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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中无人机的应用探讨

2019-01-26贾治辉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警用警务公安

贾治辉,薛 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无人驾驶飞行器。[1]依据无人机的使用领域,无人机大体可分为军用无人机、警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等。近年来,无人机被广泛应用于公安领域,以辅助公安部门的各项工作。无人机借助其技术优势和技术融合性等特点满足公安工作中的不同需求,在公安领域体现出很强的应用优势。现阶段,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应用在以治安稳控、大空间现场勘查与搜索为主的基础上,逐步向各个警种业务扩展,并逐步成为公安侦查活动的强有力辅助技术手段。无人机应用于侦查活动,有其理论基础。当然,作为应用于侦查活动的一项新技术,无人机必然存在技术融合、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改善。本文重点探讨警用无人机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机制问题,希望相关研究对于警用无人机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一、侦查活动中应用无人机的理论基础

无人机应用于侦查活动中的目的,是要弥补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不足,做一些侦查人员力所难及的事情。在此,笔者基于对无人机技术的价值和当前侦查活动在司法环境中的现状,对无人机引入到侦查活动中的优势做一个基础性的理论分析。

(一)基于无人机的功能和侦查的特点而建立的价值认知

无人机是一种集数据采集与交换以及完成特定飞行任务的人工控制平台。无人机能够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应用,得益于无人机与其他技术的融合,而这一融合恰恰能够针对侦查的需要而进行嫁接应用。例如,无人机的航拍功能就是无人飞行器技术与图像技术的融合;无人机的信息收集与交换功能是无人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无人机的攻击功能就是无人机技术与武器技术的融合。因此,基于无人机的特点可将无人机的功能分为固有功能和附加功能。通过这两项功能在侦查中的应用来探寻无人机在侦查中的应用价值。

1.无人机的固有功能。无人机的固有功能是指无人机基于自身特点所具有的功能。无人机具有高空飞行、不需要人工驾驶、可以远程操控等特点。基于无人机的这些特点,无人机的固有功能主要包括飞行功能和远程操控功能。另外,基于无人机具有一定的内部空间和承载力,无人机也具有携带、运输物品的功能。无人机的飞行和搭载功能无疑可以将平面侦查转换为三维空间侦查,这样就可以大大扩展侦查人员的视野,提升发现线索、收集证据以及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2.无人机的附加功能。无人机的附加功能是指在无人机技术与其他技术的融合下使无人机增添新的功能。最常见的无人机附加功能是无人机的航拍功能,这是基于无人飞行器与摄像技术的融合而增添的功能。无人机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融合使无人机的航拍图像、视频能够实时传送至操控平台。无人机与隐身、探测、生物、红外线热像等技术的融合能够使无人机具有隐身功能,探测金属、毒品、人身等功能。事实上,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同技术的融合和创新,这也是未来无人机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方向。通过无人机技术与其他技术的不断融合创新,将会使无人机的用途更加广泛,给不同行业带来不同的利益。无人机的技术融合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一种表现。在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当代,技术融合已经成为创新的一种基础模式,这种模式不仅给人们带来思维方式的变革,而且深入地影响社会实践。

侦查是社会治理中惩治犯罪的铁拳,然而,犯罪类型和方式与时代是同步发展变化的,随着科技、经济等的发展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犯罪类型,因而侦查的理念、方法以及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回应,否则,对犯罪的治理将难以达到社会发展的要求。现代侦查活动恰恰就可以借助于无人机的这一功能,结合侦查活动的特点因势施策,并形成相应的侦查新思维、新对策。侦查中对犯罪人活动空间的认知是一个相对困难的问题。对于侦查活动而言,犯罪的宏观空间、中观空间、微观空间都需要予以有效地控制,从中获取相关的犯罪信息。在空间控制的情况下,通过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交通工具等,能够进一步锁定其活动轨迹,这对于控制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都有重要价值。在当下,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视频监控、电子数据等技术对犯罪活动的宏观空间、中观空间进行有效地控制和信息采集,可以极大地提高侦查效能,改变侦查样式。但是,这种控制和信息采集毕竟主要限于任意空间状态,而对有对象、有目的的犯罪活动空间的控制仍然存在不足,而无人机应用于侦查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不足。例如,侦查活动因侦查人员视野的局限性无法对中观空间的现场全貌进行及时、有效地观察,而无人机与摄像技术的结合就能够凭借制空权和摄像技术尽收整个三维现场。再如,无人机与警用武器的结合能够在低伤亡的前提下有效发现并追击犯罪嫌疑人。

