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苏格兰革命对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的影响
2019-01-30李丽颖
李丽颖
(浙江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金华 浙江 321004)*
自1603年英格兰、苏格兰实现王位联合以来,由于苏格兰与英格兰权力结构的不同等因素,在王位联合框架下,英格兰通过日益英格兰化的共主国王基本控制了苏格兰的内政外交。与此同时,英格兰又以两者仍是相互独立的国家为名阻止苏格兰染指其利益。为此,自与苏格兰实现王位联合以来,虽然多次出现与苏格兰合并的机遇,但英格兰都主动放弃了。与和苏格兰合并相比,英格兰更钟情于以王位联合的方式处理其与苏格兰的关系,但这一切不得不伴随1689年苏格兰革命而改变,1689年苏格兰革命直接导致了英格兰对与苏格兰合并态度的急剧转变。
1689年,苏格兰也暴发了一场与光荣革命相似的革命,詹姆士二世(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斯图亚特王朝的王位继承顺序中为詹姆士七世。为文章叙述方便,全文除在阐述苏格兰《权利法案》的内容外,统称其为詹姆士二世。)不仅丢掉了英格兰王位,也丧失了其在苏格兰的王位。苏格兰革命的激进程度与光荣革命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一次激烈的革命,苏格兰议会开始取代共主国王成为苏格兰的权力中心。作为苏格兰民族利益的维护者,在与英格兰的关系中苏格兰议会开始积极捍卫苏格兰的利益,这对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英格兰与苏格兰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英格兰已无法再通过王位联合达到控制苏格兰的目的。此情形下,苏格兰随时有可能与法国再度结盟共同对抗英格兰,英法百年战争的局面将随之再现。为了避免英法百年中苏格兰与法国结盟给英格兰带来的苦果,英格兰最终决定与苏格兰合并,以达到再次控制苏格兰的目的。
一、1689年前的王位联合
自1066年威廉一世入主英格兰,历代英格兰君主都致力于向北扩张领土,英格兰与苏格兰陷入漫长的敌对与战争。与此同时,由于英格兰国王在法国领有大片封地,是法王统一国土的主要障碍之一,法国处处与英格兰为敌。1295年,英格兰的两个敌手,苏格兰与法国结成联盟。苏格兰与法国的联盟严重影响了英格兰的对法战争,苏格兰成为法国困扰英格兰的重要砝码,此联盟对英格兰的威胁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尤为突出。与向苏格兰扩张领土相比,对法战争在英格兰国家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为此,自苏格兰与法国结盟以来,拆散苏格兰与法国的联盟逐渐取代纯粹的领土扩张,成为中世纪后期及近代早期英格兰努力征服、控制苏格兰的主要动因。而无论是爱德华一世六次远征苏格兰,亨利七世主动将长女嫁给苏格兰国王,还是亨利八世火烧爱丁堡,英格兰都无法让苏格兰屈服。英格兰对苏格兰的征服越是凶猛,苏格兰与法国的结盟越是牢不可破,英格兰在与法国的对抗中越是被动。英格兰与苏格兰和法国的关系就此陷入一种让英格兰痛苦不堪的恶性循环。
16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爆发了自下而上的宗教改革运动。由于法国派遣军队与苏格兰政府军一起镇压苏格兰新教徒,以及在长期的结盟过程中,法国对苏格兰内政的不断干预与控制,苏格兰宗教改革运动最终演变成反对亲法政府、反对法国的政治运动。1558年11月,英格兰玛丽女王病逝,其异母妹妹伊丽莎白继承王位。年轻的女王沉着睿智,紧紧抓住苏格兰宗教改革运动带来的历史契机,对苏格兰新教徒及此后的苏格兰新教政府进行了积极的援助。伊丽莎白女王以较小的代价完成了其父辈与祖辈都未能完成的历史任务,最终拆散了苏格兰与法国这个持续两个半世纪之久,给英格兰带来巨大麻烦的联盟,也结束了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长达几百年的战争与敌对。传统的英格兰、苏格兰和法国的三角关系就此发生彻底转变,由以往的苏格兰与法国结盟对抗英格兰转变为苏格兰与英格兰共同防御法国。以《爱丁堡条约》为标志,英格兰与苏格兰这对在欧洲历史上曾是最敌对的国家最终走出了仇恨与战争,进入了稳定的友好时期。
伊丽莎白女王终身未嫁,没有子嗣,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最终成为伊丽莎白女王和英格兰政治家心目中继承英格兰王位的人选。为确保在伊丽莎白女王百年之后,詹姆士六世能顺利继承英格兰王位,从1601年起至伊丽莎白女王去世,以女王的近臣罗伯特·塞西尔为主的一些英格兰政治家与詹姆士六世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1603年3月24日凌晨,伊丽莎白女王去世,同一天,英格兰宣布詹姆士六世继任英格兰国王。4月5日,詹姆士六世从爱丁堡出发,缓慢南行,沿途受到地方权贵的隆重欢迎。7月25日,詹姆士六世在英格兰进行了加冕典礼,在英格兰建立了斯图亚特王朝,成为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国王(按英格兰的王位谱系,以下统称其为詹姆士一世)。自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实现王位联合,两王国由共同的王者统治。1603年至17世纪末,英格兰凭借共主国王的日益英格兰化以及共主国王在苏格兰的最高统治权,基本控制了苏格兰的内政与外交,英格兰国家中的苏格兰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共主国王的英格兰化及其对苏格兰的控制
