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挑战与应对
2019-02-11翟业虎许峻实
翟业虎,许峻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一、问题提出
通俗来说,3D打印技术能够快速完成立体物从无到有的过程。根据物品的数字模型文件,选取特殊的可粘合材料,利用3D打印机每一层分别打印、堆叠,最终形成立体物品。区别于普通打印机,3D打印机以金属、陶瓷、塑料、砂等为打印材料,通过电脑控制将其层层叠加,最终将计算机上的蓝图“打印”成真实的3D物品。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3D打印已逐渐被应用于工业设计、产品制造、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众多领域,也为当今基础科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台阶。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引起生产方式的变革。较之传统技术,3D打印技术具有快速高效、成本低的技术特性,这便有可能解决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形成个性化、可视化、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此外,随着3D打印等先进制造业技术的发展,当前世界逐渐形成制造业回流西方发达国家的趋势,全球投资、生产布局、经贸流向以及物流等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1]。3D打印技术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已成为各国重点发展的战略领域。
3D打印技术已经成为新时代的标杆,战略地位举足轻重。3D打印行业迅速发展,如火如荼,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却依然如旧,因此,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随即浮出水面:作为打印前提的CAD文件可能与著作权有关;打印的物品可能侵犯专利权,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对合理使用、间接侵权等制度的解释与重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打印商标或者打印商品删除原商标等行为,可能涉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未来,3D打印技术可能普及到人们的寻常生活中,能够轻松完成复制、共享、修改立体物,甚至可能发挥令人意想不到的作用。3D打印技术很可能引发新一轮的知识产权风险。本文从著作权、专利和商标三个方面展开研究,探讨其可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应对办法。
二、3D打印带来的著作权问题及其应对
(一)3D打印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找出3D打印所涉及的著作权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需要梳理思路,分析3D打印是否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若打印的并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自然不构成侵权;若打印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有授权的情况下也不构成侵权。如没有授权,则要分析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畴,若不在合理使用范畴之列,将构成侵权。在梳理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有两方面的问题尚需探讨:第一,3D打印对象的可版权性界定,即其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通过3D打印进行私人复制的行为,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1.3D打印对象的可版权性界定
3D打印开始之前必须有待打印物品的CAD文件,这是形成最终物品的前提和依据。CAD文件既可以来源于使用者的全新创作,也可以通过扫描已存的物品而生成[2]。为了使3D打印机可以识别,生成CAD文件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转换格式,即将CAD格式文件转换成以.stl为后缀的文件,同时该.stl文件也可以数字形式被广泛传播[3]。若使用者完全独立创作物品的CAD文件并自行打印,不会引发侵权问题,自不待言。需要探究的是,通过扫描已存物品而形成的CAD文件性质为何。《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具备四要素,其中,独创性是能否成为作品最为关键的因素。从扫描过程来看,在使用3D扫描仪对立体物进行扫描的过程中,并没有加入任何人类的创造性活动,而只是在短时间内,单纯、机械地获取被扫描对象的具体三维数据,之后利用电脑软件将CAD文件进行简单调整和格式转换,即可进行3D打印。因此,扫描得来的CAD文件仅是机械地复制,旨在获取原物品的具体数据,并通过另一种形式展现出来,其保留了原物品的外形与信息,并无创作的意图和过程,不具备独创性。该CAD文件是否受到保护应依附于原物品的情况,若原物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扫描得来的CAD文件是原物品的另一种存在方式,理应受到保护,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扫描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那么,原物品的可版权性又该如何确定呢?3D打印的对象基本是立体物,而立体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还需要进一步考察立体物的独创性;不仅如此,要想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应当对立体物的艺术性和功能性进行明确区分[4]。因为只有作品的艺术性才是著作权法所要求的,而实用性则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内容。但现实中,很多立体物已不单具有观赏艺术性或是单一实用功能,而是同时具备艺术性与实用性,《伯尔尼公约》中称这类物品为“实用艺术作品”,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这一作品类型。随着科技进步,实践中有些“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越来越难以区分,并且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对二者进行划分,二者的双重权利保护问题也始终是学术界争议的问题。美国有法院曾在判例中将其分为了“物理性可分离”和“观念性可分离”两种类型,若在物理上,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成分能够直接分离,比如立体物上的美术作品,那么3D打印该种立体物,显然会直接涉及对独创性作品的复制。因此,使用者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方能进行扫描及打印。但若在物理上二者无法完全分离,比如装饰品、玩具等,欲使该种立体物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需要满足“观念性可分离”的标准,即立体物的艺术特征能够从概念解释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观念性可分离”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多种多样,比如曾有法院采取“融合理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即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进而可以推论,作品的表达和思想必须能够区分开来。