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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发展脉络探析

2019-01-26吴成林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苏维埃工农列宁

吴成林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1]这是对社会主义监督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经验总结。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在执政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列宁对于社会主义监督基本原理和实践的探索,对当前我们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监督规律、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时间脉络和对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程度,我们可以将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分为三个发展阶段:探索时期(十月革命前—1918年5月),这一时期把监督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手段;形成时期(1918年5月—1921年3月),这一时期监督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实行对资产阶级的监督和管理,二是揭露党和苏维埃内部存在的官僚主义等各种不良现象;完善时期(1921年3月—1924年列宁逝世),即从新经济政策实施开始到列宁逝世,这一时期列宁充分认识到监督在苏维埃政权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将监督扩展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构建了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基本雏形。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探索时期主要是指从十月革命前的准备时期到1918年5月。在十月革命的准备时期,列宁就开始了对社会主义监督的探索。在著名的《四月提纲》中,列宁提出了俄国革命的两阶段理论,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要由工兵代表苏维埃取代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实现“全部政权交给苏维埃”的目标。事实上,列宁已经开始思考或者必须思考“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他认为在革命的第二阶段“监督”就是走向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方式。随着革命实践的不断深入,列宁对于社会主义监督问题认识也不断深化。

(一)国家职能简化是能够实行工人监督的前提

巴黎公社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一次伟大尝试,马克思、恩格斯对公社精神给予了高度肯定,公社精神对列宁的社会主义国家观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列宁提到公社的两项措施简化了国家职能,为实现工人监督提供了可能性。一方面,“一切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罢免”,[2]147他认为这是一种更完全更彻底的民主形式,即在苏维埃制度下可以实现广泛的民主权利,保障整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政治权利,因而这种民主形式已经不是原来具备“阶级镇压力量”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状态下的“国家”,在苏维埃民主制度下,工农劳动群众这个大多数可以替代原来国家机构中少数享有特权的人,直接参与到国家管理活动中,行使原有国家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许多原有国家机构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总之,国家机构职能行使愈全民化,就愈不需要这些机构的存在,即“劳动群众参与—管理职能简化—机构减少”,这是列宁“国家职能简化”理论的逻辑起点。

另一方面是将“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报酬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2]148伯恩施坦曾多次嘲笑巴黎公社的这种举措是一种秉持原始民主理念的幼稚做法,列宁认为伯恩施坦和考茨基根本不懂这些措施的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就不可能实现大多数居民甚至全体居民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目标,更不可能从资产阶级社会过渡到由广大工农群众实现和掌握民主权利的社会;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及其文化为实施“原始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主要是资本主义创造的现代化大生产和技术(铁路、邮政、电话)等等,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旧国家机构”的大多数职能简化,通过“登记、记录、检查”[2]148等手段,就能让每一个识字的人胜任这些工作,因而只需要付给普通工人的工资。这里主要强调资本主义制度下技术的进步为国家管理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简化了管理职能、技术和方法,从而为每一个普通工人都能胜任管理工作提供了可能,也就为铲除任何官僚制、特权制存在的土壤和基础创造了条件。

以上两方面是列宁主张“实行工人监督”的理论基础,也是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主张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事实上,国家管理的政治实践与工厂生产的技术监督还是存在较大差别,因为在社会管理的计划、决策、组织、实施、监控等复杂的环节中很难实现完全简化的职能,在后来苏维埃政权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2]464的实践中也验证了这个道理。

(二)工人监督是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的必要手段

1917年4月以后,列宁先后撰写了《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论两个政权》《论策略书》等一系列文章,在这些篇章中提出了自己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设想。

在《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包含了著名的《四月提纲》,这篇文章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实现“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建设方案,例如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不要议会制共和国,废除警察、军队和官吏;在土地纲领方面,要求没收地主的全部土地,实现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由农民代表进行监督;在金融方面,将全国所有银行合并成一个银行,由工人代表苏维埃进行监督;在党的具体任务方面更是作出了明确部署。但是列宁也明确表示,实现社会主义的条件尚不成熟,他指出:“我们的直接任务并不是‘实施’社会主义,而只是立刻过渡到由工人代表苏维埃监督社会的产品生产和分配。”[2]16在列宁看来,处于这个阶段最关键的任务就是由工人代表苏维埃掌握政权,用“监督”的方式来过渡到社会主义。

