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文旅融合中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的思考与探索∗

2019-01-30郑智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表演艺术表演者文旅

郑智武

文旅融合是当前发展地方文化旅游产业的重要措施, 也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路径。 民间表演艺术是文旅产品资源、 乡村文化的核心载体, 而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集中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风貌。 我国各民族区域文化积淀深厚, 孕育了绚丽多姿的民间表演艺术, 产生了极为丰富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 历史证明, 民间表演艺术滋育了精英艺术, 因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化艺术的母体, 是精英艺术的永不枯竭的生命之源”[1]。 这些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文化旅游得以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条件。 由于表演艺术尤其是民间表演艺术的传承, 主要依靠表演者的口传身授方式, 因此,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不仅影响表演者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也深刻制约民间表演艺术的生存与发展,对地方文化旅游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 不少民间表演艺术在经历了艺术繁荣及全球化冲击之后变得非常脆弱,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存在诸多问题,如表演者自身条件、 民间表演艺术本体、 表演职业愿景、 政府施政效果、 表演者权益保障等, 显现人亡艺绝之虞。 因此, 在文旅融合中, 如何优化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 繁荣民间表演艺术, 振兴乡村文化, 发展文化旅游, 也是现实之问。 本文尝试结合实际, 探索文旅融合下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的优化路径, 以期为振兴乡村文化、 繁荣我国民间表演艺术, 提供一些思考。

一、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的涵义

基于文旅融合情势, 特别是旅游艺术产业发展, 民间表演艺术及其表演者生态, 尤其是民间表演艺术中的表演者生态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 因为艺术产业是“人类在经济、 文化和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 合理地、 有意识地去探索和维护可持续发展, 系统地看待产业系统与周围生态环境的关系”[2], 而且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优化需要遵循生态学的多效应定律、 相互联系定律、 勿干扰定律[3], 特别是适应文化生态要求。

目前理论界没有关于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的一致定义, 借鉴文化生态学及艺术学一般原理,可以将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定义为: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在地方区域政治法律、 经济、 自然、 文化艺术、 科学技术等环境中, 能动地适应所处环境变迁, 根据文化模因, 做出恰当的回应, 把握表演艺术品生成与环境的调适及内在联系, 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系统。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系统的构成至少包括主体要素、 主体环境要素、 表演者发展要素。 其中, 导演、 演员单位领导、 策划、 灯光、 舞台美术、 道具、 烟火、 摄影、 化妆、 服装等人员是制作拍摄人员, 不做艺术性工作的配角演员(群众演员、 哑剧角色)、 技术人员等人不是表演者[4]; 而民间表演艺术及其表演者可持续发展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系统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终极目标, 诚如布伦特兰夫人在 《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所提出的,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①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我们共同的未来[M]. 王之佳等译. 吉林: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12.。

