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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修改建议

2019-02-14李春生

世界海运 2019年3期
关键词:报警信号溢油国家标准

李春生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1974年SOLAS公约)第三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8条规定适用于公约的所有船舶必须配备应变部署表,我国国家标准《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2010)规定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载客12人及以上的客船应配备由国家海事管 理机构认可的统一印制的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我国国家标准《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GB/T16559—2010)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应配备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同时SOLAS公约要求应变部署表应包含通用紧急报警信号和有线广播的细则,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应变部署表应包含各类紧急报警信号。

一、国际公约或规则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国际公约或规则对紧急报警信号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在SOALS公约中提及通用应急报警系统(General Emergency Alarm)与公共广播系统(Public Addressed System)和《救生设备规则》(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LSA规则)中提及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发出的通用报警信号应由七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

1.SOLAS公约第三章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第6条“通信”第4款要求客船和货船须设有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用于将乘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采取应急部署表所列行动;另外所有客船还须装设一套公共广播系统。

第37条“应变部署表和应急须知”第1款要求客船和货船应变部署表应写明通用紧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的细节,并规定发出警报时船员和乘客须采取的行动。

2.LSA规则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规则第7.2款7.2.1.1条规定“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七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

二、国家标准“应变部署表”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国家强制性标准《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2010)和国家推荐性标准《国家溢油应变部署表》(GB/T16559—2010)对紧急报警信号都做了一些规定。

1.《 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2010)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根据船长命令,用汽笛或报警器发出如下紧急报警信号,如可能应伴随有线广播。船员听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着装就位。

(1)消防报警:短声连放一分钟。

①船前部失火:短声连放一分钟后一长声。

现状的18条内河中,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下游段、良凤江下游(水塘江)段、凤凰江、亭子冲等,上游河道或被填塞、或遭渠化、或已覆盖,下游河道为工厂和居民密集地区。河道内垃圾杂物等堆积,淤塞严重,河床抬高,人为占用河道严重,已成为城市排污河道,现状在出口处水质大多为劣Ⅴ类。其他河流上游未开发的河道属天然河道,两岸植被茂盛;中下游人为活动的河段,如心圩江、可利江等,枯水期为耕地,种植水稻、蔬菜,洪水期为滞洪区。沿河道两岸有工厂、屠宰厂、住宅群,占用河道情况比较严重。现状在出口处水质除四塘江为Ⅲ类外,其余为Ⅳ~Ⅴ类。

②船中部失火:短声连放一分钟后两长声。

③船后部失火:短声连放一分钟后三长声。

④机舱失火:短声连放一分钟后四长声。

⑤上甲板失火:短声连放一分钟后五长声。

(2)弃船报警:七短一长声,重复连放一分钟。

(3)人员落水报警:连续三长声;人员右舷落水:连续三长声后一短声;人员左舷落水:连续三长声后两短声。

(4)解除警报:一长声。

2.《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GB/T16559—2010)对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

对于油船,发生货油和/或船用油溢油时使用油船溢油应变部署表(表1);对于非油船,发生船用油溢油时使用非油船溢油应变部署表(表2);表1和表2名称下面均有溢油紧急报警信号——一短两长一短声。

三、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应用乱象

1.紧急报警信号的课本编写乱象

理论上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航海教育培训教材,应当按照国际公约或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编写,但现实中很多教材关于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编写并不正规,有的擅自减少或增加一些内容,有的是旧版本《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1998)和新版本混在一起的内容,容易出现歧义,导致学员理解错误。下文简单列举几个例子供大家参考。

①《船舶管理(驾驶员)》(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船舶应急章节,船舶应急报警信号中消防火灾部位指示信号仅写一声、两声等,缺少明确指示是长声;增加了堵漏报警信号,人落水、溢油报警信号增加了连放1分钟。[1]

②《船舶管理(船长)》(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船舶应急章节,船舶应急报警信号中消防火灾部位指示信号仅写一声、两声等,缺少明确指示是长声;增加了堵漏报警信号,人落水、溢油报警信号增加了连放一分钟。[2]

③《船舶管理(船长/大副)》(交通运输类“十三五”规划教材,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船舶应急章节,船舶应急报警信号中人落水、溢油报警信号增加了连放一分钟。[3]

④《船舶管理(理论篇)》,船舶应急报警信号中消防火灾部位指示信号仅写一声、两声等,缺少明确指示是长声;增加了堵漏报警信号,人落水、溢油报警信号增加了连放一分钟。[4]

⑤《船舶高级消防》《船舶防火和灭火》(海船船员培训教材)船舶应急章节,船舶消防报警信号火灾部位指示信号仅写一声、两声等,缺少明确指示是长声。[5]

2.紧急报警信号船上实际应用乱象

虽然公司一般会按照ISM规则和国家标准要求编写安全管理体系文件(SMS),船上也会按照规定配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统一印制的货船或客船应变部署表,但实际演习、意外或紧急情况下并不见得采用SMS和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的紧急报警信号。不同的公司、同一公司的不同船舶,采用的报警信号也可能不尽相同,产生一些乱象。笔者通过多年来船员生涯的体会和教学工作中对不同公司船员的调查发现,船上实际使用的报警信号一般为下面两种情况。

①采用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的紧急报警信号,但并没有完全执行,譬如消防报警信号,有的船舶短声并没有连放一分钟,很快就加火灾部位指示信号长声;有的火灾部位指示信号设为短声;有的短声连放一分钟后直接广播,缺乏火灾部位指示信号。

②采用SOLAS公约和LSA规则中的紧急报警信号,直接使用通用应急警报信号后利用公共广播系统予以广播。这种做法比较适用于国轮在国外港口或码头,在国内应对船旗国监督(FSC)检查时可能不适用,可能会被列为缺陷。

