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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旅游环境正义实现途径*

2019-01-27张香菊张康旭张红喜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9年11期
关键词:正义旅游环境

张香菊,张康旭,张红喜

(1.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2.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 100049;3.贵州师范学院旅游文化学院,贵阳 550018;4.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 550000;5.贵州民族大学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贵阳 550025)

0 引言

乡村振兴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战略之一,也是2050年之前我国“三农”工作的主要目标。从十九大报告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可知,乡村振兴的内涵是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综合发展而非单指经济指标的赶超。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乡村旅游成为各地繁荣农村经济、带动乡村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尤其是在当前扶贫攻坚的大潮下,人们很容易“忘记”旅游产业并非“无烟产业”的事实,忽略乡村旅游的生态环境影响。更重要的是,由于思维的惯性,乡村旅游的非生态化发展加重了长期以来的城乡环境非正义问题,却并未引起学者和官方的足够重视。在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乡村承受着来自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部分地区的乡村生态环境已不堪重负。乡村旅游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如不遵循环境正义原则,人口流动附带的垃圾转移等环境影响既加重了城乡之间的环境非正义,也会重新造成乡村旅游村寨和周边村寨之间的环境非正义问题,引发区域社会冲突。环境正义是乡村振兴的理论基础,保障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环境正义是通过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实现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条件。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快节奏的“钢筋水泥”生活促使乡村旅游需求攀升。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背景下,乡村旅游以其产业融合的天然优势成为政府大力提倡的乡村产业形式。供给和需求的双重刺激促成了当前乡村旅游如火如荼的景象。“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的通知》(农办加[2017]15号)是当前我国政府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功能定位。各地积极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和民众热衷参与乡村旅游经营无不是看中了其在繁荣乡村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式给乡村旅游目的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1]。主要问题表现为:(1)乡村旅游活动本身带来的环境污染。包括以各种商品外包装为代表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以水上项目为代表的水体污染、以难以降解的塑料为代表的土壤污染、以汽车尾气为代表的大气污染、以夜间娱乐活动为代表的噪声污染等[2-5]。(2)游客超载造成的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系统的环境承载力是有一定极限的,过度的干扰就会影响它的恢复能力[6-7]。例如,游客、马匹、车辆等的过度践踏和碾压致使土壤板结、生物多样性减少,进而导致生态系统退化。(3)不当的旅游开发和建设造成的环境破坏。毁坏农田建房,砍伐树木修停车场、厕所等设施,大搞地面、河道、道路等的硬化,既削弱了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力—乡村性[8],也造成了对农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河流生态系统等的破坏。从范围来看,除了实地观察到的云南、贵州两省存在上述环境问题外,现有的研究文献也指出以下省份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海南[1]、广西[9]、河南[10]、江苏[11]、浙江[12]。可见,乡村旅游环境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生态良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条件。首先,乡村是广大农民的家园,环境恶化只会加重农村的空心化问题。其次,乡村是我国的“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被污染的乡村产品无人敢购买、无人敢食用,产业兴旺无从谈起。同时,优良的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要素,失去了环境优势的乡村旅游吸引力将大为下降。可见,失去了生态良好这一要素,乡村便不宜居、不宜业、不宜游,乡村振兴无从谈起。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先锋人物布勒德曾经提出,环境问题如果不能与社会正义问题结合起来是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1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环境为经济发展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村庄的脏、乱以及土壤和水源污染等问题突出。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乡村环境问题虽然已经凸显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承受着环境恶化带来的经济、健康风险却没有享受同等的环境权益。一方面,这种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存在打击了政府、村民等相关主体改善农村环境的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如不及时纠正这一环境非正义现象,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农民环境和健康意识的增强,非公正的环境待遇必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和谐社会建设。正如《环境正义论》的作者彼得·S·温茨所说,“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样变得充满敌意”[14]。因此,为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目标,包括旅游在内的任何引入乡村地区的产业,其发展都必须遵循环境正义原则,促进乡村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2 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非正义表现

旅游领域中的环境正义问题具有双重性[15],一是关涉人类与其他物种在享受环境权益和承担生态责任之间平衡问题的种际环境正义,二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利益分享、环境风险承担方面的公平公正问题的人际环境正义。近年来,源源不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涌入乡村,曾经被“嫌弃”的农村地区一下成了“香饽饽”。然而,适合旅游开发的乡村区域多为原生态环境保存较好、自然生态环境脆弱的片区,大量的资本投入和人员进入极易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无法挽回的破坏。同时,由于城乡环境监督机制、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的投入不同、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差,再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部分区域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正在加剧乡村地区的环境非正义。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非正义是指由于乡村旅游发展给乡村地区造成的环境非正义,其表现如下。

