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境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责使命与实践创新
2019-01-27罗东川
罗东川
内容提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标志着“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任务进入实际运行阶段。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重大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承载重大历史使命,必须强化司法主导、强化严格保护、强化激励创新、强化保护竞争、强化国际视野,切实履行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责,为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发挥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用创新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集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垄断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得以实现。①“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迄今为止,世界上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国家大多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首家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设立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专门机构。这一改革既符合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际潮流,又体现中国创新和中国智慧,在回应科技创新现实司法需求的同时,发展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了新的台阶,开启了新的篇章。
一、时代动因: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历史背景
回顾历史,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起步和发展,伴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发展需要、履行国际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地位逐渐突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中,司法保护是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但我国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些制度性问题却长期未能根本解决。
一是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司法终审权分散,影响裁判标准统一。在原有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二审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二审法院是全国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尤其是专利等案件的二审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该类案件首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解释确定其保护范围,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一致,容易导致对于同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法院出现差异,造成裁判结果冲突或者矛盾的现象。
二是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严重影响诉讼效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在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审查知识产权的效力,被告如质疑权利的有效性,需单独启动行政无效程序。为保证民事侵权案件的公正性,法院经常不得不等待行政无效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就权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进而引发循环诉讼、程序空转,导致一些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被迫拖延数年。
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政治经济斗争错综复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的政治化、贸易壁垒化趋势明显,因为知识产权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利益核心要素和大国博弈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总体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二)改革破局
为探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在20世纪80年代起特别是90年代就开始了艰辛探索。199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是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民事审判第三庭。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改革上升为国家战略。2014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在其他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规划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知识产权法院创新改革迈出历史性步伐。
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10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相关案件类型、程序衔接、审判权运行机制等问题,为法庭的建立奠定了充分的制度基础。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副庭长和首批法官。
(三)筹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庭组建工作,周强院长主持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的建设要求,成立由三位院领导分任组长的业务组、人事组、保障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推进。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短短60天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了司法解释制定颁布、办公场所选址装修、人员选调录用、办公办案系统升级、后勤保障措施到位等一系列组建工作。选配年富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庭领导,经过层层筛选、优中选优,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了24名法官,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一半是博士,1/3有理工科背景,1/4有海外留学背景,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工作速度和质量堪称奇迹。从书斋构想,到国家战略,再到部署落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孕育和诞生,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继承了 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凝结了党中央的政治智慧,汇聚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回应了科技创新一线的紧迫呼声,饱含着几代知产人的不懈努力和深情期盼。
二、战略意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内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改革之需,外应平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开放之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统一裁判标准的重大举措
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是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预期目标,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标准和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分散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因二审法院分散导致终审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相关民事侵权案件和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制度上缩短审理周期,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鲜明表达了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信心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中危和机同生并存,这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重大机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停滞,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脚步不会停滞。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强化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鼓励竞争、制止垄断,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党中央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内发展需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彰显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的坚强决心,是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断迈进的重要标志。
(三)激励保护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我们党正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在即,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新引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必然选择。科技创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的司法需求空前高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等案件专业技术性最强、审理要求最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最为紧密。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创新激励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彰显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激发全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进入21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正在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转变。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已是举国共识和万众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有利于系统加强对中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五)深度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平台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国家利益的核心要素和大国博弈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总体战略中的作用更为关键,在国际经贸斗争中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当前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但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为世界发展蒙上阴影,知识产权的政治化、贸易壁垒化趋势明显,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的争夺更加激烈,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发展和变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国际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一件大事,备受瞩目。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 · 高锐在贺信中所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意义重大,是彰显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庄严承诺,表达了中国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加公正高效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必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统一,推动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我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高地,是我国对外展示国家形象的新窗口,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公信力,成为我国以法治方式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深度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进程的重要平台。