(二)侦查模式转型背景下无人机的应用空间

侦查模式,就是侦查人员可以照着去做的标准样式。侦查模式是可操作层面的应用程式,反映了侦查要素的结构关系和运行逻辑。[2]随着科技的极大进步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传统的侦查模式已很难应对新型犯罪和适应现代诉讼,侦查模式也开始逐步转型。从结构要素来看,法律要素和科技要素是侦查要素中不断突出和加强的两个要素,并且相互配合推进侦查模式的转变。科技要素最富有活力,直接影响侦查模式的变革,深刻影响侦查思维、侦查方法和侦查效率的改变。因而,侦查模式只有紧跟科技发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要素是侦查固有的特点,是侦查领域科技应用区别于其他领域的本质属性。科技应用于侦查,对于社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必须依法进行规制,否则将会使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招致一定的破坏。所以,法律要素与科技要素结合乃是正确的发展轨道。从侦查模式运行机制来看,侦查只有建立在法律要素的基础上,不断寻求自身独特的结合科技的模式创新价值,才能实现当代刑事诉讼之目的。具体表现在两大方面。

1.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侦查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公检法相互配合的“侦查中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并推进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长期以来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刑事诉讼,该模式强调侦查职权的行使和侦查价值的实现。公诉是对侦查结果的传递,而审判是对侦查结果的确定过程。一般来说,侦查取得的证据是法庭进行审理并做出刑事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模式之下,庭审具有虚化色彩,对证据不仅缺乏实质化审查机制,而且对证据的质证环节存在漏洞,因此导致不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程序公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不可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推行、无罪推定原则的暗许,这些都使得有罪供述取得的难度加大,传统取证方法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同时,审判中心主义模式对证据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的程度越来越高。因此,为适应现代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变革,侦查工作模式必须做出改变,以谋求应对审判中心对证据要求的新型模式。当然,在缺乏言词证据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其他间接证据相互之间的关联能否得出唯一结论或能否合理地推理出结论,在现今的诉讼活动中仍然是一道需要突破的围墙。这需要科技的不断研发创新和应用来实现。

2.科技进步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型。科技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的生活。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指出,人类已经开始步入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显著特点就是技术的不断融合和创新,并且在这场革命中,新兴技术和各领域创新成果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要远远超过前几次革命。[3]侦查应该不断吸收和利用科技方面的研究成果从而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随着科技含量的不断增加,侦查模式也会发生转变。科技进步尤其是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将会带来侦查模式的两大转变。

(1)从被动侦查向主动侦查转变。国家管理职能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主动侦查模式的兴起奠定了基础。[4]传统意义上的被动侦查模式已无法应对现代犯罪的高发态势以及新型智能型犯罪防控的要求,而人们也普遍要求公安机关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因此,要开展主动侦查,实现预防与侦查相结合,积极、快速地应对现代各类犯罪。科技进步以及科技与侦查的融合为主动侦查模式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现代监控技术、取证手段以及网络、通讯等信息发掘手段的运用和创新,不断地增加侦查的科技含量。公安信息化的建设推动了社会综合信息平台的构建,拓展了情报获取的途径,为侦查的各环节提供了信息和情报支撑。公安机关要紧跟科技的发展步伐,加强科技与侦查融合,强化对犯罪的主动预防、快速反应,提高应对新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5]

(2)侦查思维趋于简单化,侦查对事实的追求从传统的逻辑事实向直观事实转变。每一项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带来人们对问题认识的转变。在技术手段落后的时代,对案件的查办往往依赖侦查人员个人的推理。随着各种技术手段的开发并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侦查工作不断以普通人无法察觉的各种证据取胜。长期以来,侦查人员相信证据是让犯罪人如实交代罪行并给其定罪的法宝。但是,现代法治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提出,使刑事诉讼双方的地位趋于平等,对证据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传统逻辑推理模式存在的非唯一性在法庭上容易遭到攻击而不能取得法官的信任。面对这些问题,科技为侦查带来改观,视频侦查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侦查的运作。在现代社会,监控设备已经充斥在街头的不同角落,移动监控设备的发展也逐渐使城市的监控覆盖面扩大。侦查人员相信,在视频记录的铁证下,犯罪嫌疑人将无可狡辩。监控技术的发展势必带来证据观念的转变,在每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会不自觉地寄希望于对监控视频数据信息的收集运用,侦查思维也趋于简单化。同时,侦查以及审判在逻辑事实受到掣肘的情况下,也转而会追求直观事实在发现真相和定罪量刑中的运用价值。

