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9-02-11姚俊颖
段 砚 姚俊颖
(普洱学院 政法学院,云南 普洱 665000)
保障茶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健全完善茶叶产品商标权保护制度、茶产业专利权保护制度,创新茶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模式,加强对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战略、新的思路、新的工具,将彻底改变传统行业,改变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为经济转型提供新的路径。[注]解永会:《“互联网+”加速第三次工业革命进程》,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5-06/14/content_21000042.htm。所谓“互联网+”,就是要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度结合,形成更为广泛的以互联网为经济发展平台的新模式。[注]龙天鸣、李金明:《“互联网+”时代中的刑事需罚性判断——以被害人教义学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茶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与“互联网+”相结合,走上与时代共进步、同发展的进程。
一、我国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和有效模式
(一)茶叶产品商标权对茶叶产品的积极作用和有效模式
1.茶叶产品商标权对茶叶产品的积极作用
时至今日,消费者对茶叶的认识还停留在主要看其产区和品种,而无法有效辨别茶叶产品质量优劣的阶段。这种情况的产生与蓬勃发展但没有有效管理模式的茶叶市场有关,也和消费者没有渠道去获取茶叶信息有关。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畅通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也需要创建规范的茶叶市场。商标权的出现能够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商标权在茶叶产品的发展中具有规制和促进两方面的作用。
其一,茶叶产品商标权对茶叶产品发展的规制作用。茶叶产品的商标权,是指在经过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核准后,商标持有人所拥有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型。商标权的取得,能够证明商标持有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商标所体现的特征和属性。正因为商标权的这种特性,商标权对茶叶产品的规制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商标持有人而言,商标权所体现的商品特征和属性,是其生产、销售商品的标准尺度,是对其商品质量的一种无形监督,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商标所显示的属性和特征。二是对其他生产、销售者而言,商标权的存在能够规范其生产、销售行为,规范冒用他人产品名称,借用他人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
其二,茶叶产品商标权在茶叶产品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茶叶产品的商标权能够为茶叶产品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茶叶产品商标权能够为消费者清晰地展示该产品的品种、构成等重要内容。其对茶叶产品发展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消费者角度而言,茶叶产品商标是其甄别茶叶产品优劣的第一直观因素,商标的存在为消费者提供了鉴别和选择产品的可能,避免了消费者无法甄别产品,无法获取产品信息情况的发生;从生产、销售者角度而言,茶叶产品商标权能够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将其产品与市场需求进行有效对接,促进消费者对产品品牌形成依赖,以达到重复购买的目的,从而提高生产、销售者的经营利润。
2. 茶叶产品商标权的有效模式
(1)母子商标模式应在茶叶产品中得到应用推广
茶叶产品具有以产地划分产品种类的特征,不同产区所生产的茶叶产品的消费感受截然不同,在同一产地当中,不同的茶叶产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在消费感受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如若采用一种在划分不同产区产品的同时,又可以将同一产区内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区分的模式,必将有利于消费者对茶叶产品进行甄别消费,也有利于茶叶产品生产者积极改进产品制作工艺,提高产品质量。近年来,浙江省安吉县对安吉白茶进行母子商标模式管理,为茶叶产品的母子商标模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鉴于母子商标模式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且母子商标的母商标作为地理证明商标能够区分茶叶产品的不同产区,子商标能够区分同一产区内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该模式的推广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对茶叶产品进行精确区分和辨别,还能约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促使产品质量逐渐提升。
(2)茶叶产品母子商标的管理模式
茶叶产品母子商标模式需要有两种不同的主体参与:茶叶产品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茶叶产品原料产地公立机构或由公立机构管理的协会;茶叶产品子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茶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该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必局限于茶叶产品原料产地的生产者、经营者,而是指所有生产、经营该种茶叶产品的主体。母商标申请人需要担负管理、核定茶叶原料产量的职责,对子商标申请人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管理,保障消费环节茶叶产品的质量,进而提高茶叶产品的整体质量。
(二)茶产业专利权对茶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有效模式
1.茶产业专利权对茶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专利权是现代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茶叶产品需要好的制作工艺、技术设备及储存条件等。茶产业的专利权对象多体现在制茶工艺、萃取技术、制茶设备以及储存技术等方面。随着现代茶产业的发展,专利权在茶产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此类专利的申请,不仅有利于专利所有权人自身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其产品质量的提高,更有利于对市场的开拓和创新。同时,专利的公开有利于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也有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针对茶叶产品的制作工艺和储存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不仅有利于专利所有权人将制作工艺和储存技术规范化,也有利于对制作工艺和储存技术的保护与传承,最终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制茶设备的专利申请,不仅能改善茶产品依靠制茶工人凭手感操作的情况,还能确保茶产品的品质标准化,有利于茶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与加工。
