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婚姻对等原则的社会基础、实践及前景*
2019-01-30樊明方吴晓涵
樊明方 吴晓涵
婚姻对等原则(kafa’a)[注]阿拉伯语单词“kafa’a”意为“同等”、“相等”,引申为婚姻中夫妻在出身和宗教等方面的“门当户对”。本文依据吴云贵先生的观点,译为“婚姻对等原则”。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0页。与早期阿拉伯人的习俗密切相关。“婚姻对等原则以保护部落荣誉或男性监护人为目的,一方面限制女性在部落内选择结婚对象,另一方面为禁止女性与家庭地位低于自己的男性结婚提供缓冲地带,由此将部落血脉与财富控制在相同的血缘关系圈。”[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3, p. 47.婚姻对等作为伊斯兰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在中东各国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境遇并不相同。总体来说,各国都面临在实现国家现代化尤其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外来法律与本土法律、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之间关系的问题。
阿曼人口中85.9%为穆斯林,穆斯林人口中75%为奉行温和教义的伊巴德派[注]The World Facebook, “Oman,”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December 3, 2018,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resources/the-world-factbook/geos/mu.html, 登录时间:2018年12月8日。,这在教派矛盾突出的中东地区并不多见。伊巴德派在维护阿曼社会团结和稳定、继承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该派也具有因循守旧的特点,实行基于伊斯兰法的《个人身份法》,尤其是其中的婚姻对等原则,约束着阿曼人的婚姻选择。
国内学者对阿曼婚姻制度的研究散见于各类研究海湾国家婚姻习俗、妇女发展等方面的著述中,如牧人在《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婚姻习俗》中介绍了阿曼的近亲婚礼;瑜华在《阿拉伯国家的多彩婚俗》中提及阿曼的婚礼习俗;马寿海的《海湾国家妇女婚姻、生育及婴幼儿健康状况》对阿曼妇女的生育、健康等情况进行了介绍;陈静在《当代中东妇女发展问题研究》中对包括阿曼在内的海湾国家妇女的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情况进行了介绍。[注]参见牧人:《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婚姻习俗》,载《阿拉伯世界》1982年第3期,第109-120页;瑜华:《阿拉伯国家的多彩婚俗》,载《大地纵横》2005年第6期,第42页;马寿海:《海湾国家妇女婚姻、生育及婴幼儿健康状况》,载《人口与计划生育》1998第1期,第68-70页;陈静:《当代中东妇女发展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总体来看,中国学者关于阿曼妇女婚姻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尚处在针对区域性整体介绍的阶段,缺乏从社会发展视角对阿曼女性婚姻问题的考察。
国外学者的研究则聚焦于阿曼女性政治、经济及社会地位不平等等方面。苏卜西(Ahlam Khalfan Al Subhi)和史密斯(Amy Erica Smith)从性别、宗教与部落的视角对阿曼女性的政治参与及其影响进行了研究;[注]Ahlam Khalfan al Subhi and Amy Erica Smith, “Electing Women to New Arab Assemblies: The Roles of Gender Ideology, Islam and Tribalism in Oma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July 2017.坎普(Linzi J. Kemp)等人通过研究海湾国家商界女性领袖权力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提出阿曼妇女正在广泛地接受教育、参与劳动和发挥社会影响力;[注]Linzi J. Kemp, Susan R. Madsen and James Davis, “Women in Business Leadership: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ountries in the Gulf Arab Stat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ross Cultural Management, Vol. 15, No. 2, 2015, pp. 215-233.阿曼学者阿兹里(Khalid M. al-Azri)在其著作《阿曼的社会和性别不平等:宗教权利与政治传统》中从伊斯兰教法与部落政治的视角深入分析了阿曼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及其成因。[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总体来看,国外相关研究相对全面,但缺乏从传统习俗视角分析现代阿曼女性在婚姻选择上受到的限制和束缚。本文以婚姻对等原则为例,探讨阿曼社会变迁中传统婚姻原则面临的挑战及阿曼社会的应对,为理解阿曼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变迁提供新的观察视角。
