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中的面子观与基层协商民主
2019-02-12郑聪杰
郑聪杰
(浙江省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 浙江 杭州 311121)
一、相关研究梳理
面子作为一种内涵丰富且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广泛存在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调节着日常的人际交往与行为。虽有学者将对面子的追求视为全人类共有的特性,但作为一个根植于文化的构念,其形成和运作总是限定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中,并深受文化传统的熏陶与规范,因此,“通过将面子具化到特定的社会文化范畴中加以考察”[1],将实现面子普世性与文化独特性的联结,从而勾画出它在中国社会的独特轨迹。这种独特性不仅体现在对社会的渗透程度上,更因其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是儒家思想之“大传统”在日常生活中的人伦实践,体现着明显的依“礼”行事之“正名”特征,助推了家国天下一以贯之、和谐大同社会政治秩序的达成[2]。由此,面子逻辑深刻地影响了儒家社会体系的运作。而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区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由于利益观念的多元化和民主诉求的增多,呈现出多重矛盾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致使改革基层传统工作方式的压力陡增。源自现代社会的矛盾冲突亟待一个文明、和谐的解决方案,通过将民主机制嵌入到村庄的原有结构中,将协商精神作为改善村庄治理方式有效资源,以期为试图适应社会变革的村落提供一条能够觅取自身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理性道路。“现代化及其所决定的现代政治虽可以从新的逻辑起点出发,但绝不可能脱出历史与社会所塑造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3]既然政治制度的建构存在纵向的历史连续性,政治制度的设计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基础,那么在乡村社会中,反映传统文化精神与价值的面子与希冀塑造现代政治形态的基层协商民主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
周凌、张绍杰指出,在国内的面子研究中,存在着跨学科探讨较为少见,文化特性的视域仍未受到普遍关注的缺陷[1]。实际上,对面子研究跨学科探讨不足的问题同样体现在其与协商民主的交叉研究中。虽然面子和协商民主因其自身于现实社会的重要实践价值,始终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但因为学科之间的限制,面子研究多集中于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与时下作为政治学重要研究范畴的协商民主鲜有交集,现有学术成果可谓寥寥,至今尚无专文论述。相比之下,面子与基层治理关系的研究却较为丰富。因此,笔者尝试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回顾和梳理,以期为面子与协商民主的跨学科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侯博文、尹海洁以“道德法庭”为例,认为在熟人社会中,基于面子形成的非正式关系对于提升传统型城市社区的治理效价具有独特价值。高隽娴则指出,面子对于乡村社会褒贬机制的形成有显著影响,能“潜移默化地促进村民遵守乡村社会规范,提高整体自律水平”[4]。而董磊明、郭俊霞提出,面子中包含着三种社会治理功能,即能借助褒誉和排斥机制实现治理效用;能在村庄社区中形成一张无所不包的微观权力关系网,使村民时刻感触到制约者“身体在场”;能成为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社会控制机制,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相比之下,方菲、张鸿鹏在论及面子是乡村社会中履行社会控制、维持内部团结的有效工具,能弥补法律在村庄中难以实现的功能的同时,也述及面子可能会致使村民竞争行为的异化,威胁村庄伦理的延续。
