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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运营商5G 联合创新中知识产权的归属

2019-02-13

数字通信世界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产权运营商知识产权

李 坤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电信事业部,北京 100086)

1 共同建设5G

由于技术、频段等差异,5G 建设比4G 需要更多资金。仅以笔者近期拜访过的某北方中小省份为例,省会城市5G 试验网有100个基站,包括土建、传输、铁塔、天面等其他成本,平均每个基站综合建设成本接近100万人民币。这样的资金压力对运营商带来了财务挑战。因此,通过共同建设,包括联合创新技术以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就成为运营商的必然选择。

2 运营商面临的合作开发中的法律风险

虽然国内三大运营商都是独立实体(暂不考虑广电),在市场份额等方面有直接竞争关系,但作为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央企,三大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竞争,也有协同与合作。特别是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由于两者在很多方面的相似点和共性需求,两者之间的合作更多。近期中国联通董事长王晓初就明确表态在5G 时代中国联通肯定会选择网络建设的合作伙伴。

2.1 运营商合作模式中法律合规研究的必要性

5G 是时下科技创新的重要领域,伴随着建设的进行,社会上工业物联网及垂直行业应用需求的爆发式增长,新的技术、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等多种创新必将层出不穷。由于运营商间的竞合关系,为了预防在成果分享时对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在5G 真正大规模部署前未雨绸缪,提前思考和准备企业合作模式和具体操作的合规,很有必要提上运营商的议事日程。

2.2 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义及内涵

通信行业由于技术标准的公开性以及可移植性,导致知识产权具有天然外部效应,很难防止竞争对手抄袭,给自身利益带来损失。而完全依赖国家在法律层面的保护,又存在着专业性强、调查取证和执行难、后遗症多等问题。因此相对来说实施成本最低、也是最便于发挥知识产权效益的方式之一是双方开展多种方式的互惠互利合作,如合作开发创新(成本共担、成果共享)或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交换等。

在此澄清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及内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内容体现为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即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依自己意志进行的归属性支配、使用与处分行为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对价。按照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123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也是《民法总则》中唯一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照此规定在共同开发和创新等活动中,最终的知识产权只能由一个民事主体享有。如果两家企业共同参加了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开发活动,也只能有一家企业享有产权。这为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共享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

2.3 运营商联合创新可能的合作模式

为了更好的开展产业合作和无形资产的有效治理,有必要采取灵活策略。一个参考办法是由两家企业共同投资创新活动,通过签署协议约定联合创新的科技成果中一部分知识产权归属其中一家企业,而其余的知识产权归属另外一家企业。其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灵活,各家企业可以各取所需。但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如果遇到对双方利益攸关的产权,因为只能有一个民事主体成为拥有者,势必有取有舍。另外这种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只能在利益分配的整体上做到大致均衡,而难以满足企业的每项需求。时间久了容易积累企业内外各种矛盾。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组建合资公司,将所有的联合开发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到该公司,只要明确公司股东出资和分红比例。这在法律层面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界定非常清晰。但假如两家企业股份比例相同,实际操作中仍难以满足各方需求。

3 运营商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解决之道

由此可见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自企业的需要,但都存在着隐患。究竟采取何种方式能减少企业在法律层面的顾虑呢?在此有必要回顾经济学上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科斯定理。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在1960年于《法学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允许经济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无论初始产权赋予哪一方,市场均衡都是有效率的,最终将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据此两家运营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根据需求与合作伙伴协商谈判,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至于具体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可以选择的。但这将带来难以预计和可量化的企业内外部沟通和摩擦等成本。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运营商在联合科技创新前首先应考虑到法律问题。在多家企业共同参与的经济生产活动中,假如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很难确保后期不发生纠纷和争议。各家企业就各自的产权诉求进行协商,推动资源配置的最优,从而让双方的合作与协调发挥最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这不仅对知识产权的联合创新及普及应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也将会为其他行业提供成功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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