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
2019-01-26李志昌
李志昌
(楚雄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楚雄 765000)
法治思维是人们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依据法律法规分析问题,得出正确结论、做出合法决定的思维方式。在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过程中,只有遵循逻辑思维规律、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遵循逻辑推理规则,才能保证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反之,则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不合法的决定。法治思维的突出特点是规范性和严密性,这决定了逻辑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内在思维机制。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一)提出“法治思维”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3]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法治思维”。[4]这些要求标志着党和政府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上,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重大转变。
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各种问题,要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包括政策措施、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等。这些措施和手段都是必要的,在正常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不遵守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虽然出发点和愿望是好的,都会变得随意和任性,产生不好的后果,甚至很严重的后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要克服“目的正确、手段违法”“愿望良好、措施违法”的现象,实现目的正确和手段合法的统一、愿望良好和措施合法的统一,做到依法深化改革,依法推动发展,依法化解矛盾,依法维护稳定。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和要求,习近平作出了很多重要论述。“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5],这里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即“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6]“谋划工作”,就是分析问题、作出决策;“处理问题”,就是实施决策、解决问题。法治思维的核心问题,就是在思考分析问题时,所作出的决定和决策是否合法;法治方式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处理解决问题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是否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7]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就是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是思维过程和行为过程的统一。想问题、作决策要依据法律,这是法治思维;办事情、做工作要依据法律,这是法治方式。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三)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
1.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培养法治思维。在中共中央文件和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中,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由领导干部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不仅在领导干部中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广大社会成员中也要解决这个问题,抓住“关键少数”是为了带动“大多数”,只有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建设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在于全民守法,这就需要在社会成员中普遍培养自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是“技术性”问题,从技术角度分析,方法和手段是否可行、是否有效;另一个方面是“合法性”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缺乏法治思维的情况下,很多人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只考虑“技术性问题”,不考虑或根本想不到“合法性问题”,只要技术上可行有效就去做,而不管是否合法,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2.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人们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要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采取行动。从技术角度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可以采用多种具体方法和手段,但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即使从技术角度看,方法和手段是可行有效的,但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能采用。
法治思维的实质是“自觉依据法律法规思考分析问题”,在思考分析问题时,该不该做、应该怎样做,要依据法律规定得出结论、做出决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之外去分析思考问题。法治方式的实质是“自觉依据法律规定处理解决问题”,在处理解决问题时,所采用的手段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之外去处理解决问题。
