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正式颁布实施
2019-02-1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编制组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编制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9月25日颁布公告(2019年第257号):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同时废止。
该公告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修订任务顺利完成。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针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使用经验,广泛征求设计、生产、科研和探测器制造企业等有关方面意见。新实施的标准反映了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统一规范了石化行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水平。新标准可操作性强,经济合理,对指导业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该标准的修订,明确了有毒气体的定义和范围;扩大了探测器的类型与范围;与国际接轨,改进了探测器布点要求;规范了GDS配置要求,解决了GDS与其他系统的相容性;完善了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指南以及常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和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等,解决了石油化工建设项目GDS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主要实际问题,方便了石油化工建设项目GDS工程设计工作。标准实施后对规范和提高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该标准共分6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点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等。与原规范相比,新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1) 标准适用范围“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改为“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
2)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的检测技术与装备水平,有毒气体的范围有了拓展,毒气的范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毒气扩大到常用的剧毒气体。
3) 根据相关法规提出的技术管理要求,该标准规范了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要求,如: GDS的报警控制器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机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参与安全联锁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或安全联锁设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的输出应送至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等。
4) GDS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置。
5) 依据国外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的设计经验和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结合新型检测技术和报警系统技术的发展,标准中增加了开路式探测、激光探测、感温检测或红外检测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如: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点要求由依据风向改为依据气体扩散有效半径。
6) 为便于标准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应用,次标准修订中增加了标准附录内容,如: 常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表和常用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
该标准实施后对于规范和提高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在标准的修订过程中,通过资料收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总结了GB 50493—2009实施以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探)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专题讨论,达成了共识,最后经专家会议审查后定稿,体现了国内石油化工行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