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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检察实践难题与对策

2019-01-28李东蓊张凌锋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官办案

李东蓊 张凌锋

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从2016年3月就已经启动了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探索,7月办理了适用这个程序的第一件案件。两年的试点过程中,南沙区检察院适用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平均达到82%,最高达92%,其中提出精确型量刑建议还是85%,采纳率高达97%,无论是量刑建议准确性还是采纳率都稳居全国前列。

□ 关于效率:是增负还是减负

随着试点工作的进展,不少检察人员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要求告知的权利义务复杂了,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文件变多了,同时还要进行证据开示,但办案时限却变短了。这不禁让人怀疑,认罪认罚在提高效率的背后到底是为司法资源减负还是在变相增负。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案件承办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积极性,我院从认罪认罚工作模式及文书制作、办案流程、庭审程度等方面入手,切实解决效率问题:

(一)认罪认罚流程集中

我院率先在院本部及看守所提押区建立全省乃至全国首个认罪认罚工作专区,其中院本部的认罪认罚功能区包括权利义务告知室、认罪认罚具结室、值班检察官工作室、值班律师工作室。依托于功能区的建设,我院创造性的提出了集中告权、集中签署、集中办理“三集中”的办案模式。我院联系司法局,每周二由司法局指派1-2名值班律师到我院认罪认罚工作区,集中见证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签订工作,提供法律帮助;每周四由司法局指派1-2名值班律师到看守所集中见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签订工作,提供法律帮助。在功能区内统一安排权利告知、律师会见、证据开示、具结书签署等工作。通过集约化运作,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规范化运作,有效节省办案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名犯罪嫌疑人单独完成认罪认罚程序需时约20分钟,在“三集中”的办案模式下,我院最高峰在3个小时内对30名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完成了认罪认罚签署程序,工作耗时节约率高达70%。

(二)认罪认罚文书简化

我院结合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早以将适用认罪认罚起诉的案件决定权下放至员额检察官。在全面落实员额检察官对案件的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我院发现原来带有浓重行政审批色彩的《审查终结报告》在认罪认罚起诉案件中存在意义不大。为此我院在2017年8月明确提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后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不再制作审查报告。

为确保审查报告取消后带来的案件办理如何“留痕”的问题,我院采取案管部门将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全卷电子扫描上传至案件办理系统,要求承办人在案件办理系统中生成并制作证据开示清单及证据开示表,并用流转签发单承办人意见栏书写需要说明问题的方式,确保了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在系统上明确留痕,且更方便以后的案件评查。

对于起诉书的制作,我院也进行了进一步简化。认罪认罚的起诉书仅包含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流程及认罪认罚签署情况、指控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公诉意见四部分组成。通过删减证据列举、将量刑建议与起诉书合并的方式简化文书制作。通过上述文书制作的简化,可以实现原来160分钟才完成的文书制作流程,在45分钟以内就可结束。

(三)办案程序简化

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案件,我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确立了“三必问三不问”原则。“三必问”,即是否承认控罪必问,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取证必问,有无检举揭发必问;“三不问”,即已有详细户籍材料附卷的个人情况不问,已经详细交代过的犯罪经过不问,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枝节问题不问。同时依托我院远程提审系统,缩短检察官至看守所提审所耗费的路途时间, 使检察官讯问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平均60分钟缩短至10分钟。

通过上述内容的集中简化,我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从平均21天的办案时间缩短至5天以内,提升效率高达75%,最快处理的案件从本院受理到法院一审宣判,仅用了不足48小时。在承办检察官工作量及工作耗时明显较少的前提下,检察官能真切的感受到认罪认罚从宽“繁简分流”而带来的“红利”,自然就主动积极的予以适用。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开展至今,我院适用认罪认罚处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比例平均高达82%,高峰值至95%。但在如此高比例适用的情况下,案件质量没有下降,2017-2018年我院的起诉案件无罪率及撤回起诉率均为0。