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没有法治思维,不可能有法治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应把这两方面有机统一起来。当然,也要注意,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意味着不要其他方法和手段,而是说不论运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逻辑思维的实质和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和要求包含很多方面,文本主要讨论法治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这就需要深刻认识逻辑思维的实质和基本要求。
(一)逻辑思维的实质
逻辑思维的实质可概括为反对“独断论”和“随意论”。所谓独断论,就是“无理由地作出一个论断”,其表现是在提出一种观点、一种主张时,没有事实依据和知识依据,凭自己的主观臆断作出论断,其突出表现就是“不讲道理”。从逻辑上看,就是得出一个结论没有前提,提出一个论点没有论据,不经过推理论证就直接得出结论和论点。所谓“随意论”,就是在思维活动中,虽然有理由,但是,在从理由得出论断的过程中,不运用科学方法、不遵循推理论证规则,而是随意推测和联想,论断与理由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与“独断论”和“随意论”相反,逻辑思维是一种推理论证思维。所谓推理论证思维,就是作出一个论断,首先要有理由,而且从理由得出论断要经过严密的推理、科学的论证。在逻辑思维中,从真实的前提(理由)出发,运用有效的推理规则,才能够得出真实的结论(论断);从真实的论据出发,运用正确的论证方式,才能够证明论题的正确性,这就是逻辑思维的实质。
(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
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是“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人的思维一般过程是使用概念、陈述命题,从前提和论据出发,经过推理论证得出结论。逻辑思维有三个基本要求。
1.前提和论据必须是真实的。“前提真实”,虽然不是逻辑学要直接解决的问题,但它是正确思维活动的基本要求。除非故意搞诡辩或故意诱导人们的错误思维,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不会从明知虚假的前提出发进行思维活动的,人们总是希望从真实的前提中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论什么情况下,从虚假的前提出发进行思维活动,这本身就是一种思维错误。正确的逻辑推理能够保证从真前提推出真结论,换句话说,从真前提不可能推出假结论,这就
是逻辑思维的力量所在。
2.概念和命题清晰而且保持确定性。思维的前提是要用命题来表达。因此,在推理论证过程中,要形成或运用各种命题,结论也要用命题来表达,而各种命题都是由概念构成的。在思维活动中,概念和命题清晰而且保持确定性,才能保证思维的清晰性和严密性。概念清晰而且保持确定性,就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要清晰,不能模糊不清,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改变。命题清晰而且保持确定性,就是命题所表达的含义要清楚明白,不能包含歧义,一个命题的含义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改变。概念和命题模糊不清而且随意改变,必然产生思维混乱,不可能形成清晰严密的思维,难以正确有效地解决问题。
3.推理有效,论证可靠。在思维过程中,从前提到结论要经过推理论证,如果推理论证过程是无效的,就不能保证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真的。在前提真实、概念和命题是清晰的而且保持确定性的条件下,推理论证过程是有效的,才能保证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真。有效的推理论证过程,就是在推理论证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上,都严格遵守有效的逻辑推理规则。有效的推理规则、正确的论证方式,这是逻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逻辑思维的实质,就是从真实的前提出发,经过有效的推理论证,得出真实的结论。
逻辑推理论证分为演绎推理论证和归纳推理论证两种类型,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这两种推理论证都是要运用的。演绎推理论证的核心问题是“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即提供一套有效的推理规则,保证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归纳推理论证的核心问题是“推理论证的可靠性”,即提供一套科学的逻辑方法,从真实的前提中得到可靠的结论。归纳推理不是必然性推理,而是或然性推理,它不能保证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就是说,结论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但是,归纳逻辑提供了一套逻辑方法。运用这套逻辑方法,人们可以提高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虽然归纳推理不是必然性推理,但是,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从观察资料、调查材料、科学实验中得出经验性的结论,要经常运用归纳推理。
(三)培养自觉的逻辑思维能力
逻辑思维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自发的、经验的逻辑思维,另一种是自觉的、理论的逻辑思维。人们在长期生活、学习、工作实践过程中,通过学习各种具体知识和总结实践经验,能够形成正确的思维方法。运用这些知识、经验、方法,人们能够正确分析解决问题,特别是在长期的专业研究活动中,研究者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方法有效分析解决问题。就是说,虽然没有学过逻辑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逻辑思维训练,人们也能够在生活、学习、工作实践中形成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这种逻辑思维就是自发的逻辑思维。
自觉的逻辑思维是经过系统学习逻辑知识、接受逻辑思维训练而形成的一种思维能力。具有这种思维能力的人,在思维活动中能够自觉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遵守逻辑思维规则,对问题进行严密分析,进行有效的推理论证,能够自觉避免逻辑错误;即使出现逻辑错误,也知道原因所在,并自觉加以纠正。但是,自发的逻辑思维,即使思维中发生逻辑错误,也难以发现并纠正。
(四) 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有助于克服思维随意、行为任性