在《论两个政权》一文中,列宁指出尽管还不强大、处于萌芽状态但却日益强大的工兵代表苏维埃是与巴黎公社同一类型的政权,要按照巴黎公社的精神来进行制度设计,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他认为“官吏,官僚,或者也由人民自己的直接政权取代,或者至少要接受特别的监督……不仅由人民选举产生……处于普通的受委托者的地位”。[2]20这就是列宁根据巴黎公社的措施对未来苏维埃政权如何防止官僚主义和特权阶层出现所进行的制度设想,他认为最好的途径就是使公职人员从原来的享受高薪的“特权阶层”,转变为通过“选举、随时罢免、控制薪金”等有效措施进行管理的特殊“兵种”的工人,从而防止各种官僚主义的出现。

在《论策略书》一文中,列宁认为工兵代表苏维埃是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级的形式,由于工兵代表苏维埃是工人自己的政权,工人积极参与讨论和管理国家事务,能够比议会制共和国更好更快地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面对当时俄国国内出现饥荒、经济失调、战争的破坏等困难,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会议上不同党派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对于如何才能采取走向社会主义的步骤,列宁认为必须“对银行实行监督,把所有银行合并为一个银行,这还不是社会主义,但这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2]35只要将国家政权掌握在工兵代表苏维埃手里,就能够采取这种步骤来改善俄国的现状,为人民谋福利。

1917年5月,在全俄农民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讲话中,列宁认为,由于帝国主义战争对世界经济的破环,俄国同其他一切交战国一样,国内面临着经济遭到严重衰退、各种灾难和贫穷饥饿等情况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拯救国家的唯一出路就是“由工农代表监督和指导产品的全部生产和分配”。[2]731917年6月,列宁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认为,应该加强对本国资本家获取财富的途径和手段进行监督,要求资本家公布通过军事订单获得的高达500%—800%的利润,他认为对资本家进行监督是“真正需要而且可能实现工人监督的地方”。[2]78

(三)反对“国家”监督,实行“工人监督”

1917年9月,列宁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一文中提出了他关于监督的整体方案。当时俄国处于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占主导的)工兵代表苏维埃管理之下,虽然俄国有丰富的原料和粮食,但是却不见商品,在闹粮荒,整个国家正面临着灾难和饥荒。列宁认为消除灾难和战胜饥荒的办法就是“由国家实行监督、监察、计算和调节”,[2]233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资本家不愿意采取这些办法,因为那样会触动一部分地主和资本家背后惊人的利润和商业秘密,会侵犯地主和资本家无限的权力。他批评政府在监督方面无所作为,除了“建立各种非常复杂庞大、毫无生气的官僚监督机关”,[2]234在监督方面毫无成绩,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屈从于资本家阶级的利益,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监督,因此,列宁认为政府设立的监督机关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列宁主张颁布法令来实施监督,制定严格的处罚办法,处分那些逃避监督的资本家,并充分发动居民和群众来监督资本家,监督他们是否违反各项有关监督的命令。

