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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视野下的互联网治理之道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构建

2019-01-26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软法枫桥经验枫桥

金 超

(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8)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50多年来,“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在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重大作用。如今的中国已经迈入网络时代,便捷与共享的互联网既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又使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出现了新特点,对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不禁要问,半个世纪前产生的“枫桥经验”对当下互联网治理是否还有意义?尽管“枫桥经验”发轫于农村,又被誉为中国农村治理的样板,其似乎与互联网法治并无关联,似乎是病急乱投医。但是当下的中国农村越来越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例如网上购物在农村兴起,网络诈骗也渗入农村,农村法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法治。“枫桥经验”所体现出来的治理理念和法治价值,依然对当今网络社会的治理具有借鉴意义。正如苏力所言,“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1]6“枫桥经验”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1]15是实现互联网法治的重要本土资源。在网络时代下又该如何理解“枫桥经验”,传承与创新“枫桥经验”,无疑是当今时代交予我们的命题与任务。

一、网络社会下“枫桥经验”治理困境

(一)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困境

1.匿名空间致使侵权泛滥。互联网“通过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交织互动与万众创新,使得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面临着多元化、扁平化、自由化的巨大压力。”[2]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空间,所产生的匿名社会是其重要特征。在互联网时代,你并不知道网络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互联网的匿名性对法治带来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成本低廉,维权成本增加。由于在网络上可以轻易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如果缺乏约束,就会造成网络暴力在这个陌生人社会肆虐。[3]152并且因为“网络空间的人机分离性”[4],受害人很难知晓侵权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进行维权,例如现在频频发生的网络诈骗。第二,舆论影响司法决断和考验行政能力。微博、微信等网络通讯的发展,使得人人手里握有麦克风,在匿名空间下人人敢于发表自己的主张,造成各种思想涌动,这一方面导致网络上更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和行政更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例如快播案,不少网民就主张技术无罪。不同地域、职业和年龄的网络群体的价值观在互联网上产生激烈的碰撞。第三,互不信任感增强。由于网络上双方并不了解,互不信任,尽管产生了很多例如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但是这种信誉依然可以通过刷单等行为粉饰。在纠纷产生后,这种不信任感又会促使双方更多地选择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矛盾,从而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紧张。不信任感又会延续到行政和司法救济以后,案了事不了,如果一方不满意处理结果,匿名空间下又为再度侵权埋下隐患。

2.传统法律治理能力有限。互联网的发展,促使传统法律也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网络犯罪罪名,《民法总则》中首次提及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等。但是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面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传统法律并不能妥善解决所有问题。例如,在当下火热的网约用工领域,网约工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网络平台仅提供服务需求信息,传统的劳动法律并不能明确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5]32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与我们的关系甚远,例如刑法。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很多人与众多法律产生交集。然而,人们的法律知识却远远没有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例如当今表情包使用频繁,大众并不会意识到使用表情包会侵犯著作权,以为这只是单纯的娱乐和交流。也就是说,传统法律不仅不被了解,在网络时代也不被认可,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失衡在网络时代被放大。一方面,传统法律在网络时代的适应能力减弱;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对网民的约束能力也相应减弱。在网络社会,网民在法律面前集体理性缺失的现象日益明显,这又影响着立法的科学性和司法的独立性。[3]152

互联网案件日趋增多,参与互联网管理的行政部门不断增多,从原先的原电子工业部和邮电部到如今包括公安部在内的10余个部门。在杭州,已经成立了互联网法院,体现了司法对互联网发展的直接回应。传统法律的滞后,导致互联网下的法律问题常常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法律的缺失、模糊与冲突,考验着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纠纷解决能力。例如近些年来,网络平台与网约工的劳动纠纷频频发生,但是面对类似纠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则认为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对此干脆选择回避。[5]31-33传统法律无法促成互联网法治,在立法规制滞后和执法与司法水平有限的情形下,如何对网络进行合理规制,成为实现互联网法治的一大难题。

3.信息爆炸引发信息危机。互联网带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信息时代,产生了海量的信息。这一方面受益于互联网存储空间的极大提升,另一方面来自于“信源的扩张”①,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互联网群体中的一员。海量的信息,既意味着会产生海量的纠纷,又加大了信息监管的难度。面对可能产生的大量纠纷,尽管有避风港原则体现了侵权豁免,但是网络信息更新迅速,也可能导致避风港原则被滥用。海量的信息中不仅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更是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愈加严重。

开放和没有边界的互联网加快了信息流动速度。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造成网络侵权影响广,导致很多纠纷不允许通过私力救济,也无法进行调解。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等都会借助互联网对社会治理产生巨大的危害。任何私人和角落间的纠纷,都会借助互联网迅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可能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至引发群体事件,这又考验着政府的行政能力。在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上,也极易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也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影响的迅速扩散,使信息本身成为规范对象”,[6]实现互联网法治,要求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