虽然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共主国王来自苏格兰,但是由于共主国王久居英格兰以及英格兰相对强大等原因,共主国王日益英格兰化,在苏格兰与英格兰之间更努力维护英格兰的利益。就经济因素而言,英格兰比苏格兰更强大更富裕,英格兰是奠定共主国王在欧洲地位的基石,他们在欧洲的威望来自于英格兰,而不是来自相对贫弱偏远的苏格兰。维护了英格兰的利益,也就维护了共主国王自身在欧洲的地位。从詹姆士一世1608至1613年的账单可以看出他到英格兰后生活上的变化:每月买一件斗篷,每三星期买一件马甲,每十天买一套新衣服,每四五天就会买新的袜子和鞋。如果在苏格兰,詹姆士一世是无法过上在英格兰的舒适生活的。与在英格兰的舒适生活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詹姆士一世在苏格兰曾不得不向一位伯爵借了一双长统袜,来接待西班牙使者。[1]王室在经济上对英格兰的依赖,无形中削弱了苏格兰对共主国王的重要性。即使共主国王想公平地处于两个王国之间,“面对一边是每年可以给他150万英镑的英格兰,另一边是每年大概可以给他6 000英镑的苏格兰,他们也无法做到。为此,对于伤害苏格兰贸易利益的英格兰法律,他们不得不同意,对于伤害英格兰贸易利益的苏格兰法案,他们则不敢同意”。[2]5此外,自王位联合以来,共主国王们久居英格兰。久居英格兰,必然进一步导致共主国王身份的英格兰化。[3]12詹姆士一世离开苏格兰时,曾强烈表示:其继承人不能离开苏格兰,他自己也要每三年回苏格兰一次。但事实上,自1603年之后,苏格兰就长期处于有国无君的状态。除1617年在苏格兰度过短暂的几个星期,詹姆士一世再没回过苏格兰。查理一世回过苏格兰两次。第一次是在1633年,为了举行一再被其推迟的苏格兰王位加冕典礼。第二次是在1641年,当时的查理一世已被英格兰议会剥夺了权力。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只是在当国王之前曾被迫流亡苏格兰,他们继任国王之后,就再也没有返回过苏格兰。威廉与安妮只是在英格兰宣布继任苏格兰国王,他们一生从未去过苏格兰,就连苏格兰王位加冕典礼也省去了。[4]8总之,英格兰与苏格兰实行王位联合期间的共主国王们,只有詹姆士一世有过在苏格兰持久居住的经历。
英格兰能够通过王位联合控制苏格兰的另一条件是共主国王在苏格兰的专制王权。《1603年至1715年间的苏格兰与王位联合》一书的作者肯思·布朗认为,“在王位联合期间,除了1638年至1641年,共主国王们牢牢地控制着苏格兰政治”。[4]17枢密院和议会是苏格兰专制王权的两个主要工具,共主国王通过这两个工具控制着苏格兰的政局。枢密院成员一般包括苏格兰的主要贵族、高级官员、法官和主教,成员规模在35名至50名之间,核心成员有12人左右。枢密院处理几乎所有苏格兰事务,其职权涵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在一定意义上,枢密院就相当于苏格兰的国家政府。除了在处理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以及不受议会和中央法院的干涉之外,枢密院还具有制定法律、颁布法案的权力,其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应。国王通过掌控枢密院成员的任命权掌控着枢密院,掌控了枢密院,也就掌控了苏格兰的政局。苏格兰议会与英格兰议会在结构上有较大不同,苏格兰议会不存在下院、上院之分,教士、贵族、自治市的代表在一个厅内一起召开会议。长期以来,苏格兰议会缺乏固定的成员,也没有固定的会议场所。直至1639年,苏格兰议会大厅才建成。只有国王才能召集议会,并可按其喜好随时休会或解散议会。1689年之前,虽然规定每年都要召开议会,但事实上在很长时期内根本就不召开议会。1603年至1638年的35年间,有23年没有召开议会,1661年至1689年的28年间有15年没有召开议会。参加议会人数最少的一次是在1641年4月,只有29名议员。[4]13-14苏格兰议会与英格兰议会虽都名为议会,但两者在国家中的功能与地位相差甚远,苏格兰议会在其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听从王室决定的橡皮图章。除个别时期外,苏格兰议会都由国王控制,其通过的立法是为了满足国王的要求。苏格兰议会在国王面前的脆弱性有其制度原因。苏格兰议会内存在着一个小的委员会,名为款案委员会,这是国王控制议会的最重要工具。这一委员会在苏格兰议会中处于统治地位,牢牢地控制着苏格兰议会的日程。而更为关键的是,该委员会控制着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提案权。1609年,詹姆士一世获得了委任款案委员会成员的权力,这也就意味着詹姆士一世获得了在苏格兰议会中的立法提案权。
(二)苏格兰对英格兰利益的服从