无论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之下要求的侦查转型,还是科技进步推动下的侦查技术性革新,其关键之处都是避不开证据这一诉讼焦点。审判中心主义要将证据在法庭上实质性地展现,以此在庭审中得出事实,而非在庭审前通过证据得出事实后再在庭审中对事实进行确认。科技进步给侦查带来的是如何获取更加直观的证据,并更真实地展现证据。在这种侦查模式转型之下,无人机作为科技的产物就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余地。无人机在直观证据收集方面的优势能够为证据链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警用无人机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优势

无人机以其独特的优势被警务工作关注和引入。无人机具备成本低、易操纵、灵活性高、可超低空飞行等特点,可从空中完成特殊任务,而且一般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6]无人机正是凭借这些独特优势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公安领域。无人机在我国公安领域的应用时间较短,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警用无人机在大型活动安保、突发事件处置、交通管理、救灾救援、查缉搜捕等警务活动中被应用。警用无人机按照机身外形特点可分为直升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等机型。[1]不同的机型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警务活动中各自发挥作用。综合警用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应用,警用无人机表现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种。

1.快速到达现场,观测现场情况,并做出先期处置。迅速、及时是公安处置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应对突发性、紧急性事件的处置。警用无人机的机动性较强,能够代替民警迅速到达事件现场,并择准制高点进行现场检测。同时,警用无人机搭载传声设备还能够进行现场警告,制止违法犯罪和疏散人群。以无人机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为例:现代社会交通事故频发,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置并非难题,难的是对交通事故及时处置以及防范因处置不及时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打架斗殴和交通堵塞问题。近几年,警用无人机在高速公路的应用较多,无人机迅速到达指定事故地点进行无人执法。一方面,无人机可以拍摄取证,固定证据;另一方面,无人机可以临场处置,通过喊话疏导现场交通。另外,无人机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协助交警掌握涉事车辆位置、快速还原事故现场、快速明确堵点、促进疏导工作的展开以及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优势明显。[7]暴恐犯罪具有突袭性特点,在比较大的空间范围快速处置暴恐犯罪案件需要高速无阻碍的警力支援,对此无人机能够承当该类任务,一方面快速打击暴恐犯罪人,另一方面迅速提供犯罪活动信息,为后续全面歼灭恐怖犯罪分子、救助受害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记录现场事态,实时传送图像数据,并提供有力证据。警用无人机弥补了警察在陆地执法无制空权的缺陷。警用无人机搭载高清探头在空中可以做到定点拍摄和移动监控,随时记录现场情况并实时传送至指挥平台,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处置。以大型活动安保为例: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通常都需要大量的警力和安保人员分布在现场各个位置来维护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对于此类大型活动,现场指挥中心与临场警员的沟通协调是关键。安排无人机在现场上空交替飞行,实时监测和传送现场画面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根据实时传送画面对现场进行交通疏导和人员调配。遇到突发事件,指挥中心能够迅速利用无人机定点定高监测事发位置的情况,也可通过无人机进行喊话阻止事件,并迅速调配临近警员进行处置,将突发事件控制在极小范围之内,从而不致扩散影响周边群众。同时,无人机可以将事件过程进行记录,成为事后处理的重要证据。

3.执行公安民警力所难及的任务。警用无人机是由人工远程操控的无人驾驶的飞行器,它可以代替公安民警执行警务,尤其是公安民警做不到以及威胁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任务。在一些恶性暴力冲突中,直接用无人机进入混乱区域进行警示,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在应对歹徒的暴力对抗或者武力挟持过程中,可以零风险地了解歹徒的具体实际情况。[8]首先,警用无人机为警务工作赢得制空权,开阔警方的视野,使警方对所要处置的现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是公安民警力所不及的能力。其次,在大范围地带的搜救搜捕工作中,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和面对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无人机在该项工作中的应用弥补了这一缺陷。对于抢捡救援,无人机进入山区通过喊话或探测的形式寻找遇险人员,也可在救援人员不能及时到达遇险位置的情况下通过携带医药食品及时为遇险人员提供生命补给。对于抓捕工作,无人机通过图像传输功能使指挥人员了解地形复杂的现场全貌,制定搜捕方案,合理安排和调配抓捕人员。对于可疑危险区域,无人机可先行进行实地侦察,保障搜捕人员的人身安全。另外,利用无人机与红外热成像仪技术的融合,对可疑区域进行前期搜查,对于隐藏目标的发现是非常有效的。另外,警用无人机在火灾现场、爆炸现场的先期处置中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二、警用无人机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现状

