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涉水建设项目前期专项审批的思考

2019-02-14王海滨

珠江水运 2019年23期

王海滨

摘 要:涉水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外,还需取得环境保护、水利、航道管理等诸多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审批方式、精简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以具体项目为例,梳理分析前期专项审批流程,阐述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涉水建设项目 专项审批 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长江航运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沿江各省市都在抢抓机遇,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涉水建设项目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项目位于三峡库区,沿岸新建直立式系靠船设施,前期不涉及用地审批等手续。由于不同区域涉及的专项审批种类和程序要求不尽相同,仅就该项目涉及的专项评价程序、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为类似项目前期专项审批提供参考。

1.涉水专项审批概述

涉水项目主要是指跨越、穿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桥梁、隧道、管道以及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等。

1.1专项审批种类及报批程序

根据项目选址位置、项目性质和建设内容对照相关许可要求,该项目需要开展的专项审批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选址方案及景观影响评价(简称景观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洪水影响评价(简称洪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简称航评)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简称地灾评估)等专项审批。其中航评和稳评是近年来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而新增的前期专项审批,景观评价和地灾评估是由于项目地处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省宜昌市—重庆市涪陵区)和地质灾害多发区而需要办理的审批。在申请专项审批时需要按编制导则编制不同专业要求的专项评价报告,并进行咨询审查,通过评审后方可进行批复。

1.2 与可行性研究的关系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等提出多方案综合研究论证。专项评价审批是落实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规划、环保、水利等相关前置条件,确保相关手续的合法性、真实性、符合性。各专项评价是“宏观意义”上的可行性研究的一部分,专项评价报告编制要以可行性研究内容为依据。如“景观评价”和“洪评”评审时要求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与专项评价报告一同提交评审,“环评”“航评”“稳评”等专项报告中也需对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及布置等进行论述。反过来,专项评价成果和结论对完善可行性研究中关于环保、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益等具有指导作用。所以严格上说,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专项评价报告是相互包含的关系。

1.3 “放管服”改革红利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相关主管部门均出台相应政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统一汇集审批、建设、监管等项目信息,建成运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地方平台,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效率。例,该项目环评根据分类管理目录仅需编制报告表并下放到地方层级审批;地灾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评估报告不再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4 经验总结

该项目是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益类项目,各级审批较严且环节多。为确保建设项目尽快顺利获批,避免项目实施之前出现不可预见性的问题,在初步明确选址、建设内容和总体平面布置方案后即同步开展各专项评价工作。充分利用“放管服”改革红利,通过协调可行性研究及各专项评价咨询单位共同调研、资源共享等方式加强可研与各专项评价的衔接配合,实现各报告编制内容相互“串联”优化,各专项审批同步“并联”报批,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如,稳评报告在编制过程中采取走访群众、抽样调查、与利益相关方座谈、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征求管理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及建议,形成调查分析汇总材料,该汇总材料不仅仅用于指导稳评报告编制,同时用于可行性研究及其他专项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完善。各专项评价报告同步推进,大大节约前期专项评价审批时间。

2.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省市自建的地方平台,在更好巩固简政放权成果、更大释放改革红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为实现各类投资项目在“一张网申办、一个平台审批”的最终目标,尤其是专项审批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各级平台之间的联系不够

各级平台建设的目的将部门审批系统整合到网上公共审批系统,实行一个系统办理审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但实际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目前仅有少数部门的投资审批事项纳入同级網上公共审批系统办理,大部分事项仍分散在各部门业务系统中办理。以该项目为例,航评、洪评分别在交通运输部和水利部垂直业务系统办理,环评、稳评和景观评价则在不同层级系统分级办理。垂直审批和地方分级审批之间缺乏联系,不同行政部门的相互交叉进行,使项目极易陷入死循环。

2.2 专项审批标准不一、服务不便

各类专项审批标准化是优化服务、实行各类审批并联办理的基础,目前各类专项审批标准化程度同实施阶段的审批相比明显不足。同类专项审批事项,有的在市级办理,有的下放到县区办理;同一层级的同一事项,各地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各不相同,交材料要求也各不相同,尤其区县一级仍主要沿用地方制定的规范、制度;未实现所有事项网上办理,地方层级审查或评估事项大多因未列入政务服务网办事项,无法实现网上直接办理;部分网办事项仍需现场同步办理,存在“体外循环”现象。

2.3 专项报告编制的收费依据不完善

前期涉及的专项报告编制中除环评、景观评价报告编制及评估费按照《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比较规范的收费标准外,其他专项评价主要参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没有一个成熟的收费模式和收费依据。极易报价不规范、偏差过大等问题,造成建设单位不能较好控制预算。

3.结束语

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需要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每个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又需要不同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不同种类的专项评价报告。在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国家和地方均在大力推动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取得了明显成效[3]。但针对前期专项审批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需要各级管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审批实际和发展需求,及时动态修订专项评价程序和评价技术导则,减少审批之间的串联、交叉,推动垂直审批与地方各级审批之间的联系、整合,将审批全流程统一到同一层级、统一标准,逐步做到“一个项目、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完成多个事项的申办和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参考文献:

[1]贺明侠,宁博.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评估报告综述[J].中国工程咨询,2018.03

[2]谢波.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研究[J].现代信息科技,(2019)12-0175-04

[3]韩青,徐慧,张建东.太湖流域涉水建设项目方案编制的几点思考[J].浙江水利科技,2012(04): 71-73+78.

[4]潘运方.生产建设项目(含有涉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的探讨[J].广东水利水电,2012(11): 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