(二)“枫桥经验”的历史局限性

1.植根于熟人社会。“枫桥经验”产生于农村、发展于农村,无疑有其独特的原因,正是因为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使得以擅长及时化解纠纷的“枫桥经验”可以植根发芽。枫桥历史上宗教组织健全,聚族而居,当地有很多单一姓氏发展起来的村落,例如王村、葛村、汤村、包村等。[7]28儒家伦理思想对枫桥地区影响更为深刻。熟人间的信任和情感,再加上枫桥地区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村民素质普遍较高,使得纠纷不易产生和容易化解。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 计划生育 乡土重建》中就提出,作为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8]10但是如今的农村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计划生育的执行又造成农村家族的缩小,熟人社会被逐渐打破。枫桥经济的发展,也吸引了不少外来人员,他们被称之为“新枫桥人”,通过平等对待和服务管理,枫桥成功对外来人员进行了本地化管理。但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城乡差距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青壮年离开农村。村民间交流时间大大减少,“远亲不如近邻”的观念正在转变,这正在动摇着传统“枫桥经验”的根基。

互联网的到来更是成为压垮熟人社会的最后一根羽毛,互联网的匿名空间带来了陌生人社会。面对匿名空间致使侵权泛滥的互联网法治困境,植根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枫桥经验”难以破解。

2.滋养于村规民约。枫桥先后产生了《枫桥区潭溪公社泉四大队治安公约》(1977年)、《枫桥区乐山乡大溪村村规民约》(1987年)、《枫桥镇新农村招赘协议书》(1999年)、《枫桥镇新农村卫生公约》(2001年)、《枫溪村慈善协会章程》(2002年)、《枫源村民主治村规程》(2006年)等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为枫桥镇村民所熟知和认可,在处置大量户口及土地利益分配、邻里与邻村纠纷、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等纠纷上起到了积极作用。[9]乡村法律事务的庞杂,导致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不足,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使得民间纠纷更多地依赖于依循乡土社会日常生活内在逻辑的民间调解。[10]乡土社会是个需要传统维持的“礼治”社会。[8]52-53枫桥的村规民约不仅随着历史的进程不断创造和发展,更是融入了枫桥长期积累的传统和习惯。不少村规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却在枫桥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在《枫桥镇新农村招赘协议书》中规定:“凡只生育女儿的户,允许其中一个女儿招赘入户。”这种协议书不仅没有因违背婚姻法引发争议,反而促进了农村家庭和婚姻利益的平衡,而且适应了枫桥地区经济发展后产生的外村村民很想入村,本村村民不愿离村的社会现实。[11]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形态多样,可以诉诸文字,但更多的是口耳相传,存在于村民的观念之中。②

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互联网渗透到农村社会,带来了法律知识,这撼动了传统民间法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短期内对农村社会治理形成了挑战;另一方面反映到网络社会中,网络打破了地域界限,带有强烈地域特征的规范和违背网络社会主流价值的条款显然难以在互联网上有所作为。面对传统法律治理能力有限的互联网法治困境,滋养于村规民约的传统“枫桥经验”难以解决。

3.生长于有限空间。枫桥镇作为农村,空间较为有限和封闭,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因不少是邻里、家族纠纷,总量有限且新型纠纷产生少,减轻了自治难度。由于空间有限,不仅有利于获取与纠纷有关的准确、全面的信息,及时查明事实,化解矛盾,而且纠纷产生的影响也有限,也不易将问题复杂化。

在这有限的空间内,枫桥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综合治理组织,包括大量的治安调解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并由镇及村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组织网络,这样便可以通过加强排查有效预防矛盾和维护治安。在矛盾出现以后,也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介入,通过谈话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枫桥通过成立帮扶小组、建立志愿者队伍、落实法制宣传员等,使得维稳工作人员占到了全镇总人口的10%。[7]43正是有限的空间和有限的信息给予了枫桥以自治和法治的空间。

但是互联网无限拓展了农村的边界,导致农村纠纷开始复杂化,无所不在和无孔不入的网络犯罪给农村社会的安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互联网自身也没有边界,迅速带来了各种信息。面对信息爆炸引发信息危机的互联网法治困境,生长于有限空间的传统“枫桥经验”作用有限。