列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实现银行国有化。把全国的银行组建成一个银行,实现银行国有化,因为银行是资本主义社会运行过程中绝对核心的枢纽部门,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必须由这个中转站进行传导才能正常发展,因此,通过银行国有化可以实现对全部经济和金融的监督,从而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监督生产的整个过程和如何对生产的结果进行配置——这样才能有效地调节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二是将辛迪加国有化,即将涉及到糖、煤、石油、铁等的垄断行业收归国家所有,这实际上是对生产实行有效的监督,通过颁布法令要求制定统一报表及时上报,由工会实施监督。三是取消商业秘密。列宁认为取消商业秘密是实行监督的关键,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家和企业正是靠所谓的商业机密来实现发家致富的目标,借此掩盖他们进行金融方面的敲诈勒索和攫取巨额物质利益的手段,商业秘密就是对普通民众的欺骗,为了保护一小撮人的利益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强迫辛迪加化,即强迫所有的企业、商人等加入联合组织,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由下层人民即普通的职员、工人来实行监督。五是调节消费。基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调节消费实质只是调节普通群众的消费,只涉及到大众食品,富人的消费和奢侈品是不在调节序列的。因此,列宁建议将所有居民全体加入消费合作社,对富人实行劳动义务制,富人穷人按照同等条件平均分配消费品,使贫苦群众能够监督富人的消费,只有通过这些办法才能开展真正的、有效的、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监督。[2]238-256

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一文中,列宁认为广大工人群众要取得真正的胜利,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在全民范围内实行最精确的、最认真的计算和监督,即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工人监督”。[2]297那么如何实现实实在在的“工人监督”?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固化的制度条件下,无论什么样的工人监督都是毫无意义的,都是虚伪的没有实质效果的监督,只有在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和自己命运的前提下,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之下工人群众开展的监督才是能够发挥真实作用的监督,“可以成为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全民的、包罗万象、无处不在、最精确、最认真的计算”。[2]297

布尔什维克党取得执政权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颁布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工人监督条例草案》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规定,在布尔什维克党执政条件下充分保障广大工农群众的监督权利。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凡是在一定相当规模以上的所有涉及到生产方面的、金融方面的、经营方面的、农产品方面的各类企业中,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程序实行广大劳动群众的监督;针对规模不大、人数较少的各种企业,为避免各种繁琐的程序和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实行所有的工作人员采用日常工作中全面监督的形式;在具有全国意义的大型企业中,选出工人代表进行监督,实行严格的秩序和劳动纪律,对苏维埃政权负责。1917年12月,苏维埃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由于粮食紧缺、资本家破坏、小资产阶级投机倒把、官吏怠工以及整个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等一系列原因,苏维埃政权必须采取非常措施来进行斗争,要求所有相关部门必须在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领导下监督这项法令的执行情况。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关于社会主义监督的思路基本上是按照列宁在十月革命准备时期的设想来实施的,即通过没收地主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对生产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采用行政命令方式使国内所有的民众一律平等地参加消费合作社等这些具体的措施,通过剥夺“剥夺者”的途径实现工人监督。列宁特别注重工农群众的监督在改变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无论哪种制度条件下都可以冠上“工人监督”的名义,但是由于制度性的差异,到底何种情况之下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督则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在列宁看来,首先就要从监督入手,通过改变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实现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的监督权利,从而确保国家向有利于工农群众的方向转变。

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形成时期主要是指1918年5月到1921年3月,这一时期先后经历了国内战争、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再到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按照列宁的说法,十月革命后的两年,苏维埃俄国经历了“前所未闻的令人难以置信的艰难、饥饿、穷困和苦难”。[3]342列宁在巩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不断深化了对社会主义监督的认识,由最初充满革命激情的理想状态转变到基于实践经验的理性状态。

十月革命后不久,苏维埃俄国被迫向德意志妥协,在严重损失利益的布列斯特和约上签字,在战略上避免了同时受两个帝国主义集团的夹攻,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赢得了喘息时机。1918年4月,列宁在莫斯科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的讲话中指出,苏维埃俄国面临两大死敌,一个是全副武装、准备扑灭革命的外部敌人即已经武装到牙齿的技术力量雄厚的帝国主义,[4]217一个是苏维埃俄国内部暗藏的非常危险的敌人,这就是小私有者的自发势力,他们是恢复资本主义的最广大基础,是社会主义的死敌。小私有者的特点是“能捞则捞,哪管它寸草不生”。[4]219-220因此,在完成对银行、企业国有化的进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进行计算和监督工作,即逐步由“工人监督”到“工人管理”的过程,另外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机关更好地取得监督效果,这些在列宁的监督思想中也有明显体现。