一、 婚姻对等原则的历史演变
婚姻对等的理念源于“圣训”,伴随伊斯兰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发生变化,该理念被纳入伊斯兰婚姻法后对穆斯林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同的教法学派结合当地习惯法与传统习俗,对婚姻对等原则作出了不同解读。
(一) 哈乃斐学派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观点
阿拉伯单词“kafa’a”的字面意思包括平等、同等、兼容、能力等。作为伊斯兰法律术语的“kafa’a”是指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富和职业等方面的对等,它专指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对等,即婚姻对等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一个有抱负和可靠的丈夫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部落出身方面应高于其求婚对象,至少双方在上述条件方面应达到同等水平。一般认为,婚姻对等原则依据的“圣训”是:“阿拉伯人与阿拉伯人平等,古莱氏人与古莱氏人平等。因此,来自同一个部落或者一个家庭的人是平等的,同一个民族的人也是平等的。”[注]Ibid, p. 35.婚姻对等原则得到各教派的拥护,如19世纪的伊巴德派学者赛义德·本·哈勒凡·哈利利(Sa’id ibn Khalfan al-Khalili)指出,“如果一个男性在宗教、美貌、血统等方面与女性不平等,那么,他们的婚姻就不平等”[注]Ibid, p. 34.。值得注意的是,“kafa’a”在字面上涵盖所有人,并没有特意区分男性与女性。但在具体实践中,一般受到认可的是地位较低的女性与地位较高的男性结婚,大多数教法学家默认这种“平等”理念,实际上限制了地位较高的女性与地位低于她的男性缔结婚姻。
哈乃斐教法学派最早提出婚姻对等原则,当时在伊拉克库法等地盛行以《古兰经》为根据创制教法律例。阿曼学者阿兹里将哈乃斐学派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观点概括为:第一,处于青春期的女孩有权选择自己的婚姻,不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第二,穆斯林男性为获得可靠和稳固的伴侣,其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身份、品格、经济状况必须遵从一定的标准。第三,婚姻对等原则限制了地位较高的女性在婚姻选择方面的权利。血统即家庭出身是婚姻对等原则中最重要的标准,如果一名女性与社会地位高于她的男性结婚,她的监护人不会强行拆散他们的婚姻,因为丈夫的“高贵血统”能够将妇女的原生家庭提升至较高的社会阶层。第四,婚姻对等原则的约束力仅在缔结婚约之前,双方一旦形成事实婚姻并持续较长时间,婚姻对等原则便没有合法的理由要求中断婚姻。[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pp. 34-37.
中国学者吴云贵将哈乃斐学派提出的婚姻对等原则涉及的领域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家庭出身,即只有地位相当的家庭或部落成员被准许通婚;第二,宗教信仰,即穆斯林原则上不得与非穆斯林通婚;第三,职业,即男方应与女方的父亲从事类似的职业;第四,身份,即自由人不得与奴隶通婚;第五,品格,即男方应与女方的父亲同样虔诚和正派;第六,经济状况,即男方的资产不低于女方父亲的资产。[注]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第240页。
(二) 其他教派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观点
哈乃斐派教法学家在“圣训”中寻找支持婚姻对等原则的合理依据。第二任正统哈里发欧麦尔(Umar Ibn al-Khattab)曾宣称:“我将阻止血统纯净的女性的不平等的婚姻。”[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p. 35.“圣训”中有这样的记载:“婚姻是平等的,你应与平等的人结婚。谨慎地为你的孩子选择配偶。避免与黑人结婚,因为他们容易让人曲解。”[注]Ibid.婚姻对等原则在《古兰经》中缺少直接有力的合理性证明,并在纳入伊斯兰婚姻法后被教条化,其他教派都先后对婚姻对等原则进行抨击与批判,并根据本派观点在该原则的实践过程中进行调整。