(三)网络时代枫桥治理应对

面对网络时代的来临,“枫桥经验”出现边际效益递减效应,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是“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12]随着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枫桥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例如枫桥建立了“古镇枫桥”微信公众号,群众发现违法信息都可以通过“古镇枫桥”微信公众号上报到镇综合指挥中心,通过“古镇枫桥”微信公众号,枫桥形成了一张覆盖全镇的信息搜集网。枫桥还与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展开合作,为村民们提供远程法律服务。这些措施提升了治理的精准度,进一步提升了枫桥乡村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枫桥将全镇按照村落划分成180余个网格,在每个网格都配备了网格长和网格员,同时发动普通村民,吸纳了众多被称为“红枫网友”的兼职网格员。枫桥镇依托互联网建立了基层治理综合信息系统和综合信息指挥室,从而实现信息采集的全覆盖。通过实现线下与线上的互动,枫桥镇将社会治理纳入一张网工程。2017年1月至7月,枫桥镇调解各类矛盾664起,调处率100%,成功率98.4%,产生了良好的效果。[13]枫桥借助互联网,降低了工作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面对新时代各种新型矛盾的出现,枫桥还创造了“安居指数”,实时显示在枫桥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大屏幕上。安居指数量化评价了枫桥全镇治安状况、生活便捷度、群众满意度等。如果治安状况恶化、生活便捷度和群众满意度下降,就会导致安居指数下跌。枫桥还推进人脸识别和RFID射频等技术在旅馆网吧、二轮电动车等管理上的运用。这些提高了枫桥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互联网给农村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农村法治也受惠于互联网的发展,枫桥在信息发布、收集和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变革,这既丰富发展了“枫桥经验”,又使得传统“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依然能够发挥作用,但这并没有改变传统“枫桥经验”植根于熟人社会、滋养于村规民约和生长于有限空间的历史局限性。尽管传统“枫桥经验”可以直接运用在网络熟人社会中,但“枫桥经验”与互联网治理看起来依然格格不入。面对匿名空间致使侵权泛滥、传统法律治理能力有限和信息爆炸引发信息危机带来的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困境,关键是要讨论传统“枫桥经验”的法治价值是否与网络社会相契合,对我们当下实现互联网法治是否有所启发,来理解“枫桥经验”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意义。

二、网络社会“枫桥经验”的治理理念

(一)纠纷即时解决的息讼理念

“枫桥经验”充分展现了调解在纠纷处理中的巨大作用,不仅解决了大量纠纷,而且从根本上消除了矛盾。如在2005年,枫桥镇某一村支书和村民因为新农村建房纠纷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由于村支书被村民打成了轻伤,尽管村民十分后悔,但村支书坚决要求追究村民的刑事责任。眼看立案起诉不可避免,于是村民求助镇调解中心。司法员通过联系这个村支书的一个好友,另外一个村的村支书,出面来做工作,最终经过多方努力,纠纷成功调解。[14]调解不仅包括刑事调解,还包括大量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通过如此众多的调解,我们可以看到枫桥调解工作的特色:第一,通过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合理分工,使纠纷首先在调解中化解。枫桥人民法庭通过制作《调解劝导书》,引导当事人首先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第二,镇、管理处和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动,加强沟通合作,提高调解效率。第三,建立调解档案,积累调解经验。枫桥通过建立调解机制很好地起到了息讼的效果,从而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自由开放的互联网,让我们更加强调自我权利。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正式的纠纷处理机制,就将使我们面临高昂的成本。这就启示我们在网络时代,面对海量纠纷,如何创新发展包括调解在内的非正式的纠纷处理机制进而达致息讼,对节约司法资源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民众自治的民本理念

“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成功,就在于它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体现了民本思想。第一,保障人。如枫桥镇积极帮扶贫困农户等弱势群体,善待外来人员并帮助他们融入枫桥,注重村务公开的制度化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坚持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等。第二,调动人。通过村民自治,激发村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枫桥成功地将广大村民群体共同纳入到乡村治理中,实现群防群治。如成立了有400多名成员的“枫桥大妈”互助协会,在枫桥镇已有多达232家参与乡村治理的各类社会组织。[15]第三,发展人。枫桥通过多年的治理,也使民众切实感受到了乡村治理带来的福利,枫桥建设成为了平安和谐且经济不断发展的乡村社会,枫桥人的生活水平和精神面貌也越来越好。

枫桥的治理崇尚人的价值,彰显了人文主义法学精神,网络社会人性获得极大的解放,在网络时代更应尊重人的本性。③“枫桥经验”肯定了中国基层群众能够凭借自身的力量化解纠纷,实现村民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完美结合。在网络时代,我们同样不能忽略网络群体的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保障、调动和发展网络群体能够实现互联网法治。