2.茶产业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模式
如今,茶产业的专利保护从制作、消费阶段,扩展到了茶叶品种研发、栽培种植、采摘加工以及研发配套衍生品等阶段。虽然每个环节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每个环节也可以独自进行研究发展。正是独自的研究发展,使得每个环节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每个环节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产业,每个环节都可以进行专利权的申请。
第一,茶叶研发和栽培环节。茶叶新品种的研发,有利于提高茶叶产品的品质,有利于弥补现有产品的不足。对于茶叶新品种进行专利申请,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和鼓励专利所有权人继续进行研发,还可以通过专利公开的方式促进行业整体的交流与发展,最终促进行业整体品质的提高。对栽培环节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有助于技术的沟通交流,有助于研究同一品种茶叶在不同地域范围产出产品的品质差异。
第二,茶叶采摘和加工环节。茶叶的采摘、加工环节主要依靠设备以及独特的加工方式。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对研发的茶叶加工设备进行专利权申请,有助于规范茶叶加工手段和环节,能够确保其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属性相同的特征,从而保证同类产品品质的同一性,有助于企业的宣传和营销。而对于一些具有独特加工技巧的企业或技术人员而言,对该加工技巧进行专利权申请,有助于将该加工技巧规范化。因为专利权的存在,其加工技巧不会被其他人占有。随着专利公开,经过与外界对于加工技巧的交流,更加有助于提高加工能力和技巧。
第三,茶产业衍生品的制作工艺。茶产业发展至今,已经从单一的茶叶产品生产、销售,演变为以茶叶产品生产、销售为核心,大力发展茶叶衍生产品的局面。茶叶衍生产品,如茶具、茶类餐饮等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如福建建盏、宜兴紫砂壶等成为饮茶必不可少的用具,而近年来茶类餐饮新产品更是层出不穷,如茶叶饮品、茶叶速溶颗粒等。上述茶叶衍生品均可以进行专利申请,这不仅有利于制作工艺的持续改进,更有利于茶叶衍生品的发展和传播。
(三)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作用和有效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我国具有悠久的茶叶种植、加工、消费历史,同时也是茶叶生产大国、出口大国和消费大国。上述悠久的历史,使得我国形成了独特的茶产业文化。因我国幅员辽阔,茶叶产区众多,茶叶品种丰富,各地区依托当地人文气候形成了茶产业文化区。其茶产业周围所形成的文化、技艺、习俗、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等,共同构成了茶产业文化,均属于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多种文化形式构成的,其中,关于茶叶文化的著作、茶叶品牌的保护以及制茶技艺的传承都是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1.政府主管机关或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应作为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持有主体
从其内容来看,符合一定条件的茶产业文化、技艺、习俗、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等也具备申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如湖北恩施玉露茶的制作工艺就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制茶历史悠久,茶产区分布广泛,茶叶品种丰富,每一款茶叶产品均有多种制作工艺流传,若以其中某一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主体进行申报,无疑会给其他具有同等属性的文化遗产造成冲击。只有一定区域政府主管机关或者非营利性机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持有主体进行申报,才能避免因倾向于个体而造成整体缺失的局面。政府或者非营利性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持有主体,是指对该地区茶产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性的知识产权申报,对于单一个体的具体操作方式,则由具体个体进行掌握。也就是说,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对茶产业的知识产权起到整体性保护作用,而其中的生产、经营者需要在保护整体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知识产权。
2.强调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非营利性
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具有上位性,与其中某一生产、经营个体的知识产权是总分的关系,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强调的是对茶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保护,而非利用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个人谋取经济利益。只有该行为具有非营利性,才能客观公正地促进茶产业的有序发展,才能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3.注重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于著作权保护,应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和收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应着重进行母子商标的发展,在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母商标的前提下,由生产、经营者申请子商标,以期达到既保护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和声誉,又能够充分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应重点保护制茶技艺这一重要内容。通过对制茶技艺的保护,不仅能够促进制茶技艺的传承,还能促进沟通、交流与学习,促使制茶技艺更好地发展。