三、职责使命:开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境界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专利、垄断等技术类上诉案件审判和对下监督、指导职能。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第2 条、第10 条。在案件审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行使专利、垄断等技术类上诉案件的终审裁判权,是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专利、垄断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效力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既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必然结果,又是提升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在监督指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领域具有充分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指导职能。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总结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起草专利、垄断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范性司法文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其特点主要有三。
第一,审判机构层级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司法机构。从国际范围看,承担统一裁判标准职能的专门化知识产权司法机构通常都是高级法院层级。例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德国专利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分部、韩国专利法院等,均相当于高级法院级别,承担所在国家地域范围内专利等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审理和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凸显了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影响更大。
第二,案件管辖范围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案件种类非常广泛。③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 条、第2 条、第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条。一是案件类型几乎涵盖除商标外的全部知识产权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其种类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技术秘密案件、著作权案件中的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垄断案件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立法将垄断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案件范畴,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无论垄断案件本身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均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上诉管辖范围。将垄断案件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并归由统一的专门化审判机构管辖,在国际上也不多见。这一管辖模式能够使得法院在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注意和警惕滥用知识产权破坏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创新和竞争的协调与平衡。二是案件性质包括民事和行政两大类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这种“二合一”管辖模式为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三,审判机制创新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带来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和创新。其一,上诉机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规定,无论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提起的上诉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管辖上跨越了地方高级法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当事人可以不经高级法院,直接将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和统一司法标准。其二,送达方式创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这是我国目前除互联网法院以外第一个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法庭。其三,审理方式创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开展部分诉讼程序,例如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同时,鉴于案件管辖范围涵盖全国,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专门设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历史使命
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以改革开放的姿态迎来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历史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神圣的使命。
一是做司法改革的探索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既是司法体制改革和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又承担着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勇当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以改革的思维推进改革,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问题的导向解决问题,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为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法院管理和运行模式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做司法保护的主导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率先垂范,做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者和终审裁判的示范者。要充分发挥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的优势,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行使对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终审裁决权,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探索行使司法变更权,回应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枢属性的内在需求,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认定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无缝对接,彻底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司法体制性难题。
三是做科技创新的助推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通过审判工作切实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积极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营造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保障创新者脱颖而出的法治环境,激励各类主体通过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要深入研究新经济下创新和竞争新特点带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四是做公平竞争的维护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了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的集中统一审理,承担着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使命。要切实加强垄断案件审判,充分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及时有效制止垄断行为,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康市场机制。要加大对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审查力度,有效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规范行政执法标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益。
五是做国际规则的引领者。作为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进程的重要平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始终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标准,以国际一流的人才、制度、设施保证司法裁判质效,实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提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四、实践路径: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历史使命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在以下五个方面重点着力、加强实践。
(一)强化司法主导
深刻认识新时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丰富内涵,以实际行动发挥主导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实现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行政查处上诉案件和民事侵权上诉案件的集中统一审理,同时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日益成熟,司法审判专业化和职业化日益增强,信息化和智慧审判有效助力,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具有了更好的平台和更坚实的基础。
一是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职能。强化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授权实质标准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和深度审查,及时明确和统一标准,促进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积极探索改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方式,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有效缓解专利审判“周期长”问题。对于专利无效请求人主张的全部无效理由均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的依据均不能成立,诉争专利应予维持的,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可尝试不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被诉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处理结果部分错误,且该错误部分可以分割处理的,可以尝试部分改判,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就错误部分重新作出裁决。
