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问题研究
2019-02-01张涵张妍范倩倩
张涵 张妍 范倩倩
关键词:P2P网贷;美英监管;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1月19日
P2P网贷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中介的个人对个人的直接投融资模式。近些年,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内资金需求量增大,不同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P2P网贷平台应运而生且发展迅速。由于前期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国内有关规范尚未完善,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平台投资者和借款者的利益,阻碍了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对于P2P监管的研究多限于对传统监管模式的探析,缺乏与国外监管的横向对比。对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监管现状,借鉴美英两国监管的成功经验,提出关于P2P行业监管健全立法、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建设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议,推进我国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一、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现状
近年来,我国有关机构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办法,加大了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2015年,我国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分类监管以及创新监管等。2017年以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监管不再停留于条文意见中,国家相关机构将监管注意力转向落实,将任务细化并分配给地方工作小组,在各地逐步展开P2P网贷平台的清查和完善。系列文件的颁布及实施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引导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并未出台有关P2P网贷监管的针对性法律法规,P2P网贷行业依旧缺乏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约束,缺乏衡量监管对象发展质量的法定标准,监管执行中的衡定标准模糊、影响着监督效力的发挥。
当前,P2P网贷问题平台提现困难、清盘、停业、失联状况依旧大规模存在。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645家,相比6月底减少了218家,其中问题平台有165家,占平台总数的10%,问题平台数量规模依旧较大,反映出我国在该领域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监管建设不健全。我国P2P网贷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监管措施在其监管内容和监管有效程度方面尚不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门槛较低,对违规平台的处置宽泛,在监管前、监管中和监管后的三个阶段缺少切实有效的监管法律,造成了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目前,在我国P2P的法律监管中尚未形成系统的预防性监管体系,只能在发现问题之后,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造成了问题平台大量存在,也给P2P网贷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要求。在发展初期,《暂行办法》对P2P借贷平台实行备案管理,仅要求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并没有实质性的监管。2017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共有5,382家,其中3,631家存在问题,问题平台占比较大。此外,我国缺乏对于在非法经营和退出方面的事后法律惩罚措施,在问题发生后的投资资金的取回和处理上目前我国还处于空白阶段,使得大量投资者受损,严重破坏了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针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还多以“通知”等形式下发。2016年8月,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目前还存在着法律监管效力低,缺乏长效性的问题。目前,借贷平台融资规模、资金流向都无法获得监控和引导,部分平台资金流入不合理部门,同时无法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概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效力低下。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就目前P2P网贷平台建设来看,信息披露尚不充分,不论是平台还是相关借贷投资主体都面临着信用风险。借贷业务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更增加了其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就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说,其定位应该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的地点。平台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对投资人的收益造成影响,同时加剧了行业的风险。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网贷平台在巨额收益率的刺激下以牺牲信贷质量为代价促成更多的交易,借贷资金的用途难以得到有效监控,投资人不能收回本息的风险将会大大提高,甚至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借款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使得借款用途没有明确的方向、套资和欺骗借款的现象存在。
(三)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离不开自律体系的健全。目前,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双轨监管的模式,但没有发挥行业内部控制作用,缺乏整体的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建立和维护高效、稳定、健全的P2P网贷体系会有很大的障碍。我国金融的其他领域出现了可以借鉴的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在外部监管的配合下,通过自律组织对行业内部进行规范。在2012年底,上海成立了首个网贷服务业企业联合组织,到2018年,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统一的行业协会,而P2P的业务性质是全国性的,自律組织对于监管法律的顺利执行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切实到位以及推动我国P2P网贷行业良性化发展奠定基础。但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P2P监管主体机构的背景下,没有出现全国性的行业自律协会,一些P2P网贷民间协作组织也较少有制定行业发展的内部规范和要求,规范作用较弱、覆盖范围有限,只能靠企业自律,而系统性的行业监管缺失。
三、美英P2P网贷监管经验借鉴
