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媒体发展中时事性文章的认定*
2019-01-28梅术文
□文│梅术文 宋 歌
2018年7月6日,《新京报》发布了第49期反侵权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重庆晨报网、余姚新闻网、悦头条移动端等8家网站和新闻移动端未经授权转载新京报发布的稿件《河南信阳医生开“违规”仿制药背后的“活路”》,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与《新京报》版权部门联系。事实上,随着聚合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因新闻作品转载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愈演愈烈,而适用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往往成为新兴媒体侵权行为首选的抗辩理由。目前,学术界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尚未达成共识,司法界对时事性文章的认知也莫衷一是。新兴媒体蓬勃发展的环境下,正确认定时事性文章,是防范法律规范失之于宽、失之于严、存而不议,保护著作权人以及规范新兴媒体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时事性文章认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不需要支付报酬,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针对网络新媒体转载时事性文章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新兴媒体的发展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时代紧迫性。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时事性文章,现有的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也未对时事性文章的含义达成共识。
首先,时事性文章的学理解释存在不周延之处。学界一般认为,“时事性文章经常是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由于这些时事性文章代表法人意志,是宣传党政方针的官方文章”。[1]然而,这个认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未明确体现时事性文章的时效性。根据该表述“党政机关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发表的文章”,而特定事件并不一定是当下具有时效性的事件,容易扩大时事性文章的适用范围。第二,忽视了时事性文章的评述性。根据该表述“时事性文章……类似于官方文件”,官方文件主要对重大方针、政策的内容进行介绍,而时事性文章除了对内容进行介绍,还包括对重大方针、政策内容的评述。
其次,司法实践中针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法院对时事性文章的理解不尽相同,判决书中对时事性文章的表述也千差万别,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将时事性文章认定为单纯的客观事实。在“经济参考报社诉世华时代公司案”[2]中,一审法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单纯客观事实”。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是时事新闻概念的界定,并非时事性文章,法院此处的判决属于对基本概念的混淆。第二,将时事性文章认定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文章。在“四川消费质量报与北京三面向公司案 ”[3]中,法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文章。本案中,法官在确定时事性文章属于作品的同时,认定其内容为单纯事实消息,存在明显的逻辑冲突。第三,将时事性文章认定为具有时效性的文章。在“福建日报社诉北京和讯公司案”[4]中,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男子光棍节借酒消愁竟拦警察求介绍女友》《黄牛贪吃陷入沼泽地警民合力营救两小时》《“监狱干警”?骗子“模仿秀”又添新面孔》《龙海四五岁男孩被绑电杆上乞讨市民怀疑被拐卖》等系时事性文章。对涉案文章分析后笔者推断,法院在认定时事性文章时重点关注了“时效性”这一因素。尽管法院最终得出涉案作品系侵权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有失准确。
二、时事性文章认定的必要性
著作权制度的核心内涵首先是保护作者权利,使创作者的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回报。正确认定时事性文章,能够保证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从而激励文化创作。与此同时,在媒体融合的时代,时事性文章的认定直接决定对相关转载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判断,不仅关涉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而且也是新兴媒体能否融合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首先,认定时事性文章关系到作者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范围。墨杰斯认为,“就市场而言,个人不会对创作进行投资,除非这样做的期望所得超过支出”。[5]创作作品是一种表达成本,缺乏对这种成本的弥补将影响作者创作的兴趣与动机。同时,认定时事性文章能够保障作者的精神权利。由于法律界定的不明确性以及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现实中不乏作品被新兴媒体刻意隐去作者姓名,任意篡改文章内容进行使用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创作是自我实现的典型形式,精神利益受到尊重是创作者将创作作为人的一种需求的基本前提。