2.1 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种际环境非正义

种际环境正义是指人类在正当行使自己生态权利的同时应自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享用自然与关怀自然的统一,尊重自然的道德权利[16]。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人类往往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侵犯了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物种在环境正义领域拥有的生存权利。一方面,游客的大量涌入致使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不堪重负。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所在的乡村旅游区域多有草场骑马的活动,游客和马蹄的过度践踏致使土壤板结、草场退化。处在梅里雪山深处的世外桃源雨崩村,由于交通不便和世代的生活习惯使然,村民取暖主要以木材为主,外来游客的涌入大大增加了村民对周边树木的砍伐量。另一方面,为迎合城市人对干净整洁的要求,乡村旅游地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严重破坏了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负面案例的通知》,部分乡村为发展旅游以推山削坡、填塘造地的方式建公园、停车场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还有的村庄过度硬化溪流、沟渠等的驳岸,破坏了河水中原有和谐的生态系统,大量水中生物死亡。

“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17]”。乡村旅游发展致使自然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恰恰反映了人类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方面的错误认知,忽视自然本身具有的固有价值导致了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而这一种际环境非正义问题也必将引起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2 乡村旅游发展中人际环境非正义

与以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吸引物的自然旅游相比,乡村旅游牵涉的利益相关者较多,其发展过程中的人际环境正义问题就更为复杂。其中,人际环境正义按照时态的不同又分为共时态的代内环境正义和历时态的代际环境正义[18]。

乡村旅游代际环境非正义是指从时间的纵向维度看,乡村旅游发展对乡村区域的儿童以及后代子孙环境权益的剥夺。一方面,由于儿童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乡村旅游发展带来的水源、土壤、空气污染等将给孩子、孕妇的身体健康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乡村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游客带来的文化冲击必将导致乡村儿童接触自然的机会减少、在自然中玩耍的意愿降低。根据学者孙志远对广西省10个农业旅游示范点所做的问卷调查,乡村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受到破坏的水平普遍达到中等,对河流的水流量影响严重,漓江季节性枯水现象越来越频繁[19],长此以往,我们的子孙或许无缘欣赏到如现在一样优美的漓江山水景观。而相关研究表明,直接的自然体验可以增强孩童的认知能力,降低小儿多动症的发病率,并且有抵抗负面情绪压力和抑郁的作用[20]。长期关注儿童成长的美国作家理查德·洛夫认为,减少自然的缺失、修复孩子们与自然之间断裂的纽带,不仅是公正的需要,也是人类生理和心灵健康的需要[20]。因此,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注重减少环境影响,为孩子保留一片自然乐园不仅关乎代际环境正义,更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培育。

乡村旅游代内环境正义涉及到的主体有游客、乡村旅游地社区居民、乡村旅游地周边社区居民、当地政府和投资企业。目前主要表现为4对群体之间的环境非正义。(1)游客与乡村旅游地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环境非正义。旅游者在乡村旅游活动过程中欣赏优美的自然环境、品尝原生态的当地美食,却将生活垃圾丢在了乡村。如果不将环境损耗计算入乡村旅游的运营成本中,当地社区居民就承担了过多的生态责任。同时,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城乡环境非正义。(2)当地政府与乡村旅游地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环境非正义。“GDP至上”的考核机制决定了当地政府更多的关注经济效益、脱贫指标等短期目标,致使一些未进行严格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仓促开工,一系列关乎当地旅游社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环境监督、环境治理和环卫配套等相关制度和设施得不到保障。(3)乡村旅游地社区居民与乡村旅游地周边社区居民之间存在环境非正义。乡村旅游发展为乡村旅游地社区带来了游客也带了经济收益,但游客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多数被直接堆放在旅游社区周边,住宿餐饮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了河流沟渠,给乡村旅游地周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4)乡村旅游地社区居民与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环境非正义。在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企业追求的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环境作为公共产品自然成为其榨取的对象。一旦乡村旅游发展无利可图,社区居民就成为生态成本唯一的买单人。

3 乡村旅游环境正义实现途径

环境的“代际问题始于代内的践踏”[18],人对自然的非公正待遇源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失衡。因此,环境正义实现的关键在于当代人的环境意识提升和代内环境非正义问题的解决。同理,极力促进乡村旅游代内环境正义之实现是当务之急。增强乡村旅游相关主体的环境正义意识、营造公正的制度性环境是实现乡村旅游环境正义的根本措施,以确保乡村旅游未来发展的环境正义导向。而探索乡村旅游环境补偿制度是对已经造成的或者在当前经济发展条件下无法避免的环境非正义结果进行矫正,实现补偿性正义。

