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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流叙述中的文本存在方式

2019-02-14王委艳

当代文坛 2019年1期

王委艳

摘要:在交流叙述学视野中,叙述文本并非是一个固定的存在,有些叙述文本是交流双方的一种共同确认,即是一种普遍双向文本,有些则是接受者的一种“追认”,即單向文本。但归根结底是交流双方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文本,即都是一种普遍双向文本。任何叙述交流都存在一种二次叙述,其实这种二次叙述是一种“二度文本化”过程,最后会形成“二度文本”,这种文本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抽象文本”,只有这种“二度文本”被重新符号化,才能具象为真实文本。

关键词:交流叙述学;叙述文本;普遍双向文本;二度文本化

在经典叙述学和后经典叙述学研究中,叙述文本是一个确定的存在,尽管“叙述双层论”观点纷扰,但并不影响“文本”的确定性,因为,对于形式研究来说,没有一个清晰的文本边界,形式研究就会成问题。至于“文本内”的叙述层次,则是形式研究必须面对的基础性方面,没有叙述分层,叙述学的研究对象就会有问题,“整个现代叙述研究以这个双层原理为基础,甚至整个一百多年的现代批评理论以这个分层原理为起点之一。”①但是,问题并非就此结束,在“一般叙述”框架下,叙述文本这一在文学叙述中并不成为问题的因素,演变成颇为复杂的问题。根据赵毅衡关于叙述的底线定义,叙述是一种双向建构过程,即首先一个主体把有人物参与的事件组织进一个符号文本,然后这一文本被接受者理解为具有时间和意义的向度。②这里有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主体和接受者所面对的叙述文本是否必须边界清晰?换句话说,符号文本的创造主体与接受者是否面对一模一样的符号文本?笔者在下文即试图探讨交流叙述中叙述文本的存在方式问题。

一 交流作为叙述文本的存在方式

皮尔斯在定义什么是“符号”时说:“我将符号定义为任何一种事物,它一方面由一个对象决定,另一方面又在人们的心灵中决定一个观念;而对象又间接地决定着后者那种决定方式,我把这种决定方式命名为符号的解释项。由此,符号与其对象、解释项之间存在着一种三元关系。”③这里的“三元关系”显然是符号、对象和解释项三者之间的双向决定关系。这实际上包含有一种交流思想,说明任何符号文本都存在于交流之中,换句话说,交流是符号文本的存在方式,叙述文本自然不能例外。皮尔斯列举了如下交流的条件:

(1)必然存在一个发送者和一个解释者。

(2)必然存在着某物在发送者与解释者之间交流。

(3)在发送者与解释者之间交流的某物必须是这样一种东西,即它能够在发送者与解释者之间建立起某些共同解释项。④

任何参与交流的符号,都应该被视作携带发送者意向的文本,并且,发送者有一种“解释期待”,即希望解释者按照自己的意向做出解释,如果这种理想的状态能够发生,那么,我们说,皮尔斯所谓的“共同解释项”就会产生。交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当发送者能够产生一个意向解释项,并且解释者能够产生一个效力解释项时,交流才会发生。”但是应当指出,这种来自发送者的意向与来自解释者的解释很难获得完全重合,多数情况二者会既有重合又有不同。例如,信息量在发送者那里和接受者那里是不同的,按照皮尔斯的“信息”理论,“符号信息即为解释项的量,而信息量要取决于符号使用者根据自己的知识状态而对符号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解释。因而在具体的传播过程中,符号解释者可依据不同的符号形式选取不同的认知策略。”⑤但有一个基本情况,任何符号文本都会存在于交流之中,或者说,交流是任何符号文本的存在方式。不存在不参与任何交流的符号文本,因为,符号用来表达意义,意义不在场需要符号,而这种表达意义的符号的基本功能就是代替“对象”进行意义传递。叙述文本也适于这种情况,因此,交流也是叙述文本的基本存在方式。