二、我国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茶叶产品商标权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农户、企业等生产主体对茶叶产品商标权重视不足
一直以来,茶叶产品的生产者多为小农户,局限于狭隘的经营观念,加之综合素质不高、合作意识不强、资金获取困难,[注]阎世平、龚大永:《我国小农户经营困境与出路》,《广西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其往往只重视生产环节,而对所生产产品的商标建设却重视不足。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户、企业等茶叶产品生产者在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其申请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避免因他人注册而导致自己的经营行为对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侵权,并没有将申请注册商标提升到产品发展的高度看待,也没有意识到商标权的保护和发展会对产品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商标进行注册,能够达到两个层面的效果:一是可以有效地与他人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区分,并对自己的产品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宣传;二是可以有效地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营销,促进产业发展。现阶段,大多数茶叶产品生产者都还停留在第一个层面,也就是其注册商标的目的仅限于与他人的产品进行区分。正是对商标权的重视不足,使得商标权没有为茶叶产业发展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
2.商标管理体系有待健全,无法对商标权进行高效保护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采取的是申请制度,也就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过审核后获取商标权。但是我国商标权审核多年来实行的是形式核准模式,而非实质核准模式,这就会造成囤积注册商标和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产生。上述行为,不但不利于我国注册商标的良性发展和有序管理,还对正在向着良好方向发展的注册商标体系和经营主体造成了影响,对我国商标权的发展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的管理模式,无法对囤积注册商标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和惩处。另外,我国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设置了行政治理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在发生商标侵权事件时,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商标主管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我国法律仅就被侵权人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规定,没有确定主要的救济途径,而两种救济方式的协调有时会出现冲突,导致在实践中被侵权人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率的商标保护。
3.商标侵权情况严重且分散,维权成本高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将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以该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责任归属的规定,若要商标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则商标所有权人应举证证明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在现实操作中,因商标侵权具有地域分散性、隐蔽性、侵权金额小等特点,商标所有权人若要证明其商标权受到侵害,势必要付出较大的成本进行证据收集,无形中就增加了维权成本,使得商标所有权人怠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商标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治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二)茶产业专利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茶产业的专利权保护,需要专利所有权人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举证。与商标权的保护一样,因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效力,所以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应该以司法保护为主。专利侵权呈现出范围广、侵权地分散、个体侵权金额小、取证难度大、面临先使用抗辩权等诸多不利因素和情况,若要证明专利权被侵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法证据留存,但侵权数额却难以界定。对于专利所有权人而言,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救济途径对专利权的保护还有待加强。由于我国专利权申请起步晚、起点低、普及率低,加上专利权申请成功后的专利公开制度,很多掌握技术的人或企业,特别是在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并没有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这造成技术无法交流,从而导致专利水平总体偏低的情况。面对我国茶产业专利权保护乏力的现实状况,依靠行政手段的专利保护并不能有效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通过司法手段的专利保护则需要专利所有权人进行专利被侵权的举证,两种保护方式的实践效果有待改进。上述种种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专利所有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等现象。
(三)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虽然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和传播以及法律责任均作了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的增加,单一的法律已然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增长和保护的需要。保护的目的在于发展,而发展面临侵权行为的阻碍,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制裁,才能促进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我国应适时推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发展,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符合一定条件的茶产业文化、技艺、习俗、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等应申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茶产业发展提供多重法律保护机制。