其次,认定时事性文章关涉到普通文化消费者知情权的边界。知情权的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位阶。[6]新兴媒体去中介化、交互式的共享模式,能够使公众便捷地参与到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之中。转载时事性文章构成合理使用,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国家政治、经济等重大热点问题进行广泛传播,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环节,它不能专注于作者权利的保护,任何人也不应对之绝对垄断。
最后,认定时事性文章与新兴媒体的发展紧密关联。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兴媒体在传播速度、传播途径和信息容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和优越性。然而,新兴媒体在作品质量、专业实力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不尽如人意。现实中不乏存在一些不劳而获的“空壳”新兴媒体,这些新兴媒体自身不创作作品,通过转载其他媒体有关重大热点问题的文章,获得巨大的点击量和广告收入,攫取了高额利润。当这些新兴媒体遇到著作权侵权诉讼时,则以其转载的文章系时事性文章进行抗辩。正确认定时事性文章,能够防止部分新兴媒体浑水摸鱼,避免“寄生”和“拿来主义”的运营模式,推动新兴媒体的健康、长远发展。
三、时事性文章认定的考量因素
新兴媒体环境下,《著作权法》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不仅关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关乎新兴媒体产业未来整体健康、有序的发展。有鉴于此,学理和司法实践应逐渐统一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标准:以时事性文章的创作主体为起点,将时事性文章的主体限定在党政机关范围内;以时事性文章的内容为主线,分析文章是否具有时效性、重大性、权威性和非学术性;以时事性文章的形式为终点,结合文体、字数、表达方式对时事性文章进行综合判定。
1.从创作主体角度认定时事性文章
认定时事性文章应对创作主体进行限制。随着新兴媒体时代的到来,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创作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发展。《著作权法》对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知情权作为一项公法上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而义务主体是公权力部门。[7]因此,时事性文章的创作主体应当限定为公权力的代表,即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将时事性文章的创作主体限定于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从党政机关设置目的来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作作品在于讨论国家重大政策及其应用,不具备营利性,将其作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不会对权利人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第二,由于时事性文章创作具有官方性,只有将其创作主体限定为党政机关,才能保障该文章体现出正确的方针,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
2.从内容角度认定时事性文章
正确认定时事性文章,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分析其所包含的内容。对时事性文章的认定可以从时事性文章内容的时效性、重大性、权威性和非学术性4个方面展开。
首先,时事性文章的内容具有时效性。时事性文章内容的时效性是指产生应有社会效果的时间限度,也是衡量其价值的一个决定性标尺。《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Articles published in newspapers or periodical on current economic,political or religious topics”(在报纸或期刊上发表的关于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专题的文章),此处的“current”可视为时效性的体现。新兴媒体便捷、迅速的传播方式对时事性文章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时效性意味着文章所关注的只能是即将发生,或新近发生,或正在发展过程中的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包括对过往历史问题的研判。[8]第二,将国内外大事发生的时间与时事性文章的发表时间进行对比。如果文章内容是对较早时期存在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评论,文章发表时间与事实发生时间相去甚远,那么就缺乏时效性,不属于时事性文章。同时,时效性的认定不能绝对化,不同热点问题在不同时期受公众关注持续时间不同。因此,时效性的判断应当从时间、空间上考虑时事性文章、事件与报道之间的距离问题。[9]
其次,时事性文章的内容具有重大性。重大性是指其所表述的事件本身要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属于国内外大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重大性不应局限于特定范围。例如,重大性不应限制于特定的行业、特定的行为等。在“北京三面向公司与邦略科技公司案”[10]中,对于涉案作品《国产手机乱象》安徽省高院认为,国产手机乱象缺乏重大性特征,不属于时事性文章。[11]事实上,国产手机乱象确实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讨论,但归根到底其主要影响力仅限于手机行业领域。在“中财信息产业公司与人民网案”[12]中,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别做增速重压之下的“莽夫”》在内容上系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时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不具备重大性的特征。第二,重大性不限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但著作权法上构成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的重大性只能发生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需要明确的是,新闻学上的时事性文章范围显然大于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时事性文章的范围。