索绪尔语言学一度将意义锁定在文本之内,其与皮尔斯的重要区别在于,索绪尔切断文本的交流链条,把能指与所指看作意义指涉的基本模式,二者之间是一种非理据关系,是任意的,但一旦确定下来就会具有法律意义,如tree与其所指对象自然之tree之间是任意的,但一旦确定了这种关系,就无法更改。这似乎与发送者与解释者没有关系,因为无论二者是否愿意,tree的能指与所指都是固定的。扩而广之,语言与言语、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等二元对立关系均是这种情况。结构主义思想即由此而来。但文学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情感性、审美性,排除情感内涵与审美心理,文学失去其应有魅力。索绪尔的两分法忽略了意义层次在解释过程中的变异。

在叙述转向背景下,在一般叙述研究的理论框架下,存在于各个领域的叙述现象、叙述文本给叙述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的思考方向,在新闻叙述、庭辩叙述、教育叙述、游戏叙述(包括体育叙述等游戏类型)、演示叙述等叙述类型中,交流成为一种核心品质,甚至,有些叙述文本,没有交流,叙述文本就不会存在。任何叙述文本都存在于交流之中,叙述文本永远都处在动态的建构之中,因此,回到皮尔斯在当今一般叙述研究框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皮尔斯提出的每个符号的三分构造(再现体、对象、解释项),使符号不再闭锁在能指/所指构造中。”⑥“皮尔斯并不满意固执于表象,他不认为意义只是个人的,他把符号学理解为推进人际关系的社会理论。皮尔斯理论念兹在兹的主导问题,是符号意义的解释,而解释并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他认为人一旦追求意义,必然进入人际关系,符号意义必然是一种交往关系。”⑦(赵毅衡)很明显,任何符号文本都会存在于这种交往关系之中,叙述文本也不例外。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交流中形成的叙述文本而言更是如此,“对皮尔斯而言,思维永远是一个‘我——你对话模式”⑧这种“我——你”对话模式是一种从现在到未来的过程,未来的不确定性使意义永远处于一种动态建构之中。

二 文学“非交流”论与普遍双向文本

在交流叙述学视野内,叙述文本成立的条件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为面对叙述文本的是参与交流的各方,一方,无论创作者还是接受者,都不能单独决定文本是否构成叙述,但允许创作者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叙述状态。这是在“一般叙述”研究框架下必然出现的现象,比如体育叙述,运动员或者运动参与者不一定会有叙述意识,他们在体育规则框架下进行的竞技运动的确具有叙述的一般品质,并且从叙述学角度研究体育,可以为体育研究提供一种非常新的视野。同时,对于“媒介体育”这一事实,用叙述的方式解读体育竞技早已成为他们的职业习惯,无视这一事实,必然会造成叙述学研究的盲视。再如那些以前没有从叙述学角度研究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历史、新闻等等,而今因为有了叙述学视野而使这些领域的研究有了新的增长点。因此,一般叙述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单单对叙述性文本的理论归纳,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叙述的重新界定,把大量具有叙述性的体裁纳入到叙述学研究视野中来。当然,这并非是叙述学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对人类行为的叙述性的重新认同与当今“叙述转向”客观事实的一种叙述学回应。

对于叙述的交流性,虽然它是所有叙述文本的核心品质,但不同叙述体裁对于交流性的追求并非是一种均质状态,医疗、新闻、体育、庭辩、教育、网络游戏、口头艺术、戏剧等叙述类型必须靠交流性才能获得文本的存在,或者正是交流性构筑了叙述文本。而有的叙述体裁,如文学叙述、梦叙述等等,从作者的角度讲,交流性并不明显。文学叙述中,以追求艺术品格为目标的作者,如所谓的严肃文学,他们更注重文本的独立性、创新性品质,有时甚至牺牲读者的流畅性阅读为追求目标,如俄国形式主义理论家什克洛夫斯基提出“陌生化”,“艺术的手法是事物的‘反常化(即陌生化——引者)手法,是复杂化形式的手法,它增加了感受的难度和时延,既然艺术中的领悟过程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它就理应延长;艺术是一种体验事物之创造的方式,而被创造物在艺术中已无足轻重。”⑨但这并不能说明交流性不是其核心品质,而是文学艺术把交流性的交流方向引向它所追求的独立性、创新性品质。但同样,文学类型中,不同体裁对交流性的追求也是不均质的,对于通俗小说而言,其媚俗倾向的目的是获得读者、赢得市场,与读者大众形成融洽的交流关系对于通俗小说来说至关重要。