三、“互联网+”模式下我国茶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沟通载体,是缩小社会成员之间距离的重要媒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茶产业的保护也可借助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所具有的无地域限制、操作便捷、面向社会公开等特点,大力提升对茶叶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互联网+”模式下茶叶产品商标权的保护路径
利用互联网,可以将茶叶产品的原料产地及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公示,可以将茶叶产品商标的申请者和产品的属性进行公示。应依托互联网创建一种可溯源、可查询的茶叶产品商标质量查询模式,应由有关机构创立茶叶产品商标质量互联网查询平台。该平台直接对接茶叶产品母商标申请机构,在母商标申请机构下,可查询各个子商标申请人的信息,能够查询母商标申请人所核定的对应茶叶原料数量和子商标申请人所生产的对应茶叶原料的茶叶产品数量,并能够通过该平台对茶叶产品进行溯源和辨别真伪。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提升茶叶品牌竞争力,促进茶叶品牌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二)“互联网+”模式下茶产业专利权的保护路径
1.构建专利技艺沟通交流渠道
在专利权的保护与发展中,互联网能够为专利技艺的交流创造零距离的沟通渠道,也为专利技艺的公开和查询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平台。通过互联网搭建的平台,不仅能够将专利技艺所有权人以及其所拥有的专利对社会进行公示,还能促进其对专利技艺的不断深入研发,最终促进专利技艺的进一步发展。
2.构建专利侵权网络举报平台,统筹全国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面临诸多困难,现实中不仅存在着专利权侵权认定的困难,还具有专利权侵权行为隐蔽化、分散化且侵权金额小的特点。若要专利权人逐一进行专利权的保护和举证,无疑会增加专利权人的工作强度和维权成本。应建设专利侵权互联网举报平台,打造专利侵权网络举报与维权平台,通过网络收集专利侵权证据,并通过网络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这样不仅大大节省了专利所有权人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行政主管机关的办事效率,更为统筹全国专利保护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三)“互联网+”模式下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
1.构建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保护平台
互联网系统具备信息无地域限制传播的特点,构建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保护平台,有助于将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传播,有助于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对茶产业存在误解的情况。若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为政府或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从公平角度出发,互联网平台系统的主管部门也应是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所有权人。
2.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营利机构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开展
互联网平台的建设,有助于对茶产业相关产品进行宣传,有助于消费者了解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是政府或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那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应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包括产品品质在内的全面管理,[注]王冰、卢纯昕:《大数据质量治理的逻辑与边界》,《理论学刊》2018年第6期。特别是利用商标权和核定产量的方式,使茶叶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促进茶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展。
(四)探索“互联网+”与茶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的融合模式
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人而言,其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动力是用较小的成本来实现较大的经济效益,也即维权成本要低于其要维护的利益。若维权成本过高,则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会丧失维权积极性,而知识产权市场也必然继续受到侵扰。随着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络已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已经对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以互联网方式签订的合同之效力给予了法律上的确认,这也证明我国司法已经在逐渐接纳互联网的形式。互联网司法保护平台的建设,有助于在现阶段最大限度地调动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保护合法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司法平台并非是要取代传统的人民法院审理模式,也并非是要突破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而是将立案、审判、判决以及申请执行等流程网络化,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维权提供司法便利。如在立案阶段,原告方可以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上传至网络,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然通过网络发送立案通知和预先缴纳诉讼费通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过网络告知其理由。在审判阶段,可以采取远程网络庭审形式,通过当事人预先确认留存的网络通知接收方式或渠道进行判决的送达。在申请执行阶段,可以将执行申请通过网络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互联网司法平台的建设,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