(三)教育为主的教化理念

“枫桥经验”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社会治理体系。为什么枫桥能在预防犯罪和解决纠纷上取得良好效果,教化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功的教化使得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淳朴的民风本身预防着纠纷的发生,合理的教育感化方式又促使纠纷及时化解,“优良的习俗如果已经养成,一个民族的法律就不再那么复杂”,[16]从而实现良性循环。第一,枫桥通过有力的宣传实现传统乡村文化和现代法治精神完美结合。在枫桥镇,各类标语随处可见,例如“要脱贫困帽,先戴安全帽”“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等等。此外,还有庞大且富有特色的宣传队伍。尽管也有学者质疑枫桥如此丰富的宣传教化方式,可能导致忽视作为制度本身的法律,也不利于培育法治精神。[17]23但是“法治应该总是服从于来自正义和共同体的善之立场的评价”,[18]这些标语承载了村民共同的价值观,能够将现行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的副作用最小化。④第二,“枫桥经验”成功践行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社会治理中的可行性,实现了法治和德治的统一。第三,枫桥重视对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矫正他们的错误认识,帮助他们发家致富。“枫桥经验”所蕴含的教化的理念,也使得枫桥成为全国最先开展农村社区矫正的地区。

枫桥通过种种治理措施潜移默化地将“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深深扎根在每个枫桥人的心中,成为枫桥文化的一部分,影响着枫桥人的一言一行,最终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实现互联网法治,教化也能发挥积极作用。第一,需要通过有力的宣传以净化网络环境,从而达到预防网络纠纷乃至犯罪发生的目的;第二,要重视教育感化的力量,尤其是在网络匿名空间给不少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足够犯罪空间的情况下,如何在网络社会治理中体现教化的力量,值得我们思考。

枫桥在息讼、民本和教化的治理理念下,巧妙地构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破解了农村社会的法治困境。面对互联网法治困境,传统“枫桥经验”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作用有限。但是传统“枫桥经验”所蕴含的息讼、民本和教化的思想,启示着我们可以通过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来走出互联网法治困境。

三、“枫桥经验”对互联网治理的启示

(一)发动网络群体的力量

“警企合作,群防群治,敢于创变”的模式被如今很多人誉为网络“新‘枫桥经验’”,即各级各地政法机关和阿里巴巴等网络企业通力合作,共同治理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19]例如涉案范围波及全国的“8·14盗号专案”成功破获,直接体现了群防群治和警企合作的效果。⑤我们看到,网络社会里的互联网企业掌握着信息与技术,大量的犯罪线索其实来自于互联网企业。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非常重要。例如,近年来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合作,开通司法拍卖频道、建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公安部联手阿里巴巴开发反电信诈骗系统、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这些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除了互联网企业以外,网络社会的治理还要发动广大网民、社会团体和网络媒体的力量。在网络动员过程中,基于网络社会的特点,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如何更好地发动网络群体的力量,枫桥在民间的成功动员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1.推动警力下沉解决网络动员自发多。在网络社会,只需要轻轻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引发侵权,侵权的频发导致有限的警力无力应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舆论的威力使得网民面对侵权都会优先选择贴吧、微博等快捷的网络舆论途径进行维权。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网络动员由网民自动发起,而数量庞大的由下而上的网络动员,无疑对网络社会的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威胁。枫桥的群众动员则更多的是由上而下,从而更好地发挥了群众的力量,而枫桥的公安机关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枫桥通过六步工作法实现了警力下沉,最终以较少的的警力实现了社会治安的平稳。⑥在网络社会,也需要警力下沉,从而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化解纠纷中的作用,减少自发的网络动员。枫桥公安机关的“六步工作法”反映在网络社会上,启示着公安机关第一步要调查研究网民的需求和意愿改进工作;第二步要教育宣传网民,例如积极宣传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等,让网民形成网络纠纷找公安机关的意识;第三步要抓住每个网民的个性,认真处理每个网络纠纷;第四步要在交流中逐步让网民认识网络纠纷的特殊性和艰巨性,不能急于求成,要让网民能够相信公安机关,这样网民也会为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第五步在网络社会更需要讲究语言,用恰当的语言唤起和感动网民;第六步要创建公安机关的网上载体,要能够保证公安机关与网民能在网络空间内进行经常性的接触。