同样地,对于3D打印的立体物而言,艺术性和实用性需要能够区分开来,如果艺术性只能通过实用性表现出来,则二者不可分离,则该立体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私人复制构成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在著作权法中,很多私人复制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合理使用,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仅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字面规定来看,并不能得出3D打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结论,例如,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3D打印能否被视为临摹等问题都无明确的答案。因此,还需要追根溯源,探究私人复制行为被视为合理使用的原因所在。一方面,从私人复制产生的影响来看,其并未造成权利人的利益损失或引起著作权市场的混乱;另一方面,出于制度成本的考虑,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其他著作权管理机关,基本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私人复制行为的把控。而商业使用行为则有所不同,不当的商业使用行为可能给权利人和市场带来消极影响,因此,著作权法对商业使用行为进行了合理规制[4]。以商业目的进行规模打印,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显然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因此,私人复制被视为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将被排除。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演进,3D打印技术未来可能会普及到千家万户,人人都可以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自己想要使用的产品,而不必去商场里购买。这样一种打印物品为自己所用的方式是否可以被归为合理使用呢?从上述立法目的来看,直接将其纳入目前的合理使用范畴还有待商榷。人们打印一些生活必需品等,虽不以用于商业为目的,但若大多数人都以这样的方式获取产品,那么厂家的经营必然受到影响,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必将受损。若不把这种私人复制行为认定为侵权,难免有失公平。因此,需要将“私人复制是否有损著作权人利益或有损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作为判定要素,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二)应对措施
1.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客体资格及界定标准
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以自动保护为原则,且保护期限较长。这些特点将有利于著作权人在3D打印技术逐渐推广普及的未来,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足之处在于,在目前规定的各种作品类型中,并不包括实用艺术作品,这就使得是否对其保护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议,潜藏的风险逐渐显露。《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已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新《著作权法》仍在修改之中,若能对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便可减少争议,使得更多物品受到直接、明确的保护,防止3D打印技术被滥用。目前,新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这表明《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很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3D打印技术不断进步,增加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将切实有利于防止3D打印技术使用者对实用艺术作品可能造成的大规模侵权[4]。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对作品只保护其艺术性,而不予保护实用性,但尚无确切的界定标准。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情况也不尽相同,判断方法和标准难以统一。美国在判例中确立的“物理性可分离”和“观念性可分离”标准具有可借鉴的意义,但最终如何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作用,进而作出规定。
2.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是3D打印技术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最大挑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即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但采用列举的方式,不足之处就在于难以穷尽各种情形,实践中每种情况又各不相同,具体的法律适用界限较为模糊。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问题愈加突出,所以明确该制度中的合法合理标准是当务之急。
一方面,要更加细化合法性标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质就是维持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以防知识的过分私有。根据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私人复制使用他人的作品,需要注明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称。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加注作品的出处,进一步明确合法性的标准。另一方面,还要增加合理使用的情况,明确合理使用的标准。普通民众利用3D打印机打印生活必需品供自己使用,看似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但由于未来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操作更加简单,成本更加低廉,主体也更加广泛,必然会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冲击。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标准。当出现此类问题时,需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者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部分的重要程度,最重要的是,需要将“合理使用行为不得有损著作权人利益或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增加为一般标准。这样才更有助于保证市场的稳定,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三、3D打印带来的专利问题及其应对