民间表演艺术中的“民间” 是指“来源于老百姓或在老百姓中间广泛使用的”②李行健.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语文出版社, 2008: 911.、 “一国之中的普通民众的”③Oxford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 Oxford University, 1988: 484.; 而表演艺术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仪礼活动中演出的各种文艺样式。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 年制定的《示范法》, 民间表演艺术是指由传统艺术特有因素构成的、 由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 所发展和保持的表演艺术④参见《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 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第2 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将民间表演艺术归为“无作者作品”⑤参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15 条第4 款。。 由此, 民间表演艺术是指由特定区域中普通人群或个人长期集体公开表演、 传承,反映该群体历史文化内容、 非官方的艺术表达形式。 民间表演艺术与当地民众生活紧密相关, 是地方文化和民族禀赋的显性体现, 其创作者以地方普通百姓为主体、 以满足地方精神需求为目的、 以心灵愉悦和大众美感为特征, 主要分为三大类, 民间表情艺术诸如民间音乐、 民间舞蹈、 民间曲艺、 杂技、 民间戏剧等, 民间综合表演艺术如民间戏曲、曲艺、 皮影戏、 民俗表演等, 民间动作艺术包括杂技、 魔术、 中国武术等。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中的表演者,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也可分为自然人与组织两大类。 广义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包括表演民间表演艺术作品的人及组织和表演非艺术作品的人及组织如社火表演者。 狭义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仅指表演民间表演艺术作品的人及组织, 不包括“表演” 非艺术作品的[5]。 也有学者更是将民间表演艺术主体视为不特定, 认为 “民间的属性” 是 “文化的人造物”, 地方(民间) “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6];基于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随着历史变迁而呈现“前赴后继” 的轨迹,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直接用“作者身份不明” 来界定民间表演艺术表演主体。 根据国内外实践,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可以这样定义: 通过实际表演民间表演艺术产生演出成果, 并因此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个体演员和民间表演艺术演出团体等各种演出组织。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属于文化生态范畴,即体现文化资源、 文化环境、 文化状态及文化规律, 因而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系统构成因素,具有文化生态系统特征。 文化生态学认为, 文化不是经济活动的直接产物而是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适应民间表演艺术环境的过程, 包括表演者如何适应文化旅游环境变化对民间表演艺术呈现方式的要求。 文旅融合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适应过程“主要问题是要确定这些适应是否引起内部的社会变迁或进化变革”, 但不是“环境决定论”, 而是社会与环境的双向互动关系, 因为民间表演艺术本体的非营利性与民间表演艺术旅游产品的营利性,反映了民间表演艺术样式创立的文化基因与民间表演艺术产品的文化底蕴差异性, 体现出了“文化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同, 它们是由一个社会与其环境互动的特殊适应过程造成的”[7]。 同时,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也是民间表演艺术的传承者, 在文化与旅游融合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可以选择适当的艺术表达形式, 以弥补因为文化旅游中不可避免对地方文化“传统原生境” 造成的破坏。 这是因为,“文化上的传承可以选择或者弥补, 这是人类所特有的”, 因为人类 “具有独特的元表征心智能力……这就是文化进化背后的驱动力”; 而这种选择及传承是基于文化“模因”, 而“模因” “同基因一样” 使“人类具有一种独特的能力, 能够把我们自己个人的利益置于我们基因的利益之上”[8]。根据文化进化理论, 人类表征信息功能和人工语言近乎无限扩展, 使文化信息的增长和多样发展成为可能, 民间文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反映了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在民间文化特别是表演艺术发展中的主要作用。 也有学者认为文化生态的核心“是把握文化生成与文化环境的调适及内在联系”, 文化生态中的自然环境、 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制度环境三个层次之间“不断通过人类的社会实践(首先是生产劳动) 进行物质的及能量的交换, 构成一个浑然的整体, 同时, 它们又分别通过复杂的渠道, 经由种种介质对观念世界施加影响”[9]; 不仅自然环境影响文化, 科学技术、 经济体制、 社会组织及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也影响文化, 这要求应该“从人、自然、 社会、 文化的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 发展的规律, 用以寻求不同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殊形貌和模式”[10]。 由此,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系统构成因素, 由远到近内容分层依次是科学技术、 经济体制和社会组织、 价值观念; 而且民间表演艺术与这些因素的相关性强弱依次递增, 其中价值观念直接强相关, 社会组织和经济体制及科学技术直接相关, 自然环境间接相关。

二、 文旅融合中,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困境

在民族艺术大变迁的过程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虽然在出身来源、 文化背景、 从艺道路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对传承民间表演艺术做出了时代性贡献。 放眼当前,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地位提高、 竞争环境改善、 职业得到社会的认同、 艺术愿景基本得到实现; 尽管如此, 也存在一些困境, 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灰色化”。 回顾民间表演艺术的情势变迁, 随着民族表演艺术生态环境变化,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困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的自身专业素养不足, 体现在表演者来源、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从业领域等方面。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来自各个地域, 经济发达地区较欠发达地区的演员人数多, 女性表演者略高于男性, 这沿袭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队伍传统构成。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文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基本上是大专及以下文化程度;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所在的演出团体多是小微民营表演团体, 而且常驻演员少, “候鸟型” 演员比例不断提高。 调查中发现: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以中青年为主, 超过七成的是80 后, 50 岁以上的表演者很少,“正宗” 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或者传承人参与的演出不多, 在文旅演出中, 被表演的民间表演艺术的原生态问题突出。 此外, 表演者展演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及其形式不多, 集中在大众化或者主要民间表演艺术样式, 小众艺术样式或者濒危的艺术样式的专业表演者的生存状况堪忧。

二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的回报不足, 体现在收入来源、 收入构成以及消费水平等方面。 在文化旅游融合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收入既受所在单位分配与个人收入影响, 又由演出场次和演出费决定, 表演者的消费水平也内在地影响表演者实际收入。 一方面, 由于地方演出团体绝大多数是民营演出单位, 表演者因演出场次少、 演出费低而收入偏低, 而且演出时间主要集中在农村节日、 城市场馆节假日, 表演者收入不高。 另一方面,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简单再生产” 成本不断增加, 存在入不敷出之虞, 难以开展“扩大再生产”。