正因为文学交流的隐蔽性,就有论者认为文学不是交流的,甚至最好达到作者与接受者之间互不了解,如瓦雷里认为:“制造者与消费者的相互独立,互相不了解对方思想和需要。这对一件作品的效果来说,几乎是至关重要的。”⑩但应当指出,瓦雷里的观点缺乏一种基本的基础,即共同的经验背景,没有这种共同的经验,交流就无法进行下去,更别说效果问题。基本的经验背景和文化规约是任何交流的基础,是底线。文学独立性、创新性必须建立在这种共同经验基础上。这些新的经验就会在新的经验视野的梭式循环中获得复制和传承,从而完成经验的累积和更新。

另有不少论者对文学的“非交流性”进行论述,布拉格学派的穆卡洛夫斯基区分了报刊文章,尤其是政论文章与诗歌在交流性方面的不同,指出报刊文章“总是服从于交流的:它的目的在于把读者(或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由突出表达手段所反映出来的主题内容上面,”而“在诗的语言中,突出达到了极限的强度:它的使用本身就是目的,而把本来是文字表达的目标的交流挤到了背景上去。它不是用来为交流服务的,而是用来突出表达行为、语言行为本身。”11与其说穆氏所谓诗歌“不是用来为交流服务”,不如说其交流目的转向了文学的表达方式。

同样,英美新批评代表人物瑞恰兹认为,艺术家并不把交流作为其艺术创作的核心,过分注重交流有时候会成为艺术品的灾难,“如果他当作一个割裂开来的问题去考虑交流方面,那么由此引起的注意力分散就会在极其严肃的作品中造成毁灭性影响。”12其实,不注重交流并非意味着艺术作品没有交流性,恰恰相反,“有意识地忽略交流毫不削弱交流作为一个方面的重要性,除非我们准备承认只有我们的自觉活动才有意义,否则就不会削弱交流。只要艺术家精神正常,使作品‘恰到好处这一过程本身便具有巨大的交流影响。”13

由此我们发现,瑞恰慈与穆卡洛夫斯基的观点是一致的,即,交流性虽然不是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时追求的核心,但是,这不妨碍艺术作品交流性的存在,“实际上渴望交流不同于渴望推出具有交流功效(无论怎样掩饰)的作品,”14这里我们需要区分艺术创作的独特性与作品获得交流性之间的关系,即文学艺术作品的交流性及其交流效果的获得所依靠的恰恰是艺术家对艺术作品表达独立性、创新性的追求。“一味仔细研究交流的可能性,同时又极其强烈地渴望交流,但却缺乏诗人的冲动与读者可能产生的冲动之间息息相通的自然感应,那是绝对不足以交流的。所有十分成功的交流都包含着这种感应,任何策划也无法取而代之。旨在交流的那种苦思冥想、有意识的尝试总不如无意识的间接方法那么有效。”15

曼弗雷德·雅恩(Manfred Jahn)在论及班菲尔德(Ann Banfield)作品的时候,提出其叙述的非交流特性,即指出班菲尔德作品语言的“无法说出的句子”(Unspeakable Sentences)具有的某种非交流品质,“句子表达某事时并不同时交流某事,换句话说,表达某事是一种语言的自主功能,而这可能会促使文学理论家按照传统的观念重新考虑其位置,比如视点、叙述文本的间接性,以及‘双声阐释。”16雅恩区分了语言学中句子的交流性与文学理论中叙述的非交流性,指出,“即使有说话人(例如第一人称),叙述也是由‘无法说出的、非交流的句子组成。”17就是说,叙述学与语言学关注的焦点是不同的,叙述学更加注重语言背后的内涵、功能,而语言学则注重语言本身带来的交流。如果换另一角度,其实叙述文本的交流性往往来自表层结构背后是深层结构,能指并不是叙述文本交流的全部,所指才指向交流意义。

因此,文学“非交流论”恰恰不是在论证文学不具备交流性,相反,文学的交流性较其他言语类型,其交流性具有独特品质,看似不追求交流性而注重独立性和创新性的文学作品,其实是文学独特交流性的核心表达式。正如洛特曼指出,“艺术是一种交流手段。毫无疑问,它创造联系发送者和接受者的纽带(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同时具备两者的功能,比如当一个人自言自语时,他既是说话者,又是听话者,但这并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18因此,文学的交流性不是“造成的”,而是自身品质,“作品的交流并不在于作品通过阅读成为同读者可交流的东西。作品自身就是交流”。19