从已有针对面子与基层治理关系问题的研究可知,上述学者已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在此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正面立场出发,对两者关系展开研究;另一类则是兼顾面子对基层治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通过简单的分类可以看出,在这些成果中包含两个问题:一是面子作为全方位的生活方式,在中国人的社会中表现出积极向上一面的同时,也投射出消极、退守的一面[5]343,那么,为什么侯博文、高隽娴等学者在论述中对面子可能产生的消极社会影响避而不谈;二是方菲、张鸿鹏论及的面子规范对基层治理所产生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似乎难以在单一同质化的面子实体中实现。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产生的缘由都在于没有对面子予以正确的类型学上的划分,从而导致用单一的面子概念替代多元化面子类型去解释其与基层治理关系的逻辑性偏差。实际上,在这些学者中,已有人意识到要对面子类型予以划分。如,高隽娴将乡土地域内的面子归类为“外显型面子”“人际型面子”和“依附型面子”;方菲、张鸿鹏将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面子归为“脸面”“情面”和“门面”。可惜的是,当他们谈及面子的社会功能时却又遗忘了这点。因此,在对面子与基层协商民主的关系展开探讨时,规避将面子语汇上的单一性与现实样态多元性相混淆的逻辑性偏差应是首要关注的问题。而对偏差予以修正的途径应是在明晰某一具体面子形态的基础上,再对它与协商政治的关系作专门界定。
至于文化特性视域下的面子研究仍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其实质仍是牵涉到面子的类型划分问题。Goffman是西方学界研究面子话题的先行者,他试图“借发源于中国文化的这一日常术语,来解释带有普遍性的人际互动模式”[5]45,以证明面子现象应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和行为,由此形成“传统意义上跨文化普遍性的面子研究”[1]。然而,随着传统范式受到普遍质疑和批驳,学者们越发关注文化特性层面的面子研究,认为面子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解释,必须回归到中国社会文化的背景中,由此掀起了中国人面子观的本土化研究。但从事该研究的学者,其分析立足的角度往往直接默认为儒家社会文化,且常“假定人格与文化的一致性关系或曰人格的典章性放大”[6],似乎“民众的生活就是由几本儒家经典所规范和‘定格’”[7]的,忽视了中国社会地域广阔、地区间形态差异极大的客观事实。这种对面子概念的均质化处理,“显然缺乏对实际生活的关注, 缺乏社会生活的本位立场”[7],将会使面子概念在解释社会现象时暴露出局部适应性的问题。因此,文化特性层面的面子研究除本土化抉择外,地方化和情境化的研究转向也是其应有之意,所以要正视儒家伦理建构的面子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地方性亚文化的影响,以期为形态多样的地方性面子观研究提供包容性空间。
二、 面子的内涵、构成及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
(一) 面子的内涵及其构成
面子现象对于中国人而言绝不陌生,它时刻处于人们的潜意识当中,并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很少有人问其为何。在本文中,笔者将面子的构念及其指涉的内涵定义为: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因适当的行为赢得某一社会圈的赞许,进而在他人心目中产生的心理地位。 由该定义可派生出面子五方面的特征:第一,面子并非产生于私下的自我评价过程中,而是个人与他人相互交往过程中的产物;第二,面子是通过一系列外在行为加以表征并以适当的公众形象予以呈现的;第三,面子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其形成与运作需要依托于特定的社会圈;第四,面子的获取需要得到某一社会圈的认同和赞许,这就涉及到认同标准和如何被认同的问题;第五,面子作为彼此间对各自关系影响力的考量,其实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心理地位。
若要对面子类型进行区分,除要有相对清晰的概念厘定外,还应对其内在构成进行合理剖析。胡先晋将中国人的“脸面”划分为“脸-面”,并由此认为脸面中至少包含品德和成就两种社会赞许的价值。而金耀基和梅耶斯将胡氏的脸面观略作修正,在舍弃脸面之分的基础上,以面子概括之,并指出其所具有的社会性和道德性的双重意义。然而,“尽管‘面子’是附着于个人的,但它并不是一个人格变量,对‘面子’的测量不是建立在对个性的直接研究的基础上,相反,一个人‘面子’是根据其他人对这个人的看法来加以评判的”[8],因而面子从本质上讲是社会性的,是发生于一定社会关系脉络中的。二元面子的结构虽有其合理性,却似乎难以凸显面子行为中的社会性和交互性特质,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部分学者提出的三元形态说。