□ 关于量刑:精准刑还是幅度刑

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究竟应当是精准刑还是幅度刑,这个问题也是前期检法分歧最大的问题。法院方面的担心,主要是两大问题,一是担忧检察官出具精确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量刑权;二是担心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准确影响了审判效果。

首先,对于精准刑的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审判权中的量刑权,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检察官的诉权是分为定罪请求和量刑请求两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刑期,检察官当然具有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可以宽泛也可以具体,但说到底不过是一种请求权,需要得到审判权的确认。因此,量刑建议作为一种请求权,无论其再具体,都不可能影响到确认性的审判权。只不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由于国家公信力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问题,法官在确认具结书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一般应当予以确认而已。这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特别要求,而非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侵犯。

其次,记载在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是确定刑而非幅度刑。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最关注的就是自己的刑期问题,之所以通过具结书予以明确,就是要给予被告人明确的指向和承诺,所以量刑建议必须具体。试想一下,对于具结书中“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罚金2000元至1万元”的不同表述,哪种更能被辩方所接受?哪种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哪种更能体现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也明确,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执行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可见,确定型的量刑建议是立法取向,也是制度要求。

最后,通过大数据解决法官担心的量刑建议不准问题,我院与北京华宇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大数据量刑辅助软件,这套软件通过海量判决文书的关键词抓取和智能学习,可以通过检察官输入或者勾选的情节自动分析、匹配,在全国、全省以及本地三个数据库中抓取类似案件的刑期众数,即最经常出现的判决刑期,结合最低刑、最高刑、罚金数额、缓刑比例等刑期关键数据进行推送,只要检索的罪名不是全国首例,理论上均可以比对出结果,不再受制于罪名或者情节的限制,以大数据解决检方量刑经验不足的问题,向海量的判决文书法官要经验、要数据。通过这种解决方案,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可以精确到主刑刑期、缓刑考验期、附加刑数额,可被判决书直接转化,采纳率在今年上半年已达到100%。这套系统也被广东省检察院肯定,正在向全省推广。

可见,制约量刑精准化的问题已被立法和技术逐步解决,确定型的量刑建议应当也可以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常态。

□ 关于处理:起诉还是不起诉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从宽”的理解。按照最通常的理解,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必然是体现在刑期上,直接表现可能是主刑刑期的缩短、附加刑数额的减少或者执行方式的轻缓化等等。但是“从宽”是否可以包括审前过滤的部分,即能否包括不起诉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有部分检察机关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只能是刑期上的从宽,否则“罚”都不存在,如何“认罚”?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制度设计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究其本质是一种审前分流或者审前过滤,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作为诉权的一种权能,恰恰符合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实际上,从司法大数据来看,现有的刑事审判体系已经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从广州市2018年1-9月份的数据来看,部分地区的检察官人均办案数已经达到了400件以上,和南沙区一水之隔的东莞市,部分检察官的人均办案数甚至逼近500件。这样的办案数字已经远远超过了司法官正常处理案件所能承受的范围。审前过滤或者说审前分流势在必行。从试点办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来看,也没有否定或者排斥不起诉的适用。所以,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之后起诉不是唯一结果,当然可以导向不起诉。

不过反对一方的观点也并非完全不可取,对于认罪认罚不起诉,认罪可以体现,认罚如何落实?这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引入等价的非犯罪化处理,即香港等地区的社会服务令机制。我们将这项机制引入并且本土化,去除其本身的刑罚属性,强调其教育改造属性,以引领性改变其强制性,使其成为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前置程序,有效的解决了“罚”的问题。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我们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由公益机构出具证明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同于香港地区的社会服务令的刑罚属性,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接受我方提出的公益服务建议,对于公益服务的时限和长度也可以与我方协商,通过这种本土化改造,去除社会服务令本身的刑罚属性,使之与我国的诉讼体制不冲突,同时较好的解决了“罚”的问题,使犯罪嫌疑人在公益服务中反省自身、回馈社会。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人大代表也对我院的这项解决方案表示肯定。

广州市南沙区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可以说进入了一个“被告人乐意、检察官积极、裁判者认可”的良性互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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