以交流为视角,叙述文本的存在方式可分为如下状况:

其一,单向文本。文本创作者或者接受者可以單独构建叙述文本,即创作者可以自己认为他创作的是某种叙述文本而不必考虑接受者是否会那样认为;同样,接受者可以把连创作者也不敢确定的文本解释为/理解为叙述文本,如体育竞技。单向文本面临一个问题:文本在进入交流渠道之后,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只有叙述文本才会有的交流效果。即,单向文本不得不面临交流风险。来自作者的单向文本面临的交流风险是交流错位,即接受者并不以叙述文本的视角来看待这种叙述文本,这种情况也许来自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作者有意为之,即作者的叙述自反性使他知道该文本进入交流渠道之后会有如此情形;其二是作者缺乏叙述文类知识而违反叙述文类规约。来自接受者方向的交流风险是接受者误读,可分为有意误读和无意误读,原因有二,其一接受者有意采取某种特别姿态使其阐释产生偏向;其二接受者缺乏相关知识、经验使解读产生障碍。

其二,普遍双向文本。文本创作者按照普遍叙述原则进行文本创作,接受者也会按照普遍叙述原则理解文本,即文本的叙述性是交流双方共同达成的,同时会取得预期交流效果,这种文本不会面临太大风险,但会承担因袭带来的陈旧交流效果,创新性会因文本严格遵守的叙述法则而减弱。双向文本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叙述文本的双向建构问题。任何叙述文本都是一种双向建构的产物,无论创作者是否有意创造叙述文本,也无论接受者是否会把一个文本解读成叙述文本,只要叙述文本进入交流过程,那么,文本就会成为一个双向建构。文本从创作到交流,从一度叙述到二度叙述,都会处在不断的建构过程中,双向文本是普遍存在的,任何叙述文本都可以称为普遍双向文本。

三 交流叙述与“二度文本化”

二度叙述文本的获得必须经过叙述文本的二度叙述化阶段,没有这个阶段就无法形成最终文本,当交流的接收方无法完成二度文本的建构时,意味着其二度叙述化可能出现了问题。赵毅衡对二度叙述化有着精细研究,他把二次叙述分为对应式、还原式、妥协式和创造式四种,这四种二次叙述方式有一个递进过程,即对应式非常简单,要求接受者对应解读即可,没有个体发挥的空间。还原式二次叙述“按文化规约找出叙述的‘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是人们整理日常经验的诸种(不一定非常自觉的)认知规则。”20妥协式适用于情节混乱的叙述文本,接受者不得不找到一种合适的二次叙述方式来重建叙述二本的秩序。而当叙述文本的逻辑-因果鏈条达到极度混乱,到了接受者难以承受、意欲放弃解读的临界点,“‘创造式二次叙述,是最严重的考验,把二次叙述者的忍耐力与道德能力推到极端,如果接收者,甚至整个解释社群承受不起,就会选择放弃,叙述交流就会中断。”21由此可见,赵毅衡关于二次叙述的各种等次,是根据叙述文本的“可理解”程度而进行的划分。

笔者认为,二次叙述的四个等次并非是一种法律化的静态规则,而是针对不同的接受者有不同的状况。就是说,针对接受者的解读能力,其二次叙述的状况会有不同。对于解读能力弱的接受者,可能非常简单的叙述混乱就会造成理解中的大问题,而对于解读能力强的接受者情况会相反。因此,二次叙述的四个等次具有个体针对性。同时,对于叙述文本而言,也许文本的叙述性程度(或者可理解程度)在整个文本中的分布也许并不相同,二次叙述的组合性表现在对接受对象的局部调整,其在整个文本中的叙述方式并不相同。在叙述文本的叙述过程中,其(不)可理解程度并非均质,在局部的理解中,接受者会采取不同等次的二次叙述。在当今多媒介叙述中,二次叙述更像是一种媒介秩序调整,它是由符号到意义再到经验的过渡。