(一)从“工人监督”到“工人管理”

按照列宁的设想,在银行、工业企业等都收归国有之后,监督就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最根本手段,“没有监督,就是扼杀社会主义的幼芽”。[2]488工人监督是走向工农群众掌握权力的第一步,而迈向这个阶段的第二步是转向工人调节生产,即“工人管理”。1918年11月,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和莫斯科工会理事会庆祝会上的讲话中,列宁高度肯定了工人阶级在没有知识分子和资本家的情况下也能组织好工业生产的表现,他提出“要让所有工人,那些虽然不识字、没有经验、没有知识然而和群众有联系……不论党员和非党员……都有机会管理和创造财富”。[5]135当银行、工业企业、铁路等逐步收归国有之后,由监督向管理的转变是必然趋势。在刚刚实行没收之后,之所以强调监督,是因为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一时间还不能胜任管理的任务,只能采取由原有的旧员工、职员进行管理,工人和农民进行监督的方式开展工作。列宁相信随着工人、农民逐渐学会管理、掌握管理本领之后,实现工人的管理是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然环节,这是实现真正的工农掌握政权的本质要求。但是实现这一转变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许多的曲折。比如,工农群众对许多问题的处置或者监督根本拿不定主意,他们并不具有相关的知识、能力或者判断标准,因此,需要常常派代表去苏维埃机构进行询问,这种非对称条件下的监督实质上很难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再比如传统政治文化的负面影响,一直以来政府在普通工农群众心目中都是权力机构,是对工农群众进行管理的机构,拥有绝对的权威,但是工人和农民去直接监督或管理原来的统治阶层的人员,的确很难实现思想上的转变或者说还存在思想上的障碍,工农群众习惯于等待上面的命令,而不是主动去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和部门。因此,实现这一重大转变非常困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顺利完成的。1919年3月,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列宁坦率地承认为了最终实现“从工人监督工业进到工人管理工业”,[6]186俄共(布)和苏维埃政权的确犯了许多错误,经历了很多曲折,才最终实现目标。

(二)将监督作为维持劳动纪律的手段

这一时期,对于落后的苏维埃俄国而言,无论是技术还是组织都是处于落后的地位,唯一能采用的方法就是在组织和纪律方面下功夫。在列宁看来,唯有认真加强劳动纪律,提高主动性和责任心,才是彻底战胜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各种恶习的“最主要的办法,甚至是唯一的办法”。[2]747布列斯特和约签订之后,苏维埃政权迎来了短暂的喘息时间,这一时期苏维埃政权把自己的力量集中到组织任务上来,维持劳动纪律是这一时期的工作重点。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任务,一方面是对整个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开展监督,以防止各种利益攫取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是对如何分配劳动成果进行监督,只有在这两个过程中都能够取得实际的效果,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实现真正的全体利益,同时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这一过程中要求建立劳动者自觉的纪律,要求劳动群众的大多数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忘我精神,才能保证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列宁在这一时期提得最多的也是劳动群众必须坚守劳动纪律,这样才能巩固苏维埃政权。“精打细算,节俭办事,不偷懒,不盗窃,遵守最严格的劳动纪律”,[2]478这些曾经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要求,对资产主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曾起到重要作用,如今,苏维埃政权也要利用这些口号,来完成过渡时期的组织任务。为了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组织社会生产,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起草了总的劳动纪律条例草案,1918年4月,该草案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上以《劳动纪律条例》通过,要求所有国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用按照数量来计算工作绩效的泰罗制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破坏劳动纪律的不法分子进行严惩,这对整顿社会主义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事实证明,劳动纪律的维持并没有那么简单。苏维埃政权对用直接剥夺“剥夺者”的手段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过来的企业和经济部门,还远不能做到严格的计算和监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反抗和消极怠工,国内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等反动势力的破坏,让苏维埃政权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生产率变得非常困难,列宁深刻认识到,在当时的情形下要是“没有各种学术、技术和实际工作领域的专家的指导,向社会主义过渡是不可能的”。[2]482因此,列宁要求要尽可能广泛地利用资产阶级科学技术专家,但是工农群众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资产阶级专家的作用肯定是非常有限的。另外,在当时的条件下,复杂的生产秩序也要求必须建立劳动纪律,清除一切懒汉、寄生虫和公产的盗窃者。1920年有个案例,是关于改善国营农场工作的,当时国营农场出现两种状况:一是出现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二是劳动纪律比较松弛,生产率比较低下。列宁认为必须要求各农场提供确切材料,说明他们采取的措施和实际效果,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要将“那些经营极糟的农场的管理人员全部撤换”。[3]222