由于共主国王的日益英格兰化,以及他们在苏格兰至高无上的地位,英格兰通过王位联合有效地控制着苏格兰。苏格兰与英格兰奉行基本相同的外交政策。[5]在整个17世纪,苏格兰不得不断断续续卷入为了英格兰利益而展开的与欧洲大陆的战争。1625年,查理一世继位,英格兰先后陷入了与西班牙和法国的战争。苏格兰在国王的“期盼”下,为战争供献着人力与物力。自1560年以来,苏格兰一直没有经历对外战争,与西班牙和法国的战争给苏格兰的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3]2917世纪50年代以来,荷兰成为英格兰海外竞争的主要对手,英格兰的殖民地贸易受到来自荷兰的严重威胁。1651年,英格兰议会颁布《航海条例》。该法案规定:凡进入英格兰或其殖民地港口的商船,必须是英格兰或其殖民地的船只,船员也只能是该船所属地的臣民;欧洲商船可以进入英格兰港口,但只能携带本国商品,配备本国船员。这是一项典型的重商主义立法,其矛头直指荷兰,英荷之战不可避免。斯图斯特王朝复辟之后,英格兰与荷兰先后爆发了三次战争。虽然第二次和第三次英荷战争完全是为了英格兰的利益,苏格兰却不得不与英格兰一起对荷作战。事实上,荷兰是此时期苏格兰对外贸易的主要国家,与荷兰的战争不利于苏格兰的对外贸易。第二次和第三次英荷战争给苏格兰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与损失,耗尽了苏格兰的关税来源,严重阻碍了苏格兰经济的发展。[6]151再如,苏格兰人威廉·亚历山大想在新英格兰和纽芬兰之间创建一块苏格兰殖民地,他认为既然存在着新法兰西、新西班牙、新英格兰,苏格兰人也应该拥有一块“新苏格兰”。这是苏格兰想迎头赶上殖民强国的第一次尝试。新苏格兰大致位于圣劳伦斯河、圣克劳克斯和大西洋之间。[7]1629年至1632年间,有几百名苏格兰人到新苏格兰定居,这块土地后来被称为新斯科舍。然而,由于当时英格兰与法国之间的交好关系,查理二世在1632年将新斯科舍让于法国。
在经济利益方面,当英格兰与苏格兰发生利益冲突时,苏格兰也要毫无选择地服从英格兰的利益。例如,詹姆士一世曾在1618年批准苏格兰人詹姆士·坎宁汗建立一个苏格兰东印度公司,但当英格兰认为该公司与英格兰的东印度公司存在竞争时,詹姆士一世就撤销了对苏格兰东印度公司的批准。虽然无论在政治利益还是经济利益方面,当英格兰利益与苏格兰利益发生冲突时,苏格兰总是服从英格兰,但是英格兰仍以苏格兰与英格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国家为名,禁止贫穷的苏格兰染指英格兰的经济利益。例如,王朝复辟后英格兰通过的新的《航海条例》也适用于苏格兰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新条例与旧条例的主要目标是相同的,即打击荷兰的航运业及商贸,但对苏格兰人而言,新《航海条例》与克伦威尔时期的《航海条例》有着重大的不同(1654年苏格兰被英格兰吞并)。克伦威尔时代的《航海条例》维护的是整个大不列颠的利益,而1660年的《航海条例》只是从英格兰的利益出发,苏格兰也成为英格兰打击的对象,苏格兰也不能从英格兰的殖民地获利。此外,新《航海条例》还否认了苏格兰人在1608年获得的权利(1608年,英格兰颁布法案,规定在1603年以后出生的苏格兰人可被视为英格兰的臣民),中断了苏格兰与英格兰之间有限的经济联合,严重阻碍了苏格兰与英格兰及英格兰殖民地之间的贸易往来。[6]151总而言之,与英格兰的王位联合对苏格兰而言,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甚至部分苏格兰人认为与英格兰的王位联合摧毁了苏格兰。
二、1689年苏格兰革命
1685年2月,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的王位序列中为詹姆士七世,下文除在阐述苏格兰《权利法案》的内容时,统称其为詹姆士二世)继承了英格兰王位和苏格兰王位。除了在英格兰内战期间流亡苏格兰外,作为苏格兰的国王,詹姆士二世从未去过苏格兰。早在其继位前,詹姆士二世已皈依了罗马天主教。继承王位后,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与在英格兰一样,也推行恢复天主教和宗教宽容政策。1685年11月18日,詹姆士二世要求苏格兰议会修改苏格兰在17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通过的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审查法。1686年初,詹姆士二世向苏格兰议会提议:作为国王,詹姆士二世努力促使苏格兰与英格兰实行自由贸易,但作为交换条件,苏格兰议会要对罗马天主教徒采取宽容政策,保证他们的安全及礼拜权。1686年2月,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发布通告,允许罗马天主教徒和贵格派教徒进行礼拜活动。1687年夏天,詹姆士二世通过更为宽容的宗教信仰政策,除凯莫隆派外,宽容各种信仰的人。17世纪的苏格兰需要的不是宗教宽容,而是为苏格兰人民所信仰的长老制教会。詹姆士二世的做法违背了苏格兰人民的意愿。以宗教问题为契机,1689年苏格兰也暴发了类似光荣革命的1689年苏格兰革命,废黜了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的王权。
1689年苏格兰革命以宗教问题为触发点,其主要成果体现在两方面:其一,阻止了天主教在苏格兰的扩张,确立了长老制教会在苏格兰的统治地位。其二,对国王的权力作出限制,议会取代国王成为苏格兰的最高权力机构。革命的时间跨度为1689年至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前夕。其过程及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时段,其一是1689年苏格兰议会废黜詹姆士二世时期,其二是1703年苏格兰议会取代共主国王成为苏格兰的绝对权力中心时期。
