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主要的法律事务关系
2019-02-04李胜楠
【摘 要】 我国的投资行业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正确处理其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不言而喻,本文拟就其运营过程中主要的法律事务关系做梳理。
【关键词】 基金 GP LP等
我国的投资行业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可以看近20年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公司和上市公司背后不乏知名的投资机构,像基石、松禾和高领资本等,他们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正确处理其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不言而喻。但是近几年由于外部监管环境的不断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洗牌,基金管理机构逐渐关注起各方法律事务关系,包含内外部和监管层面的。本文拟就其运营过程中主要的法律事务关系做梳理。
一、主要法律事务关系
基金按照投资阶段主要分为VC(venture capital)、PE(private capital)、Pre-IPO(Pre-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和并购基金等,每个基金管理机构都有其特定的偏好,但是市场今年由于出现大量的价格倒挂,倒逼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更早期的项目,这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下针对基金管理机构在运营基金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主要法律事务关系做系统的描述。
(一)募资环节主要法律关系
基金包含募投管退环节,始于募资,那不得不谈的是有限合伙人(LP)和基金管理人(GP)的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主要依据是《合伙协议》,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合伙企业法》。中国目前的LP主要构成是政府引导基金、大型国企、保险资金和家族办公室等,与国外的LP构成有很大差别,这个导致我国的LP在投资期限上面不可能跟国外的一样,所以对流动性要求比较高。GP在募资环节用过往业绩和投资逻辑说服LP,做好LP的投后服务,投后服务不只是针对企业,跟投、产业协同、反投配合招商引资等等,对LP也要讲投后赋能。
事务运行中LP依据《合伙协议》委托管理人GP对基金进行管理,按照认缴的金额对基金承担责任。《合伙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基金按照《合伙协议》开展投资,目前市面上GP的管理费标准1.5%-2.5%,carry分成20%-25%,基金的运营费用全部由基金承担。部分情况下,LP可能需要跟GP签署《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法》约定双发的权利和义务。
实物环节中需要重点了解以下可能出现纠纷的环节:(1)LP无法按照原计划出资,GP可能涉及按照《合伙协议》要求违约LP承担违约责任;(2)引入新的LP,现实中在基金封闭之前,GP一般会引入新的LP做大基金规模,以赚取更多的管理费和carry;(3)分配环节,由于部分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顺利实现退出,引发LP流动性问题,近年来市场上LP与GP的官司和仲裁不断,反应了GP和LP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难以协调。第一种情况,GP首先会要求违约LP按照约定完成出资,如果违约LP无法正常出资,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处理情形对违约LP进行处理,一般是扣留拟分配的收益或者在已经出资的部分中进行扣减;第二种情况,GP会要求原LP同意新LP的加入,但是涉及到原项目的收益分配,一般谨慎的LP会建议先减资,再增资;但是实物中,一般采取出卖基金份额的方式处理,所以部分谨慎LP可能会投反对票,这个需要GP与LP加强沟通。第三只情况,市面上经常由于基金进入回收期后,所投项目无法按照正常的预期退出,导致LP迟迟收不回成本,更别谈收益了,但是由于股权投资的年限本身比较久,所以管理费GP已经赚取了,可能达到基金规模的15%-20%左右,严重影响LP的收益。
早期评价GP的管理能力,很多LP使用IRR(内含报酬率)指标,结果经过这么多年的,很多LP偏向使用DPI指标去衡量。由于目前市面上GP设立的基金越来越同质化,未来随着LP日益专业化,有限合伙人(LP)在选择基金管理人(GP)的时候主要关注以下两点:1、过往投资业绩;2、核心管理团队。
(二)投资过程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投资是基金管理机构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产生收益的主要来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工作,
(1)与被投公司的法律关系
管理机构按照《公司法》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后成为被投企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涉及境外投资,还需要符合商务部的相关要求。
(2)与监管机构的法律关系
被投资标的上市后,基金作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同样受《证券法》和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的约束,基金按照相关的条款要求进行运营。
(3)与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
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后,基金大部分时候只是作为中小股东,不享有控股權,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跟其他的股东、大股东还有管理层进行沟通。
(三)其他法律关系
(1)与基金协会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基金采取在协会备案和从业考试的方式,基金业协会采取被动管理方式对基金进行监管。如果出现争议,适用的是行政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解决。目前业内关于基金是受基金业协会还是中国创投委的监管尚有争议,未来法律有待进一步明确两个监管部门的权力界限,可能涉及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与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关系
2019年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基金的法规,而且后期随着被投企业上市,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会重点核查股东,防止存在风险,一般合伙企业需要穿透做检查,而且监管的措施比较严厉。
与各地金融办的关系
第三方财富机构纷纷暴雷,陷入兑付危机,大批中产阶层数以百万的资金打了水漂,P2P和部分股权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导致市场出现很多风险,所以各地在GP或者基金注册的环节加入了金融办的前置审批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把控风险。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双方的关系,如果金融办在办理前置审批时采取不作为或者拖延,管理机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或者行政复议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行业未来的趋势
我国基金行业尚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而且中国国内处于产业升级换代的时期,衍生出很多投资机会,未来几十年会是创投基金的黄金期。基金行业未来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监管更加全面,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之前由于我国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罚措施不够严厉,导致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情形。近几年接连爆发很多问题,国家各部门第三方加强了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要求和披露要求。比如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的考试等措施。未来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准入要求,基金的规模和合规性要求也会加强。私募机构加强治理,必须坚持守法合规经营,全面履行忠实审慎义务。可能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往后期关注此类风险。
(二)行业集中度会逐渐提高
经过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私募行业涌现出大量的头部机构,在未来行业马太效应会越来越明显,资金和人才会向行业前列机构集聚。随着基金行业的逐步成熟,规模化效应的凸显。
(三)金融科技的渗透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在基金公司中后台管理的应用不可被忽视,其渗透度、智能程度、应用广度、融合力度都在不断加大。基金公司对此应着手研究,提前规划,早做布局,基于外部市场咨询以及内部客户信息的数据挖掘和资产建模,帮助投资人进行更高效的深度研究和投资决策以及实现对客户的精准服务等。一是金融和科技如何真正实现融合,二是风险的控制。在这两个方面,传统金融行业的公司和科技公司必须更加紧密的合作,新技术手段必须深入了解金融业务的细节和逻辑,必须深入的了解业务的风险,才能产生真正有价值的创新和颠覆。金融科技的应用离不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部委和相关部门可能要加大最此类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编撰。
三、结语
过去1年,随着政策的紧缩、经济的波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增长率和投资规模等与之前相比有一定回落,但是中国巨大的资产管理社会需求是没有周期性的。基金行业又是资产管理领域最为重要的一环。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中国基金作为发展时间较短的新行业,在当前稳中有变的经济运行环境下,应积极对标国内外发展优秀的公司,在发展战略、体制机制、运作管理等各方面加強与市场化标准相接轨,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持续成长性。同时,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将基金产品灵活设计的优势、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资业绩展现出来,要强化管理基础,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 释】
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
【参考文献】
[1] 童元松;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与防范策略[J];铜陵学院学报;2007年04期
[2] 陈若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研究.《消费导刊》,2008
[3] 徐静. 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关系研究.《生产力研究》,2015.12
作者简介:李胜楠(1989-)女,汉,河南,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本科,单位:,南开大学,研究方向:基金法律关系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