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体制下质量工作的路径思考
2019-01-28文黄培东
文黄培东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历史条件下,质量工作路在何方?围绕这一问题,本文梳理了当前改革确立的新方向,分析了发展的新优势,思考了未来质量工作的发展路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定,把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重大改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质量工作该何去何从?又该如何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找准定位、有所作为?这些都是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战略问题。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确立的新方向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同时,《决定》就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四项内容”:一是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三是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四是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成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和实行统一市场监管目标,将工作主要定位在六个方面:一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当好“放管服”改革的先行者;二是着力强化竞争政策,当好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三是着力防范市场风险,当好安全底线的守护者;四是着力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当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五是着力实施市场综合执法,当好高效监管的实践者;六是着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当好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的新优势
回顾过往,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历经了多年探索与实践。早在2008年2月,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时至今日,十年磨一剑,弹指一挥间,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终于水到渠成,并在改革的进程中形成了新的优势。
一是资源优势。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是任何管理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改革前,我国市场监管主要采取不同职能部门“分段监管”模式,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相互分离,监管主体各异、监管链条分割、监管资源分散等问题不可避免。改革后,按照《决定》中“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总要求,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多个部门成建制合并,组建成立新的市场监管部门,使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人员、物资、信息、技术装备等资源得以集聚。通过后续深化改革,进一步统筹规划和协调配置相关资源,将有利于资源融合和力量叠加,破除“资源分散、信息孤岛”等痼疾,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监管力量与监管对象”不平衡的矛盾。
二是职能优势。职能完整、权责清晰是实现高效监管的重要保障。改革前,由于监管主体的相对独立,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客观存在。与此同时,由于职能部门各管一摊,监管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重复执法等问题也非常突出。改革后,按照《决定》中“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的要求,国家层面将原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以及“双打办”等职责予以整合。与之相应,全国各地市场监管体制总体保持与中央一致。随着职能的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将统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反垄断统一执法、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质量强国战略组织实施,以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管理等工作。通过后续深化改革,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监管职能,全面实施市场综合监管和执法,将有利于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
三是体系优势。上下统一、系统完备的监管体系是高效监管的重要基础。改革前,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同,彼此间独立运作、自成体系。而在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也先后出现了深圳“纺锤型”、天津“圆柱型”、上海“倒金字塔型”等多种不同的模式,市场监管体系上下脱节现象十分突出。改革后,按照《决定》中“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国家、省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全面铺开,连同前期已经完成的基层改革,从而形成了上下贯通、完备齐整的全国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后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体系,将有利于解决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上下不统一、步调不一致、指挥不顺畅”等问题。
市场监管体制下质量工作的新思考
历经数十年的改革与探索,我国质量工作始终在创新中求发展。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质量工作应继续秉承创新发展理念,不忘初心,谋远健行,及时顺应改革发展需要,紧跟体制变革步伐,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提供强大动力。
一、找准新定位,始终坚定质量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质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换而言之,市场监管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之相比,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需要的程度,质量工作在于有效满足经济、社会以及民众等各方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与质量工作的本质是高度契合的。质量理应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质量工作理应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重塑新理念,以创新思维谋划和推动质量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和政府功能的发挥都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在于,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职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此,质量工作必须顺应新形势,重塑“三大”理念,谋求创新发展。
要树立市场监管理念。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清两者的边界,转变政府职能。要坚决摈弃过去直接干预经济、配置资源的做法,改革传统的“事无巨细、通管细查”的质量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以市场监管的思维,加强宏观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突出市场规则设计,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树立综合监管理念。正确处理好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厘清各方监管边界和主体权责,有效整合监管职能。要改变原有的分散监管、分割布局的做法,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将分散的职能和力量合理集中,实现对一个行业、一类产品从“生产、流通、消费”的全链条监管。要加强内部的协同配合,围绕资源整合与共享,加快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建设,实现部门联动、信息联通、数据共享的市场综合监管。
要树立社会共治理念。正确处理好监管部门与社会的关系,清醒认识社会力量在质量工作中的巨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功能和价值。要大力推进“大质量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汇民智、聚众力,形成质量工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积极构建“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社会参与”质量工作格局,形成质量工作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重建新格局,彰显质量工作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价值
质量工作职能众多,涵盖了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诸多领域。当前,质量工作必须放眼全局,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紧紧围绕市场监管的定位和方向,聚焦重点、狠抓落实、彰显作为。
要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企业面临的“准入难、门槛高、环节多、效率低、期限长”等问题,以计量、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领域为重点,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深化准入制度改革。要通过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精简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要聚焦市场风险防范。针对重要工业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关键领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发挥好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执法打假等机制的作用。要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健全质量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监管重心由传统的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探索风险管控机制,树立风险监管理念,搭建风险防控平台,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实现监管模式由传统的注重事后处置向强化事前预防转变。
要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围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质量需求,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着力优化消费环境,坚持严字当头,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行为。要用好缺陷产品召回等手段,完善召回管理制度,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强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探索构建“事前信息监测—事中问题验证—事后缺陷召回”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要聚焦质量强国战略实施。发挥政府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者作用,组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工作督察,完善政府质量安全考核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要发挥市场主体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政府引导,激发市场活力,释放社会潜力,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质量建设。要发挥技术力量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化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