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分析比较
2019-02-10王雄瑾陈守辉
王雄瑾 陈守辉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不同是二元化城乡经济的最主要表征,本文运用消费产业-和谐矩阵理论,以贵州省2015-2016年数据为例,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和谐矩阵与乡村居民和谐矩阵,并测度矩阵内和谐度,进而比较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不同。研究结果表明:贵州省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仍处在不均衡、不全面的现状中,但城乡间和谐度差距逐渐变小,各消费项目的和谐度水平亦有所上升。
关键词:消费结构 产业结构 和谐矩阵 城乡和谐度
消费产业-和谐矩阵理论分析
(一)理论假设
消费结构和谐理论认为,消费和谐的实质就是结构中各组成要素,如消费品、消费层次、消费偏好、消费水平及消费场景均处于动态均衡状态。一方面,消费市场能够有效满足市场内消费品需求,不存在供不应求状态;另一方面,居民消费水平能完全消化现有消费品市场上的所有商品,不存在供大于求状态。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通过区域消费作用于工业生产,回馈区域内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谐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均衡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达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该比例不仅可以满足供给侧的产品提供要素,还能够完全覆盖居民消费需求。对于居民消费元素的分类,主要包括8个项目:食品、衣着、家用设备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显然,在城乡消费品市场上不同项目受到产业发展的影响有较大不同。食品需求方面,城镇居民往往不能达成自给自足,需要工业化生产进行保障,即农村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应小于城镇居民,但从消费结构角度看,由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远小于城镇居民,其食品消费支出在总消费中所占比例反而高于城市,体现为乡村恩格尔系数始终大于城市。其他项目中,对于城乡居民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本文首先从和谐理论出发,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城乡消费品市场上各种元素均受到区域内产业结构布局状况影响,产业结构对不同消费品的影响权重不同。
上述分析中提到,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均存在一种动态均衡,和谐理论证明,存在某一状态x,该状态下两种动态均衡处于同一交点,并定义这一角度为和谐度Hx=h(x),Hx即为该状态下和谐矩阵所对应行列式的值,于是有如下假设:
假设2:当地区经济的消费产业-和谐矩阵的和谐度为Hx时,消费市场结构与产业结构达成最优均衡状态。
消费同时也是拉动国民经济总值的“三驾马车”之一,而在宏观经济视角下,这一消费包含居民消费与政府支出两个部分,本文所选择的贵州省近五年的平均政府支出为19.7%,方差约为0.023,说明历年变动不大,支出总体保持稳定。政府支出部门对于居民消费结构的影响不大,于是可以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3:居民总消费为区域总消费*(1-19.7%),以此排除政府消费;政府消费不影响消费产业-和谐矩阵的和谐度。
(二)矩阵设置
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本文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居民消费的划分,对城镇与乡村两部门构建指标集,如表1所示。
指标集中Fci表示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与地区内第i(i=1,2,3)个产业的人均GDP比例,上文中已经提到,由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有较大差距,所以直接以城乡居民的具体项目消费比不同产业的人均GDP,从而表征消费产业间关系,Ffi即为乡镇居民食品消费与不同产业人均GDP比例,类似的,Dci、Dfi,Jci、Jfi,Mci、Mfi,Tci、Tfi,Eci、Efi,Lci、Lfi,Oci、Ofi表示衣著、家庭设备、医疗、交通、教育、居住、其他项目的对应比例。其次,为了使得和谐度落在[0,1]区间内,以食品项目为例,假设城镇居民食品支出与不同产业的比例分别为F`c1、F`c2、F`c3,若Fci>F`ci,则有fi=1-(Fci-F`ci)/F`ci这一处理符合和谐度的基础标准既不会产生负值,也不会使得和谐度大于1。最后,还需要确定各种消费对应不同产业的权赋,赋权方法可以分为主观赋权与客观赋权两种,主流主观赋权中应用较多的有德尔菲分析法与层次分析法。客观赋权中应用较多的包含主成分分析法、指数熵值法即线性系数规划法。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文并没有找到较好的指标进行客观赋权,所以采用德尔菲分析法进行主观赋权。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采用式(1)计算各单独消费项目与产业结构的和谐度:
