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乱象:产生诱因与治理对策
2019-02-10胡锦娟
胡锦娟
摘要:民间金融在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潜藏着金融风险。当前,非法集资、非法网贷等金融乱象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惩治金融乱象迫在眉睫。本文透过民间金融乱象,剖析民间金融风险形成原因,探寻风险防控对策。
关键词:民间金融 风险 治理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速放缓,“调结构,防风险”成为经济调控的主题。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内生于地缘、亲缘联系,具有信息优势,降低了金融机构信息搜寻成本,灵活高效,填补了金融生态断层,但由于法律地位不确定、监管缺位、风险不易监控等原因,民間金融乱象频现,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防范民间金融风险、治理民间金融乱象刻不容缓。
一、民间金融乱象
(一)非法金融活动猖獗
伴随着全球经济进入不确定期,中国金融市场进入深度变革期,依托于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假借金融创新的之名,行犯罪之实。
当前,新型金融集资披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微信营销”等名目,组织集资活动,活动范围突破了地域限制,下线发展也超越了熟人圈子,呈现出蔓延广、迷惑强、诱惑大等新特征。
在民间借贷中,“套路贷”、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没有得到根除,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安全。
此外,金融传销活动大行其道,新型的金融传销活动假借微信传销、网络传销手段,以“资本运作”之名进行诈骗,利用人们的缺乏金融知识及急于获利的投机心理,进行金融诈骗,具有跨地域、隐蔽性与欺骗性强的特征,其危害性也更大,风险传播速度更快、更难以识别与查处。
(二)房地产金融乱象频现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资产率不断攀升,房地产金融风险正在快速聚集,企业流动性危机一触即发。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呈爆发式增长,房地产交易量屡创新高。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吸引了一大批投机者进入房市,房地产杠杆率达60%以上。在房价上升的同时,房地产市场库存量畸高。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新建商品住宅库存量高达45734万平方米,市场消化完这些库存需要9.7个月。房价波动直接影响银行的贷款质量,一旦房价大规模下跌会影响银行贷款,资产价格风险比较明显。房价升高推动土地出让价格近十年间暴涨四倍,房地产商用地成本增加,从而必须向银行申请更多的开发贷款以解决资金之困。一旦房地产价格快速下降,则会因销售额快速下滑而增加房企的债务违约风险。
此外,一些房地产商、中介机构引导、诱惑消费者采用“房抵贷”“首付贷”等融资手段,增加购房人信用杠杆,将还款能力不足的人拉入了房地产市场。一旦房地产市场走势逆转,开发商卖完房套现离场,这些还款能力不足的人可能会产生违约风险,造成金融机构坏账,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丛生
当前,我国P2P网贷处于风险高发阶段,违约频现,跑路频发。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未得到完全释放,新的风险点和风险源正以现金贷、套路贷、ICO、STO等形式出现,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仍屡禁不止。“现金贷”业务内存在反复借贷、高度共债、暴力催收、畸高利率、信息滥用等问题,导致金融风险高度聚集,社会风险隐患较大。ICO、STO都是指代币发售行为,ICO指以比特币或者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为标的进行融资,具有搞投机性,无法识别参与者身份,涉嫌金融诈骗、洗钱风险。STO即证券类通证发行,同样存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非法集资风险。这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或又会成为金融不稳定源头。
(四)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迭出
影子银行是指存在着一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和民间借贷。影子银行是传统金融的补充,其风险在于产品设计不合理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收益错配风险,以及参与主体中的过剩产业、房地产产业、地方融资平台等顺周期行业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影子银行目前属于监管灰色地带,缺乏内控机制,经营不透明,通常拉长资金链条,举债高杠杆运作,其产品通常相互嵌套,难以识别其风险,出现风险事故后也难以控制。
(五)过度金融化苗头凸现
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迅猛,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2018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7.68,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金融业空前繁荣,一些类金融和新金融机构不断产生,部分实体企业纷纷涉足金融市场,一些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开展金融创新,资金空转大行其道,金融市场投机气息浓厚,而实体经济投资热情锐减。从贷款投向统计数据来看,2018年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38.7万亿元,同比增长20%,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0.19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增速比上年末高5.5个百分点,高于本外币住户经营性增速近十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经济稳中向好,但实体经济仍处于多重风险和不确定性交织阶段,特别是资金“脱实向虚”和过度金融化现象,令实体经济饱受负债高、周转慢、投资动力不足之忧。
二、民间金融风险诱因
(一)金融市场发展滞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经历腾飞式发展,注册资本超165万亿,占国民经济比重超过60%,吸纳就业占比超过三分之二,已成为国民经济实实在在的半壁江山。而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市场相对滞后,无法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支持。根据央行2018年调研数据,从满意度上来看,六成企业满足程度在80%以上,近两成企业融资满足程度达到100%,还有49%的小微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困难。从企业融资结构来看,直接融资占比太低,中国社会融资总规模的存量中信贷的比重占到70%,加上银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发放的资金,银行渠道提供的资金占比达到了将近80%。银行体系的资金来源对于整个社会融资总规模占主导地位[1]。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小微企业融资占比不到20%,一些企业只能转而向民间金融机构甚至是地下钱庄申请贷款,民间资本处于卖方市场,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民间闲置资金纷纷涌入市场,民间借贷成为了一些投机者首选投资途径。由于民间资本的趋利特征,以及外部监管真空,一些风险因素加速集聚。
(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随着AI技术、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中国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个人理财、消费贷款等领域异军突起,冲击着传统金融行业。在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监管日趋严格的环境下,传统金融机构也加速融合创新,通过理念、服务、产品、科技等全方位的创新,为每个普通客户、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便利与实惠,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一些创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诸如:结构性存款、供应链金融产品、知识产权融资等。这些金融产品通常错综复杂,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高风险。
(三)金融监管落后
近年来,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2018年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开启了“双峰监管”的先河,中国统一监管体系下正式形成。原来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正在得到改善,自2018年5月开始,原属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移交至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要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尽管如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然需要完善。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与风险长效处理机制。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聚焦于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而缺乏日常监管细则,对于风险识别与处置工作也没有清晰界定。这导致在监管工作中,一些监管制度执行不力。另外,地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评价制度缺失,地方监管部门在民间金融监管与促进民间金融发展方面难以把握尺度。在监管法律方面,也存在一定漏洞。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监管规定,但是上述规定法律层级不一、制定主体各异、内容侧重不同,并且尚未完全覆盖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可能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扰。此外,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结构缺乏协调机制,国家金融监管主要由银保监会负责,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则由各地金融监管局负责,没有直接对接中央的机构,而通常金融风险具有跨地域、影响面广的属性,需要中央与地方联动协同处理。