3.1 增强主体的环境正义意识,实现群体正义

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政府、国民、市场三方的权利博弈,而博弈结果是否符合环境公正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首先取决于各权利主体的环境正义意识。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游客、乡村旅游地社区居民、乡村旅游地周边社区居民、当地政府和投资企业各方不断进行环境权利的博弈。总体来讲,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受教育水平等多种原因,社区居民在博弈的各方中处于弱势地位,承受着最大的环境非正义。只有社区居民意识到自己拥有在安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环境非公正待遇时,他们才会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样的,政府、企业也只有在承认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的前提下才会给予社区居民应有的环境权利,承担自身的环境责任。将上述理念拓展至种际环境非正义和人际环境非正义,可以得出结论,只有乡村旅游发展的当代人具有环境正义理念,承认后代和其他物种的环境权利,才会为保障后代和其他物种的环境权利而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因此,培育生态公民、增强主体的环境正义意识是实现乡村旅游群体正义的内在要求。此外,我国依然有近6亿人口(2016年数据)居住在农村,大部分耕地和林地也在乡村地区,培育农民的环境正义观念、提升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生态化水平深刻影响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3.2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制度性环境正义

《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认为,“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21]。合理的制度是实现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所有主体享有平等环境权利、承担相应环境义务的外在条件。城乡二元结构既是乡村环境非正义的制度性根源,又是乡村旅游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实现乡村旅游环境正义要在环境政策制定、环境监管和环保资金投入上实现区域公正。(1)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旅游开发环境审查和评价制度。不能因为西部乡村或贫困乡村亟需发展经济就放低旅游开发的环境准入标准。(2)加大乡村区域的环境监管力度。政策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才会督促其执行。在实践中,与城市很注重自己的“脸面”不同,乡村区域的环境监督几乎处于真空状态,乡村地区的旅游垃圾随意堆放、填埋和焚烧成为民众和部分当地干部理所当然的选择。(3)加大乡村地区环境相关的资金和人力投入。由于乡村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才刚刚开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而相比于城市,国家环保专项资金在农村的投入不足,县级以下环保机构弱和相应专职人员少,无法承担如此繁重的环境治理任务。此外,对乡村旅游带来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监督作用的村一级还没有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建议设立相应岗位,以便切实解决村庄环境整治和环境监督的问题。

3.3 建立乡村旅游生态补偿制度,实现补偿正义

旅游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旅游地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调节利益相关者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安排[22]。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与传统的政策命令型手段相比,生态补偿制度具有更强的激励—抑制作用,因而在生态保护方面备受青睐[10]。根据“所有人平等享有环境权益、承担环境责任”的环境正义原则,旅游发展的获益方和旅游发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相关方是旅游补偿的主体。旅游生态补偿的客体则包括生态环境和人两类[23]。旅游生态补偿既是对人地关系的调节,也是对旅游目的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节,是矫正环境非正义的有效方式。由此可知,旅游生态补偿是纠正乡村旅游带来的环境非正义和促进乡村旅游地生态保护的有效措施。对于乡村旅游发展已经产生的环境非正义或者在现有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可避免产生的环境非正义问题,可用生态补偿的方式予以纠正。但目前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区域多集中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以自然旅游地,对于乡村旅游地的生态补偿研究成果较少,具体的“如何补”“补多少”即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还不甚清晰,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探索和总结。此外,乡村旅游地牵涉的主体更多、生态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构建乡村旅游补偿制度更需要坚持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在沟通、协商、谈判的参与机制下实现补偿正义。

4 结论和讨论

乡村旅游发展中已经显现较为普遍的种际环境非正义和人际环境非正义问题。代内人际环境正义的实现是解决乡村旅游环境问题的关键,确保未来乡村旅游发展的环境正义导向和矫正当前存在的环境非正义必须同时进行。为此,该文提出增强主体的环境正义意识,实现群体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制度性正义;建立乡村旅游生态补偿制度,实现补偿正义。然而,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问题表现不同、产生的根源不同,区域生态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也存在差异,在以后的研究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和总结适合区域乡村旅游环境正义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路径,加强环境正义理论在乡村旅游地的应用性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乡村都适合发展旅游,也并非只有旅游才是乡村致富的途径。乡村旅游的发展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评估和合理的规划基础之上,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应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更不能给城市和乡村制定或者执行两套不同的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本底,更是农民生存的家园。都市人有游憩的需求,农村人也有在优良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在环境权利方面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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