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制的规范性之辩
2019-01-26栏目主持人葛洪义
栏目主持人:葛洪义
主持人按
“地方法制”是法学界近10多年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领域之一,其发轫于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明显的地方性差异和竞争格局。研究表明,各个地方完全可能通过优化本地的制度环境,形成具有区域优势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带动并促进国家整体法治环境的进步。这提醒我们,与其说法治是基于理性的整体规划与设计的结果,不如说是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相互呼应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犹如源头活水,持续不断地提供中国法治进步的动力。
这一背景下的地方法制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法治发展中的一些经验“事实”,侧重于通过对各个地方推动法治在本地制度实践的经验描述,分析地方在法治建设中已经取得的进步以及可能的发展方向,探索和思考中国的法治是在什么样的具体场景下、通过哪些特定的制度与政策措施得以发展。区域法治发展、地方法治竞争、法治先行化等,都是这一研究倾向的概念工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相关的规范性研究的缺位。一般认为,地方法制(治)研究对于说明中国法治发展的事实问题上是富有成果的,而在规范性领域,则难以有所贡献。
青年学者朱志昊副教授率先公开提出,地方法制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研究,虽然在阐明地方对法治发展事实上做了什么的问题上有所助益,但无法说明“应当”的问题,无法有效阐释为什么应该优先推动地方法制。规范性的缺位,导致地方法制的意义被限制在有限的空间内。2018年12月9日,围绕这一话题,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在杭州举行了一个以“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规范性问题”为主题的小型研讨会,会议上,与会学者展开了热烈讨论,对地方法制的规范性、地方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诸多领域都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在《中国法律评论》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特邀国内在法律规范性问题上颇有研究的中青年学者陈景辉、雷磊、程金华三位教授共同发起本期专题讨论。感谢他们的积极参与!
作为地方法制研究的积极推动者,我认为地方法制的规范性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地方法制规范性问题的讨论与法律论证的资源需要自下汲取的方向是完全契合的。陈景辉与雷磊两位教授则持相反意见。陈景辉教授认为,地方法制这个概念并不具备规范性基础,甚至地方法制(治)、区域法治这样的概念由于自身逻辑上包含着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也都是不成立的。雷磊教授则同样从地方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入手,认为地方法制不可能成为一个规范性意义上的概念。程金华教授则认为,地方法制基于地方本身的自主性,显然具有规范性的含义。朱志昊副教授将自己对地方法制规范性的质疑进一步系统化。
这组文章将地方法制规范性问题完整地呈现在读者面前,期待引起更多学界同仁关注这一问题。每一个国家的法治,都会有自己独特的形成方式;借助法治的多种发生形态,或许,也有助于我们丰富对法律、法治的认识,更加深刻地把握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