(一)3D打印涉及的专利问题
如同著作权法受到3D打印的挑战与冲击一样,专利制度也同样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3D打印受专利制度保护的立体物在何种标准下不构成侵权尚需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也许会发生变动;接下来便是间接侵权的判定以及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1.合理使用制度标准的界定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不一。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有五种情况不被视为专利侵权。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仅个人使用某专利是否属于侵权,但从立法宗旨考虑,个人为自己的喜好和研究而使用某专利,且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一般不属于侵权。英国的情况与中国相似,但美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规定较为严格,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只要是未经许可的个人使用,都会被视为侵权[5]。但实践中情况多变,之后有判例中法院认为,个人若是出于某种好奇心或是出于尝试、娱乐等目的而使用某专利,可认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的困境相同,在专利领域,若私人利用3D打印技术打印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虽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但若被视为合理使用必然会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考虑是对现有专利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变革,还是寻求其他方法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2.间接侵权问题
间接侵权问题其实不单存在于专利制度中,在著作权、商标侵权问题中亦是如此,但著作权制度中已存在一些规制方法。在3D打印环境中,CAD数据文件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分享、传播。通常,网络平台不会设置门槛,人们可以上传CAD数据文件,也可自行下载其他人上传的CAD文件进行打印。关于网络共享平台分享数据文件的案例已多次出现。有设计者向共享平台经营者发出了“移除通知”,因其未经许可擅自共享设计者作品的CAD数据文件;也有的共享网站因此而被诉[6]。可以预见,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物品的CAD数据文件被更多地分享,必将引发相关权利人与平台商之间的侵权纠纷。由于平台上CAD数据文件的提供者和下载者均是人数众多,且难以获知准确的个人信息,想要找到、找全这些人进行维权费时费力,难上加难。相较之下,将网络平台作为维权对象具有可行性。
根据现行法律,学者针对间接侵权问题各抒己见,归纳起来,主要从零部件、关键部件和模具等方面进行考量,判定是否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但是在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参数、图形等是极为重要的信息,而上述的观点都没有将这些新类型的客体囊括其中。一般来说,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着重分析侵权客体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程度。具体而言,可以分析该客体都有哪些用途,是否是专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因此,CAD数据文件对于制造产品的重要性以及是否有其他用途便需要进行新的论证。有的学者认为,CAD数据文件中包含的物品参数以及图形等内容,应属于描述性资料,并且不能完全保证其准确程度,并非完全依据该描述性资料来打印相应的物品。因此,分享此内容仅是信息共享行为,不构成侵权。此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对CAD数据文件的重要性以及3D打印过程存在片面认识。大多数学者包括笔者比较认同的是,CAD数据文件虽不同于传统的零件和原料,但对于3D打印而言,它是打印专利产品的唯一、专用、基础性文件。描述性是一般资料都具备的性质,而其功能性远重要于其描述性,使用者一般只能依据CAD数据文件中的参数、图形等内容进行3D打印。因此,提供3D打印机、原材料、CAD数据文件以及其中的物品参数及3D图形的行为都可以构成间接侵权。综上,中国首先应考虑根据国情构建间接侵权制度,并将3D物品的参数和图形纳入间接侵权的范畴,为规制3D物品参数及图形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构建间接侵权制度并逐步完善,将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3D打印技术的传播与发展。
(二)应对措施
1.根据现实需要考虑合理使用制度修改与否
如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冲击一样,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存在着是否要予以变革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对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和范畴,关注专利权人的权益是否受损。但有的学者认为,变革需要耗费人力财力,并且在3D打印的环境下,专利权人很难举证自己的利益因为私人复制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应寻求新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反观过去某一新技术的发展历程,结合3D打印的技术优势,发展不同于目前的经营模式,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促进技术进步等各方利益[7]。笔者认为,二者的观点其实并不矛盾,并不是有一无二的关系,其实可以配合使用,既跟随现实需要修改法律制度,也可同时使用其他手段,比如设立收费制度等,以尽力平衡个人与公共利益,共同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业健康发展。
2.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中国尚未作出相关规定。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进步,现行制度已难以全面系统地涵盖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大量的侵权行为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掩藏保护下,越过合理界限,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依靠“避风港”制度免于承担责任。因此,已十分有必要探索建立专利中的间接侵权制度。
关于间接侵权的司法实践愈渐丰富,但在制度层面仍处于讨论阶段。多数学者认为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作为要件,但在3D打印技术普及的时代,共享物品参数及图形等数据信息的行为人多数为普通网络用户,并且打印者的目的也主要是供个人、家庭使用,而非用于生产经营、牟取利润。在此种情形下,并无“直接侵权行为”,无法按照共同侵权等制度的原理进行规制。因此,唯有建立独立的间接侵权制度,才能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给予最好的保护。