再次,时事性文章的内容具有权威性。权威性是指具有威望、使人信服、起支配作用的力量。[13]在新兴媒体时代,以微博大V为代表的自媒体动辄拥有上万粉丝,其影响力不断扩大,对话语权的垄断趋势愈发明显。然而,这与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相差甚远。第一,时事性文章的权威性意味着其代表了党和政府的思想观点和政治立场,不具备个人意志色彩。例如,在“世华时代公司与经济参考报社案”中,[14]11篇涉案作品对当前房地产领域限购政策、拆迁补偿、房屋价格等问题进行介绍和评论。以涉案作品之一《部分城市出台楼市限价令被指变相抵制限购令》为例,文章内容涉及“房屋限购”“房屋限价”问题,系具有时效性和重大性的经济问题。然而,该文广泛地吸纳了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杨某、北京理工大学周某等人的观点,由于这些结论仅是业界与学术界专家的个人观点与态度,尚不具有权威性,不应认定为时事性文章。第二,具有权威性的时事性文章能够由各级报纸或各种新闻媒介进行转载或统一联播,正确引导舆论方向。例如,社论是一种具有典型权威性的时事性文章。我国社论直接代表党和国家发言,具有极强的政治属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15]
最后,时事性文章具有非学术性。时事性文章的主要目的是将国内外大事传递给社会公众,而非对某一问题进行专业的解读与研究。《日本著作权法》关于时事评论的转载规定中有如下表述,“报纸、杂志刊登、发行的有关政治、经济或者社会时事问题的评论(具有学术性质的评论除外),可以……自动公众传播”。[16]这意味着日本不承认学术性质的评论属于时事性文章,这样的限定值得借鉴。此外,由于特定专业性质的文章学术性强、独创性高、耗费时间长,投入了作者较大的精力,不易满足时事性文章的时效性要求,所以也可以由此被排除在外。
3.从表达形式角度综合判定时事性文章
认定时事性文章,最直观的方法就是分析其表达形式。通常,文章的表达形式主要体现在文体、字数、语言等方面。当然,这些表达形式仅仅是文章内容的外在体现,不可机械地就某一种要素进行判定,而是应该结合前文的主体、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从文章的文体方面来看。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散文是文章的主要文体。《德国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性文章的条款为“准许在其他个别广播评论与来自报纸及其他仅报道时事问题的信息页的个别文章及与其相关而发表的图片,及准许公开再现这些评论、文章与图片,但以它们涉及政治、经济或宗教问题且未保留权限为例”。根据该条款的表述,“仅报道时事问题的信息页的个别文章”一般以记叙为主,“个别广播评论”一般以议论为主,结合以上4种文体的特点,时事性文章的文体应当为记叙文和议论文。譬如,时事性文章不乏包含一些阐述党的纲领、路线,阐述政府新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方针的内容,此类时事性文章以记叙文文体为主;除此之外,时事性文章还包括一些对社会生活中代表性问题讲明道理、发表议论的内容,此类文章以议论文为主。
其次,从文章的字数来看。根据新闻学的标准,评论员评论通常不超过1000字,短评在500~600字、配评论不超过500字。配评论是指在报道、文章发表的同时,配置对应的评论,配评论一般与原文章的长度比例为1:6~1:8之间,由此推算,配评论所依据的原报道、文章的长度最多为4000字。[17]一方面,时事性文章的时效性要求其篇幅不宜过长。另一方面,时事性文章要求语言朴素凝练,文字简洁,应当直接表达观点,字数无须冗长。当然,文章字数仅应作为认定时事性文章的参考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
最后,从语言表达角度考虑。“时事性文章”主要体现为在进行时事报道的同时夹叙夹议地对“时事”进行表述,其语言较为严谨、理性、客观。与此同时,时事性文章也并非仅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结果五要素之部分或全部构成的简讯、短消息,并非仅用简单的文字把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时事性文章采用详述、描述、综述等方式对“纯新闻”进行表达,有情节、观点、分析及评价,不限于“唯一的表达”。
注释:
[1]唐德华.著作权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39
[2](2015)大民知初字第18767号
[3](2017)川01民终4501号
[4](2016)京0105民初67229号、(2016)京0105民初67171号、(2016)京0105民初67210号、(2016)京0105民初67208号
[5][美]罗伯特 P. 墨杰斯.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齐筠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6]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J].中国法学,2008(4)
[7]王平正.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解读[J].河北法学,2007(7)
[8]蒋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J].科技与法律,2011(3)
[9]徐兆荣.实用新闻评论写作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3
[10](2007)皖民三终字第0029号
[11]梅术文.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247
[12](2015)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58号
[13]乔克裕、高其才.法的权威性论纲——依法治国的基本观念依据[J].法商研究,1997(2)
[14](2017)京73民终45号
[15]赵振宇,蓝晖焰.美国报纸社论的写作特色[J].新闻爱好者,2004(12)
[16]李杨.日本著作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30
[17]元冬维.新闻评论写作[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