(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

这一时期,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强调集中制管理,因此,既要加强对整个社会生产环节的监督,又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在过渡时期,俄国仍然是小农国家,基本的社会经济结构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改变,小资产阶级势力依然占主要成分,而农民“一半是劳动者,一半是私有者”。[3]336要想把农民吸引到无产阶级这边来,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必须要有统一的意志,需要在实际问题上行动一致。为了更好地恢复生产、应对国内外危机,要把统一的意志用于工业和农业,必须强调实行个人“独裁”式管理和劳动纪律。《在全俄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一文中,列宁认为,实行个人管理对于当时的企业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员工的综合素质无论是在组织性还是在其他认知程度方面都需要这种管理方式,在这种条件下必须给予管理者相对可以说是“独裁”的一种拥有绝对权威的职权,否则的话只能是一片混乱和一事无成。在列宁看来,“所有关于权利平等的言论都是胡说八道”。[3]336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实现监督的专门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1918年,在列宁的倡导下,由人民委员会成立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作为苏维埃政权的法治监督机关。1919年3月8日,在人民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相关事宜,基于当时在这方面发挥实际效果的不理想状况,会议认为必须充分发挥工农群众的监督作用,于是就有了后来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改革,把原有的机构按照新的设计理念改组成新的工作机构——工农检查院(1920年初)。原来的工农劳动群众也具有相应的各种政治权利,但是处于一种非对称的地位,无论是对信息的掌握还是具体的权力对等原则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将他们的一般权利上升到建立具有实际权力的行政机构,从而大大地提升了民众的监督地位。从制度建构的初衷而言,这是一种巨大的改革和具有非凡的魄力才能取得的成果。一年之后,这一伟大的设想终于成为一种制度事实,工农检查院正式组建起来。

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完善时期主要是指1921年3月实施新经济政策开始至列宁逝世。这一阶段,列宁对社会主义监督的思考更加成熟,针对俄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权力结构的特点,从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法治监督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雏形。

在混合机中进行水分调控目的是:①当混合粉料水分含量低于13.0%时将水分含量增加至正常水分含量,以便满足调质制粒工艺要求;②将液体防霉剂用水稀释后添加到饲料中,既可将水分提高到正常制粒要求,又可起到防霉的作用;③将防霉剂、乳化剂、水分活度调节剂与水按比例混合后加到饲料中,达到有利于饲料对水分吸收、高效制粒、保持低水分活度、防止饲料霉变和保持产品品质的要求。

在俄共十大上,党正式确定了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巨大转变,为后来的政策方向和发展思路定调。会议要求加快结束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采取余粮收集制,为保证当时的国内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于农民的利益损害较大,而当时俄国的社会结构是产业工人只占少数,小农占大多数,因此,必须在无产阶级与农民之间达成妥协,才能拯救社会主义革命。列宁认为要改造小农及小农的心理习惯,“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7]447基于战时共产主义的经验总结,列宁认为必须通过“小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逻辑进路来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①详见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中的总结。《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70页。“否则,就不能使这个小农国家在经济上站稳脚跟”。[7]570新经济政策是一次根本性的战略转变,体现了列宁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同时,这也是列宁思考社会主义监督,构建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背景。关于新经济政策,列宁认为实质上比“先前的经济政策包含着更多的旧东西”。[7]573他根据经济结构的特点和政治权力运行规律,进一步思考监督制度的设计,更加重视监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一)对党内监督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1.清党

