政制度都发生了变化。
首先,地方政区层级简化,军事性质淡除。在城辖时期,阮朝地方政区层级有城—镇—府—县四级之多,设省之后,城级被废除,只余三级,节省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原有的城、镇具有浓厚的军事色彩,改设行省后,其行政和军事体制分离,政区的军事性淡除。
其次,职官设置各有专司,分权制衡。设省之后,对地方职官体系也参照清朝办法,做了相应变更,主官由原来的镇守改为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总理政教,兴革利弊”,协镇和参协则改为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掌全境财赋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于有司。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掌全辖刑名之政,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兼理辖内之邮传。”[23]此外,明命还设置了经略使,负责监管地方,由于经略使的监管区大于总督区,因此有权力制衡作用。
为了节制各省,又仿清朝设置了十五位总督,分别为:治平总督、清华总督、安静总督、河宁总督、定安总督、宁太总督、谅平总督、山兴宣总督、平富总督、定边总督、隆祥总督、安河总督、南义总督、顺庆总督、海安总督。[19](tr.131-136)除山兴宣总督管辖三省(山西、太原、宣光)之外,其他总督只管辖二省。总督只辖二、三省,易于集中行政资源,也解决了设城时期,因为诸镇分立而遇事推诿的问题,如明命十四年(1833年)调广义兵前往平定平乱,明命帝言:“省辖早已分设,此辖构变,尚有邻辖为策应,此亦分省之利之一验也。”[24](P15)
省上所设之总督,并非是原有总镇权力分化的结果。总镇权力分化与总督获授权力,在性质上是异质的:总镇权力的分划,本质上是地方行为,在“城”级以下政区施行;而总督获授权力,是阮朝中央集权的地方体现,本质上是中央行为,其权力渠道贯通中央与地方政区。因此,总镇和总督是不能共存的,如果在未进行省制改革之前,即已设置总督,本身就是对总镇意义的消解。总督的设置,牵涉到政区结构的变化、行政部门的调整、中央地方关系的变革等诸多方面,并非权力分解那么简单。
虽然省制是明命改革的产物,但“京”“城”的替代物并非省,而是“直圻”,“直圻”即直畿区和南北二圻;“镇”的替代物才是省。1832年各省分划完毕之后,明命十五年(1834年),分定“广南、广义为南直,广治、广平为北直,平定至平顺为左畿,河静至清葩为右畿,边和至河仙为南圻,宁平至谅山为北圻”,[25](P10)对诸省又一次进行了区块分划。原北城地区,经历分划之后,改称北圻,原作为正式政区名称的“北城”,不再使用。“圻”意为疆域和界限,北城时期,由大员专镇,威权极盛,其下诸镇为其下属政区单位;北圻时期,原内五、外六十一镇经历析并和更名,变为河内、南定等十三省,北圻只是这些省域的统称,“圻”中并无大员专阃,因而也就没有代镇机构,是以“圻”和诸省之间不像先前的“城”和“镇”之间那样,具备行政统属关系。1834年由城到圻的名称上的转变,实际上代表了阮朝对地方的统治方式由专阃向经制的正式转变。
再次,行政制度上分缺控官,加强控制。在设城时期,由于地方掌握管理考核的主动权,有的官员竟把持某一职位达十九年之久,[21](P102)致使中央的官吏考计和任免难以有效施行,因而明命进行了官员职缺改革。《大南实录》载明命十二年(1831年)“查之清典,府县列为四缺,有冲繁疲难之名”,[26](P6)故而仿效清朝制度,“初定诸地方府县州为四缺:一曰最要缺、二曰要缺、三曰中缺、四曰简缺”。[26](P6)在地方府县职缺评定中,字数越多,则政区等第越高:凡冲繁疲难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兼三字者为要缺,兼二字者为中缺,只得一字者为简缺。全国所有府,以及京县之缺,以及最要缺、要缺的县级官员,都由廷臣择举;地方仅有推补中缺、简缺县官的权力。[27](P127)四缺法的施行,打破了原有的官吏选任方式和权力分配格局,正如周振鹤所言:“从简单的大小县发展到复杂的冲、繁、疲、难,说明中央政府对县一级政区的管理水平越来越高,控制越来越严。”[28](P221)同时,对改善地方官员素质和政治生态也有积极作用。
省的设置,是中央加强地方控制的体现,基本解决了“京—城”时代权力集中、吏员冗杂、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的问题,而带给政区的客观结果,是旧有“京—城”政区区块结构的瓦解。因此,城的撤废与省的建立,标志着“京—城”体制的消亡。阮朝地方政区进入省制时期后,中央权力空前加强。但好景不长,随着法国的入侵以及南圻、北圻的相继沦陷,阮朝不得不回到地方分权的旧路,其经制区域被迫缩小至原富春直辖区之地。此时南圻已成为法国殖民地,由法人掌握全权;在北圻则设置北圻经略大使,虽然最高权力统于法人,但该地在政区序列中仍属于阮朝,至此,“圻”这一地理概念又转变为政区区块名称。
结 论
(一)富春京畿区和北城、嘉定城,共同构成了阮朝初期的区块状政区体制。“城”的设置是阮朝初期统治方式的一大特色:择南北两圻形胜之地而立,专阃地方。从地理平面来看,“城”属之地往往为南北两圻的中心地带;从政区层级来看,“城”乃统属数镇之地的跨高层政区,为阮朝前期地方政区的最高层级。在阮朝建立之初,“城”的设置具有代镇地方和政治缓冲区的特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重臣专阃而导致的地方分离趋势日益加重,城辖政区也因为层级过多,而阻碍了行政效率的提升,因而,明命时期分期予以废除。京、城的废止与省的建立,标志着阮朝“京—城”三分政治地理体制的消亡。
(二)“京—城”的替代物并非省,而是“直圻”,“直圻”即直畿区和南北二圻。镇的替代物才是省。“圻”中并无大员专阃,因而也就没有代镇机构,是以“圻”和诸省之间没有统属关系。由北城到北圻的名称上的转变,实际上代表了专阃制向经制制的正式转变。直圻式区块和“京—城”不同。“京—城”是对中央权力的分割,二城的独立地位比较明显。但直畿区和二圻的划分,是在废城置省,使得中央获得了直接控制地方的权力之后进行的,直畿区和二圻,与其说是现实政治过程在地理上的落实,不如说是一种基于历史惯性的纯粹地理行为。
(三)“京—城”制是阮朝建立初期为解决过长的南北领土与有限的控制能力之间的矛盾,借鉴西山朝“三分统治法”加以创新制定的。“京—城”制区块结构虽为越南独创,但其内部仍叠套有圈层结构政区,并且由于出现诸多弊病,不得不很快中止,仿效宗主国清朝改行督抚布按分权共治的省制,而没有按照其支持势力法国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这充分说明宗藩关系体制下中国政治文化对越南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