2.规范网络平台解决网络领袖误导多。网民数量庞大,力量巨大,但正如勒庞说的所谓的群体,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他们特别容易受到群体领袖的暗示,“就像温顺的羊群,没有头羊的指引,就会不知所措”。[20]枫桥也重视群体领袖对群体的影响,发挥党员、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并以此为骨干调动普通村民的力量。要正确发动网络群体的力量,就要重视网络领袖的作用。网络红人是目前重要的网络领袖集体,但是很多网红的言行却对网民有诸多的误导作用。例如杨某某是快手上的网络红人,有4500万快手粉丝。她18岁就生了孩子,她一次晒孩子的直播就能收获280万次点赞,吸引几位17、18岁的网红也争相宣布怀孕,早孕成了一种时尚,这严重误导了不少未成年人,掀起了争当“全网最小妈妈”的浪潮,起到了相当恶劣的作用。快手平台的智能推荐功能则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推手作用。[21]有些甚至产生纠纷,例如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主播,引发父母追讨。这就需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但同样网络平台也可以塑造和推广正面的网络领袖,因此,规范网络平台意义重大。第一,规范网络平台需要网络平台的自觉,完善审核机制;第二,规范网络平台也离不开广大网民和媒体的监督;第三,网络平台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要有相应的专门机构接收民意,增强监管力度,同时也要加大处罚力度。

3.加强政府调控解决群体事件突发多。网络社会作为虚拟、匿名和无限的空间,传统政权对网络社会的控制力大大降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突发群体事件也越来越多,随时会演化为现实中的群体事件。枫桥作为农村地区,尽管受到政权的控制也明显被弱化,却实现了社会的综合治理。已有仿真实验表明,政府调控能力对网民群体情绪传播具有显著的影响。[22]但是目前网络社会“行政法治机制缺失”,⑦因而加强政府的调控作用对解决网络群体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枫桥通过整合与社会治安关系密切的部门资源,建立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时将工作分中心和工作站延伸到社区、乡村和企业,配套相应预警、联动和责任等机制,并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落实村民自治,使政府的调控得到贯彻,从而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群体事件。这启示我们在网络社会,应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首先要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专门机构,并且要在网络企业设置工作站,然后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等,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要保证网民在网络社会里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这才能够使政府的调控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昆明PX项目、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等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都告诉我们要实现网络舆论与政府行政的良性互动,需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沟通渠道和政府及时回应机制。

(二)发挥网络软法的作用

枫桥重视村规民约等民间法的运用,这些没有国家强制力的软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网络时代,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原有的法律,但是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的应变能力。这启示我们在网络社会,也要重视发挥软法的作用,“公共治理应当是硬性管制与柔性治理相结合的,而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其前景也必将是软硬法的混合实施”。[23]面对传统硬法在网络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我们需要网络社会共同体制定的自治规范之类的软法。⑧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独立且不同质的场所,每一区域都需要一套独特的规则。[24]如今网络软法已广泛出现在网络社会的各个领域,例如,网上购物有《京东开放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在线支付有《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网络社交有新浪《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网上约车有e代驾《信息服务协议》等等,也出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软法。网络纠纷产生地点的虚拟化,造成应该适应的实体法律难以确定,更需要网络软法能有效发挥作用。但是在网络软法的运用中也出现了很多软法共有和其独有的问题,同为软法的村规民约却在枫桥实现了软法之治,这可以启示我们如何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更好地发挥网络软法的作用。

1.制造缓冲空间解决网络软法违法多。网络软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反现行国家法的情况,也就是出现软法和硬法的冲突。例如在网约用工领域,很多网络平台都会在协议中声明与网约工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却会被人民法院认为协议无效,双方构成劳动关系。⑨枫桥的村规民约也出现了违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精神的情况,但是却成为了枫桥乡村治理的一部分。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如果强制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设计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有可能因为丧失村民共同价值观的基础而成为一纸空文。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普及和制度的引导,相信村民们的价值观会逐渐发生改变,例如从重男轻女到男女平等,这也会逐渐反映到村规民约上。也就是说面对软法和硬法的冲突,需要等待,要制造一定的缓冲空间,只要软法不突破硬法的底线,就允许其在实践中去接受考验并不断完善。例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采用非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制造了在网络约车领域的网络软法缓冲地带。⑩网络的变化日新月异,很多网络软法尽管违反现行法律,却可能反映出了现行法律的落后,制造缓冲空间,也有利于倒逼传统法律的变革。

2.加强协商立法解决网络软法效力低。有学者认为,软法理论上不会违反法律,因为软法提供了门槛更低和公开性更强的救济机制。[25]但是,这种救济机制是否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呢?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互联网服务投诉达到162825件,占到了服务大类投诉总量的22.4%,位居首位,其中网络购物更是占到销售服务类投诉的41.90%,比上年同期增加33.97%。[26]淘宝、京东、聚美优品等交易争议处理规则类的网络软法基本上是网络服务商单方面制定的,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导致网络软法的认可度和执行力低下,难免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上出现效力不足的问题。在枫桥,同样是软法的村规民约却在乡村产生了很强的效力,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究其原因,正是村规民约的制定充分进行了协商立法,从一开始的村干部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到出台草案后再征求意见,然后再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后再交由村民集体表决,从而使得村规民约成为全体村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要增强网络软法的约束力和公信力,就要网民能广泛并直接参与到网络软法的制定中去,这也能有效解决软法之治下“社会主体‘执行法律’”的争议。不接受网络服务商的协议,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网络服务,网络服务商在软法制定中享有主导地位,增加网民的话语权也是限制和监督网络服务商权利的必由之路。