四、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实际应用缺陷

1.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不能涵盖所有的船舶应急种类

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只明确消防、弃船、人员落水、溢油和解除报警信号,而船舶应急的种类除了应变部署表中的这几项之外还有碰撞、触礁、搁浅、爆炸、船舶丧失操纵能力、船体结构损坏、船舶严重横倾、货舱进水、货物移动、临近战争风险、遭遇海盗、遭遇保安威胁等。在船舶应急行动时,需要发出紧急报警信号,虽然有些教材描述说导致什么后果发出什么报警信号,但需要回答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次警报信号如何发出?谁去核对事故产生的后果?经过核对确认之后再发出相应的报警信号是不是延误了很多宝贵的自救或求生时间?如果导致的后果不是应变部署表当中的,发什么报警信号?如果导致的后果是应变部署表当中几项的综合,又该发什么报警信号?如何准确判断后果当中哪个更为紧急?……在船舶应急或紧急状态下要求船长回答出这么多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的紧急报警信号是不够全面的。

2.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难以记忆或者听不清楚,可能会浪费宝贵的自救或求生时间

众所周知,船舶在应急状态下,应急时机是极其重要的,在事故初始状态下,如果采取有效措施,往往能够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SOLAS公约就有很多关于时间的规定,如:在释放紧急报警信号后,所有船员应两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消防演习时,机舱要在五分钟内开泵供水;弃船演习时,两名船员在五分钟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在船长下达放艇命令后五分钟内将艇放至水面。然而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如消防演习,警铃或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加火灾部位指示信号长声,这样一遍报警信号就超过了一分钟。举个极端的案例,如上甲板失火,报警信号为短声连放一分钟后五长声,则仅播放报警信号就至少需要1分20秒,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夜间睡觉朦胧状态,白天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等,可能需要多播放几遍。另外,就算大家已经准备好演习或应急,往往也不是听得很准确,因为短声一秒,长声4~6秒,间隔时间没有规定,也是很难把握的。

事实证明,要求船员,特别是普通船员分清楚不同的警报信号是有难度的,不同的情境下,听清楚也是有一定困难的。没有搞清楚什么应急状态如何行动?听到短声后边行动边听后面的火灾部位指示信号,如何听得清楚?火灾部位不确定如何准备?穿哪个位置的灭火衣?使用哪个部位的灭火器材?如何保证穿好灭火衣后,携带指定的器材两分钟内到达现场?那么多的不确定及含糊不清无形当中浪费了宝贵的自救或求生的时间。

五、对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的修改建议

1.对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修改的必要性

《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2010)中关于紧急报警信号的规定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此标准必须强制实施。但由于其规定的紧急警报信号太过于理想化,存在课本编写和实际应用乱象,很多船员搞不清楚,乘客更不可能搞清楚,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很多国轮实际应用中向SOLAS公约和LSA规则靠拢,失去该紧急报警信号存在的价值,因此对该国家标准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2.建议将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紧急报警信号修正为与SOLAS公约和LSA规则一致

SOLAS公约和LSA规则报警信号是鸣放通用应急报警信号,然后具体应变或使用公共广播系统宣布。先鸣放通用应急警报信号引起大家注意,紧跟着的公共广播系统告知全体船员发生何种应急事件,直接的语言比信号更能快速使船员明白并迅速按照相应的应变部署表或应急计划行事。

通用应急报警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七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一长声组成,建议设置成“七短一长”,也就是我国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中的弃船信号,这也符合船上设置通用应急报警信号自动鸣放按钮的原因[6]。SOLAS公约要求所有船舶应设有通用应急报警系统,用于将乘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采取应急部署表所列行动。该系统应由符合LSA规则第7.2.2款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手段作为补充;当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启动时,娱乐音响系统须自动被关掉;该系统须在所有起居处所和船员一般工作处所均可听到,在客船上,该系统须在所有开敞甲板上均能听到。

公共广播系统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能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SOLAS公约要求所有客船上必须配备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应在所有处所内均高出环境噪声,能够被清晰地听到;该系统还应配备一个可从驾驶室的某一位置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位置进行控制的越控功能,从而即便在有关处所内的任何扩音器已被关掉、其音量已经被调小或公共广播系统被用于其他目的时,仍能播报所有紧急信息;该系统应与应急电源相连接。

这种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的组合,简单明了,报警信号简单易记,容易被船员和乘客理解和掌握,能比较及时地按照应变部署表或应急反应计划的要求迅速采取行动,客观上有效地节省自救或求生的时间;通过广播这种形式,直白地告知船员和乘客应急状况并适时给予恰当的指导,覆盖了所有的应急种类,弥补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关于紧急报警信号的缺陷。

综上所述,修改建议为将《海洋运输船舶应变部署表》(GB17566—2010)4.2紧急报警信号和《国家溢油应变部署表》(GB/T16559—2010)名称下溢油报警信号统一修正为根据船长命令,用汽笛或报警器鸣放通用报警信号(七短一长声),然后根据具体应变或应急情况使用公共广播系统宣布。

六、结束语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航运的作用更加举足轻重,涉及船舶安全营运与航行的法规、规定都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而我国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警报信号的规定纷繁而复杂,在航海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和航运实践过程中存在乱象,本身的设定和应用也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本文提出的修改建议可供有关部门参考。修正国家标准“船舶应变部署表”中紧急报警信号与SOLAS公约和LSA规则保持一致,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国际化适用水平,统一教材编写,理论结合实际,给船上同仁以具体而清晰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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