三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的职业保障不足, 主要体现在职业前景、 社会认同度、 制度保障等方面。 民间表演艺术愿景是直接影响表演者职业保障的前提, 也是职业信心的体现, 部分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对民间表演艺术前景的不乐观、 得不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表演者的社会地位认可度不高。 正因为如此, 演出单位与表演者利益保护状况不理想,当两者利益冲突时, 表演者常常相对处于弱势。 从制度层面看, 表演者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的制度文献、 制度内容、 制度作用等认知方面, 存在巨大偏差, 对制度在民间表演艺术发展的潜在效力认识的作用方面严重不到位。 不仅如此, 政府文化施政职责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表演者对此寄予第一位性期待。

四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保护不到位。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性, 是划分权利类型的标准, 也是表演者生态要素影响的结果, 地方表演者权利内容可以被分为人格权、 经济权、 综合权等[11]。 在文旅融合的演出产业活动中,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人格权中的表演者署名权在演出宣传资料中很少得到重视; 表演者对演出成果的保有权很少得到保护, 被随意歪曲、 损害的现象严重; 表演者信用权也很少得到社会保护。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经济权是表演者权利核心内容, 其中演出权多数无报酬, 报酬权除演出费外的其他报酬近乎为零, 演出固定物报酬权实现比率非常低, 网络传播报酬权基本没有得到实现。 表演者综合权及其他权利, 诸如演出二次使用权、 出租权等被人为严重忽略。

三、 文旅融合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的优化路径

生态规律表明, 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离不开自由和谐的生存环境,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系统亦然。 为此, 利用文旅融合契机, 根据文化生态构成要素及民间表演艺术本体特征, 在保障配套、 职业稳定、 社会关爱诸方面, 优化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优化的基本路径, 是“官民” 合力促进民间艺术与地方经济协同发展。文旅融合中, 民间表演艺术产品与其他文化产品一样, 具有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 其中就发展视野来看, 民族艺术旅游演出的经济属性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但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资金困难或者经费缺乏; 然而, 文化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 决定了民间表演艺术表演活动与经济存在非同步性, 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 艺术“一定的繁盛时期绝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12]。 因此, 在文旅融合中, 民族艺术旅游演出产业不能仅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同时也不能为追求民间表演艺术本体原生态而舍弃旅游演出产业的经济特性。 为此, 政府作为民间表演艺术资源管理代理人, 通过建章立制,鼓励社会资助民间表演艺术演出团体, 通过采购演出项目等导向性措施, 引导演出组织探索新型运作机制, 将地方经济发展与民间表演艺术振兴结合起来, 兼顾“两个效益”。 在文化旅游市场环境下,为适应演出市场丛林法则, 民间表演艺术产品的“艺” 与“术” 相互依存特征更加突出, 为此,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及演出团体能动地完善自身, 遵循旅游演出市场规律, 通过产业化运作提高演出经济效益。 因此, 表演者不仅需要掌握精深的艺术本领, 而且也要善于运用现代技术丰富自己的表现手段, 为自身赢得新的发展契机[13]; 同时,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在旅游演出中, 积极创造, 努力达到“人与自然、 人与社会、 人自身处于生态平衡的审美状态”[14]。

建立创作演出平台, 促进创作与表演共荣, 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优化的有效措施。 有效的文旅融合本身就是优化地方表演者生态的应有之义, 而民间表演艺术剧目等创作者直接参加旅游演出, 演员现场接受创作者的指导, 是文旅融合的真切体现。 所以, 搭建民间表演艺术创造者与表演者共同平台, 如成立创作者和表演者同盟, 让剧目的创作者与表演者在同一平台内协同创作与表演, 将会极大地改变创演脱节现象, 快速优化表演者生态。 一方面, 创作者与演员广泛接触, 演员演出活动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灵感, 创作者熟悉舞台表演后创作, 不断创作出适合演员表演的新脚本, 改善民间艺术演出剧本严重缺乏的状况, 这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中指出, “在艺术本身的领域内, 某些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形式只有在艺术发展的不发达阶段上才是可能的”[15]。 另一方面, 演出作品创作者一般学识渊博、 艺术理论深厚, 在互动中可以帮助演员准确把握作品甚至指点领会作品的迷津。 可见, 创作者和表演者协同, 创作者 “高超鉴赏能力对演员技艺的精进大有裨益”, “无形中提高了艺人的艺术品位”, 抬高了演员的身价[16], 还能够帮助演员提升综合素养。

