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
2019-02-10张志明
张志明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湖南 株洲 412000)
1 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疗研究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治起步于1980年召开的第26届国际地质大会,此次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矿山环境地质宣言。期间,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目前,已经有众多的专家学者投身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的研究中,研究内容涉及到矿山地质环境污染、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灾害的形成及其防治等方面。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带来的危害
2.1 地面塌陷危害
一般来说容易发生地面塌陷事故的矿山,主要是以井巷形式进行开采的矿山。当矿山的采空区,矿柱没有得到足够的保留,或者矿柱受到了破坏而导致地面塌陷事故的发生。
我国地面塌陷事故发生主要在80年代以后,这一时间段我国的私企采矿活动比较活跃,导致地面塌陷事故发生率较高。查阅相关数据可见,这一时期我国1173个大中型矿山企业中,发生地面塌陷而破坏的土地面积达到了8.4万公顷,其中以煤矿区的地面塌陷面积为最大。
2.2 地下水位下降
在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不论是地下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排水处理。在矿山开采的排水过程中,易对地下水、地表水系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地表的蓄水能力下降,农田干枯、水井干涸等。由于矿山开采进行的排水导致的地下水位下降所带来的危害是很难恢复的,由此也会给矿山周边的居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2.3 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害
在进行矿山开采的过程中,由于开采活动会对岩石原本的应力均衡状态产生破坏,加之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石和废渣的胡乱堆弃,且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措施,这种状态下一旦有外力的诱发,就极易发生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
2.4 破坏自然景观
地形地貌是地壳经过长期的演变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但是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开采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这些自然资源造成影响。矿山的位置越是靠近这些宝贵的自然景观、文物保护区等地带,或者是与这些位置密切相关,则矿山的开采对自然景观的破坏越严重。
对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与矿产资源的开发规模和开发模式有密切的关系。矿山的开发规模越大给自然景观带来的破坏性就越大,矿山的开采方式越不合理,则对自然景观的破坏就越大。相对来讲,露天开采比地下开采对自然景观破坏更大。
3 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现状
3.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与矿山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整体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基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力度不够。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不能做到严监管、严制裁。
3.2 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缺乏整体性管制
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在我国矿山项目的开发需要经历审查、审批、环评、监督等多环节和过程,且需要多个部门交错协调办理,这样就导致不能够对每个环节进行连续系统化的监督作用。另外,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价值评估与监测统计体系尚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矿山开采过程中缺乏地质环境的保护标准,对矿山开采给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准确的评估。
另一方面矿山开采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只重生产和利益,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互脱节、缺乏系统监管,导致矿山开采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是:进行事后环境污染的治理模式,而不是事前和事中环节的预防和保护管理,使得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一直处于被动的,补救性的状态。
3.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缺乏,融资体系不完善
每一项工程的开展都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治是一个系统性的浩大的工程,更需要资金投入来支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资金的投入形式主要是单一、临时、补助及不稳定的,无法保证这项系统工程长期有序的运行。虽然国家鼓励个人或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投资,但是由于缺乏完善有效地投资激励机制,资金的筹集并不顺利。
3.4 缺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
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还需要有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的人才。目前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相对滞后,相关技术标准不够全面;另外,由于前期我国对地质环境治理不重视,资金投入不足,也导致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技术力量不强。
4 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治措施
4.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保护与防治,首先需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需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需紧密结合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具体特点进行,因地制宜的建立起科学合理,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独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出科学有效地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标准,做到监管到底,职责到位。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矿山企业参与,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切实落实矿山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坚持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中实施“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做到开采前和开采中保护,实现边开采边防治的目的,将矿山开采对环境的破坏控制在最小程度。
4.2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入手:其一是相关部门须严格规划管理,对于矿山企业、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发规模等规划准入和矿山换证许可等条件。有关部门需对以上条件进行严格考核,特别是对于矿山企业的环境评价准入进行严格把关,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够准入。其二是要合理的调整结构,通过一系列的整治、整合工作,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用和矿产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的目的。其三是要注重对矿山开采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采取政府与企业结合的形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严格执行矿山闭坑验收检查制度,确保矿山开采合理合法。
4.3 积极开展多渠道融资,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投入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工程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单凭国家每年给予的补贴性的资金支出是远远不够的。
这就需要积极地开展多种融资渠道来筹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工程资金。开展多渠道融资,首先要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地激励制度,根据实际的资金投入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情况,对积极融资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团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优惠政策,形成“谁出资、谁受益”的激励机制,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实现多渠道融资,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程得到有力的资金保障,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产业化发展,不断地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工作的开展。
4.4 建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矿山环保水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程,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素质的人才。因此,需不断地引入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地提升应用先进的机械和生产工艺,最大程度上降低损耗,从根本上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和重视程度,只有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技术水平,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4.5 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
在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时,需根据矿业权不同情况,制定和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如:针对矿业权为灭失、废弃、闭坑等矿山情况,首先需要明确其社会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把区域产业转型与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将矿山土地,按照“宜农”、“宜林”、“宜园”、“宜景”等不同的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开发和再次利用;针对矿业权为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则应当采取循环经济改造与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有效地模式就是政府鼓励、企业参与、社会监督,三方形成有效的管理、治理和监督体系,按照循环经济的“3R”原则大力地推进矿山企业进行循环经济改造;针对矿业权为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应当采取低碳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有机结合的模式进行。
5 结语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环境保护与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管控力度大大增强,但由因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积累已久,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并不能够在朝夕之间就见到显著成果的,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矿山企业的积极推进实施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才能够实现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