大多数法理学家明确反对婚姻对等原则,其理论依据来自《古兰经》的如下经文:“信士们皆教胞,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间的纷争。”(49:10)[注]《古兰经》,马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7页。其中,什叶派主张“任何成熟的、谨慎的和有智慧的女性都有权利去做出她自己的决定,婚姻中监护关系的存在有悖于这一命题,”[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p. 38.并据此反对婚姻对等原则。他们认为,穆斯林都是平等的,虔诚的人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都是高尚的。因此,女性在选择结婚对象时,应在监护人的同意之下优先选择虔诚的穆斯林。
伊斯兰教法中与婚姻对等原则相关的还有青春期选择原则。青春期选择原则规定,未成年女性的监护人有权决定被监护人的婚事,但女孩进入青春期后,有权废除婚约、自行择偶。然而,阿曼等海湾阿拉伯国家并不广泛实行青春期选择原则,这为婚姻对等原则的实践埋下了隐患。伊斯兰各教派对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论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婚姻中女性是否有选择权,二是婚姻中监护人的作用大小,三是对等原则适用的时效。多数法理学家允许穆斯林女性自主选择婚姻对象,但是必须在宗教方面适用婚姻对等原则并经监护人批准;什叶派则完全反对婚姻对等原则,认为女性可以不经监护人同意自由选择婚姻对象(见下表)。
各教派对婚姻对等原则的观点比较
监护人制度是为保护未成年穆斯林而设立的制度。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男性亲属,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婚姻。这种由男性亲属决定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因婚姻对等原则实践过程的差异对未成年女性在选择婚姻对象方面造成束缚,进而导致性别歧视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的产生。
二、 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社会的实践基础
“伊斯兰法是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则”,[注]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其核心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部分。以“平等”为初衷的婚姻对等原则是伊斯兰婚姻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婚姻对等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因各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伊朗、埃及、土耳其等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中东伊斯兰国家在现代化进程初期就大力推行法律改革,废除传统的穆斯林家庭法,引入更具平等精神的西方世俗法以回应现代化浪潮。但是更多的中东伊斯兰国家选择走“中间道路”,[注]Norman Anderson, Law Reform in the Muslim World, London: University of London and the Athlone Press, 1976, p. 8.即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引入西方经济法、商法等现代法律,与传统伊斯兰法混合使用,在涉及穆斯林生活的家庭婚姻法与私人身份法方面仍旧采用伊斯兰法。这一现象在海湾阿拉伯国家尤其是在1970年之后才正式开启现代化进程的阿曼表现得尤为突出。阿曼社会特殊的分层部落结构、深厚的伊斯兰教法社会基础、传统父权制和复杂的人口构成,为婚姻对等原则的长期存在与实践奠定了基础。
(一) 分层部落结构: 婚姻对等原则的重要前提
部落是阿曼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历史上阿曼的部落自治持续了数个世纪,整个阿曼历史与部落政治的演变密切相关。阿曼部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沿海与内地二元对立的特点,两个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造就了两种不同的部落文化。阿曼沿海地区土地肥沃,渔业资源丰富,该地区的部落民多以贸易、渔业、传统农业为生,部落文化相对温和、开放和宽容。阿曼内地多山,森林、平原、沙漠纵横分布,水资源紧缺,该地区的部落民以农牧业和少数灌溉农业为生,是阿曼社会传统的坚定守护者,部落文化多呈现孤立和保守特征。两种截然不同的部落之间通婚现象较为少见,部落民通常在本部落内选择结婚对象,婚姻对等的各项标准遂逐渐成为“完美婚姻”的必备条件。