王德福将乡村社会中的面子分为“外显型面子”“人际型面子”和“依附型面子”;方菲、张鸿鹏认为面子的内涵可分为道德、情感和社会资源三个层面;董磊明、郭俊霞认为,社区内部存在着以个人能力、交往情况和集体事务中的表现为基础的通用“评分体系”;赵卓嘉、宝贡敏则勾勒出由人际关系、能力要素和个人品德构成的面子三因子模型。上述阐释虽有语汇名称上的不同,但以上学者的三元形态说的基本内涵一致,可概括为能力、人品和人缘三要素。若将其置于乡村社会的空间中,则能力要素是指在社会交往中村庄内其他成员对个体能力水平高低的认知和评价,这常常暗示着那些有想法、能办事、支配某些稀缺资源的村民将会获得他人的关注和肯定,反映了主体的权力资源属性;人品要素是指村庄根据个体对村落公共规范与价值观的遵守情况而作出的道德评价,这意味着那些守公道、讲原则,同时能捍卫村落公共利益和荣誉的个体将会受到群体推崇,体现了主体的道德伦理属性;人缘要素是指村庄对个体在人际关系上是否和谐融洽、人脉网络是否广泛等方面所呈现的社会形象的感知,这意味着那些会处关系、善于打交道的村民能积聚更高的人气,折射出主体的社会属性。
(二) 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
“儒家的伦理道德是中国人基本的社会规范。”[9]翟学伟认为中国人的脸面在价值观上是儒家伦理思想中礼、仁、情、义对人的一系列规定,其实质是欲图塑造出君子式的理想人格。而成中英在对脸面观的儒学根源进行阐释时也指出,面子在儒家体系中是“礼”的社会延伸和“德”的社会对应物,而“名”作为社会行为的调整和约束原则,是脸面概念发展的关键。从上述学者的论断中可以看出,儒家伦理体系对中国人面子观形成所带来的深刻影响,但又不同于以往某些“带有本质主义色彩的文化决定论研究”[10]将儒家伦理与日常实践直接相关联的做法。笔者认为,儒家伦理对中国人面子观的建构作用是有其限度的。
其一,面子的原型结构在时间维度上先行于儒家伦理。作为生理指标的“面”一字最早出现于甲骨文,“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具有了指涉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象征性意义”[11],而历史中的面子行为应当在更为久远的年代就已出现,只是未有特定的术语对其加以描述。相较而言,儒家学说虽缘起于春秋,但其被确立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过程却几经波折,“事实上一直要到元、成之时,才真正得到贯彻”[12]。因此,儒家伦理绝非创造了面子,而只是对面子行为及其价值予以改造。
其二,面子现象虽受到儒家文化“大传统”的强势影响,却仍摆脱不了乡村社会日常行为中“小传统”的型塑。Robert Redfield提出,在复杂社会中存在着“大传统”和“小传统”两种不同形式的传统文化[13]。儒家文化自然归于“大传统”的范畴,它培育于学堂和庙堂之内,并以理念的形式加以呈现。然而,儒家文化建构的面子在其推广过程中总是会或多或少受到地方上自发形成的“小传统”的影响。这就导致儒家伦理所要求的理想面子形态难以真正落地。
正是基于对儒家文化在面子建构中实际所起作用的重新审视,笔者提出“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这一概念,以区别于以往将面子生发的解释简单归因于儒家传统文化的做法,在承认儒家伦理“大传统”建构出的面子理想类型具有持续且强大影响力的同时,正视和接纳地方性“小传统”对理想类型的偏离以及由此在民间社会中表现出的多样化实践形态,从而将经典“大传统”与民间生活的“小传统”勾连起来,使面子研究更加契合中国本土社会的实际。
三、 理想面子类型中的三要素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影响
“面子在中国社会的存在非常广泛、实际而具体,深深地涉入中国人社会生活的每一层面,它是一种非常精细的规范,中国人的社交往来,莫不以之为绕行的核心。”[14]因此,在乡村社会展开的协商实践自然也得建基和运行于面子场域,并受其影响。“从社会学的客观性观点来看,面子不仅可以服务于良好的社会目标,当然也能用于不良的反社会目标。但若从与‘礼’和‘德’的儒家哲学相一致角度出发,则仅仅可能为好的目标”[15],故“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其始原意义不是为任何不良的社会目的服务,其设想中要达致的目标应是积极向上的,其建基的价值预设是对做人理想之君子人格的追求,并使德才兼备的社会自我成为认知他人的重要标准。
“基层是政治与民众联系最密切的地方,也是各种利益关系最直接显现的地方。”[16]笔者所提及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是指在村庄内部围绕生产和生活中的公共事务,不同行为主体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协商为手段,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从理论上讲,虽然“协商民主因其所具有的较强民本性和平民性,天然具有广阔的下行空间和强烈的基层渴求”[17], 但其在乡村社会的践行却面临三大难题:一是如何开启协商民主的实践,二是如何实现村庄利益的整合,三是如何解决资源障碍的问题。面子系统中不同结构性要素于协商民主的影响将围绕这三个难题展开。