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分析思考问题时思维严密,在做事情、解决问题时行为严谨,才能避免思维混乱、行为任性,从而达到顺利办事、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思维严密的反面是思维随意,行为严谨的反面是行为任性。除非在难以抗拒的外部因素干扰下,从思维和行为的内在关系看,思维严密决定行为严谨,一个思维严密的人,行为是严谨的;而一个思维随意的人,行为往往是任性的。
一般来说,思维严密而行为任性,思维随意而行为严谨,这种矛盾现象是不会出现的。现在社会上人们思维随意、行为任性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不少人在分析思考问题、讨论争论问题时,前提虚假,概念和命题模糊不清、随意改变,推理无效、论证不可靠,思维随意混乱现象十分突出,而思维混乱必然导致行为任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逻辑素养低,缺乏逻辑思维能力。学习逻辑知识、提高逻辑素养,其重要意义就是培养严密的思维方式,养成严谨的行为方式,克服思维随意、行为任性的现象。
三、法治思维的逻辑结构和逻辑特征
(一)法治思维
1.法治思维的构成。任何一种思维方式都是由基本观念和基本方法两个层面构成的。在法治思维中,基本观念就是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主要包括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等基本观念。这里应该注意一个重要问题,不能把“法治观念”简单等同于“法治思维”,不能认为有法治观念就必然有法治思维。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是紧密联系的,但两者不是等同的,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没有法治观念必然没有法治思维,但是,有法治观念不一定就会形成法治思维。
人们通常认为,有了法治观念就自然会形成法治思维,有了法律意识自然就会依法办事。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有些人是具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观上是愿意依法办事的,但有时候也会做出不合法的决定、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在处理一些简单问题时,这种现象不明显,但在处理复杂问题时,这种现象就较为明显。这种现象可概括为“主观上想依法、客观上却违法”。
2.法治思维应以逻辑思维为基础。在法治思维中,仅仅有法治观念是不够的。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论证过程中,如果不能运用正确的思维方式,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不合法的决定。所以,法治思维是法治观念和科学思维方式的统一。培养法治思维,在树立法治观念的基础上,还要提高运用正确思维方式的能力,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在法治思维中运用的思维方式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讨论逻辑思维方式。逻辑思维的一般过程是从真实的前提出发,经过严密可靠的推理论证,得出真实可靠的结论。从逻辑思维角度看,法治思维的一般过程是从真实的前提出发,经过分析判断、推理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
(二)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1.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事情、有些问题,有了事实依据、知识依据,就可以经过分析推理得出结论、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从技术角度考虑手段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不涉及道德因素、法律因素。采用这样的手段措施解决问题,既不违反道德,也不违反法律,这样的思维称为“技术思维”。有些事情、有些问题涉及道德因素,即使技术上可行有效的手段措施,也可能不符合社会道德原则,这时,就应该在技术思维基础上,依据社会道德原则进行分析推理,做出正确合理的决定,这样的思维称为“道德思维”。还有一些事情、一些问题是涉及法律的,要在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推理,从而得出结论、做出决定。技术上可行有效、符合道德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措施,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采用,这就是“法治思维”。
2.法治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在分析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时,人们常常习惯于技术思维,而忽视或没有自觉的道德思维和法治思维,只要手段措施在技术上可行有效就去做,而不考虑道德要求和法律依据,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法治思维是在技术思维、道德思维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进行严密的推理,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它能保证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不逾越法律底线。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在分析问题时,依据法律规定得出结论、作出决定。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总是具体复杂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还需要运用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分析问题。在分析具体问题时,离开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的纯粹法治思维是不存在的。法治思维是以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为基础的,如果在技术思维和道德思维中发生错误,在法治思维中也会发生错误。
(三)法治思维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从一定前提出发,经过分析判断、推理论证,作出合法决定的过程。法治思维的前提包括“事实依据、知识依据、道德依据、法律依据”。
1.事实依据真实全面。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办的事情、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具体的,都包含着各种具体的情况,分析思考时要以真实全面的事实情况为依据。如果事实情况是虚假的、片面的,就不可能得到真实可靠的结论,就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在法治思维中,事实情况虚假、片面,不论是无意造成的,还是故意造成的,都应该排除。