1689年革命之后,作为苏格兰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关系中,苏格兰议会开始积极捍卫苏格兰的民族利益,一改往日对英格兰的屈从。对英格兰而言,苏格兰出现不可控制之势,英格兰已无法再通过王位联合控制苏格兰。
(一)1689年议会及长老制教会的确立
1689年3月11日,苏格兰议会召开会议,在关于谁是苏格兰国王的问题上,苏格兰议会分裂为威廉党和詹姆士党,威廉党迅速控制了议会。4月11日,苏格兰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废黜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的王位,并对詹姆士二世的专制王权进行严厉谴责。苏格兰的《权利法案》与英格兰的《权利法案》相比,言辞更为激烈,英格兰称詹姆士二世“逊位”,苏格兰则直接称詹姆士二世“被废”。[8]34《权利法案》的具体内容为:据苏格兰法律要求,国王在继承王位时,要宣誓维护苏格兰的新教信仰并依法治国,但詹姆士七世并未就此宣誓,却以天主教徒的身份登上苏格兰王位。在其邪恶顾问的怂恿下,詹姆士七世破坏了苏格兰王国的基本制度,将一个原本在法律之下的有限王权变成暴虐的专制极权。詹姆士七世坚持专制王权,违背苏格兰王国的法律,尤其是尊重新教信仰方面的法律,颠覆了苏格兰的新教信仰。据苏格兰法律规定,苏格人不得做弥撒也不得听弥撒,詹姆士七世却建立耶稣会团体和耶稣会公立学校,不仅允许公开做弥撒,而且把新教徒的教堂和活动场所用于做公共弥撒。詹姆士七世还有以下违背苏格兰法律的行为:允许在苏格兰印刷天主教书籍,并将王室、大学及教会的印刷事宜交给天主教印刷商;将苏格兰贵族绅士的新教子女送到海外,让其在天主教环境下成长;对海外的天主教学校进行捐助;给天主教牧师发放津贴;通过提供职位、津贴等方式诱使苏格兰新教徒改信天主教;在军队裁员新教徒;任用天主教徒为政府各部门的首要人员及其私人顾问;让臣民做违背法律的宣誓;在没有议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拨款,使原本紧张的财政状况更加吃紧;在没有议会同意下,在和平时期保持常备军;任用军队中的官员担任司法要职,一些苏格兰人在没有经过合法审判,没有任何记录的情况下被这些法官处死;经常征收高额罚款,甚至没有任何手续和程序;不出示任何理由逮捕、囚禁臣民;依据已被废除的法律以及牵强的借口对一些人进行的伤害,阿盖尔(Argyle)伯爵就是典型的例子;剥夺皇家自治市的特权,违背自由的传统,为其安排市议会成员及官员;由于苏格兰议会中的要员是由地方议会及官员产生,詹姆士七世可因此有效地控制整个议会成员的组成;众多地方官员为天主教徒;干涉法官处理案件;试图改变司法精神,为法官配备委员会,法官判案必须遵从委员会意见;罢免不服从的法官。詹姆士七世的上述行为完全违背了苏格兰王国的制度、法律和有关自由的传统。作为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七世自称天主教徒,未遵照苏格兰法律要求进行宣誓,将有限君权变成专制王权,破坏了王国的新教信仰。英格兰已邀请威廉为其国王,使英格兰避免天主教和专制王权。鉴于詹姆士七世的违背苏格兰法律及制度的行为,苏格兰议会决定废除其王位,并邀请英格兰国王威廉和英格兰女王玛丽作为苏格兰的国王和女王。在威廉和玛丽之后,苏格兰王位由其子女继承,此后再由安妮公主及其子女继承。[9]252-258
威廉党占据多数的1689年苏格兰议会决定废黜詹姆士二世在苏格兰的王位,接受威廉三世为苏格兰国王,但是苏格兰议会明确提出条件,即威廉三世必须接受和尊重苏格兰的长老制教会。[3]118对威廉党提出的条件,威廉三世没有犹豫。除了确保在苏格兰的王冠,威廉三世接受苏格兰长老制教会的原因还在于,苏格兰境内的詹姆士党与主教制教会密切相关,支持主教制教会就是对詹姆士党的支持。
詹姆士二被废黜后,苏格兰国家宗教会议自1653年以来首次得到恢复。[10]长老制信徒控制着国家宗教会议,国家宗教会议正式宣布苏格兰教会为长老制教会。国家宗教会议派遣长老制牧师前往全国各地堂区,长老制教会在苏格兰得到迅速恢复、扩展。威廉三世还废除了查理二世在1669年颁布的《至尊法案》,苏格兰教会再次独立于政权,麦威里成为苏格兰教会的领袖。废置詹姆士二世的同年,苏格兰议会通过《废除主教法》:在苏格兰王国废除主教制及教会中任何高于长老的机构,此前通过的与此精神相背的法案将无效。[9]2581690年,苏格兰议会通过《建立苏格兰教会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任免权法案》:恢复1592年根据相关法案建立起来的长老制教会管理机构,其享有完全的管理苏格兰教会的自由,是苏格兰王国境内唯一的教会管理机构。[9]2601698年,国家宗教会议宣布,苏格兰宗教信仰的一个最基本的信条就是教会与政府相分离,国王对教会没有领导权。此外,被查理一世、查理二世一再恢复的圣职委任制度也被废除。至此,苏格兰教会严格地按长老制建立起来。国家宗教会议一方面拒绝接受任何信奉主教制的牧师,另一方面开始对信奉主教制的牧师进行驱逐,约有650多名主教制牧师被驱逐。在珀斯以南的各地区,驱逐主教制牧师的运动比较彻底,在北部高地地区,因为还没有建立起长老制教会基础,国家宗教会议行动比较小心。
(二)苏格兰权力结构的变更及苏格兰议会对英格兰的反抗
