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农药包装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由地方政府构建回收处理体系
2019-01-31
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办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此次公布的意见稿中提到,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管理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管理者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一,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构建回收处理体系,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共管、社会化运营”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构建回收处理长效机制。二,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义务。三,引导和扶持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从巴西、德国、韩国等成功经验看,政府扶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化运作,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形式。四,规定了回收处置费用的承担主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最后,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路线。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上述规定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处置提供了路径,有利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