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
——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2019-01-27管修培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单位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7家公司均为民营企业,经营建筑工程相关业务。许某等7人分别是以上7家公司负责人,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至2015年,陈某在经营昆山B置地有限公司、昆山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D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及以上3家公司另案处理)期间,在开发“某花园”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A公司等7家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应陈某要求,为顺利完成房地产工程建设、方便结算工程款,A公司等7家企业先后在承建“某花园”等房地产工程过程中为陈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许某等7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投案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18年4月20日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A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侦查,5月23日分别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处理意见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实施了《刑法》第205条之1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没有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陈某及其经营的3家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导意义
1.对于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处于不同地位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企业在上下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促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采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主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要注意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对于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办案心得
管修培(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小管,这些案件就由你来承办。”
随着部门领导的当场“宣判”,8件虚开发票案,涉及10家民营企业、8名自然人,确定由我承办。一开始,我的内心是拒绝的,因为在大统一轮案面前“案案平等”,如此敏感、影响面大的8案与8件单人单笔盗窃并无二致。但状态已然“既遂”,改变不了,就要用心办好它们。毕竟除了避难就易的自然本能,我们还有勇于担当的职业素养。
(一)低头拉车
8案虽多,好在案件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给我安慰。案件系陈某在经营3家民营房地产企业期间,要求江苏A建设公司等7家承接其工程的民营企业为其虚开发票,帮助其做高经营成本偷逃税款,虚开发票金额约3亿元,均已构成犯罪。
“既然定罪没有问题,那就全部起诉”,这是我初步的模糊判断,原因有二:一是系统内的小黄灯们早已扑面而来,日常都是被案件抽着走,“多快好省”的结案是第一反应;二是虽然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是应有之义,但涉案企业大部分虚开金额均已达千万以上,如果不起诉,标准很难掌握,同时容易引发舆情,让部分民众产生“有钱人犯罪网开一面”的误解。因此,还是起诉的风险最小。
(二)抬头看路
案件基本事实查明之后,我们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初步讨论,认为8案不能简单一刀切,还是要结合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视个案情况作不同处理。鉴于案件影响面大,敏感性强,我们及时向苏州市院公诉处二处汇报,市院为本案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秉持提高站位,着眼大局的办案理念,审查诉与不诉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综合评估起诉必要性。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得到上级院的指导意见,我的办案思路开阔了:不能只低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我办案之初的思路模糊不清,追根究底还是对国家政策大局理解不够透彻,未查清大量影响起诉必要性的“案外情节”,这是“坐堂办案”的“顽疾”。“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此,我迈出公门,走访政府相关部门听取意见,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经营状况,查找法律法规明确定罪判刑影响。经调查发现,涉案企业在本地相关行业具有较大影响,近三年纳税共计4亿余元,在职员工、施工人员共计万人以上。而如果定罪判刑,一方面会使企业日后难以承接工程,对企业是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另一方面将严重影响员工、施工人员的就业、生活,乃至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调查至此,我发现检察官的笔下其实有财产万千。
(三)处理结论
随着“案外情节”的查明,诉与不诉需要重新评估。起诉是最简便的操作,但对企业与员工会造成严重影响。不起诉则需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毕竟部分企业虚开金额特别巨大,尤其是陈某涉案金额约3亿。这实质上是一个价值取舍的问题,经反复权衡,我的倾向意见是全部不起诉更有利于企业、社会及国家的利益。
案件提交本院检委会讨论时,有两种意见,部分委员同意承办人意见,部分委员则对陈某不起诉持保留意见。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决定对江苏A建设公司等7案作相对不起诉,对陈某及其经营的3家企业集体提起公诉。与我的结论不同之处在于对陈某的处理上,反思其中缘由,概因陈某是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大,虚开金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不可与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的7家民企等同视之,依法区别处理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案后余思
案结之后“回头看”,8案的事实清楚,难点在于法律适用,如何将办案与服务社会经济大局有机结合起来。扎实的“案外工作”是全面评估诉与不诉利弊的前提,而对国家政策的精准理解,价值的取舍则是关键,自己也曾在反复推演,努力掌握指控犯罪与过滤犯罪之间的动态平衡,这也是我今后需要继续加强的地方。诉与不诉,始终是公诉人的终极命题,再多的审慎思考都不会是多余的,因为“我们的笔下有财产万千,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毁誉忠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