(一) 如何开启协商民主的实践
在协商民主兴起过程中,“基层政府及其领导的意志和决心是决定协商民主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18]。这预示着政治性支持的表态或默许将是其中最直接的解释变量,而面子中的能力要素对该问题的化解无疑具有独特价值,因为“面子是通过成功和炫耀而获得的”[19]。这意味着,能为村庄争取到外部合法性的个体将会获得村庄内其他成员对其能力的认可。普通村民“力不足”而“心有余”,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能量且有获取政治资源潜在可能的村民自然也乐于参与,即使会为之付出某些代价,但能斩获面子的喜悦仍激励着他们遵循自己的抉择。因此,对面子中能力要素的积极争取在此成为一股推动协商实践发展和进步的力量。
“在乡村协商民主实践中,农民常因自利考量而诱发政治冷漠的心理。”[20]在获取外部合法性的同时,如何动员村庄内部自发形成民主协商就成为并行的困惑,而这时面子中的人品和人缘要素为羁绊的摆脱提供了可能。在村落既有文化价值与道德观念的浸染下,关心村庄事务且具有较强动员能力和话语权的村庄精英或许会尝试发起协商实践的倡议,并为倡议的践行四处奔走。佐斌认为“脸面在中国人的合群、结社和社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1],可在人际交往中实现影响他人社会生活的目的,故村庄精英在域内良好的“人气”形象往往能使他们的政治感召获得可观的响应。这成为动员村民参与村庄协商政治的第一步。若能保持后续的协商流程积极有序、协商实效可圈可点的状态,那么由示范产生的效应必将巩固政治创新的稳定,并使其良性发展。
(二) 如何实现村庄利益的整合
“协商的作用在于识别出一个处于一致和差异之间的区域,即‘公共行动的共同基础’”[22], 而共同基础的觅取依赖于村庄内利益整合的一致。这不仅是基层协商民主的目标,更是实现村庄善治的前提。那么,在村庄协商实践中,如何协调好个人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协商民主虽能直接提升村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话语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保证他们合理合规地表达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减少乃至避免单纯的情感宣泄,有序参与政治实践,以及倾听、尊重和考虑他人不同观点。此外,如Jonathan Ango所言,基层协商民主的中国实践包含着道义经济的信仰,故利益协商并不是村庄协商实践的全部,利益整合也不是单纯的讨价还价和简单均衡;相反,其背后蕴含着对利益的柔性化处理以及对共同体道义的重现,若缺乏这种共同体的根基和道义的支持,则协商实践无疑将难以有效并持续。那么,又该如何确保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话语权的平衡以及“道义政治”的实现?
在儒家观念中,“和”是重要概念,“君子和而不同”折射出儒家对多元主体认知模式和行为方式共生状况的认可。因此,由“和”衍生出的和合文化主张在接受事物差异性的先决条件下,期望将彼此间的分歧融合于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进而生发出基本共识,“强调‘君子喻于义,小子喻于利’,认为‘义以分则和,和则一’,通过义利之辨,明晰公义的至上性”[23]。另外,儒家思想以君子为理想人格,重视精神上的自我满足以及对道义高于功利伦理情趣的追寻,借此抒发“仁”的观点,它“鼓励个人,尤其是占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士’,要尽力往外施‘仁’,个人施‘仁’的范围愈广,他认同的‘大我’愈大”[24],越能趋近“止于至善”的人格目的。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儒家伦理“大传统”内含着协调个体性与公益性矛盾的尝试,并以道德要求的形式被融汇于理想面子形态的人品要素中。人品要素的觅取是根据个体对公共规范与价值观的遵守情况而评定的。因此,捍卫村落公共利益和荣誉的行为将会获得共同体推崇和赞许的心理预期诱使和激发村庄中的个体表现出强烈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协商实践向“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的理性状态靠拢,所以面子中人品要素的存在是建构乡村社会协商民主包容差异性的基因密码,在内蕴“仁”“和”等政治德性和行为操守的规训下,它会要求个体在关系运行中保持“推己及人”的心态以及努力实现差异性与纠正自利偏好的统一,以此为柔性整合多元利益提供基本支点。
