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行五级河长巡河推进河湖管理保护
2019-02-14康军林
康军林
(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沈阳 110002)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河长制是辽宁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有力举措。辽宁省于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了河长制,构建了全省河湖长制顶层设计,河长制组织、制度、监督考核体系初步形成,江河湖库分级分段设置了河(湖、库)长。按照河长制实施阶段主要任务及全省“碧水工程”“污染治理攻坚战”总体部署,省双总河长书记、省长共同签发《总河长令》,实行五级河长巡河制度,督促各级河长积极履职尽责,集中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问题,推动河湖长制向“有实转变”,全面实施建设美丽河湖3年行动计划,让辽宁的河湖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
1 构建全省河湖长制顶层设计
1.1 江河湖库河长实现全覆盖
全省流域面积10km2以上的3565条河流和村屯房前屋后7295条微小沟渠、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4个湖泊和393个微小湖塘、792座水库和189座水电站全部纳入河湖长制,实现了大小河湖、水库、水电站河(湖、库)长全覆盖。
1.2 组织体系全面建立
为加强基层河湖管护,为全面实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五水共治、五级共抓措施,辽宁省印发了《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及不重不漏、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在全省增设由行政村或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担任的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本村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日常巡河,宣传贯彻河湖管理保护法规文件,引导村民和社会各界关爱河湖,全省共设立河长21183名。省、市、县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建立。
1.3 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辽宁省及14个市、116个县级单位全部出台了中央明确要求的6项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河长巡河、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河长办会议等工作制度,根据实施阶段目标任务,出台《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河长制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1.4 监督考核体系全面建立
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省、市、县相应制定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实行上对下年度考核,相关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将河湖长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重强抓”专项行动和“大禹杯”竞赛,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
1.5 部门责任体系全面建立
《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将河湖管理保护六大任务细化分解到12个河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具体明确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1.6 河湖管理保护目标全面确立
《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分别确立了到2030年、到2020年和2018年河湖管理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到2020年,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开展五大专项行动,全面实现“五清、三达标”的工作目标,即岸线清、排污口清、垃圾清、水域清、水质清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达标、水污染防治考核达标、实现河湖生态功能区恢复目标。
2 实行五级河长巡河
2.1 采取多种巡河方式
各级河长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更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巡河检查,各级河长结合实际,采取新的方式方法进行巡河。巡河中与下级河长,尤其是乡、村两级河长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其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安排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意见。
2.2 重点解决河湖突出问题
围绕《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25项主要任务及河湖“四乱”、工业点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河道存量垃圾、电毒炸鱼等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道水质断面达标、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治理、重点水功能区考核达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防洪薄弱环节建设等重点难点工作。
2.3 至少解决1个具体问题
每次巡河,村级河长要至少发现或解决1个具体问题,省、市、县、乡四级河长要至少解决1个重点问题,河长办按照河长职责,相得益彰地预先设定具体重点问题,以便在河长巡河时督促解决,有力地促进了河湖管理保护老大难问题。
2.4 “河长+警长”巡河
辽宁省按照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与河道警长“一对一”相配套原则,在河长巡河期间,河长、警长一起巡河,形成了河长、警长协同有序、联动有力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河长+河道警长+管理员”“保洁员+民间组织”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巩固河湖“清四乱”行动成果。
2.5 压实各级河长职责
各级河长巡河结束后,省级河长办每月统一印发工作简报,报道河长巡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情况,工作简报报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一方面交流了各个河长的巡河工作,另一方面督促河长履职尽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2.6 建立完善巡河台账
按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台账》要求建立台账,统一管理。针对巡河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具体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并予以跟踪落实,做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3 巡河推进河湖管理保护
开展五级河长巡河行动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级河长按照《辽宁省总河长令》要求,层层传导压力,落实河长职责,加强河长巡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党政主导、河长组织、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浓厚氛围。自“河长令”发布至2018年12月31日,初步统计,全省五级河长共巡河93246次,发现省内河流有14900处存在问题。
3.1 省级河长巡河成效
省级7位河长相继组织开展巡河,对各地河湖长制落实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现场查看了河长公示牌,拨打了监督电话,与各地河长就河湖管理重点具体问题进行交谈,督促各级河长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督促检查效率,强化常态化打击整治违法行为力度。7位省级河长先后督促整改了大洋河蓝旗村五间房段堆积残土阻碍行洪、太子河葠窝水库非法捞铁粉及影响生态的漫水管桥、康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未按期完工、清河开原段采砂遗留砂坑未治理影响河道生态环境、清河开原市马圈子大桥下游滩地堆放水泥管妨碍行洪、朝阳县大凌河柳城桥下大型砂堆占河、鸭绿江防洪护岸二期工程进度缓慢、绕阳河干流平安镇申金村险段应急度汛资金有限无法彻底消除防洪隐患和锦州市锦凌水库库区内存在水面漂浮物等问题。
3.2 市级及以下河长巡河成效
市级及以下各级河长主要围绕河湖“四乱”、重点工程建设、农村河道管理、河道垃圾、河道采砂、河流水质、河道排污口、污水处理厂运行等内容开展巡河,解决河道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改单位和完成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河湖管护工作,并予以跟踪督导。
3.3 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巡河宣传
河长巡河后及时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发布巡河信息,深入发掘、及时报道河长巡河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先进做法,正面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河长巡河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的氛围。
4 结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印发以来,辽宁省委省政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实行党政同责,设立“双总河长”,坚持顶层设计,出台一系列文件,坚持执法监管机制创新,成立江河公安局,设立河道警长,加强部门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出许多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果,如盘锦市、朝阳市将河长制融入全市整体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在工作机制、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生态发展理念、域内生态环境方面取得实效;喀左县围绕大凌河打造出喀左龙源湖国家4A级旅游景区;新宾县五指分类法等典型做法。计划到2020年,全省按照《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确立的开展五大专项行动、抓好25项主要任务,逐步实现“五清、三达标”的3年行动目标、路径和措施,使全省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