新经济政策“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转而恢复资本主义”,[7]576允许私人经济成分的存在,必然会使小资产阶级势力及其在党内的代理人变得活跃起来。列宁认为,一方面苏维埃俄国不得不采取迂回战略实行新经济政策,允许小资产阶级的存在;另一方面,必须要抵制“既腐蚀无产阶级又腐蚀党的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和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自发势力的影响”,[7]560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那些脱离群众的党员清除出党。根据俄共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决定实施清党,清除党内的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孟什维克等非共产主义分子,进一步纯洁党的队伍。列宁在《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指出,苏维埃的法律为工农群众同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作斗争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甚至是共产党员,几乎没有人利用这种可能性去同拖拉作风、官僚主义、贪污受贿作斗争,部分共产党员不但不会进行斗争,甚至还妨碍进行斗争,列宁认为必须将这些妨碍斗争的共产党员清除出党,“我很希望我们能从党内赶走10万到20万混进来的人”。[7]588这次清党从1921年8月到1922年3月,共有约16万名共产党员被除名,其中工人、农民占65%左右。

2.坚决反对党内派别活动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针对工会问题的辩论,党内出现了几个拥有各自纲领力求自成一派的并有内部纪律的集团,主要有民主集中派和工人反对派等派别。列宁认为党内存在任何派别都是有害的,派别活动必然会削弱党的工作,使混进党内的小资产阶级派别加紧分裂党的活动。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党内存在任何派别,根本上反对工团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要彻底消灭一切派别活动,党内执行严格的纪律,对违反纪律或任何与派别相关的各种状况,将运用党内任何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和手段进行惩戒,最终杜绝任何走向从组织脱离的境地。与此同时,列宁要求代表大会必须重视这些派别反映的问题,比如清除党内的非无产阶级分子、反对官僚主义、发扬民主和工人自主精神等问题,他认为对这些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用实际的工作来加以解决。

3.设立党内专门监督机构

俄共九大通过了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决定,确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党内最高监察机关的地位。俄共十大规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各省监察委员会,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俄共十一大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这证明列宁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认识,由于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在允许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各种经济上的贪腐、滥用职权行为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加,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杜绝各种贪污腐化现象。正如俄共十一大决议指出的:“监察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那些最不坚定的经不住考验的党员发生蜕化变质的危险在日益增长。”[8]193

4.改革党的中央委员会

1922年12月,列宁在《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建议对党内的各项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改革党的中央委员会,这是因为从政治权力的基本逻辑而言,按照政党组织内部的制度原则,中央一级的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起着绝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要有一个好的中央委员会,才能够正确领导党的事业。而对于当时中央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而言,权力越来越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列宁认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他对中央委员会改革的建议就是必须增加中央一级党组织的机构规模,通过增加更多的委员这种办法能够增进中央层面的党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程度,防止少数人过分集中掌握党内的权力,从而主导党内政策的制定。他认为中央一级的党组织应该将委员的数量“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7]743并认为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克服官僚主义的办法。在列宁看来,中央委员人数过少,权力就越集中,就容易产生分裂的危险,而避免分裂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增加委员数量杜绝这种可能性,因为人数越多,中央委员会就越稳定,分裂的可能性就越小。俄国共产党依靠的主要是工人和农民这两个阶级,如果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产生分裂,甚至出现斗争,那么党就可能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就可能产生分裂,就可能导致党的垮台,而出现这样的局面就非常糟糕了。列宁的这种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列宁在信中直接指出当时中央委员会分裂的危险主要是在斯大林和托洛茨基之间,由于这两位党的中央委员在党内都具有崇高的威望和影响力,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严重的意见分歧或者完全不同的政见,而党的委员会人数较少的话,很容易就造成党的分裂,而党的分裂对无产阶级政党而言、对社会主义事业而言都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在列宁看来,“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50人,增加到100人”,[7]745这是一种防止党内出现分裂状况的最好的方式。