“协乃‘同心之和’,商乃‘商量裁制之谓也’。”[25]权利政治和公益政治的结合,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融通,除了依赖精神资源的社会戒律外,权威力量在整合村庄个体对利益诉求差异化方面的效价也是值得关注的焦点,而那些公正、公道且与他人关系和谐、融洽的村民自然在此被寄予厚望。他们不仅具备意涵在主体社会属性背后的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以及较强的亲和力和话语表达能力,而且良好的主体道德伦理属性也使村民相信他们能够坚守相对公正、中立的立场,能够自觉捍卫村落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权威力量所具有的这些内在特征,他们在其他成员心目中受人敬仰的心理地位才能得以保证,他们在协商进程中成为超越个体之上的利益协调和整合主体才成为可能。
(三) 如何解决资源障碍的问题
村庄协商实践的运行和协商结果的执行都需要一定成本,这些成本依赖于物质资源的投入,若资源供给出现短缺,将会导致“无钱协商”“无力协商”的尴尬局面,干扰村庄协商治理的长效发展。然而,随着公社体制的解体,“村庄在获得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通过正式组织渠道获得资源的能力”[26]。为解决村庄公共品需求与供给间的不均衡,避免协商实践陷入无助境地,村民们往往会尝试通过各种非制度渠道获取协商所需的配置性资源。实际上,暂且不论结果如何,面子中人品要素定义的言行要符合道德规范的倡导,早已明示这种对村庄事务热衷的态度以及强烈的公共责任感本就应是个体内心在面子规则运作下应有的反映。当然,根据“德才兼备”的社会认知和评价标准,追求“德”的“道德驱动”在触发个体以各种名义为村庄争取外部资源方面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同时“才”也是中国人完善人格的重要内容,所以那些因自身能力水平高、人脉网络广泛而在其他成员心目中占据较高地位的个体,在为村庄寻觅物质资源的行动中会自然而然地被希冀谋取更多的村外利益。面子的能力要素虽具开放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民众都具备相应水准。故而,潜在的拥有解决资源短缺问题的能力且追求自我形象提升的村民常愿意依凭自身实力及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来担此重任,因为一旦成功,他就会在村庄内很有面子。
四、 面子的现实多元构型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影响
“儒家的伦理要求在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社会规范而已。我们固然可以预期:社会上大多数的人,都会按照社会规范而做出各种社会行为,但他们在现实生活里是否真的会如此行动,则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24]同样,儒家伦理“大传统”的建构作用虽使得乡村社会中的面子观念带有一定程度的同构、共通和共享特质,但由于受地方性“小传统”偏离力量的影响和干扰,“大传统”预设中的建构实效在现实中表现出很强的非均衡性特征,不仅是面子中各要素间权重和排序不尽相同,而且各要素更是以多样化的面子形态呈现出来。“如果没有观念背后的地方性知识的支持,便不可能正确地刻画和解释地方文化现象”[27],因而要认识不同村庄的面子类型,就必须使其回归到具体时空中,并在情境化的日常生活中予以分析。根据面子的三元形态说可知,面子类型的区隔起于由能力、人品和人缘构成的三维空间中的不同定位,空间中的每一个位置背后都暗含相应面子类型在现实社会的可能性存在,笔者由此推导出面子谱系的空间模型(见图1)。为了充实空间模型中的空白部分,现将面子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纳入其中,并在此基础上以几种常见的类型为例,对面子理想类型之外的多元构型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社会性影响上展开尝试性探讨。
图1 “面子”谱系空间模型
桂华、欧阳静依托村庄性质的差异,对社会文化意义上的“北方农民的面子”“南方农民的面子”和“中部农民的面子”进行了区域差异比较。方菲、张鸿鹏根据村庄类型的不同,对宗族型、小亲族型和原子型村庄中村民的面子行为进行了分析。董磊明、郭俊霞以村庄社会性质差异为标准,将乡土社会中的面子分为“血缘主导型社区中的面子”“血缘+地缘混合型社区中的面子”和“地缘主导型社区中的面子”三种具体样态。此外,还有王永涛、袁松、陈柏峰、郭俊霞对春光村、白术村、顾村、董西村、安远村和高阳镇“面子竞争”的研究。以上学者的研究既有单个面子亚型,也有区域类型,为了方便探讨,笔者在此采取家族类型的方式,将上述内容糅合为“团结型村庄中的面子”“分裂型村庄中的面子”和“分散型村庄中的面子”三大类(见表1和图2)。虽然家族类型中各个亚型在三要素的权重上未能完全一致,但在结构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同构性,并凸显出一些相似、共通的特征,因而与笔者主张的地方化和情境化的面子研究不相冲突。