二是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行政查处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能。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审查,积极引导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责任承担等处理标准与司法标准相一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是妥善处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问题。实现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与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重要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审理效率,尽快稳定专利权效力状态,为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良好的权利状态基础。明确和细化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努力实现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一致。合理强化特定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后续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形成引导,切实缩短审理周期。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虚构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等与授权有关的重要信息、专利申请日前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且不符合新颖性宽限期条件等具有明显无效理由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尝试根据具体案情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在先的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对特定专利权利要求有明确解释的,后续的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在解释同一专利权利要求时应予参考。
(二)强化严格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在严格保护方面重点着力,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是加大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与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成比例。被诉侵权产品涉及多部件、多专利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涉案专利对特定部件或者整个产品市场价值的贡献度,以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增量价值作为赔偿计算依据。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文书提供命令、证明妨碍等制度,对于侵权成立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文书提供命令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可以参考专利权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合理把握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适用顺序,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权利人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了具体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方法计算的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深入研究和探索技术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例如,具有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多次侵权等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的,依照种子法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民法总则已经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修改为三年,自该法生效之日起,计算持续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如果被诉侵权行为自发生之日超过三年,且在权利人起诉时仍在继续的,在该项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是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保障司法救济及时性和稳妥性。行为保全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颁布实施,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的审查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要认真领会该司法解释所蕴含的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正确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切实实现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效果。正确把握“情况紧急”的行为保全条件,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等情形,均属“情况紧急”,应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正确把握“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保全条件,综合考虑涉嫌侵权行为的难以控制性、损害的难以挽回性等因素,避免将保全审查混同为案件实体审理,贻误保全时机。
(三)强化激励创新
对科技创新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激励创新。保护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标和价值,司法对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以保障和激励创新为导向和追求,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
一是以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导向,提高专利授权确权标准的合理性。强化专利授权形式标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司法审查,促进专利授权形式标准更加灵活合理。合理考虑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核心,灵活把握修改超范围、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专利授权形式标准,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能够获得专利权保护,激发创新热情。
二是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律环境,激发和保护创新创业精神。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与研发、生产和投资关系密切,模糊的权利范围和不确定的保护会对科技创新和商业经营造成妨害。清晰确定法律责任边界,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清晰性,明确公众可以自由合法利用的范围,给各类创新主体和商业主体以明确的法律预期,保障商业生产和投资行为的积极性,增强创新创业信心。妥善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保护限制和例外,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降低创新者的法律风险,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慎重对待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导向指引法律适用,不轻率否定其合法性。
(四)强化保护竞争
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保护竞争、维护公平有序和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重要职责。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竞争活力。
一是切实加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填补行政执法缺口、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威慑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司法职能。正确把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独立性,积极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妥当处理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仅仅是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可重新认定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未作认定的事实,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和事实独立作出认定。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垄断民事纠纷原告的举证负担。原告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垄断行为成立的全部证据,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基本经验和常识,可以推断出某一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推定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再苛求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告提供反证。
二是切实加强垄断行政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竞争权益的司法职能。依法受理反垄断行政查处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加大司法审查力度,聚焦执法行为的实体执法标准和程序正当性,给出明确法律指引,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是妥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纠纷,制止垄断的目的在于促进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激励创新,而创新可以创造出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造就更高层次的竞争。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时,既要遵循反垄断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分析方法,更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将创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重点关注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以及对促进创新和提高效率产生的影响。经营者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强化国际视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以法治方式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进程的重要平台。
一是树立战略眼光。深刻把握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内改革发展需求,强化国家利益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通过重大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形成一批标杆性判决乃至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判决,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再上新台阶,努力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二是强化全球视野。通过裁判规则确定和诉讼制度创新,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和治理体系变革,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平衡力和引领力。加强平等保护,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涉外案件,充分保障中外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深入研究探索“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依法促进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又要努力实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司法交流合作,充分展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成就,以国际社会容易理解的方式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积极推动司法文明交流互鉴,为世界知识产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智慧。
五、前景展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新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在我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机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未来前景可期、大有可为。
(一)不断健全统一法律适用保障体系