h(c,f),n=∑ω(c,f),i*n(c,f),i,n∈{f,d,j,m,t,e,l,o} (1)
式(1)中,h(c,f),n是城乡各消费项目对于产业结构的和谐度,n表示消费结构中所包含的各个项目,ω(c,f),i表示城乡第i个指标对应的权重,采用德尔菲分析法得到,ni表示经过区间处理后各消费项目与工业结构比例的标准比例。
同时,本文最终目标是分析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所以还需要将式(1)结果进行综合得到城市/乡村消费结构与区域总体产业结构的和谐度,如式(2)所示:
H(c,f),N=∑W(c,f),n*N(c,f),i,N∈{F,D,J,M,T,E,L,O},n∈{f,d,j,m,t,e,l,o} (2)
式(2)中,H(c,f),N是城市/乡村部门消费结构与区域产业机构的整体和谐度,相比于(1)式,该式中引入个体项目消费与总体消费水平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作为W(c,f),n的权值,从而进一步体现地区消费结构特点。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2016年贵州省和谐矩阵计算分析
本文数据整理自国家统计局及《贵州统计年鉴》(2016、2017)。贵州省2015年人均GDP为29847.3元,约合4490美元(以当年汇率计算),当年度首次超过云南,位居全国29位;2016年人均GDO为33246元,约合4997美元。两个数据均低于同期全国人均GDP,因此本文并未选择全国消费支出与产业比例作为德尔菲法的可比权赋,而是选取与贵州省经济水平近似的云南省与山西省,以及与贵州省产业结构相对类似的甘肃省与海南省作为赋权来源。
本文利用上述四省份的乡村消费支出及城镇消费支出与各产业比例的均值作为权数,并统计计算得到2016年贵州省城乡居民消费产业-和谐矩阵的各个数值,表2中给出了矩阵规模即各项数值,表3为通过德尔菲赋权法所得的主观权数值,该值来自贵州省2010-2015年产业比例。
从而可以代入式(1),求得各项目与产业结构的和谐度,例如城市部门食品消费项目与产业结构的和谐度:
hcf=0.674241*0.6+0.801531*0.15+0.814659*0.25=0.728439
所有项目的计算所得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表4,进一步代入式(2),可以求得总体和谐度,其计算过程如表5所示,表中权数由云南省、山西省、甘肃省、海南省对应权数所得。
由表5可以看到,贵州省城镇总体和谐度与乡村差距不大,城镇和谐度略高于乡村,这也与2016年我国实施的“精准扶贫”政策相关联。首先贵州作为整体经济水平相对靠后的省份,城镇发展与农村发展并没有拉开差距,两部门消费水平与结构也比较类似,加上政策利好区域间不均衡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由李长江、江娜(2015)文章中的相关结论,和谐度处于[0,0.6]为不均衡区间,[0.6,0.8]为不完全均衡区间,[0.8,1]区间为最优结构区间,显然贵州省的实际情况中,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都未达到这一标准,在具体项目中,贵州省的城镇消费结构中,食品消费与产业结构并不能达成最优和谐区间,贵州省自身粮食产出并不多,需要通过进一步优化结构以满足生产与消费的需求。其次,贵州城镇医疗保健、交通通行及其他项目落在[0,0.6]的不均衡区间,说明贵州省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并未加强医疗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目前城镇医疗与交通通行无法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在贵州省乡村和谐度中,乡村医疗、教育文化及居住项目落在[0.6,0.8]的非完全均衡区间,同时,其他服务落在[0,0.6]的不完全均衡区间,说明目前贵州省乡村居民消费中,医疗、教育、住房及配套设施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改善,才能够达成产业与消费的高和谐水平。
(二)2015年贵州省和谐矩阵计算及比较
具体计算过程与上文相同,本文直接给出2015年总体和谐度以进行比较,如表6所示。
相比于2016的和谐度水平,2015年贵州省城镇与乡村总体和谐度都要更低,且两者间差距更大。在2015年的贵州省城镇消费结构和谐度中,医疗、交通、其他项目都无法达到均衡区间,而在2016年这三个项目都得到了较大改善。而在乡村项目中,2015年交通和谐度处于较优区间,说明在2015年贵州省对于交通项目的投入较大,满足了居民消费需求,但整体和谐度的落后也说明乡村部门消费结构效率并不高。
结论
本文在消费产业-和谐矩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城镇与乡村两部门和谐度,研究了2015-2016年的贵州省总体和谐度,通过实证分析得到2015年贵州省的乡村和谐总值为0.730071,城镇和谐总值为0.758627,均未落在[0.8,1]的最优结构区间。2016年贵州省乡村和谐总值为0.778242,较2015年有较大提升,城镇和谐总值为0.778464,较2015年有小幅提升。2015-2016年城乡部门消费结构差异逐步缩小,但消费品市场对于产业分配的适应性仍然没有达到较优区间,仍具备一定改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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