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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2019-02-04李志扬

大经贸 2019年11期

【摘 要】 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是指诉讼开始后在法院进行的调解。新加坡立法确立的ADR推定制度和诉讼费罚则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法院附设调解的发展。此外,法院附设调解的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紧密、调解人权威性高、调解费用低等因素也影响着当事人对适用调解的选择。

【关键词】 法院附设调解 调解程序 调解人

一、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概述

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Court-based mediation),是指诉讼开始后在法院进行的调解。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由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负责实施。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采取便利方法协助当事人谈判;(2)强调调解人、当事人和律师共同解决问题;(3)调解通常涉及对案件法律价值的讨论。

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最初是在1994年作为试点项目引入的,当时特别挑选的地区法官调解了一系列民事纠纷。在试点项目结束后于1995年成立法院调解中心,1998年5月更名为主要争议解决中心,法院调解逐渐扩展到法院受理的其他纠纷,包括治安法官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控告、消费者在小额索赔法庭提出的索赔诉讼。2014年至2015年期间,法院调解扩大到社区纠纷和骚扰索赔。2015年3月,主要争议解决中心被重组为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旨在整合不同的调解服务,并提供一种综合和整体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评析

(一)立法鼓励适用调解

为鼓励当事人适用调解,新加坡引入了ADR推定制度和诉讼费罚则制度。此后,新加坡国家法院绝大多数案件都适用了法院调解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1、ADR推定制度。2010年国家法院为鼓励当事人采用调解,在民事纠纷指示传票阶段引入了ADR表格。律师和当事人都必须在此表格中证明他们已经讨论过ADR选项,并且在表格中说明他们关于使用ADR的决定。2012年引入了ADR推定制度,所有民事案件将自动被提交调解或其他形式的ADR,除非一方或多方选择退出。如司法常务官认为当事人拒绝使用ADR的理由不充分,将根据《法院规则》对其进行费用方面的制裁。最高法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2013年最高法院实践指导进行了修订,允许有意向调解的当事人在高等法庭和上诉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出“ADR要约”。根据该修订,ADR要约可由任何一方在法律程序的任何时间提出,并在送达后14天内有效。对方应在14天内提交“对ADR要约的回复”表明其决定结果。如不同意要约,应说明不愿使用ADR的理由。如果所有当事方都愿意尝试ADR,法院可就相关民事案件发出指示,包括在规定的完成ADR程序的时限内,将诉讼程序延期。

2、诉讼费罚则制度。根据法庭规则,司法常务官可在任何情况下,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免除或延迟当事人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法院ADR费用。如司法常务官认为适当,其可退还当事人已缴付的全部或部分法院ADR费用。法院在行使其对费用的酌情决定权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向法院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该等款项的金额、各方的诉讼前和诉讼期间行为、双方尝试通过调解或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双方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司法常务官已发布的任何相关诉前议定书或实践指示。

(二)调、审判程序衔接紧密

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仅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其案件主要来源于法庭转交调解、根据法庭指令调解和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结果通常有三种方式:达成和解、未达成和解、延期或取消。一是达成和解。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案件是法庭转交的,协议双方可以要求法庭将协议内容作为“合意判决”或者法庭发出“法庭命令”。该合意判决或法庭命令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未达成和解。当事人各方经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调解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法官应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给予当事人指导,然后将案件转交到审判法庭进行审理。如当事人还有调解意愿,案件也不再返回到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直接由审理该案的法官处理。三是延期或取消。如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出于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为使调解能够继续进行,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可延期进入审理程序。

(三)调解人权威性高

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调解人以法官为主,自20世纪90年代法院调解开始以来,法官作为调解人发揮了核心作用。目前,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调解人是经过专门任命和培训的国家法院法官,以及经国家法院和新加坡调解中心培训和认可的法院志愿者。法官调解人致力于调解,而不是继续审理案件。调解人必须遵守法院提供的行动准则,并遵守法院的道德准则。国家法院调解人应遵循《法院调解人道德准则和基本原则》、《国家法院司法声明》和《法院调解最佳实践指南》,这些文件阐明了共同的价值观。国家法院还制定了关于法院调解最佳实践的内部指南,其中规定了调解的每一阶段的建议做法。所有法院调解人(法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四)调解费用低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一直免费提供ADR服务,现其将对地区法院索赔金额在6万新元至25万新元之间的民事索赔收取费用。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继续免费提供6万新元以下的民事索赔、汽车事故索赔、人身伤害索赔、治安官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控诉以及根据《防止骚扰法》提起的诉讼。对部分案件实施收费将减少当事人不参与调解程序的情况。其次,通过收取费承认调解人提供了一项有价值的服务,并应为此得到补偿,将有助于社会调解服务和调解职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言:新加坡调解制度新发展述评[J].东南司法评论,2018(00).

[2] 欧丹:专业化与职业化:新加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略考[J].司法改革论评,2017(02).

[3] 陈锡强:从司法视角看ADR的未来[N].人民法院报,2013-04-19(006).

[4] 梅达顺:新加坡法院“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框架[N].人民法院报,2015-04-10(008).

作者简介:李志扬(1994—),女,汉族,河南新乡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广西民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东盟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