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非婚生女儿抚养权,这个妈妈拼了
2019-02-12顺其自然
顺其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双方虽然是同居关系生育子女,但是所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该案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也考虑到孩子一直是跟随陈晨生活,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因此倾向于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最后说服乔伟同意抚养权归陈晨。当事人为了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自愿放弃索要孩子抚养费,愿意自己一个人承担孩子的费用,已达到成功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陈晨虽然放弃了向乔伟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但是乔伟对孩子的探视权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她同居生女,谁知同居期间,双方矛盾不断,经协商,双方友好分手。然而,非婚生的女儿抚养权,却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僵持之下,她请求妇联帮助,并以不要抚养费为代价,要求争得抚养权,但同时,她也提出,孩子的父亲必须要放弃探视权。她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吗?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
/案件回放/
2017年夏天,对于陈晨来说,是煎熬而又辛酸的日子,因为这段时间,她不仅要上班,还要独自照顾好女儿小花,可最让她痛苦的是,孩子的父亲也在争夺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她神情恍惚,甚至有点厌世……
1980年2月出生的陈晨,是家里最小的女儿,她有3个哥哥,父母对这个女儿视若珍宝,在父母和几个哥哥的宠爱下,陈晨的性格有些霸道和我行我素。高中毕业之后,陈晨没能考取理想中的大学,带着高考的失落,陈晨来到了黄山打工。
江南特有的旖旎风景,逐渐抚平了陈晨的伤口。在一次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时,陈晨认识了乔伟。乔伟长得高大英俊,非常有女人缘。当他得知陈晨是个涉世未深的打工妹,单纯又活泼时,乔伟的心思开始活泛起来。下班后,他经常约陈晨去吃饭,逛街,假期还经常和她一起去爬黄山。
都是青春年少,两颗孤独的心在异乡得到了温暖,他们相爱了。一次约会,乔伟说:“既然我们真心相爱,还不如搬到一起,既能相互照顾,还能省一些房租。”陈晨听了,不置可否。
同居第二年,陈晨怀孕了,她催促乔伟结婚,可他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辞。陈晨爱乔伟,她觉得乔伟一定不会欺骗自己。因为担心同事对自己指手画脚,陈晨决定辞职待产,不久,陈晨未婚生下了女儿。
乔伟一个人打工,要养活一家三口,与日俱增的负担,让他心生厌恶,一对昔日恩爱的情侣,矛盾日益凸显。
一天晚上,乔伟在单位挨了上司批评,心情极度郁闷,下班回到家后,看着嗷嗷待哺的孩子,他板着脸一言不发,径直走到卧室,打开电脑就开始打游戏。陈晨在家带孩子打扫卫生等,也是忙得焦头烂额,此时,她多希望能得到乔伟的关爱,哪怕是说句好听的话也行啊,但一想到乔伟工作了一天非常辛苦,此时打一会儿游戏倒也无可厚非,这样一想,陈晨便去了厨房,开始准备晚餐。
半个小时后,陈晨将饭菜端上了桌子,便走进卧室喊乔伟出来吃饭,可她一连喊了多次,乔伟都充耳不闻,陈晨终于变得忍无可忍了。她走到电脑前,伸手就关了电源,正在兴头上的乔伟气得站起来,随手就给了陈晨一个耳光,不甘示弱的陈晨当即扑了上去,两人撕打在一起……
争吵发生后,陈晨把饭菜全都倒进了垃圾桶,边倒边骂道:“叫你打我,你这个不知好歹的东西,你就喝西北风去吧……”见此,乔伟气得摔门而出。
过去,陈晨和乔伟也发生过类似的争吵,但乔伟基本都是出去溜达一圈,很快就会回到家里。可这晚,陈晨看着时钟都快12点了,乔伟仍然没回来,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陈晨的心头,毕竟多年的同居生活,陈晨对乔伟还是有些感情的,陈晨忍不住拿出手机拨打乔伟的电话,可乔伟却粗暴地挂断了电话,不甘心的陈晨又开始拨打,乔伟竟关机了。那晚,乔伟一夜未归。
第二天晚上10点左右,乔伟才醉醺醺地回到了家里。陈晨本以为乔伟会当面向她道歉,谁知他却提出要去外地打工,还说这样可以增加收入。陈晨听了,内心异常矛盾,她不知道自己和乔伟的未来会怎么样,现在还有个女儿,这种一团乱麻的关系让她心力交瘁。
乔伟去了外地后,彼此的联系更少了,强烈的孤独感、亲友的指责,让冷静下来的陈晨觉得不能再过这样的生活。
2015年国庆,陈晨向乔伟提出要么领结婚证,要么彻底分手。乔伟同意了,然而,女儿的抚养权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陈晨和乔伟沟通:“小花一直是我带大的,我离不开她,你带孩子少,孩子跟着我,不会吃亏的。”乔伟却说:“没能给小花一个完整的家,我很愧疚,我想要抚养权,弥补对女儿的缺憾。”
拉锯战僵持了两年,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无可奈何之下,陈晨找到了当地的妇联寻求帮助。妇联立即联系了一名律师办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受理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办案法官首先尝试进行调解。法官联系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双方一口咬定,都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法官看双方态度坚决,又联系了陈晨的代理律师,与律师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
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陈晨,经过交流,陈晨坚定地说:“我现在打工,可以独自抚养女儿,我可以不要乔伟支付抚养费,也必须争到女儿的抚养权,但前提是,乔伟从此以后都不要来探视女儿。”
律师耐心地给陈晨分析:“乔伟作为孩子的生父,他的探视权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而且你还有协助乔伟探视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你也必须执行。”为了让陈晨信服,律师专门找出了法律条文。
为了成功调解,法官又多次和乔伟进行沟通。法官说:“您的孩子出生后,一直是陈晨抚养,如果你讓母亲继续抚养孩子,这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刚开始,乔伟一口拒绝了,但在法官的多次沟通下,乔伟决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在法官和律师的奔走下,法院采用庭前调解机制成功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关于非婚生女儿小花抚养权达成了和解:小花由陈晨抚养,抚养费自理;乔伟享有探望小花的权利,陈晨负有协助的义务。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名、地名等进行了技术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意义有两点:一是对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本案中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在双方互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是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法律规定是有探视权的,这项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