二次叙述使叙述文本的意义进入重组与散播阶段,不同时代,人们的二次叙述能力会有不同,这就会以此为视角建构人类叙述经验的进化史。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叙述文本不是意义最后的存在状态,或赖以附着的物化状态,那么二次叙述是否是文本的最后存在状态呢?笔者认为不是。原文本作为交流叙述的媒介物,其经验秩序需要在交流中重建,二次叙述的作用就是这种重建,无论哪种二次叙述方式,都是一种接受者经验重建的路径。笔者认为,叙述文本的逻辑-因果、逻辑-价值(包括道德、伦理、意识形态道德)在文本中的表现时刻处于非均质状态,一部叙述文本的解读会有不同的二次叙述方式的加入,二次叙述只不过重新建构了原文本的经验逻辑,是一种方式、一种过程。二次叙述不是交流叙述的最后状态。这种最后状态需要经由二次叙述后的二度文本化。笔者认为,无论是原叙述文本还是二次叙述,都是一种经验的建构方式,交流就是交流双方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经验符号化的过程,作者也许出于某种目的对经验进行符号化变形,然后物化为用于交流的媒介文本,接受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经过变形的文本进行“二次叙述化”处理,重建了文本秩序,这种重建过程也是一种获得“自然化”文本的过程,它使变形的符号化经验得到某种程度的矫正,达到接受者认为可理解的程度,(这种可理解程度极富个人化特征,也许它并不适合所有人)并最后拼合成“接受者文本”,即二度文本。

任何叙述文本,面对成分复杂的读者群体,其被解码的方式和生成的意义会千差万别。面对读者,所有既成的叙述文本都会有被二次叙述化的过程,文本意义的生成和用于组合这些意义的因素在每个读者那里都会不同,每个读者都会得出一个自己的“二度文本”。这种“二度文本”类似于皮尔斯的“解释项”,“被交流的符号可以在解释者中建立一种解释项,而这个解释项又有点类似于它在发出者中所建立的那种解释项。换言之,当被交流符号能够把发送者与解释者‘焊接(welded)在一起时,交流行为就发生了。”(李斯卡)22这里的“焊接”就是皮尔斯所说的“共同解释项”。在交流叙述中,交流双方的叙述文本并不完全重合,会以原始文本为基础形成各自文本,但二者必然有重合部分,这种重合是交流的基础。因此,在交流叙述学视野中,叙述文本的最后状态是抽象的,是处于交流双方的中间地带。

符号文本传播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意义,“人生活在意义世界中。自在的物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意义世界却是人类的意识与事物交会而开拓出来的。”23二次叙述化的目的是建构意义文本,意义的获得首先必须为文本建构秩序,秩序可以是时空秩序、也可以是心理秩序。也就是说,建立叙述秩序是获得意义的途径,叙述秩序连通人的经验,经验连接意义。因此,这是一个意义的生成链条。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叙述文本,当其文本秩序(时空、心理等等)混乱会给理解造成障碍,接受者要想理解文本必须通过自己的经验重建文本秩序,这种重建过程其实是一种通向意义桥梁的搭建,没有这个过程,就无法使文本与接受者经验建立联系,而没有这种联系,意义便无法被有效建构。

在二度文本化过程中,有意义偏移现象。语言具有全域性,这会具体到某个文本甚至每句话,但具体分节会不同,这会具体到每个人。即使在同一文化传统内部。比如吃饭,每个人都理解其大致意思和认知方向,但具体到每个人也会有不同意味,如吃饭的内容、时间、方式等等。因此,意义的产生是一种双向交流的结果。首先,说话人有一个最初的意义和交流意向、方向,他之所以会认为在交流对方有相同和相似的理解,因为任何表义都具有自反性,他期望别人理解的内涵,他首先必须那样理解,这是一个基本条件。对于接收方,每个人会在大致意向基础上有个人理解,这是一种围绕意向轴的偏移现象,但他们都始终不会偏移太远。如果放在整个文化传统中,上述现象是文化延续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基础意向性,文化延续就会有问题,而没有适当偏移,文化发展也会有问题。这里有三种意义方式:基础义、偏移义和交流义。基础义来源于说话人;偏移义来自接受者;交流义来自交流双方的妥协或者共建,是文本意义的动态拓展。