3.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以预防专利侵权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从网络著作权的角度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而专利领域中,对借助网络平台从事侵权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十分有限。目前类似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专利侵权模式正在出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应是毋庸置疑的。
《解释》中部分内容借鉴了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引入“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与移除”和“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对互联网企业迅速崛起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红旗标准”则偏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者配合,使很多侵权行为止步于萌芽阶段。美国已有学者提议,可以《数字千年版权法》为样本,订立一部《数字千年专利法》,用以规制网络传播中的专利侵权行为[8]。笔者认为,这种借鉴的方式,可以吸收规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的经验,结合专利侵权的不同之处,制定专利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能开创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以激励发明创造。中国也可以尝试借鉴《数字千年版权法》,在专利制度中引入相关规则,以更好地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3D打印带来的商标问题及其应对
(一)3D打印涉及的商标问题
1.3D打印商标的不当使用
对于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的侵权行为相关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是比较清晰一致的,均是权利人取得某项权利,他人实施该权利须经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当然不排除存在豁免事由的可能。相比之下,商标领域的侵权行为分析起来更加复杂细化,并非简单明了的一一对应关系[9]。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七种情形被视为侵犯商标权,可归为三大类:第一,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第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10]。
根据现行法律并结合现实情况分析,3D打印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打印商品并使用原商标,此种情况可能构成商标侵权;(2)打印商品但删除原商标,此种情况可能无法利用《商标法》进行规制,但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品外观部分的规定;(3)打印商品并且使用其他新商标;(4)只打印商标不打印商品。这两种情况同样可能构成商标侵权;(5)商标的虚拟使用,即行为人不直接打印商标,而是制作商标的3D数据文件,通过出售数据文件获利,这种行为虽然有别于传统商标侵权,但由于其商业目的、营利性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仍可认为是侵权行为。但若行为人只是将某商标的3D数据文件上传至网络共享平台以便公众免费下载,则这种行为的侵权性质有待研究。
2.3D打印商标个人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就是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公众利益,对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有了合理使用制度。3D打印的出现同样会引起商标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适用问题。同样地,非商业目的的个人使用,一般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不涉及侵权问题。但其实对于个人使用也不能一概而论,出于兴趣、研究需要等可以视为合理使用,但若未来3D打印机走入千家万户,个人可以在短时间内花费低成本打印物品、商标,那么市场上的购买力大幅下降,市面上、大众之间出现的商标真假混杂,必将危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此时,若依然赋予个人“非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保护伞,致使商标权人对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实难以辩驳,无法挽回不断流失的商业利益,便是有失公正之举[11]。因此,关于这一问题,还需要分情况进行研究论证。
3.3D打印商标间接侵权
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想要故意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客观行为,即为他人实施侵权提供必要条件;三是损害结果,即对商标权人利益造成实质侵害。3D数字模型设计者、文件上传者、3D打印设备提供者等,有可能与3D打印者为同一人,也有可能是对3D打印者的侵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的人,但这几类主体人数众多,追究责任的成本高,并且若不以商业为目的,恐难受到法律规制。相较而言,3D数字模型网络共享平台则更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获取CAD文件一般通过自行设计、扫描生成和网络下载等几种方式,自行设计对于普通人来说难度较大,很少有人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扫描生成需要3D扫描仪,目前普通人家并不会拥有这种大型昂贵的专业设备。因此,一般人首先选择的就是寻找网络共享平台,下载数据模型,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平台的间接侵权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缺失了网络平台这一媒介,任何资料的传播将变得寸步难行。3D打印亦是如此,网络共享平台是打印者获取CAD数据文件的重要来源,可以认为对3D打印者实施商标侵权起到重要帮助作用,如果经营者具有主观过错,那么将构成商标间接侵权。
(二)应对措施