无人机与侦查的结合,即是无人机基于自身具有的功能来辅助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目的。具体地说,无人机与侦查的结合,是依据侦查工作的需求,结合警用无人机的现有功能辅助侦查工作,同时根据侦查工作不断改进无人机,发掘无人机的新功能,更好地辅助完成侦查任务。无人机在侦查的不同阶段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其辅助侦查的功能具体有三点:一是无人机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便捷地完成侦查工作;二是无人机能够完成侦查人员力不能及的工作;三是无人机可以进行一些秘密的工作。

(一)警用无人机在侦查中的应用模式分析

警用无人机应用于侦查中,不但可以辅助侦查人员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同时还为侦查注入新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侦查模式的转型。

1.依据侦查需求发挥和改进无人机的功能。无人机在军事领域的应用成熟度较高,而在警务领域应用则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的警用无人机大多数都是在民用无人机的基础上进行改装和升级,装载有专业性设备,相比一般民用无人机具有性能更优越、安全可靠性更显著、机密性更强的特点。[9]但是,警用无人机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警用无人机专家徐静指出,警用无人机要突出警用,不是在民用机上简单贴个标签就可以称为警用,要贴近公安需求,与各警种的需要对接,这是制造警用无人机的基本理念。[7]为了满足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需求,警用无人机需要搭载不同的任务设备以配合侦查部门完成侦查任务。现阶段,警用无人机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搭载高清拍摄设备进行空中全方位、全视角的场景拍摄,同时加载网络传输设备实现拍摄照片与视频的实时传送。这一功能在大型活动安保、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发挥着有力的作用。无人机在搜捕搜救行动中,因被困人员、人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隐蔽性,单纯的拍摄手段并不能保障搜捕搜救工作的完成,无人机搭载红外探测设备以及借助其他探测技术可以有效地辅助搜捕搜救工作。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无人机搭载智能识别技术可以帮助侦查部门有效开展移动目标的动态追踪。在公安实战应用中,警用无人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搭载杀伤性武器,通过远程操作将正在实施犯罪或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致伤或射杀,及时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也可以保障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全。当然,这一攻击技术手段的使用还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多层面予以规制。

2.构建立体化的现场指挥中心。现阶段,警用无人机最突出的特点体现在现场的全景拍摄和图像数据信息实时传送的功能上。这有助于现代警务模式的转变,改变传统警务工作需要大量警力投入的状况。无人机执行现场任务,一方面节约警力,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做到人力视野不能企及的现场全视角探察。同时,无人机第一时间将现场画面传送至指挥中心并能够实时定点或移动监控,为指挥中心快速提供第一手资料。无人机通过安全边界把数据传回公安内网数据库中,基于PGIS指挥平台实时展现回传的图像和视频信息,协助指挥人员快速、准确、全面、形象地了解现场情况,辅助其高效地指挥决策。[10]

目前,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保、交通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警务工作中借助警用无人机有效地监控现场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置。无人机到达现场后,寻找和监控地面目标和区域,将信息传回地面指挥平台,并根据地面指挥平台的指令在指定区域的上空继续盘旋监视现场情况,实时将现场图像信息和精确坐标传回地面指挥平台,随时根据指挥平台发出的指令配合地面作战警员实施控制、抓捕或铲除目标的任务。加之,无人机数据系统与公安现有网络、平台和侦查手段紧密结合,既避免了信息孤岛,又可作为空中侦察要素参与顶层设计,有助于构建天地一体化、扁平化的公安指挥体系①。[11]

3.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审判中心主义模式注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尤其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审查运用。在口供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单靠物证类证据的关联性很难论证案件事实的唯一性。侦查部门唯有加大技术的投入,尽可能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观地呈现出来,实现证据的直观化,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包括无人机在内的人工智能技术手段正在以这种方式开启证据链的塑造工作。无人机的移动监控弥补了固定监控的不足,除了对突发的犯罪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为指挥人员组织控制抓捕工作提供便利外,还能记录犯罪的整个过程,犯罪行为在无人机的监控下如电影回放一样无处遁形。这将是法庭上无可辩驳的证据,也是与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的有效依据。未来,无人机微型化的发展将会使无人机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证据的秘密收集方面发挥更有效的辅助作用。