(一) 团结型村庄中的面子对基层协商民主的影响
团结型村庄是指那些宗族仍具有较强行动力和整合能力并构成村庄区域内主导认同单位的村落。在团结型村庄中,面子是建立在道德意识基础上的,判定个体面子有无和大小的主要依据也是立足于个体自身行为与村庄传统道德规范的相符程度。因而“面子是‘村落文化的延续及其功能的现实化’,它本身不是终极价值,也不能构成生活的最终动力”[28],获得面子只是为了更好地融入到村庄道德价值体系中去。因此,仅仅有钱有势并不意味着就能被村庄社区所接纳,个体的成功必须转化为对村庄的贡献。在此过程中,成功者将会得到村民的赞同,本人也将获得满足。故村庄在此“不只是功能性的组织,而且具有伦理性的价值”[29],其间蕴含着“次高能力+高人品+次高人缘”的面子形态。
表1 面子的家族类型
图2 “面子”谱系
这种对人品要素高度推崇的面子形态不仅能持续激励和引导村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使其热心于协商民主机制的构建,而且能维系共同体内部对公共性的分享。村民在对村庄生活具有较长预期的前提下,基本能维持社会交往的有序性,能在矛盾纠纷中做到理性的进取意识与适当的宗族情感相协调。另外,面子中的人缘要素和能力要素也浸染着浓厚的道德伦理色彩。在这一时空中,人际权威的觅取不仅依托个人经验和资历,更是因为在维系村庄利益和规范时,能做到挺身而出、主持公道。这种交混着道德属性的人缘要素无疑有助于淡化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间的矛盾,缓和协商进程中村民间的冲突。而受道德浸透的能力要素也要求个体将自我的成功融入到村庄的价值体系中。只有积极回报村落,个人的生命价值才能得以实现。这就为村庄协商实践中所需物质资源的谋取提供了一种可能。
(二) 分裂型村庄中的面子对基层协商民主的影响
分裂型村庄是指村庄内原有的宗族血缘关系已断裂,并产生若干平行的派系作为超越家庭层面的行动单位。在这种村庄中,面子与个人能力和人缘直接相关,与人品要素的关系反而不强,所以能说会道、个人能力强且人际关系广的人就算得上有面子,而为人忠厚但能力较逊者却可能被轻视。同时,因无法孕育出权威力量来平衡内部竞争,从而使得面子本身就构成了生活的动力,成为生活场景中满足感和成就感的来源。正是为了走到哪里都能使别人高看一眼,派系之间常不惜以超越自身经济实力甚至非理性的方式展开激烈的生活竞赛,致使外显标识物的攀比已成为村庄的日常状态。故而分裂型村庄中的面子表现为“高能力+中人品+高人缘”的形态。
虽然无法在村庄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治理机制,但分裂型村庄虽分裂却并非支离破碎,其内部仍存在化解纠纷的可能,关键在于村庄各派系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若各派系间采取合作的策略,社区内大多数事情都能办成;若企图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达成共识,则被否定的少数会通过寻找同盟军的途径改变政治格局。由此看来,分裂型村庄的治理本身就内含发展协商政治的潜在需要,具有转轨至协商民主的契机,重点就在于是否存在一个有很大面子的牵头人。这个人不仅要处于村庄结构的高位,而且要有号召力及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要使村民们都认同他的面子,更重要的是,他要有承担村庄各派调解者角色的意愿。正因牵头人所应具备的面子类型过于苛刻,故分裂型村庄社会治理呈现出的更为常见的是:派系内部集体行动迅速,但村庄公共事务却难以实现意见一致。另外,分裂型村庄中“强能力、弱人品”的面子形态还容易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导致三种现象的发生:一是产生“马拉松式的斗争”,在这种纠纷中,双方已不是为了纯粹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口气”,如果谁从中败退下来,就可能被别人认为是好欺负、没本事;二是出现“偏颇的权威意识”,其具体表现为“较不能忍受与自己不同的意见或态度,对自我及他人常怀偏执的看法,也就是说对自我形象较为坚持,由此出现‘死不认错’、‘一错到底’的态度”[14];三是对仪式意义上的竞争过于关注,导致面子规则的运作非但没有导向资源障碍的解决,反而致使有限资源在攀比中加速消耗。
(三) 分散型村庄中的面子对基层协商民主的影响