5.把斯大林调离总书记岗位

斯大林在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一直是列宁的亲密战友,始终站在支持列宁的一边,但是随着斯大林在俄国共产党内的权力地位逐渐提升,他个人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列宁认为“斯大林太粗暴”,[7]746在一般的党员之间可以容忍,但是在总书记这个核心权力位置上,容易出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从而导致党内分裂。这里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党为了实现坚强的领导和团结统一,权力相对集中于中央委员会,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拥有非常大的领导权力,因此,需要总书记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品性,能够正确对待权力,能够正确对待党内民主监督,超越党内不同意见和分歧,从全党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和作出决策,而绝对不能有个人的性情成分在里面,否则要么形成党内权力过分集中,要么扩大党内不同意见之间的分歧,造成党内分裂,削弱党的领导和党的力量。

6.改革中央监察委员会,提高其地位、增强其权威

列宁晚年,对党内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越来越感到担忧,于是建议采取一切能够想到的办法提高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使这样一个最高层级的党内监督机构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从而实现对党内高层的监督。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改革,在列宁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个问题的背景是由于党的中央全会实质上已经成为党的最高代表会议,但由于开会的时间间隔较长,一般要两个月以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党内日常的工作事务实际上是由党的政治局、书记处、组织局等部门代表中央委员会来进行处理。他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由部门代替了中央全会的职能,会将最高权力集中在部门手里,从而取代了中央全会的权威。因此,他建议两个月召开一次中央层面的全体会议,使它变成组织内部顶层级别的代表会议,而且监督机关的成员可以参加最高层次的全会,这样就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他认为应该扩大党的最高监督机关的组织人数,从工农劳动群众这个群体中挑选75到100名左右的精英分子加入到这个机构当中,就能够对党组织的高层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这些工人和农民要享有其他中央委员一切同等的权利,而且比中央组织局更具独立地位。在列宁看来,将工农检查院与党内最高监督机构结合起来开展工作,能够增进党组织的最高机关同广大工农群众的联系,使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贴近实际。二是提高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在准备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以前,要做好充分的会议准备,除了特别紧急的事件必须按特别程序告知两个委员会,其他日常会议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文件送给所有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进行审阅。列宁认为这样做的一个好处就是能够减少个人因素、突发情况对党组织的最高机关产生负面的影响,将组织内部高层分裂的危险大大降低。三是党内最高监督机关要铁面无私地开展工作,保持工作职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列宁认为,党的中央委员会从事实上是具有强大的权威、具备高度纪律性的领导团队,这种地位并不能否认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他建议党内最高监督机构的成员在参加中央政治局的各种讨论时,要严格按照党内的监察程序办事,该质询的质询,该检查的文件要检查,他们开展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党的领导或者中央委员的威信的影响,要做到真正的铁面无私、团结一致,这样才能取得真正的监督实效。列宁始终强调监察工作的独立性,他要求党组织内部最高监督机关的成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7]790对中央政治局的所有会议文件进行常规性的检查,实现全面的监督。

