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畜禽养殖的兽医监管主体职能和监管对象法定义务分析
2019-02-13李树青
李树青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畜牧兽医局 276034)
在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一直是兽医监管的目标和任务。而在这一工作互动中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各自的工作任务,对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积极发展的重要措施。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的兽医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的对象,其次要明晰对各种养殖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定监管主体,最后要界定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和监管对象的法定义务。
1 畜禽养殖监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广义上来看,畜禽养殖监管的对象是各类畜禽养殖主体,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散养户;但在具体监管条目上来看主要是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管。
2 畜禽养殖监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3 畜禽养殖监管的内容及实施
3.1 畜禽养殖监管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于非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的一般商品畜禽饲养行为来说,养殖监管的内容主要有饲养环境和饲料兽药投入品的使用、疫病防控和检疫申报等养殖行为。
3.1.1 对畜禽饲养环境的监督管理 对于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环境保护和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来说,适用于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而在这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因此作为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管中主要是技术指导职能。
3.1.2 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的监督管理 这是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禽养殖的兽医监管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畜牧法第四十一条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基层兽医监管的内容包括:(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生产变动情况;(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养殖投入品情况;(3)检疫申报、畜禽免疫、养殖场消毒等日常养殖工作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3.1.3 畜禽动物防疫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和动物防疫的定义,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是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者;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是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开展下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生产主体。
3.2 畜禽养殖监管的实施
3.2.1 日常监管 主要通过定期的到场到户现场查阅养殖档案,核对养殖档案记录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养殖现场进行检查,同时核实相应的报检记录和调入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
3.2.2 不定期抽样监测 对饲料和投入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产品或动物进行采样送检,或要求养殖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采样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3 畜禽养殖监管对象的义务
3.3.1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要求,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要求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畜禽养殖主体,必须具备拥有畜禽标识代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会在今后的畜牧养殖中成为合格的生产主体。
3.3.2 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养殖活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一个完整的记载有序的养殖档案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养殖主体水平和层次的彰显。
3.3.3 合法合规进行养殖的义务 这是对所有养殖主体的基础要求,也应该是每一个养殖者的道德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3.3.4 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3.3.5 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3.3.6 申报检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