意义本身就是一个非纯形式的东西,它包含了文化传统。考虑意义必须考虑意义发出主体个人特性及其携带的文化背景。书面文本及一些意义和主体分离的文本,意义的产生似乎和说话人无关。但在意义和主体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则不会有如此情况。但我认为,其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说话方的经验梭式循环被暂时悬搁,一个是现场开启并随时反应。因此,意义永远与发出主体有关。只不过,在历史的流程中,有的意义逐渐偏移太多,偏移义大于基础义,使最后的交流义向偏移义严重偏向。但,偏移再多也会找到基础义的影子。

二度文本化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来自创作主体的二度文本化;其二是来自接受者的二度文本化。对于第一种情况,当创作主体对叙述对象文本化,比如体育叙述、网络游戏叙述、庭辩叙述、医疗叙述等等,这种文本还要面对接受者的再度文本化。一般情况下,我们很少关注创作主体的二度文本化,因为,这种自我交流很少会影响到其他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源于符号文本特有的模糊性,符号表意从来就不是交通红绿灯那样清晰明了,即使符号文本的创作者在完成其符号文本后,也会使自己降格为非权威的接受者,甚至來自其他接受者的解读会让他感觉到自己在自创作品面前并不占任何优势。历史上“悔其少作”的例子很多,有的作者在其他接受者二度文本化后,改变立场,甚至修改自己的作品,比如杨沫对《青春之歌》的修改,尽管今天看来,杨沫的修改未必成功,甚至是失败的,但当时的时代语境使我们看到二度文本化并非是一种个人行为、也并非是一种纯学术或者纯感受行为,而更多受到外界影响。由此可见,二度文本化无论来自作者还是接受者,都不单纯是一种个人行为,文化语境对之的影响非常显见,不管这种影响是负面还是正面,是积极还是消极。所以,二度文本化是一种非个人的文化交流现象。二度文本化研究不是一种形式研究,而是一种文化研究。

综上所述,叙述文本的二度文本化是交流叙述必须面对的研究内容,是经由交流叙述参与者对叙述文本二次叙述化后获得的、具有整体意义的文本系统。二度文本化受到时代语境的影响使其并非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特定文化语境中的“群体阐释”行为,受到“阐释社群”的内在控制。无论来自作者还是接受者的二度文本化,都是对原文本的一种解读方式。文本一旦脱离作者,作者就失去了权威性,一旦脱离源生语境,文本也失去了权威性,二度文本化决定了文本的历史命运,并进而影响对作者的评价。交流,在历史意义上没有权威方,也没有稳固的主动方或接收方,身份翻转随时都可能发生,经验也在此过程中获得“梭式循环”。

注释:

①②2021赵毅衡:《广义叙述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页,第7页,第109页,第113页。

③④22[美]皮尔斯:《皮尔斯:论符号·李斯卡:皮尔斯符号学导论》,赵星植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第249页,251页。

⑤赵星植:《论皮尔斯符号学中的“信息”概念》,《符号与传媒》第13辑。

⑥⑦[美]皮尔斯:《皮尔斯:论符号·李斯卡:皮尔斯符号学导论》,赵星植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7页,第9页。

⑧[美]诺伯特·威利:《符号自我》,文一茗译,四川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⑨[俄]什克洛夫斯基:《俄国形式主义文论选》方珊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页。

⑩转引自韦勒克:《西方四大批评家》,林骧华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0页。

11[捷]简·穆卡洛夫斯基:《标准语言与诗的语言》,载伍蠡甫、胡经之主编《西方文艺理论名著选编》(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6-417页。

12131415[英]艾·阿·瑞恰慈:《文学批评原理》,杨自伍译,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第21页,第21页,第22页。

1617Manfred Jahn. Narration as Non-communication: On Ann Banfield's Unspeakable Sentences. Revised version of a paper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K?lner Anglistische Papiere,23,(1983). See: http://www.uni-koeln.de/~ame02/jahn83.htm.

18[苏联]洛特曼:《艺术文本的结构》,王坤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9[法]莫里斯·布朗肖:《文学空间》,顾嘉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1页。

23赵毅衡:《意义理论,符号现象学,哲学符号学》,《符号与传媒》第15辑。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YJC751027);信阳师范学院“南湖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

责任编辑:刘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