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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法合治”方略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思考

2019-02-10申莉婷

时代金融 2019年35期
关键词:必然性可行性新时代

申莉婷

摘要: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历史上历经分合,合时则兴,分时则罔,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德法合治的必然性都昭然若揭。中国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更成为一种定势。就其可行性而言,从四个层面展开讨论,习总书记为德法如何合治提供了理论设计,接下来就法律制定层面、实施层面、遵守层面对德法的合治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古今中外的案例及历史特色进行论证。中国人自古以来的综合性思维在分析性思维对普罗大众传统观念造成冲击时,尤显重要,德法合治方略在新时代必然是正确而长久之策。

关键词:新时代 德法合治 必然性 可行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十九大报告重申了这一原则。十九大报告中的一大亮点,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专门强调“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1]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先生说过,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法学史上恒久的话题,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就是治国的必然之道。[2]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德法合治的必要性值得探讨,其在新时代中的可行性值得分析。

一、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提出

以德治国这一提法是江泽民同志于2000年6月《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的。中央政治局总书记习近平在2016年12月主持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过,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法律准绳,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道德基石,二者要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之后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道路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3]此次会议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进行了深入解读,是对治国理政方略的完善与升华。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4]

二、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实施的必然性

纵观中国千年治国理政的历史状况,可以窥见,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合合分分,或混同难分,推行礼乐之治,或完全分离,严格法治,亦或德法合治,推行礼法之治。治国政策的不同,也使推行效果迥然有异。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治国方略非德法合治莫属。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严格法治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各诸侯之间的争霸战争,促使封建制度代替奴隶制度,变法运动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壮大而兴起,夏商西周时期形成的礼乐之治遭到破坏,道德与法律不再混同,值此乱世,以孔子为首的儒家思想不再受到重视,“以法为本”“法不阿贵”“缘法而治”的法家理论顺应时势,直面社会现实,对法制进行改革,将“礼”从中剥离,制定专门的刑书、刑鼎,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替代不成文但深入人心的“礼”,战国时期更是编纂《法经》,自此,“灋”登上历史舞台。

法律的出现在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初步形成的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不断的改革和战争消耗着国力。秦一统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治国策略采取“弃礼任法”,强了法治,弱了礼法,最终失了民心,以致一统六国的秦朝16年内便覆灭,而夏商周的统治则持续了千年之久。

(二)汉至清时期的礼法合一

汉初,无为而治,休养生息,使得历经战乱的国家迅速恢复元气,六十多年后,汉武帝推崇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立宗法制度,践行仁政思想,把政治伦理化。礼乐刑政,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相辅相成。孔子在《论语·为政》中对“为政以德”早有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道德、礼制引导教化百姓,要比政令、刑罚更有效。

汉朝的引礼入法运动到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于唐朝形成了礼法合一的局面,《唐律疏议》中颇有体现。宋元明清基本沿袭礼法合一的治理模式,将德、礼入法,出现一个又一个的盛世王朝。充分说明礼法社会的建立对一国治理与安定的必要性。正如清末大理院正卿张仁黼所言:“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人伦道德之观念,最为发达,是乃我国之国粹,中国法系即以此。”[5]

(三)近代的德法分治

清末时期,西方列強侵略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进了大量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学说,对中国传统礼法造成影响,推行德法分治的治理模式,将道德与法律界定清楚。中西文化之间的差异自古存在,价值观与思维方式各有不同,中国人主张“天人合一”,而西方则主张“天人相分”,注重人的主体性。经过数千年的文化积淀,使其对应最适合的发展道路,中国不适合走西方的发展道路,同样的,中国道路也不适合西方。强行照搬,只会水土不服,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继承和发展中国的法律传统,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走符合国情与文化的德法合治道路。

三、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实施的可行性

(一)习总书记的理论设计

德与法如何结合而治这一问题,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进行了论证和设计。首先,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本就不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其次,法律与道德在国家治理中有着相同的价值目标,其功能都是为了一国统治。习总书记还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更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有着相同的地位,相互约束、相辅相成。由道德指引的法更能被大众接受,道德的发扬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新时代的发展特色,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依法治国。

(二)法律制定中道德的融入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故其内容也应顺利人情、褒善惩恶。冯玉军教授曾指出: “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价值观的保障,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使命。”[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共同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同时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对人文追求的集中表达,在融入到法治建设中必不可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能够给法治建设提供指引,凝聚力量。

1.将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立法。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原则而实现的。”[7]眼看当下,将重要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是在法律制定层面推行德法合治的首要步骤。这一步的践行颇有成效,如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维护公平诚信;2018年4月27日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用刑法调整歪曲、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符合“家国天下”的大义。

2.用道德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对于一些有悖于伦理道德的法律,应逐步进行更改和完善,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追求公平正义的普遍性角度考虑是正确的,但如果是近亲属犯罪,按照规定告发犯罪亲属,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却会受到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会对家庭和谐造成不良影响。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款避免了法律对亲情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家庭和谐有着积极意义。

3.用道德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对于一些惩罚力度不够的法律,可以通过道德舆论,加以改正,挣脱“民事行为不科刑”的桎梏,对道德有所维护但力度不够的法律,通过调整来加大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就已经指出,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以完善,使人们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在实践中,酒驾入刑就是一个成功的经典示范,既然行政法的手段无法较好控制酒驾现象,不如将酒驾入刑,严厉的刑法惩罚不仅大大降低酒驾数量,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还刺激了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如“代驾”行业。