如《权利法案》所述,1689年苏格兰革命在确保苏格兰新教信仰及长老制教会的同时,也对苏格兰的专制王权进行了谴责和限制。此后,苏格兰议会逐渐取代国王成为苏格兰的最高权力机构。苏格兰议会在颁布《权利法案》两天后,又颁布一项新的法案《废除款案委员会法案》,废除了国王控制苏格兰议会的主要工具即苏格兰议会中的款案委员会。法案规定:废除苏格兰议会中的款案委员会,此届以及以后的苏格兰议会的成员将尊重人民的意愿产生,贵族、绅士及市民三个群体在议会中所占议员数额相同,三个群体的议员由各个群体产生,互不干涉。所有提案、法案将由全体议员共同决定产生,改变以前议会中通过的提案、法案受少数人控制的局面。[9]258-259至此,如果不能得到议会多数议员的同意,国王已不能在议会通过法律。苏格兰议会在制定法律和批准税收方面开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1689年后的第二届苏格兰议会即1703年议会是苏格兰议会权力达到顶峰时期,此届议会已完全取代国王成为苏格兰的最高权力机构。1696年,苏格兰议会曾出台一部《安全法案》,对威廉三世去世后的议会做出安排:如果议会处于休会,20天之内召开会议。议会可以立即进行选举,组建新的议会,或者原议会继续存在六个月。[5]321702年3月19日,威廉三世去世,此时苏格兰议会正休会。由于安妮女王和英格兰政府害怕苏格兰议会拒绝继续追随英格兰对法作战,安妮女王避开1696年《安全法案》,1703年于5月26日才召集苏格兰议会,进行新的议会选举。此选举组建成1689年革命以来的第二届苏格兰议会。1703年、1704年两年间,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较为重要的法案有《安全法》《战争与和平法》《酒法案》《羊毛法》等。这些法案都是直接敌对英格兰的。作为苏格兰的最高权力机构,苏格兰议会开始积极捍卫苏格兰的民族利益,抵抗此前英格兰对苏格兰的压制。苏格兰议会在1703年表现出的独立倾向及其与英格兰的激烈对抗,使英格兰政治家充分认识到,英格兰已无法通过王位联合达到控制苏格兰的目的。
1689年,英格兰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曾对英格兰的王位继承问题作了这样的安排:威廉三世与玛丽女王共同执政,在威廉三世和玛丽女王之后,王位由他们的子女继承;威廉三世和玛丽女王若无子嗣,安妮公主继承王位;在安妮女王之后,安妮女王的子嗣继承王位。如果威廉三世在玛丽女王之后又娶妻生子,而安妮女王又无子嗣继承王位,威廉三世与其再婚妻子所生子女继承王位。[11]1241694年12月28日,玛丽女王去世,玛丽女王与威廉三世没有子嗣。威廉三世可以再婚,但威廉不想这样做。首先他的健康状况比较糟糕,再者尽管安妮公主的家庭生活充满了灾难,但还是保有一个孩子,即哥鲁塞特公爵,就确保王位继承顺利衔接而言,威廉三世再婚的事情也没有那么急迫。此后,安妮公主又于1695年、1696年、1697年、1700年多次怀孕,但都不幸流产。威廉三世和安妮公主的共同愿望就是,在安妮之后哥鲁塞特公爵能够顺利地继承英格兰王位,以阻止詹姆士党拥戴詹姆士二世的儿子为英格兰国王。1700年7月24日,安妮公主一家在温莎为哥鲁塞特公爵举办11岁生日庆典,但此时的公爵已染上了天花。7月30日,刚过完11岁生日的哥鲁塞特公爵夭折了。公爵的离世不仅给安妮公主带来无限的伤痛,对威廉三世而言也是一个沉痛的打击,威廉三世在致安妮公主的信中写道;“公爵的离世刺痛着我的心,这对我、对整个英格兰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12]哥鲁塞特公爵的夭折,使英格兰失去了由《权利法案》安排的最后一位法定王位继承人。如果要继续阻止詹姆士二世及其儿子詹姆士·爱德华继承英格兰王位,英格兰必须制定新的王位继承法。1700年9月,威廉三世和英格兰政治家初步决定,在安妮公主之后,由詹姆士一世的外孙女索菲亚继承英格兰王位,此后不久,英格兰制定了包含此内容的《王位继承法案》。1701年,英格兰正式颁布《王位继承法案》。法案规定,在安妮女王之后,詹姆士一世的外孙女索菲亚,即与德意志新教领袖巴拉丁伯爵腓特烈五世成婚的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及其子嗣继承英格兰王位。[11]130索菲亚的丈夫是汉诺威公爵奥古斯图,1698年,奥古斯图去世,索菲亚与奥古斯图之子乔治继任为汉诺威公爵。虽然索菲亚已年迈,但乔治正年富力强,不仅精力充沛,有才干,也是一位新教徒,是法国牢固的敌手。乔治应该是非常合适的继承英格兰王位的人选了。
英格兰的王位继承问题解决了,但英格兰有着更为沉重的担忧。哥鲁塞特公爵的夭折,在使英格兰失去最后一位由《权利法案》规定的法定王位继承人的同时,也使英格兰与苏格兰失去了最后一位共同的王位继承人(苏格兰的《权利法案》与英格兰的《权利法案》一样都将王位的继承顺序按排至安妮公主的子嗣)。英格兰在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案》,只确定了英格兰的王位继承问题,却不能自动适用于苏格兰。苏格兰能否与英格兰一起接受汉诺威王室,以维系两国之间的王位联合?“威廉三世急切地希望,苏格兰能尽快做出与英格兰同样的选择,这样就可以关闭法国进入大不列颠岛的后门”。[13]但对苏格兰而言,哥鲁塞特公爵的夭折则为其带来了一个与英格兰终止王位联合的机会,对于在安妮公主之后的王位继承问题,苏格兰议会迟迟不表态。
直到1703年苏格兰出台《安全法》,苏格兰议会才对安妮女王之后的王位继承问题向英格兰正面回应。苏格兰的《安全法》作出如下规定:安妮女王之后的苏格兰国王及其继任者,必须在苏格兰王室血统中选择,必须是真正的新教信仰者,而且要不同于英格兰的王位继承人。如果英格兰能够满足苏格兰的一些条件,苏格兰也可以考虑与英格兰选择相同的王位继承人。这些条件是:确保苏格兰的独立地位,确保苏格兰议会的权力,确保苏格兰宗教不受外来干涉,确保苏格兰的对外贸易不受英格兰及任何外部力量的干涉,而且苏格兰要获得与英格兰及其殖民地自由贸易的权利。除了这些要求外,苏格兰议会可以随时附加条件。[2]14《安全法》体现了苏格兰强烈的民族主义倾向。《安全法》使英格兰人认识到:或者面对一个独立的苏格兰国家,苏格兰会永无宁日地与英格兰为敌,或者英格兰争取与苏格兰实现合并,前提条件是英格兰向苏格兰出让商贸利益。[8]35
