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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及其民法保护

2019-02-10米海军

法制博览 2019年11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法律救济

摘 要:首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对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做出探讨,并讨论分析了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几种学说。然后列举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法律规定,探讨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现状,分析民法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几点缺陷,我列举了见义勇为者可以向侵权人、受益人和国家请求赔偿补偿的途径。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保护;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71-02

作者简介:米海军(1998-),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本科,燕山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Abstract:Firstly,it defines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act of righteousness and bravery,explor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ct of righteousness and bravery,and discusses and analyses several theories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act of righteousness and bravery.Then it enumerates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our civi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ct of being brave,explor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act of being brave in our civil law,and analyses some defect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act of being brave in civil law.I enumerate the ways in which the actors of being brave in justice can claim compensation from the infringers,beneficiaries and the state.

Key words:Civil law protection;legal relief

一、见义勇为概述

(一)论述见义勇为的基本内涵

就见义勇为而言,可将其理解为公民将法定职责、约定义务作为基础开展的就国家利益、机体利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行为,在此过程中公民会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通常情况下将见义勇为行为归类至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范畴之中,一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其不仅不需要就有关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而且可获得相应的奖励,此种奖励可分为精神方面与物质方面两种。即使公民出现防卫过当或者是避险过当的行为,也可视具体情况一定程度降低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分析组成见义勇为的主要内容

由法律层面就见义勇为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得出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包含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体:将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称之为见义勇为事件的主体。反之,如此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则其就义务或者法定职责进行履行的过程中不能称之为见义勇为事件的主体。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均有成为见义勇为主体的机会。

2.客体:客体可理解为见义勇为事件中主体所保护的客体,具体为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是国家、机体的利益。公民为了自身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称之为见义勇为。

3.主观意愿:行为人具有就公共利益进行维护或者是就公共危害程度进行降低的主观意愿。必须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三)梳理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综合分析并梳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的基本特征,特整理如下:

首先,见义勇为不具有法律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就约定人而言,强制性以及功利性是其义务具有的基本特征。如行为人将约定、法律作為行为基础,其属于行为人分内的职责内容。所以说,就某一事件是否可以称之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判断时需要结合道德方面的标准,主要就行为人行为的自觉性、自愿性以及非功利性进行考察。

其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是见义勇为事件所保护的客体,可将其看作是见义勇为事件的本质。因此,公而忘私及舍己救人是见义勇为事件评定时所需遵循的道德标准。

二、见义勇为民法保护之不足

(一)关于见义勇为的民法规定

1.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因就他人民事权益提供保护而损害自身权益时,该民事责任需要由侵权人进行负责,受益人可视具体情况基于恰当的补偿。如不存在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甚至无法就民事责任进行承担时,受益人应当结合受害人的补偿请求给予适当补偿。另外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对受助人造成一定损害时,救助人无需就民事责任进行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在就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过程中损害自身权益时,如不存在侵害人或者侵害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以受害人补偿请求为依据结合受益人的具体受益程度、经济状况等要求其作出恰当补偿。

(二)民法对见义勇为保护的现状

1.当前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立法不完善,在我国的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保护还没有明确的保护条例,主要是体现在民法通则当中的部分内容上,法律效力有限,也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可操作的空间太大,容易让见义勇为行为的判断出现问题,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司法实践造成不利影响。

2.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出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见义勇为容易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淆,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得的回报和社会赞誉,降低了人们对见义勇为的热情。

3.现阶段见义勇为尚未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且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容易受到主客观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4.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没有强制性标准,见义勇为者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当得到的回报。

(三)见义勇为者的受偿途径

1.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后,可将恰当的补偿申请向被保护的受益者进行提出,受益人有义务向见义勇为者道谢并给予见义勇为者经济补偿,但这种经济补偿需要就以下几个条件进行满足:

①不具有侵权人、无法确定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没有赔偿能力;

②见义勇为者因就损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进行制止的过程中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受益人因为救助者的行为而受益;

③受益人具備适当补偿的能力。

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如果能确定侵权人并且侵权人有能力赔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就不需要受益人赔偿了;不存在侵权人或者无法确定侵权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于见义勇为行为案例之中,为了就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应保障,受益人需要将无因管理的有关原则作为依据给予行为人适当的补偿。

三、关于见义勇为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保护见义勇为法律法规或条例。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区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建立健全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制度和标准,降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见义勇为的针对性民法保护规定进行构建,使得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可上升至法律层面,加强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加强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要改变现有民法法条的表述形式,提高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将国家赔偿的有关内容在相关民事法律中进行添加,并将其用作见义勇为行为人救济的最后途径,进而可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行为人均可获取恰当的补偿。

(三)降低见义勇为失败的代价,无偿施救者应给予法律责任上的免责,以此来鼓励群众进行见义勇为。法律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行为人相应的保护,无论最后产生何种救治结果,只要存在清晰的救助意图,在紧急情况下无需商讨。

四、结论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让人深思,这反映出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保护的不足,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仍有概念不清,难以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区分,保护力度不够,没有强制性标准等缺陷。民法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加强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降低见义勇为失败的代价,严惩诬陷见义勇为者的现象,同时也要完善对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救济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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