阿曼的部落不仅在地域上呈现出沿海与内地二元对立的特点,在同一区域,部落也存在严格的等级。在中东国家,平等型的部落结构[注]有学者指出,阿拉伯部落多属于平等型部落,突厥、蒙古和波斯的部落多为等级型部落。参见[美]托马斯·J.巴菲尔德:《中亚视域下的部落与国家关系》,杨张锋译,载《中东问题研究》2015年第2期,第99-126页。仅体现在实力相当的几个大部落之间,大部落与小部落之间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在特定的时期和区域,大部落在团体中拥有绝对的权力,有权宣布与其他部落建立联盟或者对其发动战争。小部落在实力足够强大时可以选择从大部落中分离出来,一旦具备了权力来源和稳固的身份,小部落便迅速推动下属团体的力量壮大和扩张,否则从大部落分离出来的小部落长期虚弱的后果便是被其他临近的强大部落所吞并。为避免遭吞并的命运,阿曼社会的小部落大多选择在部落名称之前冠以“banu”或“bani”[注]阿拉伯语复数单词“banu”(“bani”为“banu”的属格)意为“某某之子”,引申为“某某部落民”。的前缀,与母体部落建立联系。[注]Uzi Rabi, The Emergence of States in a Tribal Society: Oman Under Sa’idbin Taymur, 1932-1970, London: Sussex Academic Press, 2010, p. 11.这种严格的部落分层在一定程度上为婚姻对等原则的实践奠定了基础,通常大部落的女性不被允许同小部落的男性缔结婚姻。
与此同时,同一部落内部也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在领导层面,最高领导是埃米尔(amir),对区域内部落大小事务具有决策权;中高层领导是“塔米玛”(tamimah),即“显赫的酋长”;中层领导是各部落的酋长即“谢赫”(shaykh);位于权力最底端的是每个家庭的首领“拉希德”(rashid)。[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p. 12.在个体层面,阿曼部落中存在以财产、职业、种族背景为划分依据的“二次分层”。历史上,阿曼部落中除部落民之外,还拥有奴隶、移民和仆人等阶层,他们的社会地位普遍较低,通常被排斥在部落生活之外。阿曼部落利用这种等级制度巧妙地将游牧民即贝都因人排除在部落之外,高贵血统出身的女性决不会选择同贝都因人结婚。
阿曼的部落分层结构成了婚姻对等原则的基础,反过来婚姻对等也可以确保传统部落的财产、荣誉不因本部落与其他部落通婚所稀释,由此使阿曼的部落结构得以巩固。随着阿曼现代化进程的开启,社会经济实现了显著发展,阿曼部落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逐渐弱化,婚姻对等原则实践的基础发生变化,阿曼人开始反思婚姻对等原则的合理性。
(二) 根深蒂固的伊斯兰法: 婚姻对等原则的有力保障
阿曼是阿拉伯半岛上最早接受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教谕的国家之一。公元630年,先知穆罕默德派使者阿穆尔·本·阿斯来到阿曼,向当地部落传授伊斯兰教教义,阿曼步入了伊斯兰时代,伊斯兰法随着伊斯兰教传入阿曼。自此,部落与伊斯兰教成为阿曼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两股力量。至阿曼1970年独立之时,阿曼国内居民大多信奉伊斯兰教,其中约四分之三的穆斯林人口属于伊巴德派,其余四分之一穆斯林人口属于逊尼派。[注]仝菲、韩志斌:《列国志:阿曼》,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伊巴德派在家庭法方面完全继承了经典伊斯兰教法学派的观点,婚姻对等原则被写入穆斯林婚姻法并传播至阿曼。传统的阿曼社会继承并发展了婚姻对等原则,与婚姻法共同约束着国内穆斯林的生活。
在中东伊斯兰国家缓慢开启现代化进程之时,阿曼却因为赛义德·本·泰穆尔的闭关锁国政策而止步不前。现任苏丹卡布斯发动政变、成立阿曼苏丹国后阿曼才正式开启了现代化进程,婚姻对等原则与现代平等理念之间的冲突初露端倪。为应对现代化浪潮,卡布斯苏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但在法律改革上仍效仿大多数中东伊斯兰国家采取“中间道路”。卡布斯政府于1997年颁布《个人身份法》,该法第20(A)条规定,婚姻对等是妇女和监护人的权利;第20(B)条明确婚姻对等应该在婚姻持续期间适用,同时考虑宗教和当地实践。基于传统的社会和经济歧视从法律上认可婚姻对等原则,与阿曼《国家基本法》所宣扬的平等价值理念[注]阿曼《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阿曼)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公民无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教派、本籍和社会地位,均不应受到歧视。相冲突,使得该原则在合法性方面自相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
(三) 父权制传统: 婚姻对等原则的实践基础
男性依靠对经济的掌控来支配家庭,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父权社会,控制整个人类社会达数千年之久。中东社会脱胎于传统的部落结构,父权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成年男性一般通过家长地位实现对家庭成员的控制,即实现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和年长男性对年轻男性的控制。成年男性对女性和年轻男性的控制是伊斯兰社会中监护制度的一部分,《古兰经》规定:“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花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4:34)[注]《古兰经》,马坚译,第60页。在“男性优于女性,女性必须服从男性”的传统社会中,女孩长大成人,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受到作为监护人的父亲、祖父或者兄长的限制。