在分散型村庄内部,血缘关系彻底断裂,村庄结构呈现溃散化样貌,村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已收缩至家庭以内,缺少紧密相连的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村民集群。由于缺乏原生性的组织权威,为满足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内部成员各自编织往来密切的人际关系网,故面子中的人缘要素受到格外重视。为了维系与他人的友好关系,积聚更高的“人气”,分散型村庄村民的社会交往呈现人情化态势,特别注重交往中的资源投入。同时,由于对生活没有超越时空的预期,村庄内“传统道德评判的权重大大下降,克己谦让、内敛自省、勤俭刻苦不仅得不到褒扬,反而可能被耻笑为无能”[30],村民对面子的关注转向对即时性享乐和实惠获取的强调。所以分散型村庄中的面子应归类为“高能力+低人品+高人缘”的形态。
由于对面子中人品要素的漠视,分散型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低下,一致行动能力缺乏,集体行动成本极高,村民不太在意通过参与村庄公共活动的方式获得面子,相反,因公共性丧失,导致其常会为了私利而不顾自我形象和社会评价。因此,凭借传统道德规范开启协商实践、实现利益整合的想法难以实现。在村庄治理结构中,除道德性规范的缺失外,也缺乏结构性的民间权威。人缘要素具有很强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色彩,其出发点是基于能否满足自身需求的理性算计,依靠的是物质资源的交换,并且其影响范围只限于关系网内,而关系网内的成员又具有开放性,致使域内社会关系出现明显的网络化特征,因而难以孕育出非正式的权威力量。此外,伦理性评价的无力也使面子中的能力要素更具现实性。村民们在乎的只是现实的利益和享受,关注的只是像生活消费这样的浅层次竞争,对村庄未来的投资已少有人问津,向外用力的人生预示着为村庄争取协商实践所需物质资源的动机几乎无存在的可能。
五、 结语
朱瑞玲认为,“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过程观之,这种以儒家伦理为基石的‘面子’现象似乎不受社会结构乃至意识形态改变的影响,仍然是支配中国人社会行为的重要因素”[9]。 若朱的观点是从儒家伦理“大传统”的角度切入,则是确然。但由于受地方性“小传统”的影响,在前现代化社会中,村庄日常生活中的面子现象相较于理想类型而言,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离,其在不同村庄间的运转也存在不平衡的态势。而在经历以赤裸裸的国家权力介入和市场经济来袭为特征的现代化冲击后,面子中由儒家伦理建构的传统部分被再次削弱,儒家价值文化和中国现实文化间的差距随之放大,由此导致面子的多样化程度和不平衡性状况进一步加剧。因此,使用同质化的面子类型,不加区分地总体性探讨其对中国广大农民社会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合理的。正确做法应是在对面子进行类型学划分的基础上,结合特定面子形态的独特性进行专门化分析。
此外,“传统乡村治理长期以内部共享的礼俗准则和文化伦理为基础”[31],虽习俗伦理和文化印记在传统与现代、延续与裂变中曲折前进,但仍切实牵动着当代政治制度的走向。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协商民主既是一次革命性举措又有着巨大的困惑,既显示了光明的前景又令人担忧”[32]。若要处理好协商实践与现有村庄秩序的关系,将其水乳交融为一个整体,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文化的历史传承性。面子作为中国人的精神纲领和最受重视的文化价值观之一,自然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建构与运转不可摆脱的文化场域,因此两者之间的对话蕴含着现实价值。
“过去有一种偏颇的理念,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难以兼容。”[25]若以此出发,则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与价值的面子与希冀塑造现代政治形态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之间不可能共存。但事实上,“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无论在学理,还是实践层面,确实存在不少可与当代协商活动相对接的契合点,两者并非格格不入,关键在于能力、人品和人缘三要素在面子谱系空间模型中的不同定位,关键在于面子类型的功能归属。因此,在注重治理经验现代化转换的同时,应重视对历史累积中的面子文化的审视, 既要避免“将理想中的最优模式当作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实践模式为自己的观点辩护”[33],也要避免以现实中实践模式的某些弊端来否定理想模式的恰适性,从而理性地探讨面子文化正向助推协商实践前行的可能,而这应是时下亟需的理念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