(三)法律实施中道德的约束

人为制定的法律即使在立法层面对道德做出详尽规定,在实施中,也会面临各种情况,执法和司法中会因不同的道德水平产生不同的社会反响。所以,为使司法活动更易于被大众接受、案件结果更符合人之常情,道德常常需要对执法司法进行指导,同时,这样的执法司法活动也能加强人们对良善道德的推崇。

西方人信奉法律,认为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人是法律的臣仆,是非曲直用法律来衡量。而中华民族则不同,数千年的文化积淀下,“礼”的发展同社会现状、人文特色相契合,人们用是非来衡量法律。随着西方法学理论在中国法律界地位的提高,实践中人们开始用法来评判是非,逐步开始“不讲理”、利用法律牟利。所以,在执法、司法环节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非常必要的。

1.法律不得保护违背道德的行为。为了谋取利益,往往有些人无视道德伦理,倚仗法律的规定,做出不能被大众接受的事。近年来,多媒体的迅速发展,信息来源丰富,各种信息充斥着人们的生活,人们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穿着“言论自由”的外衣在网络上肆意攻击他人,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人们在网络上不负责任发表的一些言论,不可避免的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甚至心理产生各种影响,如果任由网络暴力发展下去,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很有可能会发展成为杀人不见血的修罗场。

近几十年来的法律实践中,只问法律不问道德的做法,使中国的道德走了下坡路,法律这一底线,是时候发挥其作用。

2.法律应保护符合道德的行为。道德的层面高于法律,我们可以推出,符合道德的行为一定是符合法律的,真实生活中却不尽如此。2017年1月9日,唐山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在追赶肇事者张永焕时,张永焕走上火车轨道,被火车撞击身亡,其后死者家属状告朱振彪,索赔60余万。朱振彪的见义勇为行为本是道德义举,却面临舍财免灾的法律风险。但这起案件受到了很好的处理,认定朱振彪为“见义勇为”。

南京的彭宇案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审判,判决书中的理由认定给人一种“如果不是你撞的人,为什么你要去扶”的感觉,并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的发生,使人们见人不敢救,这使得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国人心凉。

通过国内近些年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两个原则,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不能让其通过法律获取不当利益,对于符合道德的行为,不能因法律而承担不利后果。执法和司法工作的开展,要将法律与道德有机整合,力求统一。

(四)法律遵守中道德的辅助

法律制定出来并实施后,面临的最重要的是人们是否遵守、如何遵守的问题,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人们心里的法律。推进在守法层面的德法合治可以总结为:以法辅德、以德助法,法制教育、道德教化,以使全民自觉守法。

祖先的经验告诉我们,“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要用法律宣传的方法帮助道德的教化。礼义道德的申明是为了引导大众从善从德,刑律法典的制定是为了惩治刁民违法作乱。我国普法活动已经是“七五普法”,普法教育可大范围地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推进全民守法最集中、最常用的手段。早在我国古代,尽管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差异,但也产生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记载于《周礼》中的“悬法象魏”,将法令悬挂在王宫宫口外的高台之上公示,让百姓了解法律,这一方式可以讓人民知晓法律,法律公布之后,各部门还要组织内部官员学习讲读法律的内容。法制教育本身就包含着道德教育,在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教化中,让人民成为一个社会意义上合格的“人”,正是以法治促进德治的精髓所在。

四、综合性思维看待新时代法治与德治

法律制度和礼义道德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与手段,中国人一贯秉承的“完整凝一”的综合性思维认为,二者紧密相关 不可分割,更好的治理需要二者的相互配合。千年的实践形成“天理、国法、人情”这一法律运行机制,“理”和“法”都是要讲情的,正如人们所常说的“就事论事”。再看何谓“天理”,仁义礼智信、君臣父母、夫妻儿女、兄弟朋友难道不是天理?人人共知、人人共守的难道不是“情”?情理法的融合可以说是天道、理想法,这正是新时代德法合治的传统和来源。

近年来在西方分析法学的影响下,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拆分,各种要见说对法律进行分析,这种思维换来的不仅仅是高效率的结案,还存在着对人们内心善恶观念的冲击。赵春华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生活中常见的气球射击摊经营行为竟然会构成刑事犯罪,公众看来是匪夷所思的,但依法律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件来看,是应当入罪的。这起案件并不是孤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以搜到二十多起相似案例,无一例外都是因经营气球射击摊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并且都被认定罪名成立。[8]可以看出这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对于类似于赵春华案的德法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示,司法审判要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千年的文化传统使得天理、国法、人情扎根人们心中,民心反映着普遍的正义,执法司法不仅要依法,还要依“人情”,要尊重人民基本的道德诉求。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有助于人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这是中华文化千年智慧的结晶,两者相辅相成,为建设安定团结的社会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中,必将标竿树翎,为营造和谐美丽中国指引方向。

参考文献:

[1]何民捷.《既講法治又讲德治——学习习近平同志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关于法治与德治的重要论述》.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16日第7版.

[2]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9日.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汇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版,第843页.

[6]冯玉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2-393页.

[8]邹兵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司法偏差与立法缺陷》.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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