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治理体系发展优化研究
2019-01-30陈思宇
陈思宇
【摘 要】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稳定,还可以有效防范大多数的社会性及系统性风险以保障民生安全。当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正迈入转型的重要攻坚阶段,因改革所引发的社会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不同类型的经济性风险不断沉淀和累积,更加需要保险业的发展来分散这些风险,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保险业;治理体系;保险监管;治理创新
一、保险的社会治理依据及发展意义
1.保险治理与公共治理的关系及内在逻辑
公共治理理论的基础存在三个前提假设,包括:第一,由于市场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因此经济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需要通过其他治理手段以消除市场现有的缺陷问题;第二,虽然政府治理是具有成本的,但是在治理环境下,政府治理可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因此社会增加的福利大于政府治理成本就可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上升;第三,政府治理是有效率的,但不是全能的,它无法获得市场中所有参与人的信息,因此政府治理具有局限性,需要其他治理手段共同协助社会治理。这些公共治理理论为保险业的社会治理职能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也为现代保险业的治理制度提供了制度逻辑。
2.保险社会治理的意义
保险业是以风险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和技术化为发展根基的产业。因此,将保险业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是具有现实意义。首先,保险业在公共领域的应用将拓展其理论视野,优化保险业的社会管理结构以及管理能力。同时,保险的治理职能与传统政府的监管内涵存在差异性,相比于监管、规制以及公共管理方法,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将更加透明、灵活以及高效,它是根据市场需求而制定的,在解决公共问题时可以直击要点,消除非必要的程序和步骤,直接提供解决方案;其次,保险业在公共领域的应用可以改变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激励更多的大众人群加入到社会治理当中,进而提升全社会的福利收益水平。
二、推动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发展的策略选择
1.优化顶层设计,为保险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必要发展环境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施行的是分业监管。因此,相关顶层设计不仅仅只是针对保险业,需要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以整个金融发展为前提进行顶层设计优化。目前,全世界针对金融监管有许多种监管方式,包括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集中单一监管、功能监管、双峰监管以及准双峰监管等多种形式。对此,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以及整个金融系统构成,建议采用双峰监管模式,具体可以借鉴荷兰改革模式,即将养老金和保险监管局纳入荷兰中央银行,其监管职能完全通过中央银行形式,而金融市场管理局则负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由于双峰监管模式的目标与职责较为明确,因此可以有效防止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复监管或者监管漏洞问题,将是未来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发展方向。同时,鉴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仍有不足,因此在优化顶层设计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循环渐进的方式达到改革成果。对此,建议在改革的同时,将协同治理理念融入到保险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下的多元主体优势,将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到保险治理体系,以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保险治理体系。
2.优化保险机构内部治理能力,保证保险业的合规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能力决定了我国保险治理体系的发展质量,是建设我国保险治理体系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具体应当根据我国当前保险机构内部组成,通过优化和完善股权结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监管职能,提升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性和关键性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不断拓展和充实内部监管方式和内容,进而达到提升保险机构内部管理能力的目标。第一,为保障保险机构的小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建议保险机构由当前的保险机构股权多元化发展转向重视股权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要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的资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急需引入具有雄厚财力的股东作为战略投资伙伴。同时,规范保险机构的运营行为,如果有股权转让或者变更行为时,需要有监管部门的审批以保障其它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投资人之间的平等性;第二,建立保险机构内部监管机制和制度,尤其是对高管人员和技术性岗位及关键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监管,尽可能消除人为操作风险。当前,我国保险机构经理人选拔制度还未成熟,许多保险机构内部存在人为控制或者权力集中问題。因此,需要对保险机构的选聘机制和程序进行市场化发展,以消除权力过于集中问题。同时,大量国外保险机构的实践表明,技术性岗位人员和关键性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一个保险机构的未来发展质量和趋势。因此,对于我国保险机构而言,重点要加强对精算师的培养以及监管和规范,使其发挥“第一风险报告员”的角色,以便积极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第三,建立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金融市场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当前,强化金融业的信息披露是世界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信息披露不仅利于金融参与者做出更加准确的市场决定,同时业利于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与方针。因此,需要保险机构加快建立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其信息披露的义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加快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标准,如披露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状况等。其次,建立第三方评级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与社会第三方评级机构合作,以提升其信息披露的公信力。最后,加快保险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引入新的互联网技术保证自身信息安全,防止保险机构敏感信息泄露。
3.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保证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平性与高效性
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平性表现为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高效性体现在保险载体的创新性,包括保险资金、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在推动保险制度发展方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思维,向社会大众普及保险作用及其在社会治理的意义,消除大众“谈保色变”问题。对于保险机构而言,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以大众和消费者利益为核心,通过科学的决策和运营使保险的社会治理职能具有持续性。其次,重视保险在社会公共问题应用的普及率,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等方式为保险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可否认,当前我国保险业相比于其他金融产业而言,属于边缘性产业,主要表现为社会普及度不高,在金融市场中缺乏存在感,有较大的发展资金缺口。同时,保险的社会公共治理本属于政府治理环节,因此大部分资金需要由政府负担。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问题较为严重,因此需要为其建立治理基金以提供更多途径的资金来源。最后,建立激励发展机制,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发展。具体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实现,一种是市场激励,另一种是政府激励。对于市场激励而言,可以通过需求—价格引导机制实现或者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对于政府政策激励,可以通过出台激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的产业政策及采纳保险机构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来实现。在推动保险治理体系高效运作方面,首先,要以保险产品创新为核心,尤其是要抓住当前互联网技术红利时期机遇,针对社会保障问题和社会热点关注问题进行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其次,保险服务创新要遵循“三位一体”的建设原则,以需求和专业为本位,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风控服务、展业服务及理赔服务等创新型保险服务。同时,注重保险服务的微观创新,具体到各个服务环节,重点加强保险风控和保险理赔等环节的服务创新。例如,在理赔时,可以充分利用移动通讯技术及移动网络技术,通过智能设备实现自动理赔,使得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保险服务。最后,对保险资金使用进行创新,合理使用保险资金。由于保险业属于金融产业,因此保险资金的使用无疑存在潜在金融风险。尤其是在我国保险业改革转型的攻坚阶段,科学合理使用保险资金无疑意义非凡。具体可以将保险资金使用在治理体系创新环节,以内部资金推动治理体系的创新。同时,对保险资金的使用采用科学化、指标化与动态化发展,将保险资金使用由严格监管转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保险资金的资金价值。
三、结论
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多年来的创新发展理念,使得保险业已经不单单只是分担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而是与政府及其他监管部门一样具有相应的治理职能,以协同的方式对社会公共进行共同治理,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将保险业引入到社会公共治理领域不仅可以拓展传统保险理论,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初步构建了我国保险治理体系,并确立了基本目标和实现方法。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尚短,因此所构建的保险治理体系不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发展阻碍。具体包括:与保险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位阶较低,大部分是以政策文件形式为主导。现有的保险治理法律文件较为滞后,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需求以及保险创新的发展需求;我国保险业市场发展规模虽然较大,在2016年时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规模。但是,与保险业发展质量相关的保险密度及保险深度却不及世界平均水平,急需从量到质的转变;我国保险业的地域资源分布不均以及内部运营受到的合规挑战不利于我国保险治理体系建立。因此,为了建设更加高效的保险治理体系,以满足社会公共治理需求,需要针对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问题进行一一解决。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第一,从顶层设计入手,为保险治理体系建设与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第二,从保险机构内部入手,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规范保险业合规发展;第三,加强我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通过更加健全的制度创新及产品、服务和资本使用等环节的创新提升我国保险治理体系在应用时的高效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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