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研究
2019-01-26主持人郭天武
主持人:郭天武
主持人语
区域协同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最新实践,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妥善解决特定区域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中所共同面临的重大立法问题。通过区域协同立法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博弈、弥补现有法律在地方层面的供给不足、弥合区域内不同地区法治发展的差异与分歧,对完善我国区域治理体系与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已成为国家战略之一,以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法治建设为代表的“湾区法治”亦已成为法治中国新的着力点与增长点。
针对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内缺乏府际合作的具体路径、方式与效力的规定和立法协调尚未形成系统机制的现状,有必要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历史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邹平学、冯泽华撰写的《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变迁、障碍与路径完善》一文,通过回顾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变迁之路,深入剖析了大湾区立法协调机制的现实障碍,指出应当从完善法律依据、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创新立法形式、扩大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等方面构筑完善湾区内协同立法的路径。
对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问题的研究,既应从我国现实中的建设难点出发,也应从域外尤其是世界三大湾区的建设中寻找理论与制度启示。易楠、李仕轩、易凌的《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研究》一文从域外实践出发,结合冲突法理论提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机制构想,敏锐地指出应当抓住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成立这一契机,为粤港澳大湾区确立立法协调机制、制定统一法律规范提供缓冲期与借鉴经验。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内涵与范围较为宽泛,应当从已达成共识或具备良好合作基础的领域循序渐进、各个击破。丘川颖、易清的《大湾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同机制探究》一文,从落实新时代我国的生态文明观出发,对水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协同机制内涵、功能与现实运行进行分析与阐发,以小见大,分别从中央立法层级、地方立法层级以及地方立法与政府决策等三方面提出了立法协同机制构想。
协同行政执法机制是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配套机制与立足点,其在理论研究与制度建构上应当与协同立法的发展同步,否则,就会造成立法与执法脱节,导致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不良后果。谈萧、刘慧的《粤港澳大湾区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研究》一文从粤港澳三地的环境治理合作出发,深入探讨了在粤港澳三地已签订的众多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基础上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问题,指出应当从制定并细化执法规则、建立统一的执法协调主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创新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协同行政执法工作的创新。
上述研究成果无不表明,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法治建设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的引领与保障作用。然而应当认识到,当前粤港澳三地在推进协同立法、实现区域法治上尚存在诸多现实障碍:一是不同法系下立法理念、制度与技术存在明显的差异与分歧;二是立法主体多元、立法权限多级,尤其是广东省内主体的立法权限比较复杂;三是缺乏共性立法规则、协同立法机制及组织协调机构;四是协同行政执法与协同立法不协调、不同步等。对此,对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的研究与实践均应当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重从粤港澳三地协同立法的历史、当前我国其他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和域外湾区协同立法成果中汲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与区域法治的新模式、新路径。