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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探析

2019-02-13刘鹏举

山东农机化 2019年3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立遗嘱

刘鹏举

一、相关案例及审理

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以打印版形式呈现,上面仅有遗嘱人签名,该类打印遗嘱效力如何?目前尚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亦大相径庭,以下为几起典型案例的裁判。

案例一:被继承人李某七在北京某医院立下一份遗嘱,该份遗嘱系打印,立遗嘱人处有李某七签字并捺有手印,见证人为赵某、崔某(均系该医院医师),后发生继承纠纷。法院认为,李某七在打印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并有两名见证人,考虑到立遗嘱时李某七已重病住院,没有能力全文书写遗嘱内容,在李某七听清并签字认可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情况下,该份文件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认可了全部打印件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二:被继承人彭和平与钮某为再婚夫妻,彭和平去世后,钮某提交一份彭和平的打印遗嘱,上面有彭和平的签名及日期签署,并有一名见证人黄某的签名。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不符合相关要件,不是自书遗嘱。仅有立遗嘱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故遗嘱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彭和平的遗产。

案例三:被继承人孙某丁留有一份有其签名并注明日期的打印遗嘱,并经两名见证人签名,孙某丁之前还立过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相抵触,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故无效,应以第一份自书遗嘱为准,进行了改判。该案经抗诉再审,再审认为,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结合立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遗嘱。再审认为,该案中打印遗嘱确系孙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的遗嘱,因此,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见,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差异及立法缺失,司法部门对法律认识有所不同,裁判结果并不同一。

二、司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继承形式,打印遗嘱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变化,对打印遗嘱的类型归属意见不一,对打印遗嘱性质的认定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自书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因《继承法》制定时,电脑并不普及,故立法时条文规定为“亲笔书写”。但科技发展迅速,如今电脑已成为人们生活、办公的必备工具,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都属于立遗嘱人将自己的意愿通过文字表达出来,只不过一种是用电脑书写,一种是用笔书写,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二)代书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代书遗嘱的出发点是为了便于不识字的人订立遗嘱,委托他人在电脑上代为输入自己订立遗嘱的意愿并打印出来的遗嘱,与此并无本质区别。打印遗嘱只要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折中说

该观点认为,判断打印遗嘱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关键看它符合哪种遗嘱的构成要件。若立遗嘱人自己用电脑打印、签名,并妥善保存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若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打印,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满足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的条件,则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四)新型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而是一种新型的遗嘱。打印遗嘱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符合老百姓生活需要的,且打印遗嘱本身有着与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不同的特征。因此,打印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不附属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五)无效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并非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应该认定无效。因用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很容易被篡改、伪造,导致立遗嘱人的遗愿无法实现,从而加大遗嘱的危险性,故应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首先,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的显著表现为自书遗嘱可以通过立遗嘱人的笔迹来判断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自书遗嘱的成立要求较为简单,仅需自书、签名、署上日期便可,无需见证人见证,这是基于法院可以通过鉴定字迹来判断遗嘱的真伪。而打印的遗嘱就没有这个功能,法院不能通过字迹判定遗嘱的真伪,使得遗嘱面临被篡改、伪造的风险。其次,打印遗嘱也并不是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也可以自己打印遗嘱,无需他人代为打印,就不存在代书遗嘱一说。最后,将打印遗嘱笼统地归为无效遗嘱是不合理的,科技的日新月异使打印遗嘱已经深入了我们的生活,不能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三、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对于打印遗嘱生效认定应当从几个方面考虑。

(一)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前提

打印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是要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打印遗嘱虽然也是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但它是由电脑录入,打印形成的书面遗嘱,唯一能够反映立遗嘱人意思的可能只有立遗嘱人手写的签名。这种情况下,只要将遗嘱进行修改再打印即可达到篡改目的。而立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字迹相异,很难被模仿,因此可信度更高,而且更利于司法机关鉴定笔迹。

打印遗嘱生效前提必须要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凡有确切证据证明打印遗嘱上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生前具体行为或意思相悖,就应当立即否定该打印遗嘱的效力。在认定法律效力时,最好存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遗嘱从录入到打印纸质版文件的全部过程。

(二)确认遗嘱来源

遗嘱来源通常是认定打印遗嘱法律效力的关键。打印遗嘱的来源通常有:立遗嘱人自己制作并持有、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人完成并由见证人持有、由继承人持有三种情况。从证据效力来看,由立遗嘱人本人持有的打印遗嘱效力较他人持有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效力;由无利害关系的人持有的遗嘱较继承人持有的遗嘱效力更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要着重注意审查遗嘱来源。

(三)合理确认遗嘱形式

目前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当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参照自书遗嘱。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应当着重考察遗嘱人对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定是否具有控制力和主导力。如遗嘱由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即可视为自书遗嘱。

2.参照代书遗嘱。若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书面制作与固化由见证人完成,则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其形式要件应当参照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相应要求,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对打印过程、签字及捺印过程均要有见证。

3.无效。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判决遗嘱无效。

综上,笔者认为,规定遗嘱形式只是为了规范遗嘱行为,核心还是要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遗嘱人订立遗嘱是为了自主处分财产,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采用何种方式制定遗嘱也应当有自主权,不能因为出现了法律没有规定的遗嘱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和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愿,应当在立法上对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法院也应当理性审理,打印遗嘱的效力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分别作出判断。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合法处分财产,尽可能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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