2.知识依据科学合理。分析思考问题,在事实依据基础上,要运用相关的知识,包括理论知识和经验知识。理论知识是经过科学研究、实践检验、反映事物规律的科学知识,而不能是一些尚未证实的观点和看法。经验知识包括个体经验和群体经验知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活动中归纳总结出来、经过反复验证的,而不是一些偶尔产生的随意想法。
3.道德依据要正确。人们办理事务、解决问题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因此,就需要形成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道德原则。在分析思考问题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要依据正确的社会道德原则,得出结论、做出决定。
4.法律依据合法有效。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分析问题、做出决定要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能想当然,要真正依据正式的有效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宣布废除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依据,也不能把一些不是法律的规定当作法律。在法律依据问题上,要防止“冒充法律”的现象。有些掌握权力的人常常以“法律规定”为借口,随意办事或不办事,但实际上他们所说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个人的主观判断或故意编造。
(四)法治思维的逻辑结构
事实依据、知识依据、道德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是法治思维的前提,有了这些依据还不能保证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从前提到结论还要进行推理论证。有些问题可以运用演绎推理来解决,也有些问题只能运用归纳推理来解决,所以,法治思维中的推理论证包括演绎推理论证和归纳推理论证两种形式。在“四个依据”都成立的前提下,如果进行演绎推理论证,必须严格遵守有效的演绎推理规则,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如果进行归纳推理论证,必须运用正确的归纳逻辑方法,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反过来,即使“四个依据”都是成立的,在分析判断、推理论证过程中,如果不遵循逻辑思维规律,不严格遵守推理规则,不运用正确的逻辑方法,而是随意联想、任意推测,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不合法的决定。这就是逻辑思维在法治思维中的根本意义所在。
在法治思维中,事实依据、知识依据、道德依据、法律依据都要用相关的概念和命题来表达,在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论证过程中,也要使用概念、表达命题,因此,要求概念和命题的含义清晰并保持确定性。概念包括事实概念、知识概念、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要清晰,不能模糊不清,不能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命题包括事实命题、知识命题、道德命题和法律命题,这些命题的含义都要清晰,不能含混歧义,不能随意改变命题的含义。如果概念和命题模糊不清并且不确定,就会导致思维混乱,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做出不合法的决定。概括以上分析,法治思维的基本逻辑结构是:在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基础上,从事实依据、知识依据、道德依据、法律依据出发,通过科学分析判断、严密推理论证,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
(五)法治思维的基本逻辑特征
法治思维具有四个基本逻辑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一种推理论证思维,而不是独断论思维。法治思维要求,得出一个结论、做出一个决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而不能是无依据、无理由独断地得出结论、做出决定。第二,法治思维的前提包括事实依据、知识依据、道德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事实依据是真实的、知识依据是科学的、道德依据是正确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第三,法治思维中的事实概念、知识概念、道德概念和法律概念,事实命题、知识命题、道德命题和法律命题是清晰的而且保持确定性。第四,推理论证是有效可靠的。从事实依据、知识依据、道德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发得出结论、做出决定的过程,不是随意联想、任意推测的,而是遵循逻辑思维规律、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遵守逻辑推理规则,经过科学分析判断、严密推理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
(六)法治思维是公正性的思维方式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否能充分保证、实现社会公正是衡量法治是否完善、是否健全的根本标准。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保证,而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是一个重要条件。从理论上讲,公正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从认识上看,大家都认为处理问题、解决矛盾要坚持公正原则,当面对同样的具体问题、具体矛盾时,不同的当事人由于各自的利益立场、价值标准不同,对于怎样处理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做出不同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按照哪个当事人的结论、决定来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其他当事人都会认为不公正。在处理同样的问题、解决同样的矛盾时,要得到公正的结果,一个基本条件是在当事人之间要形成共识,就是要得出一致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如果结论是不一致的、不合法的,就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尽管当事人的利益立场、价值标准差异不会完全消除,但如果能得出一致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不同当事人也会接受这种结论、服从这种决定,依据这种结论和决定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结果才是公正的。