至18世纪初,苏格兰的外交事务一直由国王直接控制,国王具有开战与媾和的特权,只要国王继续保持这种特权,苏格兰就不可能抵制为英格兰利益而展开的战争。1703年9月,苏格兰议会通过《和平与战争法》。《和平与战争法》规定:苏格兰的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结盟的权力全部归议会。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苏格兰议会获得对苏格兰外交的控制权,也标志着苏格兰行将结束以英格兰利益为先的外交政策。
长期以来,苏格兰经济中的许多问题不得不服从英格兰的外交政策和利益,比如,在对法战争期间,为了英格兰的利益,苏格兰要禁止从法国进口酒水。《酒法案》则无视英格兰与法国之间的战争,恢复与法国的贸易,允许苏格兰从法国进口酒水。《酒法案》强烈体现了苏格兰人对英格兰的不满,苏格兰议会意在提醒英格兰人,苏格兰议会可以控制苏格兰贸易。英格兰对苏格兰的《酒法案》非常反感,但英格兰人又无能为力。《羊毛法》规定:在苏格兰生产羊毛的地方禁止进口羊毛布料或其他羊毛产品,并鼓励出口羊毛和用羊毛纺织的纱线,与英格兰的羊毛和羊毛纱线进行竞争。英格兰认为这是苏格兰议会故意冒犯英格兰,也是对英格兰的一种侮辱。[14]103
三、英格兰对与苏格兰合并态度的转变
至17世纪末,共主国王和苏格兰曾多次发起苏格兰与英格兰进一步联合或合并的计划。例如,詹姆士一世认为,解决一个国王统治两个国家的困境的最好办法就是将两个国家合而为一。在詹姆士一世的努力下,1607年8月11日,苏格兰议会通过一项《合并法案》,同意与英格兰合并。[15]但是共主国王和苏格兰的努力都遭到英格兰的漠视和反对。尤为突出的是,斯图亚特王朝在英格兰复辟之后,英格兰主动放弃了克伦威尔时期已经到手的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又恢复了两国的王位联合关系。可以说,在1689年苏格兰革命之前,与和苏格兰合并相比,英格兰更喜欢以王位联合的方式处理其与苏格兰的关系。如前文所述,王位联合的好处在于,英格兰既可以控制苏格兰的内政外交,又可以阻止贫穷的苏格兰染指英格兰的利益。
但是经过1689年革命,苏格兰议会取代共主国王成为苏格兰的最高权力中心,并开始积极维护苏格兰的民族利益,英格兰已无法再通过王位联合的方式控制苏格兰。换言之,不管苏格兰是否接受英格兰1701年《王位继承法案》对安妮公主之后的王位安排,以维系其与英格兰的王位联合,英格兰都已无法再通过王位联合达到有效控制苏格兰的目的。中世纪及近代早期苏格兰与法国的联盟让英格兰吃尽了苦头,英格兰对此联盟不寒而栗。而此时的英格兰与法国正处于激烈的战争状态,历史的记忆告诉英格兰政治家,如果苏格兰与法国再度结盟,英格兰将重复英法百年战争中的痛苦。为了继续控制苏格兰,防止苏格兰与法国再度结盟,英格兰不得不一改往日对两国合并事宜的冷漠态度,全力以赴争取与苏格兰实现合并。
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达到与苏格兰合并的目的,英格兰一方面对苏格兰实行经济制裁,使苏格兰不得不与英格兰合并,另一方面又对苏格兰作出巨大让步,使苏格兰对合并充满期望。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最终合并为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一)18世纪初的英格兰与法国
英荷战争之后,法国成为英格兰的主要竞争对手。18世纪初,刚刚与法国结束奥格斯堡同盟战争的英格兰,又与法国陷入了绵延13年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00年11月,西班牙国王查理二世去世,查理二世生前留下遗嘱,将整个西班牙王国交给路易十四的孙子安朱公爵菲利普,但查理二世同时也规定,菲利普不得继承法国王位,西班牙更不得与法国合并。而路易十四却想以此为契机将西班牙与法国合而为一。路易十四挑起一连串不讲理的事端:派法军入驻西属尼德兰;占据荷兰诸要塞;迫使西班牙人把输送非洲黑奴到美洲的包运权转给一家法国公司;拒绝要求菲利普许下永不入继法国王统的诺言。[8]91701年,菲利普五世赴西班牙登基,而路易十四竟然以特旨的形式宣布菲利普五世也有继承法国王位的权利。西班牙、法国合并的前景使英格兰及整个欧洲都深感震惊,而对此最为担心的则是英格兰。西班牙是欧洲早期的殖民帝国,其国土和殖民地格外广袤,而且是唯一能与英格兰在海上抗衡的国家。如果法国得到西班牙,在与法国的较量中英格兰将明显处于下风,法国将对英格兰的海上霸权造成严重威胁,损害英格兰的殖民地利益和商业利益。[16]1702年5月,英格兰与法国正式宣战。
在英格兰与法国的战争中,苏格兰成为路易十四牵制英格兰的重要因素。詹姆士党在1703年苏格兰议会中非常活跃,其力量在不断壮大。法国对苏格兰境内的詹姆士党给予积极的支持,路易十四的一些官员先后进入苏格兰境内,这一切对伦敦产生了巨大压力。苏格兰很有可能与法国再次结盟。1705年秋季,英格兰新一届议会已确定了国家的大政方针,即在国内维护和平,对外与法国作战。而无论是在国内维护和平,还是对外与法国作战,苏格兰都是问题的核心。1706年,英格兰曾有这样一本宣传与苏格兰合并的小册子,名为《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的理由》,作者的观点是:“法国企图支配欧洲,是英格兰在欧洲的主要对手,法国直接威胁到英格兰的战略安全,这使得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关系更为敏感。潜在的苏格兰与法国的军事联盟对英格兰而言是非常可怕的,苏格兰与法国的关系将再次回到大联盟时期。法国将充分利用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的对抗为自己的目标服务。”[17]