基于父权制传统的监护制度是婚姻对等原则得以在阿曼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一。在现代社会,监护人有义务为被监护的年轻女性寻找理想的好丈夫,这既要得到女方同意,又要在选择时考虑到重要的传统标准,包括婚姻对象的穆斯林身份、信仰虔诚度、社会地位对等性以及是否具备真诚、宽忍等品格。[注]Khalid M. al-Azri, Social and Gender Inequality in Oman: The Power of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p. 59.伊巴德学派学者萨利米认为,监护人应该避免为他的女儿寻找“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犹太人、基督徒和非穆斯林,以及信仰不虔诚、嗜酒和具有不良嗜好(高利贷)、抛弃妻子、性格软弱、缺乏阳刚或抽烟者”[注]Ibid.作为结婚对象。女性反对监护人安排的婚姻,某种程度上是对监护人监护权甚至是传统父权社会的反抗,但在监护制度、宗教和道德因素的作用下,这种反抗的成功概率较低。监护人对女性的“不对等”婚姻进行干预,被传统的父权制社会视为理所当然。
(四) 复杂的人口构成: 婚姻对等原则的重要推力
历史上的阿曼是阿拉伯半岛上最早有人类活动的地区之一。早在公元前4000年以前,阿曼就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开展对外经济活动,阿曼人因此被称为“阿拉伯民族的航海家、旅行家和商人”。[注][苏联]安·瓦·施瓦柯夫:《战斗的阿曼》,中国人民大学《巴林》、《战斗的阿曼》翻译组译,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1页。经商活动不仅使阿曼人获得了利润,也增加了外界对阿曼的了解,阿拉伯半岛其他部落在迁徙过程中也选择在阿曼定居,阿曼历史上最著名的两次移民浪潮均发生在公元2世纪贸易繁荣时期。外来移民与土著部落在土地、牧场、水资源等生活必需品的使用上时有冲突,当冲突无法调和时战争便会爆发。因此,部落民在儿女的婚姻问题上,为维护本部落的既得利益和财富,通常不会选择与移民部落通婚。移民部落与土著部落之间的冲突,成为阿曼历史上实践婚姻对等原则的首要推动力。
阿曼位于阿拉伯半岛的东南角,扼守海湾、西印度洋和东非大陆之间的霍尔木兹海峡,历史上贸易活动兴盛,阿曼在17世纪的雅鲁布王朝和19世纪的赛义德王朝两个时期成为印度洋主要的贸易和军事力量。当时的阿曼凭借其便利的地理位置参与奴隶贸易,“阿曼商人积极参与印度洋的奴隶贸易,阿曼的港口成为奴隶销售的主要中心”[注]Jeremy Jones and Nicholas Ridout, A History of Modern Oma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 55.。阿曼是当时奴隶贸易重要的中转站,[注]历史上的奴隶贸易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从非洲内地贩运奴隶至沿海的集中地,尤其是交通便利的港口;第二步是奴隶在集中地接受奴贩挑选并确定贩运方向;最后才是将奴隶转运至贩奴船并运往奴隶市场。阿曼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在奴隶贸易中扮演集中地的角色。直到19世纪30年代中期,马斯喀特仍拥有巨大的奴隶市场,其奴隶供应至伊拉克和伊朗等海湾国家。阿曼独立前后,半公共的奴隶市场在内地城镇仍旧存在,大量奴隶加入阿曼社会,除部分充当国家武装力量外,其他奴隶大多受雇从事农民、仆人等薪酬与地位低下的体力劳动。婚姻对等原则禁止部落民与奴隶之间通婚,奴隶与部落民之间的身份差异构成了婚姻对等原则实践的又一重要推动力。
历史上,阿曼的人口中有大量非本国的群体。首先,以殖民者身份出现的英国人,这些英国人多在国家政治、经济领域担任要职;其次,大量印度移民以部落为单位在马特拉市集中居住;再次,繁荣的贸易活动吸引了波斯人在城市从事商业活动;最后,19世纪末从阿曼湾对岸迁徙过来的俾路支人多在阿曼军队中任职,成为阿曼军事力量的骨干。[注]Carol J. Riphenburg, Oman: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a Changing World, Westport and London: Praeger Publishers, 1998, p. 8.文化隔阂和社会地位差异使得上述群体即使生活在同一个国家,彼此之间也难以形成共同的文化与身份认同,这构成了婚姻对等原则实践的另一大推动力。
部落结构、伊斯兰教法的保障、父权制传统和复杂的人口构成等传统因素与经济繁荣、政治平等、文化和社会多样化等现代因素在婚姻对等原则的实践上互相对峙,成为阿曼推进现代化过程中面对的重要挑战。
三、 婚姻对等原则在现代阿曼社会中的境遇