3.形成规则意识解决网络软法更新快。互联网迅速触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产生了各种网络软法,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有的网络软法又迅速更新,新的网络软法又不断出现。作为一个普通网民,学习能力有限,不仅难以应付网络社会所需要的众多硬法知识,而且也很难同时和迅速接受这些网络软法。枫桥的村规民约数量有限且变化缓慢,被广大村民所熟知。但是在枫桥,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不仅是这些成文化的村规民约,更多是只存在于观念之中的规则,这些规则意识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它来自于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熏陶。半个世纪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开放、共享和自由的网络文化传统,实现互联网法治要充分发挥网络主流文化价值引导作用。马长山教授就认为,网络社会“私人腐败凸显、规则意识较弱、诚信环境欠佳,是制约‘互联网+’条件下‘软法之治’的重要瓶颈”。[27]在网络社会,需要形成一套植根于网络文化的网络规则和价值规范,加强网络群体的网络规则意识,需要净化网络环境,加强诚信建设。软法的实施也主要依赖诚信和舆论,道德在其中能起到巨大的作用。尽管我们不能将软法的外延无限扩大,把道德、理念、政策等归入软法的“泛软法主义”危害巨大,[28]但是“道德可以软法化”,[29]枫桥的村规民约成功地渗入了道德情感,网络软法规范的形成需要汲取道德资源。

(三)实现网络调解的功能

“枫桥经验”坚持调解先行,在乡村治理中产生了良好效果,成功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网络社交也需要将产生于网络上的纠纷在网络上更好更快地进行解决,这需要在其中发挥调解的作用。面对网络社会海量的纠纷,需要更好地实现网络调解的息讼功能,既能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又能节约双方的时间和成本,彻底消弭矛盾,实现网络社会的和谐。中立第三方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线交涉、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e)已在美国、欧盟和日韩得到迅速发展。[30]如何创新发展包括网络调解在内的网络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也是我国作为网络大国的现实需求。但是,目前网络调解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导致依然有大量的网上购物、线上支付等网络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如何在网络社会更好地运用调解解决网络纠纷,“枫桥经验”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1.建设调解队伍解决网络调解信任难。网络调解置身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纠纷双方和调解员都未曾谋面,导致当事人很难相信调解员有能力主持并解决纠纷,这也直接影响了网络调解的生命力,成为网络调解带来的最大质疑。[31]83信任始终是调解启动和成功的基础。枫桥作为农村地区,尽管是熟人社会,但是为了进一步培养广大村民对调解员和调解机制的信任感,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非常重视调解队伍的建设。枫桥通过“四统一”规范调解工作,提出“六个心”树立调解工作标准。枫桥通过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表彰先进、发放岗位补贴、选拔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参与到调解组织内等方式,建立了一支高业务水平的调解队伍。调解员的正直品格、个人能力与爱心会促进网络调解当事人建立对调解员的信任。[31]86互联网的“异步交互增加了调解员控制程序的难度”,[32]延缓了调解员的反应速度,由于存在交流的时间间隔、无法进行面对面交流、证据和身份造假等都考验着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可见,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网络调解队伍,不仅有利于增强网民对网络调解的信任,也是网络调解的现实需求。因此,可以推动网络调解员的职业化,加强职业保障和培训,并吸纳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作为网络调解员。最后也应将调解人员的调解经历、工作单位、教育背景等有效信息进行展现,以增强纠纷双方对调解员的认识和了解。

2.实现调解联动解决网络调解管理难。在网络时代,面对海量纠纷产生的海量调解,调解需要避免重复劳动,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配合从而提高调解效率,这就需要对网络调解进行有效管理。枫桥通过建立调解网络实现了调解组织联动,从而有效规范了调解工作。首先是网点布局。枫桥建立了村组、片区和镇三级调解组织,其中又包括政府的调解组织,社会力量调解组织,个人调解和司法机关的调解,其中以村民和居民委员会、企业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力量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数量占总量的75%。[17]23-24在网络社会,网络服务商全面掌握纠纷双方的交易信息和身份信息,网络服务商主持展开的网络调解应是网络调解金字塔的底层。需要增加和布局网上纠纷外部的民间调解平台,包括可以推动网络调解市场的商业化,通过市场竞争提升网络调解的服务质量。然后是将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合理分工,对调解组织进行考核评比,实施奖惩。2008年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可以作为整个互联网调解网络的中心枢纽,以联动各个网络纠纷调解组织。最后是实现审判与调解联动,盘活整个调解网络。人民法院需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同时劝导网络纠纷当事人首先寻求网络调解解决矛盾。目前,如果网络调解协议不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就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少学者提出,应当规定通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的确有利于为整个调解网络提供司法保障。