(七)法治思维有利于减少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
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减少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营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人们生活工作提供稳定的预期,降低人们的焦虑感,提高人们的安全感,从而增强人们生活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人们总是生活在不确定性之中,要完全消除不确定性是不可能的,但通过努力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对人们生活工作的影响。“不确定性”分为自然现象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现象的不确定性两类。
例如,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社会环境看:不确定性直接与制度、法治有关。在一个制度健全、法治完善的社会环境中,人们遵守制度、依法办事,行为的随意任性程度就会减少,社会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就较小,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活动秩序;如果制度不健全、法治不完善,人们行为的随意任性程度就会较大,就会增加社会活动的不确定性。用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法治约束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可以减少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第二,从人的思维和行为关系看:不确定性与人的思维机制有关。人的行为,除了受制度、法律的约束规范外,还受到思维方式、思维机制的影响。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而人的行为不确定性又是由人的思维不确定性所引起的。
四、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提高逻辑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的核心,就是要求人们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在分析思考具体问题时,以法律为依据,把法律法规作为思维依据,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严密推理论证,同样的事情怎样办理,同样的问题怎样解决,不同的人都应该做出一致的而且是合法的决定。在我国,人们普遍缺乏法治思维,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官员中,权力大于法律的“权力思维”表现较为突出;在民众中,关系超越法律的“关系思维”表现较为突出。这两种思维方式都是同法治思维根本对立的。为什么人们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对这个问题的原因,要从现实和历史传统中去分析。
(一)传统专制思维和人治思维的影响
1.“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我国几千年封建制度下形成的专制思维、人治思维的影响根深蒂固。制度影响甚至决定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一种制度环境下长期生活的人们,依照制度的要求,怎样思考问题、怎样做出决定、怎样采取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强化,形成一套固化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从社会治理方式看,封建专制制度是一种人治方式,而不是法治方式。“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人们普遍认为,人治就是没有法律,法治就是有法律。其实,这不是人治与法治的本质区别。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法律制度也就随之逐渐产生和形成了,而真正的法治是在近现代以后才逐渐产生和形成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都有法律,有些法律还很严酷,但它是典型的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律,就是说,不能认为法治社会有法律,而人治社会没有法律。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没有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物;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论什么人,如果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惩罚。
在人治社会中,虽然也有法律,但是,法律不是至上的,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统治阶级、特权阶层的地位在法律之上,他们可以不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可以不受追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只是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工具和手段来统治民众。
例如,在封建专制社会中,法律是统治者、统治阶层用来管制民众的工具。从统治者的角度看,他们要求民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但他们自己可以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办事,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从根本上说,法治思维是他们所排斥的。在一般情况下,民众是遵守法律的,但这种遵守不是自觉自愿的,而是被迫的,因为他们知道,不遵守法律会受到惩罚,但如果有条件、有机会,他们也会违反法律。因此,对于民众来说,依法办事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机会主义、实用主义行为,而不是在自觉的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自愿行为。所以,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阶层以工具主义态度对待法律,民众以机会主义态度对待法律,不论统治者还是民众,都不可能形成自觉的法治思维。