(四)征信体系不健全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运行的基石。征信系统建设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生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抓手。征信机构通过对于个人与企业信息进行量化与可视化,形成征信产品,提供给社会经济主体,解决他们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减少逆向选择问题出现几率,从而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同时,资金出借人由于获得了充分信息,能够全面评估贷款风险,从而减少风险溢价补偿要求,其贷款定价也会更加合理化。目前我国的征信市场以政府机构主导为主,民间信用机构处于萌芽期,征信供给体系并不完善,金融机构获取的信用资源有限。而民间金融机构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使用国内目前海量的信用数据。而其贷款对象一般为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贷款的小微企业,本身经营风险高,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甄别机制,因而风险叠加概率更大。
(五)公众金融素养有待提升
居民金融素养提升是提高居民金融决策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稳定金融市场、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央行《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简要报告》显示:近七成消费者能辨别非法投资,但完全理解权利者不足三成,部分人口统计特征与消费者金融素养水平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当前,随着居民财富持续增长,理财需求旺盛,而另一方面居民金融素养整体水平仍偏低,这导致了一些居民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盲目追求高收益,缺乏风险意识,容易上当受骗,误入非法集资、金融传销活动的圈套[2]。
三、民间金融风险治理对策
(一)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畅通融资渠道
与间接融资形式比较,直接融资是比较先进的融资模式。世界金融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就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融资结构直接融资比重逐步提高,间接融资比重逐步降低。
在長期经济发展过程中,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以直接融资为主导金融体系,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占55%以上;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目前还是实行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相对于间接融资市场而言,直接融资市场以投资银行为基础,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者债权的形式将资金投向企业,自负盈亏,一旦企业破产不会形成社会问题。要优化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金融产品体系与多元金融机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开放与透明化发展。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畅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消费者教育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法律,明确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法律界限。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查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违法行为,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加强金融产品风险警示与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对金融工具的了解,普及金融知识。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涉及面广,风险形势复杂,要积极利用大数、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将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完善互联网金融专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并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题教育,使得消费者能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自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信用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在金融市场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当资金被配置到不具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手中,金融风险开始增生。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是信贷风险的防火墙,也是金融领域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前,在民间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凭借其地域化优势,对借款方信用的认识建立在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为支撑,放贷人与借贷人相熟,一旦发生违约情形也可以通过中间人解决,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为了求发展,其业务也不再局限于熟人社会,更多地服务于非熟人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多元化,因此,传统的民间金融信用基础难以为继。而民间金融机构一直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获得从人民银行征信平台获取信息,其放贷行为也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上,甚至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违规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出现问题后,采取暴力追债等违法手段管理资产。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在法律的监管下,引入多元化的征信机构,另一方面,完善信用共享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在司法机构、各类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社会经济各主体之间的共享,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信用领域的应用。
(四)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加强民间金融立法体系建设,出台民间融资专项法律,针对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私募基金等出台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律界限,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解决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问题。推动民间金融机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资质、业务范围、资金渠道、利率水平等进行动态化实时监管。厘清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特别是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与预警信息沟通。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系统,完善风险监测与统计体系,以实施发现金融风险,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金融投资者风险救助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9).[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2019:25-26.
[2]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央行发布《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简要报告》[EB/OL].(2019-07-31)[2019-10-31].http://m.ce.cn/zaker/201907/31/t20190731_32773901.shtml#.
[3]劉莉,刘玉敏,任广乾.中国金融领域的“灰犀牛”及防范[J].理论月刊,2019(09):128-134.
[4]彭艳梅.民间金融公司风险传导机制研究[J].商业会计,2019(12):50-52.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共建项目“互联网金融与广东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研究”(GD16XGL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供给侧改革视阈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基于中国城镇居民的调查”(17YJCZH00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6CGL20)“供给侧改革视阈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研究——基于对广东居民的调查”。
(作者单位:顺德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