(二)以经济制裁促合并
在苏格兰这样一个贫穷的国家,国内市场非常有限,其经济的繁荣主要依靠拓展和保持海外市场。“由于建立海外殖民地和与此相伴的远洋贸易活动的相继失败,当欧洲商人纷纷将贸易扩展到新大陆、非洲和印度的时候,苏格兰商人仍以北海为中心,局限于近距离贸易,局限于传统的市场”。[5]19717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大背景下,苏格兰在欧洲大陆的市场已趋向关闭。苏格兰尝试对实行高关税政策的欧洲大陆国家采取报复行为,但毫无作用。作为生产初级产品的小国,再加上国内市场狭小,苏格兰的力量不足以使对方妥协。
在与大陆贸易不断萧条的情况下,英格兰逐渐成为苏格兰的主要商品出口地。至两国合并前夕,苏格兰有一半以上的商品销往英格兰。以苏格兰出口的主要支柱亚麻布和牲畜为例。1663年,苏格兰只有18 000多头牛从卡里斯里进入英格兰。1664年,英格兰禁止进口爱尔兰的牲畜,苏格兰的牲畜养殖者因此获利。1664年,接近48 000头牛和11 000只绵羊进入英格兰市场。1883年,将近32 000只绵羊过境至英格兰。[3]9617世纪末,苏格兰边境地区已成为畜养绵羊的基地。盖勒维是苏格兰的各养牛地区中最著名的。在盖勒维随处可见为赶牲畜者临时休息而设的客店和专门供牲畜通过的道路。盖勒维的牲畜养殖业已成为纯粹的商业行为。“尽管偶尔有一些来自英格兰较贫困的养牛者的警告,但由于伦敦对肉类需求的增长,从苏格兰向英格兰驱赶牛的贸易还是一派繁荣。无数的苏格兰地主在他们的土地上养牛,英格兰是苏格兰活牛出口的唯一市场”。[5]20017世纪末,苏格兰每年出口约一二百万码亚麻布。英格兰几乎是苏格兰亚麻布和亚麻线的唯一市场。此外,由于苏格兰的渔业、盐业和谷物等产品被挤出大陆市场,苏格兰商人希望在英格兰也能为这些产品找到市场。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苏格兰处于严重的经济困境。此时的英格兰市场对苏格兰无比重要,若再失去英格兰市场,苏格兰的经济将滑向崩溃的边缘。英格兰紧紧抓住苏格兰经济中的这一关键性问题,于1705年2月5日出台了《外国人法案》,这项法案的出台对塑造英格兰、苏格兰此后的历史至关重要。在法案中,英格兰抓住苏格兰的软肋,在贸易问题上对苏格兰施加压力。法案的内容大致如下:英格兰、苏格兰双方派代表进行合并谈判,如果苏格兰不进行谈判或谈判至1705年圣诞节仍没有进展,英格兰将对苏格兰进行惩罚。除了在英格兰居住的苏格兰人,所有苏格兰人都将被看作外国人,禁止苏格兰向英格兰出口亚麻、煤、牛等商品。除了明文规定外,法案还为苏格兰带来了许多未知的恐惧。比如,苏格兰人在英格兰拥有的土地很有可能被没收,而苏格兰贵族中许多人通过婚姻在英格兰持有地产。
《外国人法案》使苏格兰人认识到,如果要摆脱英格兰而独立,原本已很糟糕的经济,尤其是对外贸易,将进一步恶化。经过最初的愤怒,各种不同的意见都开始谨慎起来,“保证苏格兰与英格兰贸易的畅通,即苏格兰的牛、亚麻布,也包括谷物、煤、盐、羊毛等能进入英格兰市场,是改变苏格兰经济困境的唯一方式”。[6]156
(三)以出让利益促合并
从17世纪初至18世纪初的一个世纪里,与英格兰实现经济一体化一直是苏格兰追求的目标。苏格兰一直向往加入由英格兰和英格兰的殖民地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借此来改善自己的对外贸易环境。可以说,能够分享英格兰商业帝国带来的机遇与利益是苏格兰人长久以来最大的愿望。在詹姆士一世取消苏格兰与英格兰两国间关税的几年间,英格兰人对苏格兰产生了深深的恐惧,害怕贫穷的苏格兰人会因此分享他们的利益。1604年至1607年间,由于英格兰拒绝给予苏格兰与英格兰及英格兰殖民地自由贸易的权利,苏格兰与英格兰关于进一步联合和合并的谈判最终失败。1640年,苏格兰人向查理一世提出了八项要求,其第一项就是希望两个国家能实行自由贸易。[3]47尽管在1641年和1648年,实现教会统一是苏格兰追求合并的主要目标,但苏格兰也附加了希望与英格兰及爱尔兰自由贸易的条款。[18]查理二世复辟后,无论苏格兰多么希望与英格兰及其殖民地实行自由贸易,都已不可能。1667年、1670年和1681年,苏格兰在出现贸易危机时都曾主动希望与英格兰及其殖民地进行自由贸易,但都遭到英格兰的拒绝。[19]1696年,英格兰加大打击苏格兰与英格兰美洲殖民地非法贸易的力度。与此同时,英格兰海军开始搜查苏格兰海域,苏格兰与英格兰殖民地进行非法贸易的船只是英格兰海军搜索的主要对象。苏格兰与英格兰海外殖民地的走私贸易因此面临困难,但这只会进一步激发苏格兰想与英格兰及其殖民地实现自由贸易的欲望。
如前文所述,始于1603年的王位联合并不符合苏格兰的利益。苏格兰面临的选择是,或者与英格兰结束王位联合,获得完全独立的地位,或者与英格兰合并。至1706年,由于害怕苏格兰会与其结束王位联合,从而为法国提供与苏格兰再度联盟的机会,英格兰几经犹豫决定:如果苏格兰愿意与英格兰合并,苏格兰可以获得与英格兰海外殖民地自由贸易的权利。就此而言,与英格兰合并不仅可以结束苏格兰与英格兰之间彼此消耗、彼此仇恨的困境,更可以使苏格兰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1706年4月16日,合并谈判正式开始。谈判在英格兰白厅进行,苏格兰代表与英格兰代表各在一个独立的房间工作,以书面形式交流。1706年4月25日,苏格兰议员西菲德通知英格兰谈判代表,“只要英格兰同意与苏格兰进行自由贸易,苏格兰就同意与英格兰实现议会合并”。[14]130在英格兰、苏格兰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并法案》第4条规定:自两个王国合并之日起,联合王国的所有臣民可在联合王国及联合王国所辖殖民地进行自由贸易和自由往来。除了《合并法案》中的一些特殊规定外,苏格兰人与英格兰人享受同样的权利与特权。[20]681