4.构建无人机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接。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公安领域的一项重要工程,是对公安技术装备、民警队伍、警务模式等各方面要素的整体化信息改造。信息警务已成为应对数据化时代带来的各种变化的重要模式。无人机在信息收集的时效性方面优势显著,无人机的加入只会使公安信息化建设如虎添翼。同时,无人机加载人像识别技术以及其他探测、识别技术,并通过无人机数据系统与公安综合信息自动比对对接,将在公安信息应用上发挥巨大潜能。无人机作为一种机动化的空中传感器,在信息搜集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无人机目前与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完全是脱节的,导致这种信息搜集优势无法转化为快速的处置和打击优势。[12]因此,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应用,一方面要加强无人机技术与相关智能、技术产品的融合,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无人机与公安综合信息平台的对接。无人机与公安信息系统的对接将会完善公安信息系统的整体功能,从信息收集到信息研判再到指令处置,不仅能够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还能增强实效性。可以说,警用无人机不单纯是一个无人机硬件,更是一个整体系统,是整个公安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3]

(二)警用无人机在侦查中的作用发挥

依据无人机的优势特点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模式,警用无人机在侦查活动中可以辅助和替代侦查人员迅速、及时地完成侦查工作,为侦查工作赢得先机。笔者以现场勘查为例,说明警用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的具体应用。

警用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主要是针对室外现场的勘查。但对室内大厅或者人员不宜接近的现场区域,警用无人机也可以发挥作用。无论是室外现场还是室内现场,现场勘查前对现场的整体巡视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勘查指挥人员首先要对现场进行整体巡视,了解现场的整体情况,进而确定现场范围和勘查重点,明确下一步如何进入现场以及从何处开始勘查。传统勘查需要现场勘查指挥人员亲自对现场进行整体巡视。但这样做会有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影响现场勘查的及时性,尤其是室外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二是有可能破坏现场,人的直接作用难免会对特定时空的场所造成影响。但是,使用无人机代替人工进行现场的整体巡视可以克服以上两个缺点:一是无人机可以快速拍摄记录现场画面并实时传送至指定的计算机系统,勘查指挥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直观地了解现场情况,进而作出判断;二是无人机因其飞行的特性可以做到在不与现场任何物品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完成现场巡视工作,避免产生对现场的各种破坏。

同时,无人机还可以发挥更多的优势。第一,无人机可以快速全方位记录现场空间的整体概貌,现场勘查人员可以直观地分析无人机拍摄的现场图像来确定下一步工作。第二,无人机对现场全方位的拍摄记录可以代替现场绘图,而且比现场绘图更加直观真实地反映现场的情况,为侦查人员进行案情分析提供准确直观的参考依据。第三,无人机可以更好地保障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爆炸现场、火灾现场等危险系数高的现场,勘查人员的直接进入很可能会因二次爆炸等因素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而现场勘查的及时性对有效发现线索、记录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使用无人机第一时间勘查爆炸、火灾等现场,不但可以保障勘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及时记录现场情况。

另外,勘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过程中,警用无人机可以进行全方位记录,确保证据收集过程的真实可靠性,在法庭上可以作为重要的补强证据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种直观的证据表现形式是适应未来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的制胜法宝。

三、警用无人机在侦查活动中应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应用必然开启警务工作的新篇章,但同时会给社会造成影响,面临一些争议性的事实。因此,必须对警用无人机进行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规制,以确保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警用无人机的管理权限及管理标准问题

1.警用无人机的管理权限冲突。在美国,无人机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无人机管理上的混乱。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认为:“为确保领空安全,任何想在美国领空飞行的飞行器,无论有人驾驶还是无人驾驶,都需得到联邦航空管理局授权。”[14]而美国警方却声称:“警方买的是无人飞行器,并非无人机。联邦航空管理局管的是无人机,没资格管警方装备的飞行器。”[14]航空管理局以领空安全为由对无人机进行管理,警方以无人飞行器辅助警务活动为由管理和使用无人机。如果警用无人机的使用每次都要向航空管理局申请,那必然降低警务活动的时效性。因此,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双方应对警用无人机的飞行区域和飞行高度等问题进行协商,以确保警用无人机的有效运用和航空安全。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需要引起重视并尽早解决。