3.加强宣传推广解决网络调解接受难。网络调解作为新兴的网络纠纷解决途径,需要广大网民能够认识和接受,这需要加强宣传推广,从而形成网络调解文化氛围。枫桥就通过宣传标语、动员村民等丰富有效的宣传推广途径形成了浓厚的调解文化氛围。在网络社会,首先就要使网民能够了解到有网络调解这一纠纷解决途径,在纠纷发生后网络服务商要积极引导网民通过网络调解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在联系客服网页处添加网络调解的链接。然后要使广大网民都能参与到网络调解中来,例如,淘宝网大众评审制就能够让更多的符合申请要求的会员参与平台治理。根据淘宝网显示,截止2018年3月31日,大众评审5年多来累计参与判定的评审员达到202万多人,成功处理纠纷达到263万多件。大众评审员可以对卖家违规行为类、交易纠纷类等进行判定,且不产生评审费用,一裁终局。在168小时内,如支持一方的评审员达到16人及以上,且支持率大于等于50%时,则获胜,并由淘宝网执行判定结果。类似的还有调解新浪微博纠纷的新浪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目前类似的调解平台还较少,已有的调解平台也需宣传推广,比如比起淘宝网数亿的会员人数,区区200余万评审员显然所占比例还比较低。最后也需要在线下由政府、法院、社区等进行宣传,并借助媒体的力量积极推广。

传统“枫桥经验”所蕴含的息讼、民本和教化的思想,是留给互联网法治的最大财富,启示着我们通过发动网络群体的力量、发挥网络软法的作用和实现网络调解的功能来治理互联网。在网络时代,我们离不开网络技术,互联网法治的实现和网络社会中“枫桥经验”的形成更是离不开网络技术。我们需要通过借助网络技术来发动网络群体的力量、发挥网络软法的作用和实现网络调解的功能,从而利用网络技术辅助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

四、网络技术下“枫桥经验”的治理出路

(一)区块链下的匿名空间治理

枫桥处在熟人社会中,熟人间的信任对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如何在匿名空间内塑造信任,成为互联网治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尽管网络实名制早已推行,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也不利于网络监督的展开。网络实名制也无法塑造互联网下陌生人社会的信任。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让我们看到了解决互联网中互不信任的难题,从而建构网络匿名社会信任的希望。区块链技术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成为“创造信任的机器”,[33]在没有第三方基础上也能使互不信任的双方实现合作。每个企业、政府部门和个人通过在区块链上注册,获取唯一的注册代码,会有自己的一对公钥和私钥,从而建立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社会信用系统。

在发动网络群体力量上,区块链技术通过全网背书,有利于真正实现政务信息大公开,实现全民与政府共享共建。[34]透明政府的形成有利于更好保障网民的知情权,预防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在发挥网络软法作用上,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有利于减弱网络服务商在如今网络社会上的垄断地位,推进协商立法。面对网络软法效力低下和网络硬法发展滞后,我们可以寻找第三类的法更好地治理网络社会。政府不愿意也不能够规制生成自由的网络空间,通过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规制现实空间,代码则通过造就网络硬件和软件来规制网络空间,代码甚至将决定网络空间自由和规制的程度。[35]代码将体现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所有人的行为和后果,区块链下的智能合约将代码记录在区块中,合约的自我执行将使“违约甚至不可能发生”。[36]在实现网络调解的功能上,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将会为网络调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推动网络调解的普及。

(二)人工智能下法律能力提升

枫桥的村规民约作为民间法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一方面得益于为村民所熟知和群防群治使裁判资源充足,另一方面在于粗浅简约的村规民约适应了枫桥简单稳定的社会生活。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生活中网民们不知法和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提升法律在网络社会里的治理能力提供了有效手段。面对网络社会案多人少的现状和网络舆论的强势,推进智能断案有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由于存在多种法学理论和算法学派,人工智能产生的“机器人法官”和“机器人律师”,不可能真正替代人类,主导司法裁判。[37]100但是人工智能具备的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可以通过要素分割和匹配案件相似度解放法官和律师的脑力劳动。[38]人工智能的运用极大降低了信息成本,产生了个体化的法律规则,这在重构法律规则的形态基础上,也将对个体行为进行更为精确的调整。[37]106人工智能还可以帮助广大网民廉价和迅速地获取法律意见,从而推动法律在网络社会的普及,提升网民的法律素质。