此外,英格兰向苏格兰让步还体现在,1707年合并并没有强迫处于弱势的苏格兰民族融入强势的英格兰民族,而是充分考虑了苏格兰民族在联合王国内的认同问题。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英格兰、苏格兰先后成为新教国家,英格兰自上而下地确立了安立甘宗,苏格兰追随加尔文宗建立了长老制教会。虽然同为新教,安立甘宗与苏格兰长老制教会却存在诸多相异之处。1706年11月12日,苏格兰议会通过了《确保新教信仰及长老制教会安全法案》,此后英格兰议会也通过了相应的《确保安立甘宗安全法案》。两法案是《合并法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并法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苏格兰《确保新教信仰及长老制教会安全法案》的宗旨是确保“苏格兰教会不随合并作任何改变,且世代不变”。[2]33法案的具体内容为:安妮女王和苏格兰议会一致认为,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必须有以下前提:苏格兰的礼拜仪式和教会组织形式是真正的新教信仰,必须保存这种真正的新教信仰。在苏格兰议会的建议和赞同下,女王保证苏格兰的新教信仰在苏格兰境内世代不变。女王将重申威廉三世时期第一届议会通过的第五个法案,即《尊重苏格兰宗教信仰法案》,此后历任国王都要重申此法案。女王及此后历任国王必须遵守苏格兰议会在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对苏格兰宗教信仰及教会的相关规定。女王确认苏格兰长老制教会是苏格兰教会唯一的组织形式。为了进一步确保苏格兰新教信仰及教会建制的安全,在苏格兰议会的建议及同意下,女王同意圣安德鲁斯大学、格拉斯哥大学、阿伯丁大学和爱丁堡大学永远按现有的体制存在。此四所大学及其他任何大学的教授、校长、校务委员,必须宣誓遵守威廉三世在1689年颁布的《信仰声明》中的相关规定,将新教信仰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遵守及服从现有苏格兰教会的礼拜仪式和教会组织,永远不企图直接或间接颠覆上述宗教信仰及教会组织。只有承认和接受长老制教会信仰,大学工作人员才能继续在学校工作。在苏格兰议会的建议下,女王将以颁布法令的形式,确保苏格兰境内的所有臣民永远不作违背现有宗教信仰及礼拜仪式的宣誓。女王之后的历任国王都要重新签署《确保新教信仰及长老制教会安全法案》。此法案将永远成为两王国进行合并或签订其他条约最首要、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并自动成为两个王国签订的《合并法案》或其他条约的一个组成部分。[13]103-107依据这两法案,联合王国将并存安立甘宗和苏格兰长老制教会两个国家教会,两教会的共存与相互独立是无条件的、彻底的、世代不可更改的。在18世纪,一个国家能够允许两种不同体制的国家教会共存是极为罕见的,除了联合王国,几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能够容纳两个国家教会。
与此同时,苏格兰的私法也被保留了下来。按照惯例,英格兰总会将普通法推广到被其征服的地方,例如威尔士、爱尔兰和美洲殖民地都实行英格兰的普通法,但是,英格兰并没有将普通法推广到苏格兰。《合并法案》在联合王国最终建立起一个复合的法律体系。《合并法案》第18条款作如下规定:考虑到涉及公共权利、公共政策及国家政府方面的法律与只涉及个人权利的法律的不同,联合王国将统一有关公共权利、公共政策及国家政府方面的法律,除非为了苏格兰人民的利益,在苏格兰现行的只涉及个人权利的法律不做更改。[20]685为了更好地实行第18条款,《合并法案》第19条规定:联合王国成立之后,苏格兰的司法系统、各级法院将继续按苏格兰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继续拥有在合并前的各项权利与特权。苏格兰境内的案件不能上诉到设在威斯敏斯特的各法院,威斯敏斯特各法院也不能处理苏格兰境内的案件。[20]686
结 语
英格兰与苏格兰在大不列颠岛上纠结了几百年,两者之间曾有联姻,也有过和平共处,但更多的是战争与敌对,其关系曾一度陷入看不到希望的恶性循环。1707年,这对曾是欧洲历史上最敌对的国家,最终通过自愿谈判,组建了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共同筑建了英帝国。可以说,联合王国的建立改变了大不列颠的面貌与命运。其建立是英格兰和苏格兰对各自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考虑,其中既有长久的历史渊源,又有现实的情形。在交杂的历史与现实中,1689年苏格兰革命则是改变大不列颠岛命运的转折点。1689年苏格兰革命之后,英格兰开始认真考虑其与苏格兰关系的出路在哪里,大不列颠岛的出路在哪里。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关系是继续中世纪以来彼此消耗、彼此拖累的对立,还是联手共同对外,互利共赢?英格兰最终选择了后者。而1689年苏格兰革命为苏格兰以及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关系带来的改变,则直接导致了18世纪初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