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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

2019-01-27缪桂英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36期
关键词:财税小微供给

缪桂英

(扬州职业大学,江苏 扬州225009)

1 引言

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巩固和扩大供给侧改革已取得的成果,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旨在通过减税降费,降低小微工业企业的运营成本,激活其发展新动能,从供给端继续深化结构性改革,提高产品的供给质量,助推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然而从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需求看,现行财税政策仍然存在局限。

2 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1 专项税收政策

放宽小微企业条件的政策。财税[2018]77 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不分行业,将其条件放宽为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的企业。

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政策。根据财税[2019]13 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提高增值税免征额的政策。财税[2019]13 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 普惠税收政策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扣除标准的政策。根据财税[2018]51 号,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到8%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

促进落后产能淘汰的财税政策。财税[2018]54 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调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财税政策。根据财税[2018]99 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进行摊销。因而,此三年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原来的150%提高到175%。

2.3 扶持性财政政策

目前政府财政扶持的资金项目包括:中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金规模逐年增大。随着小微企业条件的放宽,相当多的中型企业加入小微企业的队伍,在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亦享受减税政策的实惠,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小微工业企业资金的压力。

3 现行财税政策供给的局限

3.1 专项税收政策缺乏长效性

201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财税政策发布密度,从放宽小微企业条件到所得税减税和增值税免税,减税力度前所未有。但政策施行的时间皆未超过三年。上述政策的实施对小微工业企业无疑会产生实质性的税收利益,相关资料显示,企业减税获得感增强。减税节省下的资金可以扩大再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改投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提升其发展信心。但政策的短期性容易引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效化,甚至会利用政策空间违规开具发票,产生税收风险。

3.2 普惠税收政策作用深度不够

目前我国实施的一系列普惠性的财税政策集中在激励企业创新及鼓励企业职工培训及素质提升上。政策惠及所有行业,而“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在工业企业落地实施。就小微工业企业而言,立足于传统制造行业的占多数,而涉足新兴产业的企业占少数,故企业技改的需求超过“三新”研发的愿望。在政府实施“三去一降一补”后,由于一部分劣质企业出局,导致上游原材料供应量减少,原材料价格以每年5%~10%的比例持续上升,致使下游企业产品成本上升,而销售市场的不稳定,加之劳动力供应问题,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劳动力培育与技术改造,利润空间受挤压。显然,限额扣除的教育经费不能满足小微工业企业职工素质提升的教育支出,加计扣除的财税政策亦不能满足小微工业企业技改费用等同待遇扣除的政策渴求。

3.3 扶持性财政政策匹配度不足

2011年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扶持政策以来,专项资金的获得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方可申请。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为例,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是否按规定完成审批或备案、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及节能量在规定标准以上且可监测和核实等五个条件。此条件的设定体现了政府产业发展的导向,及政府对财政资金的有效控制。但是对大多数小微工业企业而言,运行时间和节能量等条件过于严苛,难以达到申请奖励的要求。目前有地方政府通过发放“专项服务优惠券”等形式进行服务项目资金补助,但是需要服务和享受服务的小微工业企业甚少。财政政策的供给与小微工业企业需求缺乏应有的匹配。

4 促进我国小微工业企业升级的财税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工业经济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供需失衡,是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之间的不平衡。深化供给侧改革关键在“破、立、降”,“破”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市场机制彻底清除僵尸企业;“立”即坚持质量、品质立业、兴业;“降”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创新成本。现行的减税政策与供给侧改革有一定契合度,但从小微工业企业升级发展的需求看,政策供应的匹配度及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尚需加强。

4.1 建立减税政策的长效机制,提高政策作用的深度

对于处于发展中的小微工业企业而言,减税降费带来了巨大的红利。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实质性的减免,企业因此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创新发展。但对于初创期的小微工业企业而言,发展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自身的累积和外部政策等环境的有效支持。3年期企业在行业刚刚立足,后续发展期待更持久的政策扶持。主张建立减税政策的长效机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补亏年限的新政策,将专项税收政策在小微工业企业施行时间由现有的3年延续到5 至10年。通过延长减税政策的供给期,给小微工业企业持续输入动力,提升创新发展的信念,亦可避免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4.2 推行科技成果利益分配的税收政策,拓宽政策供应的广度

小微工业企业质量立业的本质在创新,关键在技术,根本在人才。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已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大国。与此同时,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人员创新潜力未得到充分释放。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科研机制,核心是科研成果激励机制不健全。深化供给侧改革就是要破除旧机制,探索科技成果共享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改革,让科研人员付出与收益直接挂钩,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1]。探索通过税收改革引导科研技术向小微工业企业转化的倾斜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投入小微工业企业。对因利益分配形成的个人所得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以此激发科技人员内在潜力,提高小微工业企业技术供给质量和效率。

4.3 创新政银税融通的财税政策,增强政策供给的匹配度

资金一直是困扰小微工业企业壮大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转型升级中的企业还是准备转型的企业,其资金压力都会增大。在奖励性财政资金难以申请的前提下,针对小微工业企业发生的员工培训等教育支出主张据实扣除,对小微工业企业技改费用允许与“三新”研发费用同等待遇实行加计扣除。针对小微工业企业资信、经营业绩及资产抵押薄弱的状况,主张建立由政府提供担保、银行审核放贷、税务部门减税的融通财税政策。借鉴德国政府帮助中小企业筹资的政策,主张地方政府为商业银行向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利息补贴,且为银行贷款提供风险担保,承保一定比例的损失[2]。通过减税、贴息、共担损失的财税政策,增强政策供给的匹配度,为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打通道路。

5 结论

小微工业企业是我国工业经济的重要成员,其升级发展需要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更需要其发挥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政策红利下,从不敢、不想、不能向敢想肯干的创新之路迈进。

针对小微工业企业升级发展的需求,须提升现行财税政策供给的深度,拓宽政策供给的广度,增强政策供给的匹配度。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提升配置效率,从根本上降低小微工业企业的运营和创新成本,助推其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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