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出台美丽乡村建设地方性法规
2019-01-27
浙江国土资源 2019年4期
日前,从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7章53条,对美丽乡村建设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和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保障和引导、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条例》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湖州市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已有十多年时间,在美丽乡村建设管理中既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以法规形式固化既有经验,让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据了解,《条例》多项内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其中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做到多规融合,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设计,在对村庄进行改造时,应当注重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公路等创建活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等。针对美丽乡村建设中存在“千村一面”问题,《条例》强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同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导、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