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家庭责任研究
2019-01-30史宁玲
史宁玲
【摘 要】众所周知,我国将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本文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得出一个以家庭、社区、国家和社会为主体的居家养老的四维责任框架。“重政府、轻家庭”“重社区、轻家庭”的认识误区,放任家庭养老的脆弱化。而家庭作为微观主体中主要责任承担者,它的作用被忽视。基于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中现有的家庭责任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在文中详细梳理出我国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主要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落实家庭责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居家养老;家庭责任;福利多元主义
一、问题提出
目前,我国养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我国居家养老服务还处在初级阶段。学者们对于居家养老中微观主体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家庭养老的影响因素研究,家庭结构的变化,妇女角色变换,人口流动造成家庭照料者流失,子女经济能力不足造成养老反哺失败感恩意识淡化,导致家庭责任的弱化。
二、关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家庭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四维福利框架
20世纪70年代,罗斯提出了福利多元组合的理论,认为国家是最主要的福利生产者,但国家不应成为唯一来源,社会中的福利来源主要于三个部门:家庭、市场和国家。伊瓦斯在罗斯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福利三角——即由国家、家庭和市场同构的福利整体。
市场提供就业福利;家庭保障、社区互动是非正规福利的核心;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即不完全依赖市场,也不完全依赖国家。
三、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家庭责任的现状
(一)“重政府、轻家庭”
我国居家养老模式主要为四种,“依托第三方组织”模式中政府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协会,由协会负责居家养老的一系列事项,每年对协会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政府向每一个街道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网点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社区主导”模式,政府制定政策,资金补贴,监督管理。“家庭主导”模式中,政府除了制定政策外,组织政策的实施,吸引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现有状态下,我们更加强调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依托第三方组织”与“市场化运作”模式忽视了家庭的作用。
(二)“重社区、轻家庭”
居家养老四种模式中,“依托第三方组织”模式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各种老年俱乐部等来让老人走出家门。“市场化运行”中社区提供医疗、餐饮和生活服务等资源。“社区主导”的模式建立老年人服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在“家庭主导”模式中,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场所,而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这些本该由家庭提供的是由政府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去提供。
四、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家庭责任定位
(一)明确家庭责任承担基本形式
首先,经济提供。老年人的收入主要由养老金、子女赡养费以及个人劳动收入组成。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就为我们家庭的主要责任。其次,生活照料。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下,出现大量留守老人。自己及其配偶是最主要的照料提供者,老人只要具有完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都会尽力自我照料,配偶承担了主导角色。但随着配偶的离世,独居老人的增加,我们作为子女必须承担起照料老人的责任。最后,精神慰藉。老年人渴望得到子女或孙辈的关爱,并将其作为感情的寄托。同时有家人带来的精神慰藉无论是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提供服务都没有办法达到,这是我们家庭养老中最为独特之处,也是它无法被取代的原因。
(二)承认家庭责任的基础性和有限性,确立责任分担机制
我们要承认家庭责任的基础性,明确在居家养老模式构建中,家庭发挥基础性作用,它应该也必须对赡养老人直接负责,是首要责任主体。但确实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足以支撑现在我国的养老问题,家庭权力关系的逆向调整、家庭结构的变迁、孝文化的式微削弱了家庭的养老功能。这决定了家庭在居家养老模式中承担的责任只能也必须是有限的。承认家庭责任的有限性,需明确家庭与政府之间的责任与权力边界。
五、落实居家养老模式中家庭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观念层面:确立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家庭视角,明确家庭责任承担基本形式
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确定家庭视角,以家庭视角审视、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培育家庭养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二)法制保障与政策扶持并行
在法律上,明确近亲属之间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形成以家庭为中心,整体性、系统性、长期性、法制化的制度体系。
构建家庭养老网,完善家庭照料者支持政策。第一,经济补贴政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可以考虑部分社会保险在家庭成员之间适度转移,向老年家庭倾斜。第二,宜居环境政策。针对现有家庭养老脆弱性,政府可以考虑在公租房、廉租屋、经适房等住房资源配置上,倾斜支持子女与老人同住的家庭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第三,工作-家庭平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有家庭养老照料负担的员工设立弹性工作制度、家庭责任假期或压缩工作周期,扩展老年人照护带薪休假制度覆盖范围。
【参考文献】
[1]彭华民.福利三角:一个社会政策分析的范式[J].南开学报,2006:157-158.
[2]彭华民,黄叶青.福利多元主义:福利提供从国家到多元部门的转型[J].南开大学学报,2006(6).
[3]钟曼丽,杨宝强.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家国责任:历程考察、实践难题与边界厘定[J].理论月刊,2019(02):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