要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技术类案件集中、人才集聚和制度创新优势,及时总结裁判规则,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一是建立统一的裁判规则指导系统,通过制作“裁判要点”等创新形式加强提炼总结裁判标准和审判经验,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分类编纂技术类案件裁判规则,加快裁判规则库和典型案例数据库建设,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充分依据。二是完善统一的案件审理配套机制,大力推进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统一裁判标准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电子诉讼平台裁判规则库和裁判文书库,充分运用智能分案、类案检索、法官咨询、法官会议、案例指导、案件评查等机制,形成“闭环式”制度规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有效保障。三是构建统一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着力构建由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等组成的相互独立、协同配合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明确不同技术查明方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区分不同人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角色定位和职责权限。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和程序,规范技术调查意见形成和采信机制,促进法官形成心证的公开公信。四是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构建以激励当事人举证为主,以证据保全、律师调查令、证据出具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为辅,以举证妨碍、诉讼妨碍等制度为保障的证据收集和举证体系。调研和出台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指引,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取证困难,化解知识产权案件证明难问题。五是加强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专项评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监督指导,形成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整体提升。
(二)推进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体系建设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体系初步成型,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3家知识产权法院和21家地方知识产权法庭。④3 家知识产权法院分别设在北京、上海、广州,21 个知识产权法庭是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福州知识产权法庭、济南知识产权法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郑州知识产权法庭、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南昌知识产权法庭、兰州知识产权法庭、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厦门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之间的协同化和一体化建设中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办案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并完善专门化审判机构之间的双向数据交互机制,实现与有关下级法院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二是实现全国技术类案件审判数据的集中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大数据平台,实现案件数据和重点信息实时传输、审判态势智能分析和审判管理的高效运行;三是强化技术类案件裁判结果的智能监管,充分运用类案推送、裁判结果偏离度预警、文书要素智能纠错等功能,促进案件审理质效提升,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可控;四是加强专门化审判辅助人员的统筹管理,实现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按需调度,远程庭审质证稳定运转;五是深度应用电子卷宗等数据,探索电子数据传输代替实体卷宗流转的无纸化工作模式,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实现电子卷宗自动识别、自动分类、自动标注,全面实现案件网上办理、网上运行和网上查询。
(三)深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符合技术类案件规律、有利于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质效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是推动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科学界定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性质,明确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探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行使司法变更权,改进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方式。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尝试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在个案中审查判断专利权的效力,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实质性解决。二是完善符合技术类案件特点的繁简分流机制,改进庭审程序和文书样式,对于事关核心科技、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案件,探索建立“案件绿色通道”,对于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的侵权案件,探索就侵权认定和停止侵权先行判决,提倡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鼓励就后续许可达成协议,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各适其宜、各得其所。三是提升案件审理的开放性和便利性,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合理布局巡回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审判程序中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语言便利,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提供翻译。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加大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并细化制裁方法,探索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录入企业诚信档案等方式,塑造诚信诉讼环境。五是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各阶段选择委托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加强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委托调解机制,促进纠纷就地、就近解决。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单一现场调解,向远程视频、在线调解等信息化、智能化调解模式转变。
(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智能化建设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大力加强智能法院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成果使法院分配正义的方式更加高效,实现正义的途径更加便捷。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应用成效,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法庭智能化建设,打造全面覆盖、互联互通、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知识产权法庭智能化系统。二是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根据技术类案件审判的特点和要求,强化虚拟现实技术(VR)、现实增强技术(AR)等先进技术手段在证据展示环节的运用,实现对电子文档、图片、实物、多媒体等多种形式证据的同步高清展示和质证。开发庭审智能交互系统,通过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诉讼参与人之间计算机界面的互联互通,实现各类诉讼材料、笔录及证据同步展示,庭审笔录标记批注、电子卷宗同步调阅核对、法律条文及类似案件同步推送。三是加强便民服务建设,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建成互联网+云服务诉讼平台,集成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网上送达等诉讼标准模块,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预约立案、案件查询、卷宗查询、诉讼指南、联系法官等全方位、一体化诉讼服务。积极开展远程视频审判,探索远程视频、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的深度运用,实现证据展示、证人出庭、开庭审理、笔录签署等庭审活动的网络化,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提高异地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性。四是建立法庭内外部数据交互机制,在汇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数据的基础上,与农业农村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外部单位建立数据交互机制,实现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审查档案远程调取、大数据分析成果共享等数据交互功能,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的汇聚融合。五是探索完善大数据智能辅助决策系统,依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定制化数据分析,实现常规数据分析智能生成,定制数据分析辅助生成,实时展示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信息,为审判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五)打造世界一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事业行稳致远的基础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能否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其关键在于人才。要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要求,一是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提升队伍素质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弘扬正气,创先争优,充分调动各位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法庭干警在新时代新环境有新担当新作为。二是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庭,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以及抵腐定力,完善任职回避、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运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权力监督。三是形成特色业务培训机制,适应知识产权领域思维活跃、知识更新快、国际化程度高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外语能力培训,借助新知大讲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讲坛等平台开展各类培训,邀请国际知名专家授课,积极参加国际交流,开阔眼界和视野,切实提升干警的专业知识、审判技能和综合素质。四是树立全国一盘棋的理念,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地方法院的人员交流机制,技术类案件审判能力较强的法院可以继续根据具体情况选送人员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交流办案,知识产权法庭也可以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到案件压力较大的下级法院挂职协助办案,通过双向互动交流提升审判能力,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合力。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榜样作用,抓好专家型优秀人才培养,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打造成培养技术类案件审判人才的摇篮。五是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建立健全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机制,在案例研讨、人才培训等方面强化资源共享与合作共建,共同提升人才队伍能力水平。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积极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成就。
时代赋予使命,使命呼唤担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承载着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任,也承载着党和人民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继往开来、再谱新篇的殷切期望,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必将在新时代的历史征程中,承载新使命,踏上新征程,展现新作为,以一流业绩向新中国成立70周年献礼,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