1970年7月23日,卡布斯·本·赛义德发动政变,推翻其父亲统治的“马斯喀特和阿曼苏丹国”,改国名为阿曼苏丹国,阿曼自此实现独立。卡布斯即位后,在阿曼国内大力推行现代化改革,号召被迫流亡国外的王室成员、知识分子、富商巨贾回国发展。在此背景下,阿曼积极发展“参与型政治”,构建多元化的经济格局,推动全方位温和外交,实施全面教育改革战略,为阿曼社会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独立后的阿曼国内政局保持了长期稳定,现代化建设成就举世瞩目,卡布斯苏丹也以其远见卓识受到民众拥护。阿曼属于外源型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发展起步迟、水平低,传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因受殖民主义破坏而呈现出畸形发展的特点。政治和经济向民主化、工业化的方向发展,但社会领域的改革却止步不前,经济、政治改革与社会改革呈现分化态势。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社会的尴尬境遇正是这种分化的重要表现。具体而言,婚姻对等原则导致阿曼社会分化主要体现在文化和法律两个方面。
在文化层面,阿曼人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文化层面的分裂难以弥合。自阿曼独立以来,卡布斯政府将伊巴德派教义同阿曼部落传统相融合,试图构建统一的民族身份认同。但是,人口结构的复杂性和历史造成的内战后国家事实上的分裂状态,导致阿曼社会文化受制于诸多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而止步不前。婚姻对等原则的实践无异于切断了不同部落、教派、阶层之间联系的纽带,导致阿曼各部落、教派、阶层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
在法律层面,阿曼于1996年11月6日颁布的《国家基本法》规定了阿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1997年颁布的《个人身份法》仍旧肯定伊斯兰法对阿曼社会生活的广泛适用性,一方面提出涉及平等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又极端重视不平等的伊斯兰法,这种模棱两可的解释导致司法过程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个人身份法》中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规定与《国家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加之阿曼的法律体系仍处于发展阶段,尚缺乏成熟的违宪审查制度,导致婚姻对等原则进退维谷。
阿曼是绝对君主制国家,没有立法机构,立法权全部由卡布斯苏丹掌握,法律经卡布斯苏丹批准后颁布实行。[注]仝菲、韩志斌:《列国志:阿曼》,第71页。与其他海湾阿拉伯国家一样,阿曼的司法机构由宗教司法体系和世俗司法体系构成,世俗司法机关依照西方司法体系建立,主要接受经济、贸易方面的诉讼;宗教司法机关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依据,审理与穆斯林生活相关的案件。阿曼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级法院三个级别的法院,最高法院享有法律解释权。各级法院的法官在专业性质、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使得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社会的实践十分混乱,伊巴德派法官多在伊斯兰教法法官学院学习宗教法律,审判时的依据主要是伊巴德教派的教义;非伊巴德教派的法官大多学习和遵循现代法律,审判时的依据主要是他们的司法经验、专家意见并遵循其所在教派的教义。充满讽刺的是,阿曼《个人身份法》作为一部公开的法律,自1997年实行以来极少被使用过。
卡布斯政府积极构建国民身份认同,而传统的婚姻对等原则却在撕裂这种身份认同,这使得婚姻对等原则遭到受过良好教育的阿曼人的质疑,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各省法庭陆续受理了不少与婚姻对等原则相关的司法纠纷。[注]2004年马斯喀特法庭曾受理过一桩案件。当时,18岁的里姆(Reem)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称父亲毫无理由地拒绝她与来自更低部落的叶海亚(Yahya)结婚。里姆的父亲称叶海亚不仅来自低等级的部落,还是一位酒鬼。法庭将案件延期,后借助媒体舆论对里姆进行施压来解决案件,但父女俩并未达成和解。法庭考虑到里姆已年满18岁,有权选择婚姻对象,最终认可了里姆与叶海亚的婚姻。这桩案件的审理在阿曼引发热议,使得阿曼女性开始重新审视婚姻对等原则。其中,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Abd al-Hamid al-Jamil)是反对婚姻对等原则的代表人物之一。