针对网络软法违法多的现状,应当给网络软法一定的缓冲空间,但是监管必不可少,人工智能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手段,通过“敏感词汇”进行智能监督,协商立法上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大量的建议筛选和整理,人工智能目前已在天津市地方立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除了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运用外,还可以在更广泛的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如以机器人调解员帮助建立一支智能化的网络调解队伍,以机器人警察推动网络社会的警力下沉,从而更好地进行网络调解和网络动员。

(三)大数据下的信息危机治理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爆炸堵塞了信息通道,有学者就指出,网络时代的”枫桥经验”主要就是为了疏通信息渠道,解决互联网带来的高度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才能实现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39]枫桥在有限的空间内成功实现了对信息的有效管理,从而提升了乡村社会的治理水平。面对政府与网络群体、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网民与网民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大数据技术对信息的捕捉、管理和处理的强大能力,为无限的互联网空间畅通信息渠道、获取准确有效的信息提供了途径。

任何发生在网络社会上的行为都可以数据化,“有了大数据的帮助……我们会意识到本质上世界是由信息构成的”。[40]面对互联网海量的信息,将样本变为总体的大数据技术带来了强大的决策能力和洞察发现力,为网络社会的治理带来了可预测和可视化的方法。在发动网络群体力量上,可以通过大数据对网络舆论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网络群体事件。在发挥网络软法作用上,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从而制定出更符合网络社会实际的网络软法规范。在实现网络调解的功能上,可以通过大数据整理分析海量的网络调解案例,从而使网络调解更具统一性和说服力。

除了恰当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等新兴网络技术,促进互联网法治的实现外,合理运用传统互联网技术对网络动员、法律宣传和纠纷解决也具有重大的作用,当然这些只是实现网络社会“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41]“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枫桥经验”也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有着启示意义。为此,我们需要传承与创新“枫桥经验”,回到“枫桥经验”本身上,就是要建构网络社会的“枫桥经验”。

五、结语

面对复杂和难以治理的互联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党长期执政这一关”。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这就要求“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传统“枫桥经验”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不可能照搬到网络社会。但是传统“枫桥经验”对如今的互联网治理却依然有诸多的启示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建构网络社会的“枫桥经验”,即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这既可以汲取“枫桥经验”精华为互联网治理所用,又可以将“枫桥经验”推陈出新,保持时代活力。魏德士教授提出,“任何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变化都是以价值观、世界观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为基础的”,[42]网络社会又何尝不是呢?因此,面对网络社会下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变化,法律制度需要变化,以解决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困境。为此,互联网时代的“枫桥经验”可以重构为组织动员网络群体的力量,通过网络软法和网络技术双管齐下,建立健全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互联网法治的实现。

注释:

①周恒:《网络公共领域:互联网时代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支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96页。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

②梁治平研究员将民间法多样的形态概括为“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诉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更多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笫36页。

③人文主义法学的中心思想是:法律应将人作为目的,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防范人的恶性,宽容人的弱点,鼓励人的优点。法律应该时时处处关心人、爱护人。刘国利、吴镝飞:《人文主义法学引论》,《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32页。

④费孝通先生认为,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乡土社会原有的礼治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更需先改革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1版,第61页。

⑤阿里巴巴安全部与绍兴警方联手,会同全国20余省公安机关数万警力,成功破获“8·14盗号专案”,查获近700万张手机黑卡,抓获各类盗号产业链犯罪嫌疑人240余名,查获盗号软件19个系列326款,涉及全国22个省的盗号团伙100余个。李晓鹏:《信息安全需要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法制日报》2016年11月9日,第7版。

⑥截止2008年底,枫桥派出所辖区内共有人口15余万,民警32名,远远低于同年浙江省要求的0.15%的警民比例。赵义:《“枫桥经验”:中国农村治理样板》,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17页。

⑦丁国峰副教授认为,网络对话法律机制不足、网络预警法律机制空缺、行政执法协调机制不完善和行政法律责任不严厉,共同导致了行政法治机制在网络社会里的缺失。丁国峰:《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法治的路径选择》,《行政论坛》2015年第6期,第75页。

⑧软法的分类学界有多种看法,其中罗豪才教授按照表现形态将软法分为四类,分别是: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那些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法规范;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诸如纲要、指南、标准、规划、裁量基准、办法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政治组织特别是执政党制定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四是社会共同体制定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陈惊天、耿振善:《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专访罗豪才教授》,《人民法治》2015年第12期,第6页。

⑨相关的司法案例例如有,7名厨师与乐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公司运营下的好厨师APP签约厨师。后7名厨师被解雇,他们起诉好厨师APP,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最终法院确认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颜斐:《7人诉“好厨师”非法解雇获赔》,《北京晨报》2017年6月14日,第11版。

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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