(一)美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现状。美国P2P网贷行业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较为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证监会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规定各平台需要通过证监会注册后才能开展系列借贷款业务,同时需要承诺详细对外披露,包括本金、亏损风险、预期收益率、每月付款额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为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做了准备,加快了美国P2P行业规范化进程;同时,美国的P2P公司受《证券法》及各州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旦违反法律,P2P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或倒闭的严重后果。如此一来,法制化下的明确监管使得P2P公司的违约成本提升,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了美国P2P行业发展规范化。
(二)英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现状。金融危机后,英国将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职能分离,着力发挥自律组织的内部监管作用,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和限制,指定FCA(金融行为局)为P2P行业的主要监管者,形成了特有的以自我监督为主,政府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由于英国政府对P2P网贷实施监管较晚,所以P2P金融行为协会以行业自律为切入点发挥着监管的作用。协会严格确立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投资者资金保护规则、有序破产制度、争议解决及补偿、信息披露制度及FCA报告规范。规定市场准入门槛,使得符合标准的P2P网贷公司得以进入,同时严格控制借贷规模,保证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在保证竞争的前提下维护了P2P网贷公司和消费者的双重利益;2014年,英国制定了全球首部針对P2P网贷的监管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有力地监管了P2P网贷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了英国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美英P2P网贷监管启示。美英P2P网贷行业都具备较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为行业监管提供严明的法定标准,使得监管有法可依,美国通过《证券法》对P2P网贷行业进行监管,英国通过的《监管规则》进行针对性监管。同时,美国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P2P网贷公司的本金、亏损风险和收益等方面进行披露,使得平台信息更加透明化,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化。英国成熟的行业自律体系,为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提供有力支持,为行业健康发展确立制度保障。由美英两国P2P发展的成功经验可知,我国在P2P行业法制化建设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业自律体系的建设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四、P2P平台监管完善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面对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立法机构应加大立法,提高行业法律监管效力,构建全方位的法律监管框架,加强对平台建设与借贷方监管的完善。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内容,加大法律对于行业发展的监管和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监管力度,切实从严监管,降低投资者的受损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学习英美P2P行业的监管,提高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加大违规平台的惩处力度,坚持从严管理行业发展,对于破坏网贷市场,违反法律的平台及借款人,要通过法律严格制裁。建立与P2P网贷监管水平相符的评判体系,进一步对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找出监管漏洞,在监管力度平衡的同时,确保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做到与时俱进,找出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推动整个网贷平台健康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P2P网贷平台应该定期进行核准,公布相关业务信息,保证平台运营的透明化。同时,应做好内部业务信息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为进一步解决P2P网络借贷的信用监管问题,应该从平台自身和借贷者两个方面进行:在自身方面,对于平台的经营范围、信息披露以及资金流动情况做出具体性规定,促进平台的正常运营;在借贷人角度,监管机构应明确限定资金使用途径、最高限额,加强与现有征信系统的合作建设,使得资金真正发挥其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行业的发展。在监管体系建设上,一方面应该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地位,给予其登陆央行征信系统的权利,或者建立域外的信用评级机构;另一方面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真正实现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金融的便捷化、数据化发展。
(三)完善行业自律体系。行业自律机构作为P2P网贷监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自我监管能更好地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建立行业自律监管平台,加强平台建设透明化,降低由于平台不合规操作以及不恰当的风险管理给投资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减少壳平台跑路现象的出现。对于行业的发展,第一,要加强内部制度性建设,明确经营具体业务要求;第二,成立监管小组,负责日常运行中对于平台的监察。由监管机构主导,行业龙头企业带领,各中小平台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发展体系,各平台之间相互监督,共同发展,从而在行业内部降低行业经营的风险,促进网贷平台呈良性发展态势。
主要参考文献:
[1]网贷之家.P2P网贷问题平台[EB/OL].http://m.wdzJ.com/news/yc/2955784.html,2018.8.20.
[2]王艳华.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法律困境与监管对策[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1).
[3]陈伟,涂有钊.美国P2P网贷的发展、困境、监管及启示[J].西南金融,2017(1).
[4]孙艳军.以英美监管为镜鉴构建我国P2P普惠金融监管体系[J].上海金融,2016(3).
[5]陆岷峰,杨亮.关于P2P平台风险评估与监管策略研究——基于P2P平台双重属性视角的分析[J].西南金融,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