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的父亲是阿曼最高法院的法官。2003年,哈米德出版了《婚姻对等和神的意志》一书,首次公开讨论阿曼的婚姻对等问题。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强调他的研究是基于宗教知识来讨论平等、歧视和社会文化等问题,注重通过引经据典和伊斯兰传统来对婚姻对等原则进行阐述。他在书中提出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将婚姻对等等同于种族歧视,认为婚姻对等原则的实施直接违反了阿曼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等基础性规定;二是强调将“伊斯兰思想中的对等”和“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社会的实践”进行区分。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表示可以接受宗教中的“对等”观点,强调婚姻中男女双方能够平等相待值得称赞,但是基于部落身份来区分民众将导致社会歧视和不平等永存不灭。
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深知该书出版后将引起巨大争议,因此他不止一次地去拜访阿曼的穆夫提,向后者请教并取得了他的批准和担保。即便如此,该书出版后不久仍被阿曼出版部和宗教公共事务部门联合查禁。该书被查禁后,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转战于网络阵地。报纸、广播、电视等政府控制的媒体对该话题的讨论避而远之,但是大量网民依然在网上热议婚姻对等是否属于社会歧视。网络讨论认为其他伊斯兰国家也存在这类歧视,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讨论很快扩大到宗教和传统习俗对文化的限制等问题,网络上还出现了大量批判这些现象的文章。随着讨论的进行,部分网民开始使用真名参与讨论,体现出阿曼人民反抗婚姻对等原则的决心。
这场由婚姻对等原则引发的公共领域的讨论,最后演变成关于部落、后代和血缘纽带重要性的讨论,是阿曼独立之后出生的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一次重新审视,表达了对文化重建和真正推进改革的渴望。然而,尽管婚姻对等问题在阿曼政治和社会辩论中从未缺席,但阿曼女性至今仍被要求服从于夫权。
四、 婚姻对等原则的前景
“现代化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演进,也是对传统社会的全面改造。”[注]王铁铮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中东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这场起源于西方的社会改造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所引发的社会变迁势必会因为新旧力量和各种因素的碰撞而产生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婚姻对等原则不利于人与人之间实现真正的平等,在阿曼社会中受到质疑、批判与反抗正是这种矛盾的反映。
卡布斯苏丹自执政以来高度重视女性在参与国家发展方面的作用,多次公开呼吁“(女性)在阿曼的任何一个角落,无论是乡村还是城镇,高山还是平原,你们都应贡献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技能,履行你们的社会职责,致力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注]阿曼苏丹国新闻部:《阿曼2004-2005》,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成立阿曼女性协会、鼓励女孩像男孩一样接受教育、在基层开办妇女扫盲班、赋予女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根据《阿拉伯世界妇女权利报告》,阿曼妇女权利综合排名第二。1988年,阿曼任命第一位女次大臣;1989年,阿曼工商董事会出现第一位女性成员;1999年,驻海牙大使成为阿曼首位女大使;1994年,阿曼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标志着该国的妇女发展走在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前列。参见Woman’s Rights in the Arab World: The Worst and Best States for Woman, Thomson Reuters Foundation, November 2013, http://news.trust.org/application/velocity/spotlight-extensions/womens-rights-in-the-arab-world/english/documents/final-results.pdf, 登录时间:2018年4月1日。等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阿曼社会的性别平等。虽然婚姻对等没有强调对象是针对男性还是女性,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因该原则受到歧视的多为女性,因此反对婚姻对等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反对性别歧视的一部分。对阿曼政府来说,如何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平衡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关系是个难题。