2.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等级观念、特权观念是支配人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核心观念。人们分析思考问题、做出决定的主要依据,首先是权力大小、地位身份和关系背景,法律规定只是次要因素。就是说,在前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考虑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权力大于法律、地位高于法律、关系强于法律。因此,不论是统治者、统治阶层,还是广大民众,都不可能形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不可能自觉地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问题、做出决定。统治者、统治阶层超越于法律之上,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关系办事,民众自身虽然没有权力、地位低、关系少,但也总是要去寻找有权力、有地位、有关系的人,依附、利用这些人来办自己的事。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民众才被迫按照法律去办事。这种传统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还具有普遍性。
(二)传统文化观念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制度和文化是影响、决定人们思维方式的两个重要原因,人们不仅在一定制度环境中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从事活动,也在一定文化环境中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从事活动。我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文化观念,必然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内涵是丰富的,其中既有优秀的、积极的内容,也有落后的、消极的内容。对待传统文化,应坚持科学辨证的扬弃态度,对于优秀的、积极的内容要继承发扬,而对于落后的、消极的内容,则要批判摒弃。从消极方面看,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主要包含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伦理这三大观念。等级观念滋生权力腐败,宗法意识消解规范理性,和合伦理化约法治精神。[8]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伦理与法治精神是根本对立冲突的。在这三大消极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下,人们难以形成自觉的法治思维。
(三)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逻辑思维不发达。世界逻辑思想的发源地主要是古代希腊、古代中国和古代印度。实际上,虽然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出现了一些逻辑思想的萌芽,以后也产生了一些零星的逻辑思想,但终究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逻辑理论体系,以致逻辑思想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人们普遍缺乏逻辑思维能力。逻辑思维没有重要的地位,甚至还受到排斥。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注重综合思维、意象思维,而分析思维、逻辑思维较弱。注重综合思维、意想思维,这本身也没有错,但问题在于,如果排斥分析思维、逻辑思维,走向绝对化、片面化,综合思维、意向思维就会成为一种模糊笼统、随意任性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是一种分析的、精细的、严密的思维方式,正因为没有逻辑思维作为基础,导致综合思维变成模糊思维,意象思维变成演义思维。
从思维的严密性看,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基本上是“演义思维”而不是“演绎思维”。演义思维是一种无规则思维,其突出特点是随意性、任意性。思维过程中,各个环节步骤之间缺乏紧密联系和严密推导,它重视的是想象、猜测、联想,从一个出发点可以随意地产生无限的内容,从同样的前提出发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结论。人们追求的是所谓“微言大义”,喜欢从只言片语中生发出无限的内容。当前,在社会生活中以至在学术理论研究中,“演义思维”表现还较为普遍。
演绎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其突出特点是严密性、确定性,它重视推理论证的严密性。在思维过程中,要求概念明确、命题清晰、推理有效。演绎思维的本质特征是,如果前提是真实的,它能够保证从前提中必然得出真实的结论。在演绎思维过程中,思维活动的各个环节步骤之间的联系是确定的、严密的,从确定的前提得出确定的结论,不同的人从同样的前提出发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
(四)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基础
中国从古代到近代和现代,逻辑思维都不发达,以致人们普遍缺乏自觉的逻辑精神,逻辑思维能力普遍较低,具体表现为重视整体、轻视个体,重视综合、轻视分析,重视思辨、轻视实证,重视变通、忽视确定,重视推测、轻视推理,重视联想、轻视论证,重视演义、轻视演绎,重视情感、轻视理性,重视直觉、轻视逻辑,重视修辞、轻视内容,喜欢模糊、厌烦清晰,喜欢随意、厌烦严密,重视原则性、忽视可操作性,重视意向性、忽视可行性,等等。从逻辑学来分析,这些思维特点归结起来,就是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普遍存在概念不明确、命题不清晰、推理论证无效的现象。
法治思维是一种严密的思维方式,反对思维的随意性、任意性,它要求以逻辑思维作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遵守逻辑规则,进行严密的推理论证,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合法的决定。正是由于既缺乏法治观念,又缺乏逻辑思维能力,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缺乏法治思维,在分析思考问题时,不依据法律规定、不遵守逻辑规则,不能进行严密推理论证,随意得出结论,任意做出决定,以致得出的结论不正确、做出的决定不合法,从而导致采取的行为不合法。
培养法治思维,应在树立法治观念的基础上,重视学习逻辑知识、进行逻辑训练、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在思维活动中概念和命题清晰并且保持确定性,推理严密有效,论证科学可靠,排除含义模糊不清的概念和命题,概念和命题含义保持确定性,避免随意联想、任意猜测的“演义思维”,培养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