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乡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几点建议
2019-02-14罗安民
罗安民
【摘要】乡村学前教育存在命名不规范,审批登记不及时,规划滞后等问题,建议通过普及学前教育科学知识,落实各项保障制度,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乡村;学前教育;建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1]。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自《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颁布以来,各地相继出台并落实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各类幼儿园数量大幅增加,办学质量明显提高,有效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但乡村学前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亟待解决。
一、乡村学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命名不规范
一是命名缺少行政区划。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没有标明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居民小区等,有的使用地点没有具体的自然地名,如“江南”“丹江”等,让人不明白所处何地;有的村镇已撤并或重新划分,但学前教育机构名称没有及时规范,有的甲居民小区用了乙居民小区的名称,造成混乱。二是字号表述“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如“双语” “××国际”等。三是名称格式不统一。有的乡镇公办、民办幼儿园字号任意选用,“中心幼儿园”冠名权被一般民办园占用;在同一乡镇内,公办幼儿园字号有的用序号“第一”“第二”等区分,有的用行政村组名称,群众看了无法明白办学的地点、层次和性质等。
(二)审批登记不及时
一是学前教育在交通相对便利、人口相对密集的集镇,移民点需求更加旺盛,生源充足,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条件简陋,没有办园许可等。二是一些新建、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无办园许可证,无机构设置方案、机构代码,无编制,无岗位,只能“借用”小学教师维持运转,使原本就十分紧缺的乡村小学师资更为短缺。如去年我们在对西北某镇(人口2.72万)五所幼儿园进行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发现,三所公办园共有幼儿600人,24个班,均无办园许可证,无编制,借用公办小学教师19人,其余保教人员为自聘人员。该镇中心小学领导告诉我们,全镇小学自聘代教、生活辅助人员有41人之多。
(三)規划滞后
一是乡镇建设为学前教育发展预留空间偏小,原有的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规模过小,在城镇化大潮的冲击下,学位迅速爆满,造成大班额。二是教育用地贮备不足,城镇土地寸土寸金,新建幼儿园往往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场地而搁置。三是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不能很好落实,有的不规划,有的中途变更用途,有的被甩到最后成为“烂尾工程”,直接造成群众住进了移民小区,又为新的“入园难”而发愁。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现阶段乡村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必然结果。客观上,乡村教育是中国教育的“神经末梢”[2],乡村学前教育处在中国教育的最底层、最末梢,底子薄,资源匮乏,起步晚,投入不足,但需求旺盛,发展迅猛。主观上,重视不够,执行政策法规不全面,不到位;投入不足,缺少必要的配套政策落实措施;管理和治理工作存在各自为战以及滞后等现象。对此提出以下治理建议。
(一)持续普及学前教育科学知识
广大农村对学前教育还存在诸多认识误区,有的领导认为学前教育与教育教学质量无关,对政绩贡献不大,往往只泛泛地过问一下。一些教师认为在幼儿园任教没前途,干不出成绩,评职晋职没有优势,缺乏动力,民办幼儿园教师多是临时聘用人员,想另谋职业,很不稳定。不少家长把子女入园视为上小学,不关注幼儿的身心发展和习惯养成,要求幼儿园“教识字、留作业”等。对此,教育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学前教育培训,通过举办管理培训班、送培下乡、家长学校、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学前教育科学知识,让广大家长树立起正确的学前教育价值理念,形成科学的学前教育新期待。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法规,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乡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要大力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等,为农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教师解除后顾之忧。
(二)切实落实各项保障制度
国务院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办好学前教育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早在1997年5月9日,国家教委就下发了《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的校(园)舍、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2017年8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做了明确规定。各省市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三部分组成。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号和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号。”浙江省教委也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名称应反映学校的办学层次、性质、类别、所在地等。原则上不以个人的姓名命名,不冠以‘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除省属公办学校外,一般不得使用‘浙江字样”(浙教计〔2000〕6号)。
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在乡村学前教育中首先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发挥好其在全乡镇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法规,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多渠道增加乡村学前教育供给,建立合理的乡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公益岗位力度,通过合理增加编制、公开招聘的方式,着力解决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数量不足问题;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地位,坚决杜绝乡村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生。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各地需要及时制定县本级的学前教育办学标准及规程,通过刚性的制度保障乡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3]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操作层面的落实工作。一是通过教育综合执法,依纪依规对乡村学前教育进行全面规范,幼儿园命名不合格的,要限期糾正、备案到位。为方便识别、监督和管理,乡村幼儿园命名原则上“行政区划”应到村(社区、居民小区)组,字号不宜采用“第一、第二”等序号。二是要认真落实新建公办园的法人地位,落实机构和编制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履行设立、撤并、扩建等审批程序,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准、年检、登记,合理设置机构、岗位,配备师资,确保学前教育编制政策落地生根。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健全规范科学的乡村学前教育年检制度,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乡村学前教育机构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同时,鉴于乡村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外周神经末梢的末梢”,具有极强的地域差异性、分散性、边远性,极易受到干扰和被忽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宜覆盖所有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审批或备案程序,对规定时限内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园许可证。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财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严厉打击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查处乡村学前教育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府要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应充分发挥各种主流媒体的导向、监督作用,对各种阻挠、破坏乡村学前教育发展的人和事进行公开曝光,为乡村学前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Z].2010-11-24.
[2]钟焦平.乡村振兴必先振兴乡村教育[N].中国教育报,2019-03-11.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Z].199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