建立观众和演员共同成长机制, 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优化的长效途径。 一方面, 民间表演艺术只需要适宜的生活场, 昔日普通年轻人都可以表演民间表演艺术, 时下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不再受追捧, 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是观众缺失。 在旅游演出中, 观众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发展有决定作用, 因为“观众与演员或与舞台的关系……至少‘观众’ 是戏剧发生、 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17];“演员只不过是整个过程的一半, 另一半是观众和他们的反应”, 所以 “没有观众, 也就没有戏剧”[18]。 因此, 培养观众是民间表演艺术存亡的前提, 也是优化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的长效基础。 为此, 建立民间表演艺术的观众培养制度, 通过学校、 社会、 家庭、 大众传媒、 社会活动等渠道, 提高受众对民间表演艺术及其表演者的认同感。 另一方面, 建立民间表演艺术人才培养机制,增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的“生态支撑力”, “即在生态系统提供人类活动的物质资源和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时所产生‘向上支撑’ 的效果”[19]。 为此,不断提升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综合素质, 增强他们的表演能力, 解决表演者的技能、 态度、 合作等问题, 提高整个旅游演出水平。 同时, 民间表演艺术是公共文化的组成部分, 政府有责任培养和保护民间表演艺术表演人才, 如建立“分级负责、 以县为主” 的保护机制, 通过待遇、 投入、 宣传、 奖励、保护等方式, 促进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献身民间艺术事业; 对于濒临失传的艺术表达, 增加表演者艺术交流, 培育和保护传承人才。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优化的内生动力, 是建立科学的表演者权利保障制度。 在民间表演艺术生态弱化的诸多因素中, 最主要的因素是表演者权利被忽视, 这是由于人的因素是一切事物的关键,而当事者权益得到保障是当事者激发责任感的关键。 在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系统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多样, 诸如: 艺术机构与演出者签订并信守契约, 政府购买艺术表演者的文化服务, 表演者发展机会得到尊重, 相关制度增强表演者安全感。 这些权益的制度载体就是表演者权利, 因此需要重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 在文旅融合中, 重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制度,应着力做好几方面工作。 先界定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主体范围, 承认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表演者个体或者单位作为权利主体, 如表演者个体、职务表演者、 表演团体、 身份不明者、 合作者或共同表演者。 然后拓展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客体外延, 除法律规定对象外, 包括传统武术、 传统竞技及传统习俗表演等, 现场表演与机械表演。 再完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内容体系, 如完善人格权、 表演物质载体产权、 表演非物质载体产权; 构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内容体系, 包括表演者精神权体系、 经济权体系、 非遗类艺术表演者权。最后丰富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实现措施, 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和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救济体系, 突出民间救济体系的作用。 因为“权利是国家对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 它首先表现为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国家有义务制裁侵权行为”。 此外, 国家要“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尽可能的物质保障” 和完善国家机关间的制约机制[20]。

四、 结 语

在文旅融合的过程中, 在乡村文化振兴进程中,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不仅受制于艺术本体, 而且拓展到民间表演艺术舞台背后的时空、 民间表演艺术、 表演者及信息化时代的维度, 并需要全球视野加以审视。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状况深刻制约民间表演艺术的生存与发展, 也对文旅融合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经历了全球化冲击之后,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呈现脆弱化现象, 我国民族表演艺术艺术表演者隐约显现断层危险信号, 民族艺术存在人亡艺绝之虞。

近年来,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虽得到了一定改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涉及表演者自身、 演出收入、 职业安全、 政府施政效果、 民间表演艺术本体、 表演者权利等众多方面。 在文旅融合的情势下, 改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 需要从文化管理体制、 演出机构制度和社会人文环境等方面进行治理, 以构建更加健康的从业生态, 更好地发挥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的作用。 具体路径主要有: 政府民间协力, 促使民间表演艺术与地方经济协同发展; 搭建创演平台, 促进创作者和表演者的专业水平共同提升; 建立机制, 培养潜在观众和保护表演人才; 重构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利制度, 保障表演者权益。 在文旅融合及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今天, 民间表演艺术生态环境正经历着巨大的改变,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生态如何优化问题值得深思。

猜你喜欢

表演艺术表演者文旅
杨丽萍表演艺术中心
肯尼迪表演艺术中心The REACH加建项目
乘风破浪的日照文旅
文旅融合,从无到无限大
安东:东方的幽静文旅之乡
1949年以来汉剧表演艺术资料述论
舞蹈表演者在表演中的作者诠释
文旅照明的兴起
现代音乐美学对音乐表演艺术的启示探索
手称扑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