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社会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首先,婚姻对等原则在现代阿曼社会中的境遇表明,阿曼的法律现代化仍旧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海湾阿拉伯国家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且缓慢的过程。君主、家族和伊斯兰教最能揭示海湾国家现代化的共性与特性,尤其是伊斯兰教对海湾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最为深远。公元10世纪中叶伊斯兰教关闭“创制之门”后,伊斯兰教法进入了“盲从时代”,教条、僵化的教法无视现实社会的变化,对信众的约束力和负面影响持续上升。近代以来,伊斯兰社会将西方文明视为异质文明,导致阿曼现代化长期难以实现价值理念上的跨越。但与此同时,为走上现代化强国之路,阿曼必须借助伊斯兰教来实现调节与更新,这种困境导致阿曼的现代化进程充满悖论,在法律现代化方面表现为婚姻和家庭领域仍适用伊斯兰法,造成了宪法与下位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
在西方法治国家,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出现价值冲突时,国家可启用违宪审查制度,对下位法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修改。阿曼整个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回应21世纪初网络媒体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讨论,因为立法权完全掌握在阿曼苏丹手中,缺乏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阿曼的法律现代化仍处于初级阶段。缓解价值冲突,首要任务是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审视伊斯兰法与外来法律的关系,在伊斯兰法的基础上引入西方法,打破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与伊斯兰法律文化传统不相容的局面,实现法律的本土化。在西方法的移植过程中,最难的是完成法律观念的移植。在20世纪末的法律改革中,阿曼完成了制定宪法、完善立法、构建现代司法体系等历史任务,但全民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如今,阿曼政府面临政治、社会、文化、法律变化所带来压力,婚姻对等原则改革是阿曼开展社会和文化改革的契机。
其次,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社会中存在的背景正在发生变化,重新定义或者废除该原则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如前文所述,阿曼社会特殊的分层部落结构、根深蒂固的伊斯兰法、传统父权制、复杂的人口构成等现实为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长期存在奠定了基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使得阿曼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影响最广泛的因素是石油的发现和石油工业的发展。阿曼独立后,传统社会被以石油为基础的经济发展分化与消解,加快了阿曼从以农牧为基础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经济发展为阿曼民众提供了就业机会,新的工薪阶层与中产阶层得以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弱化了部落内部的分层结构;教育的发展淡化了部落价值对人们的影响,传统的部落身份认同正在被统一的国家民族认同取代,阿曼人正以更加宽容、理性的态度对待信仰、职业和地位差异;女性在经济和政治方面获得了部分独立,逐渐对传统的父权制与监护制度发起挑战;西方现代观念的传入引导新一代阿曼人更加辩证地看待宗教,开始质疑与反抗伊斯兰教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定。
自阿卜杜·哈米德·哲米里在网络世界首次掀起关于婚姻对等原则的讨论至今已超过十五年,阿曼当局至今仍未对此做出直接回应。阿曼妇女要求平等的诉求往往被政府宏大的政治口号所掩盖。归根结底,婚姻对等原则在阿曼现代社会的未来仍旧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由伊巴德派对婚姻对等原则进行重新定义,剔除其中凸显性别歧视的内容,统一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分歧,改头换面继续影响阿曼人的生活;另一种是以较为激进的方式废除婚姻对等原则。对于温和理性的阿曼人来说,前者的可能性显然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