1.明确商标不当使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上文分析了五种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3D打印行为,对此,应明确这些不当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出法律依据进行规制。比如,在第(1)种情况下,若打印者使用原商品(包括商标)的3D数字模型,则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若打印者使用其他3D数字模型打印新物品,但附上了原商品的商标,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在第(3)种情况下,打印原物品但使用其他新商标的行为,可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商标反向侵权”行为。在第(4)种情况下,若涉及伪造、擅自制造等情况,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样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在第(5)种情况下,若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也会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2)种情况中,行为人打印商品但删除原商标,由于其并未使用他人商标,似乎不能视为侵权行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有可能构成侵权。但这一问题也反映出中国对于商品外观的商标法空白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商品外观的商标法保护。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不仅只看品牌,有特点的外观、装潢也同样甚至更加博人眼球。因此,商品的外观同样值得受到保护,尤其是明显具有区分功能的商品外观,可以考虑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或单独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维护商品所代表的质量、声誉和价值[12]。建立商品外观的商标法保护机制,能够解决3D打印引发的一类商标侵权问题,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避免其他消费者因外观类似而产生误解、受到损失,使擅自打印商品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重新界定个人使用商标的合理性标准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商业性目的,然而随着3D打印时代的到来,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也逐渐突出,在著作权与专利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对于个人使用商标的合理性标准需要重新考量,可借鉴国外确立的一些标准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判断打印者的主观目的。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商标权人利益的恶意;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其次,需要考量个人使用的数量和价值。一个人打印一次仿佛无伤大局,然而聚沙成塔,最终的绝对数量是庞大可观的。最后,要分析个人使用对商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若私人打印代替了商业购买,必然引起市场的波动与混乱,也会严重打击商标权人的市场积极性。虽然3D打印技术在短期内不可能普及到此种程度,但仍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未雨绸缪,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3.确立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避风港规则
上文提到了中国可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以预防专利侵权,同样,在商标侵权中也可引入“避风港”原则,对网络共享平台的传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体而言,可分为两方面[13]:(1)商标权人已发出合格的通知。在司法实践中,通知标准不统一,存在很多不规范通知的情形,比如商标权利有效性存在瑕疵,甚至不乏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发出恶意通知的情形,这些不合格的通知会降低效率,浪费成本,引发争议[14]。因此,通知的标准必须严格明确。完整、明确的通知至少应附带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证明、行为人侵权的内容、能搜集到的初步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行为人应做的事项等。(2)网络共享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之所以仅是合理注意义务,是因为网络共享平台并不具有对用户所存储的模型信息进行编辑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而仅具备数据模型的传输、存储等功能。所以,作为传播媒介,为了营造安全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网络共享平台应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加强平台的用户身份认证管理,与用户签订合法的下载协议,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数据模型等;另一方面,一经发现侵权事项,应及时采取删除数据模型等必要措施,完善相关救济制度,避免损失扩大化[15]。
五、结论
无论在著作权、专利还是在商标制度中,3D打印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具有相似性。首先,在现行法律制度下,3D打印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有必要对法条的内容做出一些解释;其次,3D打印供个人使用是否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引发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新思考;最后,3D打印的数据文件需要借助网络共享平台来传播,这就引发了平台的间接侵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有的“避风港原则”可以引入到专利、商标法中,以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要解决上述问题,核心就是要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其中也涉及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此,既要在法律层面有所改变,将有关3D打印方面的建议纳入修改范畴;同时,也可考虑配套相应的制度,引入新的收费制度来平衡网络共享平台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比如对经营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3D打印技术的进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因此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注意对科技以及产业链的保护。技术的进步是既迅速又缓慢的,创新每天都在继续,日新月异,但效果和影响需要经年累月才会显现。想要3D打印技术转瞬出现颠覆性的改变是不现实的,一项新的技术产生并不意味着需要推翻原有的法律制度,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是可以适用的,只是需要随着社会变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本文就3D打印可能带来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进行了简要分析,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期望有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