(二)对人民群众监督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一文中,列宁指出,布尔什维克党充分认识到让所有人参与国家管理存在的困难和挑战,“我们不是空想家。我们知道,不是随便哪一个粗工和厨娘都能马上参加国家管理的”。[2]305但是苏维埃政权的根本价值就是“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4]49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除了报刊舆论监督、工会监督、非党代表会议监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监督等方式外,最重要的人民群众监督制度设计就是建立了工农检查院。工农检查院的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一是对苏维埃政权机关,包括从事经济管理的部门所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国家机关与各种经济活动联系紧密,要通过工农检查院来实现监督;二是对社会团体实行监督,要保证各种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下开展活动,不能反对苏维埃政权或者开展各种破坏活动;三是监督党和苏维埃内部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拖拉作风,通过工农检查院与各种官僚主义现象作斗争,同时反对和制止各种拖拉作风;四是对各项法令的实施情况、各项决议是否得到具体执行的具体状况实施检查。如果制定的法令不能有效实施,党和苏维埃机关通过的决议得不到执行,这就没有任何的纪律可言,法令和决议也起不到任何的效果,因此,必须由工农检查院去监督落实情况。[7]887列宁晚年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篇章中总结指出了工农检查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设想。他指出,工农检查院是最没有威信的机关之一。他认为工农检查院与他最初的设想和设计相差太远,完全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列宁之所以高度关心工农检查院的工作,最关键的理由就是社会主义监督的有效性关系到社会主义发展的未来,如果不消除党和苏维埃国家机关中的不良现象,各项工作很难向前推进,将不能够在不断地前进、向着机器大工业前进的水平上坚持下去。也就是说工农检查院能否有效地发挥检查职能,关系到苏维埃俄国能否由一个小农国家发展成为工业化国家。在列宁晚年的设想中,为了增强监督的效果,他主张提高工农检查院的地位和权限,使工农检查院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如在工资待遇上,要给他们支付比较高的薪金,否则他们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检查工作,这与列宁最初设想的轮流换岗监督有巨大差异,毕竟普通工农群众首先要满足自己的生存利益;与中央委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列宁建议“当选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员一样……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7]780在工作职权范围领域,工农检查院本来就是为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它的活动就是检查党和苏维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一切不良现象,它的检查领域涉及国家的所有机构和行业。1923年,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建议,成立了党和苏维埃的联合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查院”。

(三)对法治监督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和平时期,要更多地靠法治手段而不是革命手段来进行管理,这是列宁非常熟悉的道理,革命的疾风骤雨只能消除最为根本的东西,但是建设却要靠日积月累,需要一个长期的制定规则、逐渐提升文化的过程,因此,这一时期列宁非常重视法治监督的作用。而要使法治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使整个社会的全体工农群众能够遵守法律,建立专门的法治监督机关是必要的前提之一,法院和检察院就是实现这些功能的必要的机关,尽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些部门都成为维护私有制度的机器,但是在苏维埃政权中,依然需要重新建构法治监督体系去维护整个苏维埃法治的有效运行。在相关的文章当中,列宁也多次就如何实行好苏维埃法治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对整个苏维埃共和国而言完全一致的法律制度,这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绝对不允许各地将法律地方化和部门化,最终导致法出多门、多头治理的无序现象。在列宁看来,必须要采取一切措施来实现整个国家执行统一的法律制度,他认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工作的角度而言,苏维埃检察长的职责就是做好一项工作——“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9]195总体而言,检察院的职责就是负责监督整个苏维埃俄国境内各类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遵纪守法情况,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及公共政策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根据列宁对苏维埃制度的设想,必须将法律的制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统一于政府,但是又必须进行必要的分工,那就是让苏维埃掌握行政方面的权力,法院掌握对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判处刑罚的权力,但二者的各种行为都受到检察院的全方位的监督,这样才能够有效防止各种违纪违法的现象。当然,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并不是无限权力,否则就可能打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开展的各种业务,因此,它只能对这些工作或者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对具体的实际的问题没有任何的决策权力。

从系统论角度而言,这一时期由于处于和平时期,各项工作都要有序开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尽管在这个阶段许多监督的理论、制度和实践都是处于摸索阶段,但对于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和特点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构建监督体系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列宁作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领袖,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政治实践都要求他对社会主义监督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回答,他对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监督问题作了最为全面的思考。例如:提高党内监察机构的地位、增强党内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制度设计上拓宽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监督等。这些改革设想都是基于社会主义政治价值、权力结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有效监督的基本原理,在今天依然闪耀着光芒。诚然,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制度运行、政治实践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执行偏差,也就是说良好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能否起到相应的作用与效果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列宁的社会主义监督思想也不例外。非常遗憾的是,列宁的生命过于短暂,以至于这些改革设想没有在后来的执政实践中得到执行。尽管如此,通过系统考察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主义监督的发展历程、基本原理、演变逻辑和发展规律,对健全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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