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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理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2019-01-27马得璐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9年33期
关键词:账款商业信用

马得璐

(青海民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宁810000)

1 引言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对于市场的稳定以及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保理业务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远远不能覆盖广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敞口,无法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迫切的贸易融资需求。“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的难题,而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运营和融资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自2012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商业保理行业获得快速发展,通过保理融资的方式也渐渐被大众接受。近几年,商业保理公司数量高速增加,业务也初具规模。商业保理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益补充,盘活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产,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2 影响我国商业保理活动开展的因素

2.1 商业保理人才相对短缺

首先,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是债券转让,所操作的标的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审核难度大、相关法律风险高、专业性要求强,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不足,难以保障应收账款真实性,严重制约商业保理活动合规有效开展。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职业道德、风险感知等方面都是必具因素。商业保理在我国起步晚、不成熟、不规范,高素质专业人才较为缺乏。除天津、上海、广州等较早设立试点的地区外,中西部省市有相关保理从业经验的人才尤为缺乏。其次,商业保理所需包括业务扩展、产品设计、授信调查评估、单据审查和放款、账款管理与催收、商业纠纷处置、不良资产清收、涉外业务沟通等方面,对于金融、财管、法务等知识掌握要求较高,从业人员中符合要求的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短缺。最后,国内尚未完全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相关高校设置的专业和相关课程并不完善,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缺乏统一健全的人才联合培训培养机制,商业保理教育尚未建立统一的培训标准,不能为商业保理后续发展提供足够的后备人才。

2.2 市场信用环境的制约

在企业进行融资之前,保理公司必须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系统科学的调查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确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但我国现阶段并没建立针对公司以及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中小微公司缺乏对应的信用评级,增加保理活动的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没有向商业保理公司开放企业的信用信息,导致保理商并不能够及时发现商业保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而银保监会“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管理”没有涵盖各省市所有注册的商业保理法人机构,造成行业内信息不对称。商业保理公司为规避业务风险,不愿意承接中小微企业的保理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融资和投资的顺利开展。

2.3 保理商保理服务供应不足

现阶段我国商业保理的产品种类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理需求。商业保理业务流程固定和死板,造成商业保理客户的大量流失,各试点省市在业务定性也更偏向于金融服务。保理业务监管制度和行业标准方面的缺失也造成我国商业保理活动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不同试点地区出台适合本地区的监管文件和工作指引,不能起到整体引导和监管目的[1]。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落后也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客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沟通。我国商业保理活动缺乏专业化的保理业务人才,相关从业人员通常并没有专业的商业保理经验,缺乏实践方面的锻炼,也导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水平低、种类少。而各商业保理公司在自身能力和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下,部分公司停业、抽逃资本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导致2017年后有一部分公司被商务主管吊销、注销。

3 商业保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至2018年底,国内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有上万家,保理业务营业额突破亿元,未来发展势头良好。在2018年商业保理监管权限由商务部划转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后,商业保理行业将会经历调整期。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整体目标下,监管要求将日趋严格,监管措施更加细化[2]。经过“大浪淘沙”后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架构更为规范、风险措施更为完善、人才团队更为稳定。

3.1 商业保理监管措施更加完善

2018年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转,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属地责任进行日常监管。银保监会新的监管文件出台以前,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保证合规监管、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纷纷积极研究对策以保障过渡期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天津、上海等业务成熟地区已经出台了过渡期间的监管措施文件,在商务厅已有文件的基础上,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资格、信息变更、重大事项报告、日常经营行为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初步建立省(市)、区分层、分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其中,天津对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类型做出明确规定,在物权上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进行规范,为其他省市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参考。在银保监会监管文件出台后,各省市属地监管措施将更加完善。

3.2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更加规范

在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日趋良好的前提下,未来的商业保理活动也会更加趋于综合化和系统化。随着市场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商业保理的制度和规则会更好地对接于国际的标准,未来商业保理市场会更加的完善和科学。当前商业保理活动更加侧重于融资活动。随着行业发展呈现快速、多元、创新的态势,商业保理公司业务专业性提高的同时产品服务种类增加,与信用证、信用保险一起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贸易融资方面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3]。同时,相关人才培养和知识体系建设将日趋成熟。例如,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一直在做各种有益尝试,举办“全国保理业务水平考试(NFCC)”并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学术探讨等行业活动,推荐优秀企业做法举措,制定《商业保理术语》等行业标准。相信通过监管部门、自律委员会和行业自身努力,在业务发展和不断实践中,商业保理人才团队将更加专业和可靠。

3.3 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政府将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对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充分保护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征信体系的促进和惩戒功能,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中各方主体的最大利益[4]。商业保理业务实施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信用制度的完善和升级,从当前我国商业保理活动开展情况来看,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影响商业保理商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信用信息相关平台的建设整合,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商业保理公司将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商业保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信用支持,及时掌握保理商、客户和受让账款的真实性,从而能够科学地进行买卖双方的信用评估,有效防范买方、卖方和双方合谋信用风险。

4 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活动的顺利稳定开展直接关系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投资水平。从当前我国商业保理实际进行的情况来看,存在一定的融资、投资风险以及审核交易风险,影响商业保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商业保理问题的探究,通过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商业保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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