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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案 意味着什么

2019-02-10董柳

当代工人·精品C 2019年6期
关键词:蔡某首例清偿

董柳

浙江温州人蔡某终于卸掉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欠下214万余元债务

只需偿还3.2万余元

3年后就可以恢复个人信用

6年后就可以轻装“重新做人”

自2019年10月14日以来,这则被冠以“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帽子的新闻广为传播。个人破产制度似乎开始落地了,让几人欢欣、几人忧愁!

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首例个人破产案”说法不准确。专家表示,温州的这宗“首例”,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减免债务的行为,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还有区别。

艰难的“重生协议”

本案中的债务人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孩子正在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温州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温州中院介绍,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首例”的台前幕后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曾创造出享誉全国的“温州模式”。2011年9月,温州发生局部金融风波,在全省引起不小的震动。

金融风波过后,“担保链”危机给温州带来的阴影,至今仍能在一些政府官方表述中看到。“担保链”是指多个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通过互相担保、连环担保、联合担保等担保关系链条形成的特殊利益共同体。个别企业的信贷风险常常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放大。

据温州中院介绍,当前,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限制了破产债务人的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

2018年11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发文提到:“探索破产制度改革,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让优秀创业者有再次创业的机会”。

今年7月,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这是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試点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8月中旬,温州中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8月底,浙江省委改革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方案中有七大创新项目,其中包括“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温州中院介绍,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蔡某案由此成为“首例”。

“个人破产”正在路上

破产后的债务人是否就能过上潇洒日子?

9月27日,温州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规定在蔡某的信用恢复前不得有下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二等座及高铁二等座除外;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限制的其他行为;因工作需要出入境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介绍,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无疑会给债权人和社会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其适度的惩戒符合公平原则,一定期限内其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这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表示,温州此案在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减免债务的行为,尽管有法院参与,也未能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特别是未参与此程序的债权人)达成一致结果,难以达到《破产法》关于“强制所有债权人接受”的法律效果。总体看,温州的这次判决在司法试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实质性的影响比较有限。

缪因知指出,当前我国已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一大原因是个人信用、房产登记查询等配套体系尚未建成,匆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容易给“老赖”提供钻空子的机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层面已释放了明确信号。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至少两次在公开文件中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认为,中国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在不断地产生且不断增多,这些债务人的灰色生活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会更多,缺乏个人破产法的现代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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