目前,我国的警用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应用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起步阶段。一方面,在警用无人机的技术问题上仍在不断地尝试和改进,如警用无人机的电池续航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以及技术故障的检修和飞行安全保障等;另一方面,警用无人机的适用标准亟待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除技术和标准问题外,警用无人机操控人员的主体资格和培训考核也是公安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在信息和技术更新迅速的今天,对警用无人机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必须防患于未然。正如陈发清所言:“由于警用无人机行业技术标准缺失,造成警用无人机在技术指标、功能用途、作战适应性等方面,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和执行标准。一些产品性能没有经过实战考验的民用无人机进入各地警用装备采购中,给未来无人机在警务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和管理带来隐患。”[15]

(二)警用无人机的侵权问题

警用无人机不断增强的功能和应用潜力无疑为警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无人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执法和侦查过程中因其技术特点难免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长期应用势必会引起民众担忧暗中侦查、个人信息的泄露、随意监视、设备飞行的安全等问题。[16]《刑事诉讼法》专门就技术侦查措施作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无人机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尤其是在侦查中的应用,必然要参考该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而作出具体的规定。

目前,公安机关面临着日益艰巨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任务。针对任务特征需求,公安系统装备的无人机按照用途主要分为三种:携带监视侦查装置的侦听型无人机、携带电磁干扰设备的反爆炸屏蔽无人机以及携带防暴弹等武器装备的攻击型无人机。[17]警用无人机携带武器实际上是实现无人机武器装备的远程操控。也就是说,指挥中心可采取对犯罪行为的远程打击,只需操控人员远程选择按钮操控就可以将极度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击伤或击毙。这种武装型无人机无疑可以在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功处置暴力现场。但是,对于远程射击的合法性问题和意外伤亡的防范问题都是不容忽视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实战经验的基础上对制度设计予以完善。

四、警用无人机应用于侦查活动的研究方向

无人机在警务实战领域的应用,是深化警务改革,打造现代高科技警务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公安工作快速发展、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大突破。通过不断深化和改进无人机在公安领域的应用范围和功能,使公安机关在新常态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赢得主动权。随着互联网、通信、生物、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创新融合,无人机将凭借其特殊优势的不断扩展和作战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成为公安信息化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侦查活动中,单一地使用无人机常常只能在单个的事件中解决个性问题,只有将侦查与无人机多维结合,创建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应用模式,才是物尽其用的正确方式。

(一)构建警用无人机与侦查的合成作战体系

合成作战体系的构建是将无人机真正融入到侦查活动中的有效路径。合成作战是为了弥补单兵作战的不足,将地面作战与高空作战相结合,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战术立体组合模式。构建无人机与侦查的合成作战体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建立一个规模化的指挥系统,能够有效地控制无人机,全面收集信息,调配单兵力量,形成两相呼应。指挥系统是合成作战体系的中枢,负责控制和协调合成作战体系中各个作战小组,以保障无人机在侦查中开展任务的有序性和安全性,避免发生冲突和不一致。

其次,要成立专门的无人机技术小组。无人机技术的应用可能会涉及到侵权性问题,需要谨慎应对,严加规制,以最低限度地减少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对无人机技术使用主体的限定是很有必要的。无人机技术小组的成立,就是要将无人机技术的使用权限进行压缩限制,同时也方便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门化培训。

最后,加强无人机技术小组与其他战术小组的实战演练,提升各警种之间配合的默契度,真正实现合成作战体系的顺畅运作。构建合成作战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将无人机技术有效运用于侦查实践当中,而只有使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熟练配合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二)加强警用无人机在侦查中应用的规范化管理

规范化管理无人机是使无人机在侦查活动中有效应用的基础保障,也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开展、证据合法收集、维护各方权益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讲,需要解决两个现实的问题。一是无人机在侦查中使用的规范性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解决的是无人机在侦查中使用的主体、适用对象、使用权限和方法等基本的操作性问题。二是无人机的侵权性问题。这一问题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无人机使用进行必要的限制性约束。参考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的明确规定,可以将无人机技术的应用纳入技术侦查措施加以规制,抑或重新制定法规予以约束。

注释:

①公安扁平化指挥中心是指挥体系的核心大脑和后台,既能调度指挥,也能接收和展示无人机回传的侦察数据,并且与公安PGIS、警综平台和大数据情报平台实时对接。刘丹、田银枝、王红闯、梁涛:《警用无人机空中实时图像侦察系统的设计与应用》,《地理空间信息》,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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